但是有着这种意见,认为在物质的宇宙中存在着纯粹的没有身体的能思维的精神,那就是讲虚无故事,(就是说,如果我们尽量把某些作为是实在的现象除开掉的话。)这种想法就不是什么意见的事情而单纯是一种观念而已。它就是在我们从一个思维的存在者把一切物质的东西都拿走了而只让它还保持着思维的时候,所剩下来的东西。
但是,在我们把一切其他的东西都拿掉了的时候,那只在人里面,即和身体结合在一起,才为我们所知道的思维,是否还是可以剩下来,这是我们不能决定的事情,象这样的东西乃是一种牵强附会的物(ensrationisratiocinantis①),而不是一种合理的物(ensrationisratiocina-tae①),关于后者,固然是有可能来证实它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至少是满足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因为这种使用有其特殊的而又在验前无疑是确实的种种原理的,因之事实上是要求有(即设定)那个概念的。
如果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是能证明的,则和这种概念相应的对象就是事实②(resfacti事实的东西),这样的证明可以由纯粹理性或由经验提供出来的,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可能是从理性的理论的或实践的材料而来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是借助于和所说的概念相应的直观的。
事实的东西的实例就是几何学中大小量的数学属性,因为这些属性是能对于理性的理论使用有其验前的表象的,还有能够为经验所证实的事物或事物的性质,无论所说的经验是一个人自己的经验或者是别人的经验而有证据支持的,都同是事实的东西。可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说来是奇怪的,在事实的东西之中有理性的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在其自身说来是不能有任何在直观中的表象的,因而也就不能有其可能性的理论证明的);这就是自由这个理念。
自由的实在性乃是一特种的因果作用的实在性(这种因果作用的概念、在理论上来考虑会是超经验的),而作为那种的因果作用说来,它是能够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现律而且在按照这些规律而发生的实际行动中,因而也就是在经验中,得到证实的。纯粹理性的一切理念当中,这是唯一个,其对象是事实的东西而必须是要列入可觉知的东西(seibilia)之内的。
就纯粹实践理性的守本分的使用来说,不管是作为后果或者作为根据,必须在验前想到的对象,但是就理性的理论使用来说,却是起经验的对象,它们纯是信念的事情。通过自由在现世所实现的最高的善就是这样的;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对我们来说。
是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里证明的,因而是不能满足理性的理论使用的要求的,可是同时是责令我们在最可能的方法上,通过纯粹实践理性,为着实现那目的,而利用它的,因此,它的可能性是必须假定的。所责令要得到的这种结果连同我们可能想象得到的为它的可能性的唯一条件,即上帝的存在和灵魂的不死,都是信念的事情(resfidei),而且是一切对象之中唯一是能这样称谓的①。
因为,虽然我们得要相信我们只能从其他人的经验而来的证据所知道的东西,但是那并不使这样相信的东西本身就成为信念的事情,因为就提供那些证据的人来说,就是个人的经验而且是事实的事情,或者是要认为原本是这样的。
①这样来说,我们在这位存在者对于世界的关系的观念上,就这个概念的理论或实践的后果来说,是没有丝毫的损失的。想要研究这位存在者的在其自身是什么,乃是一种徒然无益的好奇心。原注①即凭推理而得到的属于理论的东西译注②即合乎推理的属于理论的东西译注①在这里把事实这个概念扩充到这个名词的通常意义以外,而我认为是正确的。把这个说法局限于实际上的经验是不必要的,其实也不可实行的,因为在实际上的经验里,我们所谈到的是事物对于我们认识能力除此以外,必定有可能通过这个途径(即历史信念的途径)来得到知识的;历史与地理的对象,象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所能使之成为至少是一切知识的一般可能题材的那样,都必须列入事实的事情之内,而不是列人信念的事情之内。只有纯粹理性的对象才能是信念的事情,而且乃至它们也不能看为是单纯纯粹思辩理性的对象;因为这并不使它们能够以任何可靠性列入对我们是可能的知识的事情或对象之内。
它们原是理念,即概念,其客观实在性是人们不能在理论上予以保证的。另一方面,我们所要实现的最高的最后目的,那就是所能使我们自己配作创造的最后目的的东西的,乃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对我们来说,在实践的关系上,是有其客观实在性的,而且又是一种事情。
但是,既然我们不能为这个概念从理论的观念使之获得客观的实在性,所以它就是纯粹理性方面的单纯信念的事情,正象上帝和灵魂不死那样,这两者乃是唯一的条件,而由于我们人的理性的性质,我们是在这些条件之下才能设想到我们自由的按照规律的使用所能得到的粘果的可能性的。
但是在信念的事情中的保证乃是从单纯实践观点看的一种保证。它是一种道德上的信念,对纯粹理性知识作为理论的理性知识来说,是不证明什么的,而只是对它作为实践的理性知识而且是旨在它的责任的完成的,这种信念才有所证明。它并不扩大思辩或按自爱原理的明达规则。
如果一切道德律的最高原理是一条设定,那未这投定是含有它的最高对象的可能性的,因而也就含有我们能够想到这种可能性所要履行的条件的,因为这也是设定的。这并不使那对于后者的认识成为什么知识或者成为对于这些条件的存在或性质的什么意见而作为理论知识的一种类型,而只是一种单纯的假定,限于实践事情的范围,而且这些实践的事情是为着我们理性的道德用途而责令我们为着实践打算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