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江苏淮安府。直隶巡抚,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乌鲁木齐;四川巡抚,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凡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浙闽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国初,各省并设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循资补用;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皆因地置员。
雍正三年议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案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有管理地方之责;又兼学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并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考试,归巡抚主政。
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之缺;宜兰县训导系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仍为复设训导之缺。
又改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又裁台湾、嘉义二县训导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