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即令在表面上,把自然目的论这么丰富地摆在我们面前的自然目的变成一个有理智的世界原因的一种确定性的概念的基础的话,甚至在那时,这种存在者的实在存在也不会是一种信念的事情。因为由于它的假定不会是为着我们职责的履行,而只是为了说明自然起见的,所以它就单纯是最适合于我们理性的意见和假设而已。
可是所说的目的论并不导致上帝的一种确定性的概念,与此相反,这种概念只能在世界的有道德的创造主的概念中才能碰见的,因为只有这个创造主才能指定那最后目的,是我们只有在我们按照道德律替我们所规定作为最后目的,因而作为一种天职加在我们头上的东西去生活时,才能把我们自己算为是与之连属的,因此,只有通过和我们的职责的对象的关系,作为使那职责的最后目的得到完成的可能性的条件,上帝这个概念才在我们的确信中获得作为信念的事情这种特别权利。
另一方面,同样这个概念不能把它的对象变为作一种事实的东西而有效的,因为对于实践理性来说,虽然职责的必然性是很清楚的,可是它的最后目的之达到,就这并不是完全在我们的权力以内的来说,只是为了理性的实践使用起见而予以假定的,因而就不象职责本身那样是实践上所必需的①。的关系,而为了谈到单纯作为一种一定的知识的对象的事物,一种单纯可能的经验就已是足够了。碍,这种阻碍是批判地看到思辩理性的限度之后就能祛除其一切对行为的影响而且能以占优势的实践保证来补偿它的。
慧田哲学:交流思想、对话现象、思考现相、看清真相;①信念的事情并不就是信仰的条款,如果所谓信仰的条款是指这样的信念的事情说的,即人们能被责令来信念作为一种习惯(babitus)而不是作为一种行为(aetus)来看,乃是理性在其确信处在理论知识所能达到的范围以外的真理的那种道德思考方式。所以它是人心坚持不变的基本原理,而按照这条原理,那必然得要作为最高的最后目的之为有其可能的条件的东西的真实性,就要由于我们不得不去追求那个目的①这个事实而假定为真的了;虽然我们看不到它的可能性,但是同样又是看不到它的不可能性的。信念,在这词的简单明了的意义来说,就是相信能达到一种意图,其促进乃是一种职责,但是其成功却是我们还不能看到它的可能性的东西(因之也就不能看到我们设想为它的成功所必定需要的那些条件之可能性),这样一来,和特别的对的有关的信念完全就是道德的事情,只要这种对象,不是可能知识或意见的对象,因为在后一种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历史的事情上,信念就得要称为轻信而不称为信念了。它乃是一种自由的确信,不是对于任何替理论的确定性的判断力能找得到独断的证明的事情说的,也不是对于我们认为是义务的事情说的,而是对于我们为了我们按照自由的现律摆在我们面前的意图说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采取它是象我们在不充分的根据上形成一种意见那样的。与此相反,信念乃是在理性里有其基础的某东西(虽然是只在理性对于它的实践使用的关系上的),而且这个基础是满足理性的意图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个的话,当道德的思考方式和理论的理性冲突而不能满足理论的理性对于道德对象可能性的证明这种要求,它就失去它的一切稳定性而摇摆在实践的命合与理论的怀疑之间了。所谓不轻信就是固执一般不信任证据这条准则;但是一个人否认上述理性的理念是有效的,因为它们的实在性没有理论的基础,这个人就是无信念的。因此,这种人是独断地进行判断的。但是一种独断的无信念是不能和控制思考方式的道德准则并列的,因为理性不能命令一个人去追求一个认为是不过一种幻想的目的。但是带有怀疑的信念(zweifelglauba)就不同。
因为就这种的信念来说,缺乏说服力是由于思辩理性的理由,这只是一种阻在内心或在外行上予以承认的!因之是不包含在自然神学的里面的。因为作为信念的事情来就,它们就不能象事实的事情那样依靠理论的证明的,因之它的保证乃是一种自由的保证,而只有这样,它才和主体的道德是一致的。原注①我们为道德责成上追求的最后目的不是职责的基础。因为职责是处在道德律里面的,而这个道德律既然是一条形式的实践原理,它的情示是无条件的,不管欲望能力的对象(意志的内容)是什么,因而是不管任何目的的。我们行动的形式性质(即我们行动的从属于普遍有效性的原理),而只有这种性质才构成我们行动的原有的道德价值的,那性质是完全为我们自己所掌握的;而且我们是能够很容易地把我们不得不按照那道德律去促进的种种目的的可能性或不可完成性都抽掉,(因为这都是只构成我们行动的外在价值的)。我们这样就不去考虑它们,作为完全不是我们能掌握的东西,以便集中注意在我们能做得到的东西上面。但是我们心目中的对象,即促进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最后目的,也就是只要和职责一致的幸福,却也是为职责的规律所加在我们身上的。可是思辩的理性并不看到那个对象的可完成性(不管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物理能力方面或从自然和我们合作方面来看它)。反之,就我们能够关于这点作出一种合乎理性的判断来说,思辩的理性不假定上帝的存在与灵魂的不死,就认为指望单纯的自然(我们里面或外面的自然)能从这种原因得到我们善行的这种结果,是一种无根据的、无聊的,纵然是善意的期望,而且若呆它关于这种判断能有完全的确信的话,它就会把道德律本身看为我们理性关于实践事情的一种单纯的幻想了。但是思辩理性是完全确信这种幻想是绝不会有的,而其对象是属于自然范围以外的那些理念足可以为人所思想而没有矛盾的。因此,为着它自己的实践规律以及这规律所强使人接受的任务,因而为着道德的顾虑,它就必须承认那些理念是实在的,使得不致陷入于自相矛盾。原注。
如果我们想要引人另一种原理来替代哲学中某些错误的尝试而且为它得到势力,那末看到这种尝试是如何并且何以注定要失败,是令人非常满意的。
上帝、自由,以及灵魂的不死乃是一些问题,是形而上学的一切辛苦的准备旨在解决它们作为这些准备的最后而独特的标的的。可是人们认为自由这个学说只作为实践哲学的一种消极条例才是需要的,而上帝以及灵魂的性质这种学说,因为是理论哲学的一部分,就得要单独地而且分开地来证明。
然后那两个概念的每一个后来又和道德律所命令的东西结合起来(而道德律只是在自由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的),而这样就产生了宗教。但是我们立刻就看到这种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从一般事物或者一个必然存在有的存在的单纯本体论的概念,我们绝对不能形成关于一个原始存在者的任何概念,而确定那原始存在者的述项只能是在经验中才被给予出来,因而是供认识之用的。
但是如果这个概念是奠基于关于自然的物理合目的性的经验,那末它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明,对于道德,因而对于认识一个上帝来说,是充分的。同样地,关于从经验得来的灵魂的知识(这种经验的知识只能是在今生取得的),它也不能提供一个关于灵魂的精神上与不死的性质的概念,因而是能满足道德的一个概念。
种学与心灵学(pneumatolo-gie),作为是思辩理性所研究的科学而形成的罔题未看,其概念对于我们的知识能力来说,就是超经验的,因而是不能通过任何经验的材料与述项来得到成立的。关于上帝和灵魂(就其不死性来说)这两种概念的确定只能是通过这种迹项的,也就是这些述项,虽然它们本是完全从一种超感性的来源得到它们的可能性的,可是也必须在经验中证明它们的实在性,因为只有这个方法才能使关于完全超感性的存在者的认识成为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