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面的教条,则我把它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属于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些人也就是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了;我们必须绝对地要末是挽救他们,要末是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的地方,都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是应该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个善于思想的君主。
结论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但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而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就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始终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以内吧。
《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让我们先来探讨政治制度的必要性是从何而来的。
人的力量对于其自然需要及其原始状态形成了这样的比例,以致这种状态的变化和这种需要的增长不管是多么微小,他都需要有他的同类来帮助;而当他的欲望终于要并吞整个自然界的时候,就是全人类都合在一起也难于餍足它们了。正是这种使得我们要为非作恶的原因,也就这样把我们转化为奴隶,并且通过腐蚀我们而在奴役着我们。我们脆弱的情操之出于我们的天性,还远不如出于我们的贪婪;随着我们的激情在分裂我们,我们的需求也就越发靠拢我们;我们越是成为我们同类的敌人,我们就越发无法防范他们。这就是普遍社会的最初纽带;这就是人所熟知的必需性仿佛竟以之窒息了我们的情操、同时每个人又都想无需加以培育便能撷取其果实的那种友爱的基础了。至于就大自然的同一性而言,则它在这上面的作用却等于零;因为它对于人们同样地既是争执的而又是结合的主题,它总是在人们中间既播下了竞争和嫉妒,也同样播下了明智与和谐。
从事物的这种新秩序之中,便产生了大量无法估计的、没有规则的、变化无常的关系,人们总是不断地在改变着它们;有一个人力图把它们固定下来,就有一百个人力图把它们推翻。既然在自然状态之中,一个人的相对生存有赖于千百种不断在变动着的其他关系,所以他的一生之中也就决不会有两个时刻能肯定是同样的;和平与幸福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闪而已;除了由所有这类变幻浮沉所造成的苦难之外,就再也没有什么是永久长存的了。当他的情操和他的思想能够上升到热爱秩序和热爱崇高的道德观念的时候,他就决不可能在一种使得自己好坏莫辩、善恶不分的事物状态之中,确切地运用自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