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会感谢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许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起来,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如何,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是他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就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末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