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卫所军的粮饷主要来自卫所军的屯田收获。具体军饷有多少来自屯田,虽然已无法确切知道,但从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判断:
第一,从明廷规定的明军拨屯的分数来看。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台湾历史语言所校印本。)。朱元璋还下达过某些卫所军全部屯田的命令。朱棣在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更定屯田法时,虽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注:其法规定:“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明太宗实录》卷三○永乐二年四月甲午)。),但从实行的情况看,屯田的军士还是多于守城的军士,腹里尤其如此。军士屯田一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规定纳正粮12石,余粮12石。正粮归军士自己用,余粮12石上交(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作本卫官军俸粮。这就是说,每一个屯军可以养一个守军。如真能按这个规定执行,屯田不但能够供给军队粮饷,而且有余。就是永乐二十年(公元1424年)朱棣实行的“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注:万历《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军队也完全能自供粮饷。
第二,从某些记载来看。万历《明会典》记载:甘肃镇甘州左等15卫的屯田收入“足供军需”(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大同镇“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延绥镇“粮草数至盈十万”(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这些都是边镇的情况。内地往往屯军更多,可供自用当然更应不成问题。
第三,从屯田子粒收入情况看。万历《明会典》载,辽东镇军原饷额:“屯粮七十万石,民运布三十一万匹,花绒一十四万斤,盐引一十四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引,京运银一万两。”(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如果把布、花、盐、银都换成粮,那么70万石屯粮约占辽东军饷的51。这里还应指出盐引141548引和京运银1万两都是正统时才给辽东的,洪武、永乐时没有。如果去掉此二项,洪武、永光时屯粮占军饷的分额更大。辽东是边镇,按朱棣的规定军队是守多于屯,即使守多于屯尚能自供军饷一半多,那么屯多于守的地方当会更多。《嘉靖惠州府志》载,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惠州府的惠州、碣石2卫,河源等7所屯田收入可供此2卫7所军饷的43,其中靠近内地的惠州卫和河源等3所屯田可支军饷的81多,龙川、长乐2所屯田收入完全够支军饷。嘉靖年间,屯田已经大坏,这时屯田收入的子粒不及永乐年间的1/3,但惠州府的卫所屯粮尚可支军饷的43,可见明初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明初有些卫所屯田收入完全可以自给,就全国来讲,自给率在60左右,至少也多于一半。
明初,军饷的来源除军队自己屯田外,在边防还实行开中法和令内地供给边防一定的粮食和布花,但这些都是补充性质的,为数不多。
至于京运银给边,明初也很少。从万历《明会典》来看,只有宣府一镇给5万两,其它各镇正统以前基本没有,有时可能给点补充,为数不多。甚至到嘉靖二十一年前也只有6镇给京运银44万两(注:魏焕:《皇明九边考》,国立北平图书馆影明嘉靖刻本。六镇是辽东、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宁夏。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中讲,弘治、正德年间,“各边年例大约四十三万而止”。)。
总之,明初军饷主要仰给于屯田,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国家给的盐引和京运银。
明初建立起来的军饷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概括起来就是年例银代替了屯粮的位置,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当然这个变化有一个过程,以九边来说,嘉靖二十一年以前屯田收入虽不占主要地位,但京运年例也不占主要地位,占第一位的是民运粮草和布花之类(注:魏焕:《皇明九边考》载:九边民运粮1773579.48石,另民运布965381余匹,花331000斤,而这时的屯粮只有935604.18石,年例银44万两。《皇明九边考》成书于嘉靖二十一年十月。)。但到嘉靖后期和隆庆年间,京运年例已占边防粮饷的第一位(注:王德完在其《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中说,嘉靖年间,各边年例为270余万两。成书于隆庆三年的《九边图说》载,当时九边年例银共2540399.51937两。),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屯田收入。万历年间当然更是如此(注:万历《明会典》载,当时九边年例银3094885.3381两,九边民运银1123075.251两,粮1552146.024石,而这时的屯粮只有1416955.9845石和屯粮折银234718.6506两。)。
沿海的内地军饷制度也有变化。其一是增加税收,以充军饷。嘉靖年间江南就加派40万两,谓之提编(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在福建、嘉靖四十四年加派的办法是丁四米八,即在正赋之外,每丁缴银4分,米一石缴银8分。)。其二是请求朝廷拨发盐课。谭纶任福建巡抚就曾请求朝廷发淮浙盐课16万两。其三是扣解向朝廷上缴的税粮。其四是以杂项收入补充军饷,如贼罚银、山香银、关钞银之类。总之,由于军饷增加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筹措钱粮。
出现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卫所制度的破坏。卫所制破坏的一个表现是军卒逃亡。在内忧外患严重的情况下,不得不募兵。募兵的粮饷较卫所军高出一倍左右(注:嘉靖年间,戚继光在南方的募兵是1日3分银,月为9钱,而隆庆,万历时戚继光在北方募的南兵月饷1.5两。当时军卒月饷谷1石,约值0.5两。),这本身就增加了军饷。而这些费用在卫所屯田破坏的情况下是不能支持的,只能是一出自当地筹款,一出自京运年例。如山西“嘉靖二十一年,广武站募军,增年例银三万两。二十二年,太原石隰等四营募军,增银九万九百二十四两。二十三年,北楼口募军,增银四万八千五十两。三项共计一十六万八千九百七十四两”(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在南方的军饷则出自“提编”,加在当地老百姓的头上。卫所制度的破坏还表现在军屯制度的破坏。明初的军屯zhan有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当时的主要生产资料,是王公贵族、各级军官、豪强地主极力要zhan有的东西。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夺取、侵占这些屯田,致使屯田锐减,屯田子粒到嘉靖年间只有永乐时的1/3。屯田不能供给军饷的所需,而派民粮,民粮不足,就只好靠朝廷拨款。
军饷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嘉靖之后,内忧外患严重,战争频繁,使军饷大增。战争使军队调动频繁,客兵大量出现,一个军士出征其饷额要比驻在军营增加40以上(注:出征士兵除月粮外,要增加“行粮”。士兵的月粮一般为1石,而行粮一般为4斗,有的甚至是4斗5升。),另外还有犒赏银、抚恤费以及增加武器装备等等,使军费大幅度增加。万历中期3次大的用兵,军费就达到1100多万两(注: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定宁夏副总兵啺莸呐崖遥?砚?87.8万余两。二十至二十六年,援朝抗日战争,费饷782.2万余两。二十四至二十八年,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费饷200.3万余两(见五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用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曹于汴《遵例盘库敬报空虚之状仰乞圣鉴亟图长策以济国用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二)。)。
一方面是屯田破坏,屯田子粒锐减,一方面是军饷增加,这就使过去主要依靠卫所屯田收入支付的军饷制度逐步嬗变成以京运年例和民运粮为主的军饷制度。
军饷制度的变化增加了明廷的财政困难,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以辽东为例,明初边饷充足,根本不需要朝廷拨款。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朝廷开始拨款,也只给1万两,为数不多。但到万历初年,朝廷给辽东的年例银竟达30万有奇(注:万历《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四《边粮》:主兵京运年例银307925.418两,另外客兵京运年例银102058.95两。),比正统时增加了近30倍。明廷财政收入一般每年入太仓者不过200万两多一点(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但嘉靖后期九边年例银已达270万余(注: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到万历初年则达到300万余两,万历中期则为380余万两(注:王德完:《国计日绌边饷岁增乞筹画以裕经费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明廷财政入不敷出,发生了严重困难。
明廷财政困难反过来影响了军队建设。嘉靖年间,明廷给宣府的年例银是181250两,因太仓银库空虚,三十六和三十七年只给9万两,而三十八年只给3万两(注:《宣府镇志》卷一六《军储考》。《皇明九边考》载:“年例银八万两。”万历《明会典》卷二八载:“国初不过五万两,……嘉靖元年始增六万,四十五年始定一十二万。”)。地方供给宣府的粮饷,不但愆期,也常拖欠六七十万(注:《宣府镇志》卷一六《军储考》引《管粮郎中褚实查处兵粮议》。),军饷严重不足。在南方,福建漳州卫官军月粮少派3个月,铜山等所缺支20个月,泉州高浦等所缺支10个月,当时无一卫一所不缺支者(注:朱纨:《阅视海防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士兵穷困、逃亡,甚至鼓噪哗变,严重影响战斗力。无怪乎许论对榆林镇的情况发出感叹说:“呜乎!此镇将士怀忠畏法,死无怨言,敢勇善战,虏所素惮,乃令年年枵腹,不得一饱,伤哉,伤哉!”(注:许论:《九边图论-榆林》,清刊本。)这样的军队欲其御敌取胜,难矣。
明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千方百计搜刮百姓钱财。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向“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万历中期,神宗朱翊钧实行开矿榷税,8年时间搜刮300万两。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反明,明廷辽饷骤增300万两,明廷赋税“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注:《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在9厘外亩又增加3厘,后又征“助饷”、“练饷”,而且,征收赋税时,贪官污吏大饱私囊,致使广大农民无法负担,不得不加入到农民军起义的行列中。明王朝也随着军费增加步步走向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