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壬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沈,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綖环,其余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信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暦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着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捖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耨鉏棰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宇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耶?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