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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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俗尝有不葬其亲,亲死,以火焚之,收其骨置于缶而埋之。相传太仓王二尹(耘)署诸暨令,因公在武林,夜暮城闭,泊舟候潮门外。时明月如水,清露未下,登岸独自散步,见有夫妇相持痛哭,旁有一叟慰藉之曰:“江干有瑜珈会,且去索杯酒作乐。”答曰:“烈火之惨即在明朝,念之战栗,复何心饮酒耶?”
因询之,叟与夫妇忽不见。视其侧,有三棺暴露于道。次日进城,谒上宪,出见二棺架火焚已烬。因乞诸上司严禁火葬之俗,惜政虽慈而令不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