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疑难杂说上
(一)大凡验尸,不过是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杀、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数种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杀却类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却类似自行投水;斗殴受伤在担保限期内死亡而实际上却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仆因被责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道理有多种多样,都是疑难。临时须详细验看检查,切不可存有轻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会失之千里。
(二)凡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伤穿透过肢体的,要验看内外伤口的情况,伤口大的地方是穿入处,伤口小的地方是透过处。如果尸体已烂,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对照伤到的地方。
尸体如果是覆卧,右手握有短的带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伤在喉至脐下一带的,恐怕是酒醉掼倒,自压自伤而死。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之处或泥,要看验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有没有损动去处,恐怕是因为取物失脚自伤自死之类。
(三)检验妇女尸体不见伤损的地方,要验看阴门,恐怕有人从这里插刀入腹内。刀离皮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验顶心,恐怕有平头钉:要看验粪门,恐怕有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这多是同床干的,因为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而谋害的。
(四)凡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看项上肉硬就是。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方可检出。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殴罢,各自分散,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洗濯头脸上的血迹,或取水吃,但因为方才相打罢,还很疲劳;或因酒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的,因而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记在验尸状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为简捷了当。因为打伤,虽在要害地方,还有担保限期,在法律上虽在保限内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殴伤法论处(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纵使有伤痕,其实是因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经有位验官因看到死者头上的伤损,便定作因打伤后昏迷,不觉倒在水内致死。竟将打伤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来罪人翻案不绝。
更有相打分散后,乘高扑下失足跌的,也是这样。只要验看失脚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见证人。
(六)凡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虽然双方曾经互相殴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体上并不见有伤损,这要怎样来定要害致死之处呢?这一定是被伤人本来就患有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以致气绝而死了的。这样的情况,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热敷一顿饭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压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睾丸自下,便是验证。然后仔细验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设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刚要渡过中流的时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呢?先验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乙比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审问查明甲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八)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经过两宿不归。待前往探看时,竟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遂报告到官府。经查死者衣服都在,发出公文请官验尸。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一验官独说:「不然。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那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后来没有隔几天,就捕获到了一个怀仇并杀两人的凶手。悬案大白,遂报告到州府,将凶手处了极刑。如果不是这样,那两个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大凡两相并杀,所有伤痕都无可疑,即可予以检验定案。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一)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强盗杀的。待到检点全身,发现衣物全在,遍身有镰刀砍伤十多处。验官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遂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张。令按次陈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克期而去的人。当即逮捕审问,仍不认罪。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苍蝇集聚。难道能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也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二)从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经过很长时间,事情被有势力的人家因为仇事揭发了出来。体究官下来,见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屡次派官,都不肯验。上级督责至数人,独有一位官员出来承当。当即进行就地验骨。先点检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
(三)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一个小童行,而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待被发觉,距离行凶时间已远。囚犯已经招认:「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肉已烂尽,只留骸骨,不可辨认。官府终不免怀疑它是属于一种偶合,不敢决断处理。后因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尸亲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验,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才敢定刑。
(四)南方之民,每为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以图诬赖他人的是很多的。办法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种伤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这要怎样来辨验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没有浮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敷成的了。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皮相辅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损处虚肿,那就不是榉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后用榉皮罨敷的,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罨敷出来的了。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脉不行,致使榉皮不能发挥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尸体伤痕的那边长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临时斟酌,定无差误。
(五)凡有死尸肥壮、没有伤痕、不黄瘦的,不得作为病患死;又有尸首无伤痕,只是黄瘦,也不得只根据所见就当作病患死检验了事。务要仔细验定致死原因是什么,唯有这类检验最易误人啊!
(六)凡是疑难的检验,以及争讼双方稍有势力的,要挑选业务纯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谨慎的书吏,并跟随验官的马后行走,饮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监视,少停,以待其来。不这样做,那私下求情请托之类的事就要发生了。即使验得很真实,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贿赂,事情也要变样的。官吏获罪倒还罢了,变动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实在重大啊。
(七)应检验的死人,各处并无损伤,也不是患病的样子,难于定验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亲属人等依次供述,然后剃去死者的发髻验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东西钉入顖门或脑中,杀害了性命。
(八)被残害死的,要检验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签子刺入谋害之类的情况。
(九)凡检验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最需要检验得确切实在,才能照此呈报上去。社会上常有在打死人后,用药物灌入死者口中,诬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后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误,利害不小。必须仔细点验死者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凭据,方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