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闭合,两手拳握,胳膊弯曲而拳缩,(死人用手把定刃伤,像用力的样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肤色黄,头髻紧。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伤痕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会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头尖小的,但伤着气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等要害地方,只要伤着脉膜,分寸虽小,即会立时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虽有三两处,也不会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伤口必定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的难死,因为喉骨比较坚硬。伤在喉骨下的易死,因为喉骨下软弱而易于割断。其伤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因为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以及左手须似握物状便是。右手的也是这样。)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处刀痕,如果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气管并断;如果伤后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断,气管微破;如果伤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的形状(这也难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节的,其皮头皆齐,定用药物包扎,虽是用刃物自伤的,必不能当下身死,一定是将养不好致死的。其断处的皮头卷向里。如果是死后伤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齿咬下手指的,齿上有风着于伤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围骨折,必然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到,致命身死。这种伤口上有牙齿痕迹,以及有皮肉不整齐去处。
(五)检验用刃物自杀的人,即先问元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杀时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来认识死者,即问身死人年龄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死者有没有亲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伤痕地方。
更要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流出,死后即无血流出。
二四杀伤
(一)凡是被人杀伤死的,其尸口眼,头髻宽松或散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的时候,必然要挣扎,用手来遮拦,手上一定有伤损,或有来护庇的,也一定背上有伤着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虚弱要害处一刃径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没有伤,刃的创伤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砍断头发,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头顶骨折,即是尖的东西刺着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损与不损。
(二)如果是尖刃斧伤,上面阔长,内里必狭。大刀伤,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它的伤痕两头尖小,没有起手收手轻重的分别。枪刺的伤,浅则狭,深则穿透,伤痕带圆形。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扎着要害地方,疮口多不齐整,伤痕方圆不等。
(三)凡验被快利物伤死的,要看死者原着衣衫上有没有破伤的地方,隐对伤痕血点可验。又比如刀挑伤肚肠脱出了的,其被伤的地方,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那么一刀所伤怎么竟会有三两痕了呢?这是因为人的肚肠是盘在左右胁下的,所以会撩划着三两痕。
(四)凡验刀枪刃砍挑的,要写明尸体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没有血迹,伤的地方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肠出,脂膜出,作致命处。还要检验刃伤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枪尖物挑伤致命的,便写是尖硬物挑伤致死的。
(五)凡验杀伤,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杀伤,以及是生前、死后的伤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伤的,其痕肉开阔,收缩参差不齐,花纹交错。如果伤痕的肉截齐,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伤痕。如果是生前的刃伤,即有血汁,以及所伤的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伤透过脉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来的伤,肉色即干白,更没有血花。(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条仍责成仵作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六)活人被刃物杀伤死的,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则尸首的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地方皮不紧缩,刃物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然伤痕下面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没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伤的。
(八)更有截下头的,活时斩下,则筋缩入,死后截下,则项长,并不收缩。
(九)凡检验被杀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说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腹上、两胁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被割伤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喉下,则说深至项,锁骨损,并且所割伤处周围有方圆不齐的去处,食管气管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果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说骨损,如果脑浆出时,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着,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经隔数天后身死的,便说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报案人曾不曾捉获得行凶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着人用纸画样,如果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报案人画刃物样。画好了,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下签名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二五尸首异处
凡验身首异处的尸体,使令家属先辨认尸首。务必要打量尸首放处的四至。完了后,再量首级离开尸体远近,或左或右,或距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的,分头量,各计算,仍要各写相距尸体远近。并且依照所支解肢体的原来位置同尸体相凑起来,提捧首级同脖项相凑起来,围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项下皮卷肉凸,两锁骨耸起皮剥,当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项下皮肉不卷凸,两锁骨不耸起皮剥,就是死后砍落的。
二六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尸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二)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尸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抛在火内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四)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尸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于验出尸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尸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尸体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尸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才给予备文申报。
(五)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
二七汤泼死
凡是被热汤泼伤而死的,这种尸体皮肉都开裂,皮脱处呈白色,着肉处也呈白色,肉多坏烂红赤。
如果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果是由于斗打或头撞、脚踢、手推在汤火内的,多是伤在两后腿弯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伤处,上面疱不大起,和其它所烫地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