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腹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因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二)如果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尸首经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三)如果尸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腹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抛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脱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去处,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该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的尸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尸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如果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须脚直下,如果头在下,恐怕是被入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如果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实没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如果尸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之处,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预测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讯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尸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如果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如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应过?如果曾经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什么地方打捞见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以及池塘坎穽,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十三)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什么不给以救应?死者的尸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什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尸出。
尸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如果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十四)检验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原因的,应当详细说明尸体头发脱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尸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问题,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形状,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者,确实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详细说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经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尸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尸时面孔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入井时气还未绝,伤着了,其伤痕依旧带血,如果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卷之四
二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一)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三)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下身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处,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八)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尸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九)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十)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十一)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十二)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尸,伤痕即现出。
(十三)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