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钤记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印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批:
据禀已悉,犯兵吴瑞启既经正法示众,兵民均各相安,办理尚为妥速。跟看闲人,一时拥挤,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众滋事,并官弁不能弹压。仰中军会同翁游击、方令,务必确查滋事情形,据实会同禀复察办,毋稍轻纵。切切。此缴。廿二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巡抚关防)
周中军参将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参阅第一五六号(注二)。
(注二)此系禀到巡抚部院之日期。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移文关防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兼署艋舺营水陆等处地方参府周为录批移会事。窃照前奉抚宪札饬,会办吴瑞启一案,当经敝府驰赴新竹会同办理,查明,详奉宪批:既据会同确查禀复,着照所拟,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以示惩儆,先行销案。仰中军转移遵照,并移新竹县勒缉王传讯究具报。此缴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录批,移请遵照批指,办理详覆。为此,合移贵县核察,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关防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吴郑清,住本城南门庄,晋江属
经承工总
代书戳记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原差
做状自稿
具催呈状人吴郑清,年八十岁,住本城内,抱告吴氆郎,年五十九岁。为恃符延压,冤沉奚伸,乞迅饬拘究偿而免冤滥事。缘清具告营劣翁林钰索诈不遂,陷及无辜等情一案,词备前呈,蒙批叙後,足见仁宪至公至明,惩恶锄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见,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钰鬼域(蜮)异常,避匿游署,营主受其迷惑,任将延压,不移不覆,致子冤闭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营主复敢徇护袒庇,殊属令人骇闻。亏清一介老耄,狼狈相依,惨难言状,惟有仰邀宪威,就紧签差,严拘翁林钰讯究抵偿,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势迫情极,哀乞仁宪大老爷,俯念人命关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压,而杜弊窦。公侯奕世。沾叩。
钦加五品衔、特授台湾埔里抚民分府、署理新竹县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办。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吴郑清
〔光绪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尔子吴瑞启雇王传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遗失,已奉爵抚宪批,饬将瑞启正法,以肃邮政在案。现据呈各情是否属实,候据情备移北右营游府,查明移覆核办,摹结姑附。
参阅第一五八号(呈)。
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
北右营翁,移覆新竹知县方:吴郑清听讼棍唆使诬控,请予讯办
移文钤记北路右营钤记(印文不清)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