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世界上那伟大的合目的性是迫使我们要设想这个合目的性是有其最高的原因的,而且设想这原因的因果作用是通过理智的。但是这并不使我们有权来把这种理智归之于那个原因。(例如我们不得不把上帝的长存设想为永远在时间中存在的,因为我们关于单纯的存在,除了作为一个量,就是作为持续以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概念的。同样地,我们必须把上帝的遍在设想为存在于一切地方,使得我们能了解互相外在的东西的直接出现。
我们这样做时,并不敢擅自把这些确定性归之于上帝作为是在他里面所认识的东西。)如果我关于某些产品,是只能通过有意的合目的性,因而通过我把这合目的性设想为人的理智,才能了解的,那末我就确定了人的因果作用,但是我不必停止在这里,而是还能够把这个述项归之于人作为人的一种熟悉的属性,并且通过这种属性而认识一个人。因为我知道直观是给予人的感官的,而通过知性,直观是被带到概念之下,从而就被带到规则之下的;我又知道这种概念只包含着共同的标志,其特殊的东西是略去的,因而概念是推论的;我并知道把表象带到意识的一般形式之下的规则都是在直观之先为知性所给予的,等等。因此,我就把这种属性归之于人作为我用来识别人的一种属性,但是,假使我现在想要想到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上帝)作为是理智,虽然如果我是要运用我的理性的某些功能,这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毫无权利自以为我能够把理智归之于那个存在者,从而就由它的属性之一来认识它。
因为这样一来,我就必须略去一切上述我从而知道一个理智的种种条件。结果就是,只能用来确定人的迹项,对于超感性的对象是完全不适用的。因此,我们完全不能通过任何这种确定的因果作用来认识上帝是什么。
敲到一切范畴,亦复如是。除非范畴是用于可能经验的对象,它们对于知识,在理论上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我按照知性的类比,我是能够甚至关于一个超感性的存在者有一种想法的其实在我考虑其他的事情的时候,我必须这样做的一然而不能从而就想去在理论上认识它。
我所说的就是这个超感性的存在者的因果作用这一种型式,它是和世界上的结果有关,而这种结果是包含着道德上必需的,而对于感官的物是不能达到的一种目的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关于上帝与其存在的知识,也就是神学,是通过按照类比而只设想是在他里面的这种因果作用的种种属性与确定性才成为可能的,而这种知识在一种实践的关系上是具有所需要的一切实在性的,可是也只是关于这种关系,即对于道德的关系。所以一种道德的神学是完全有其可能的。
因为虽然没有神学,道德有了它自己的规则诚然也可以维持下去,但是它不能育了这种规则所强使接受的最后意图而维持下去,除非是把关于这种意图的理性看为等闲。但是一种神学的伦理学(即纯粹理性的神学的伦理学)是没有可能的,因为原来不是理性本身所作出的规律,以及遵守这些规律不是理性所作为一种实践的能力的,都不能是道德的。
同样地,一种神学的物理会是一种不可能的东西,因为它所提出的不会是什么自然的规律而是一个最高意志的规定,然而一种物理的神学,应该说自然目的榆的神学,至少能用为神学本身的一种预备知识,由于通过自然目的的研究,其材料是丰富的,它引起我们对于最后目的的观念,这种最后目的不是自然能显示的,因之它能使我们感觉到一种神学的需要,这种神学应该确定上帝这个概念,对于理性的最高实践使用是足够的,虽然它不能产生一种神学以及足以支持这种神学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