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
台北知府雷,对新竹知县方禀(第一九七号)之批示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禀送用款清摺由印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查台北厅县各缺,繁简不同,其用款亦多寡互异,早邀藩宪洞察。何县应给津贴若干,现尚未奉议定,将来自有准则数目,通饬遵照。据称拟给一万元,系属意度之词。至於俸工、役食,应在征收新粮项下开支,亦不在出款之内。现禀多属误会,应毋庸议。此缴。清摺存。
骑缝印(台北府印)
新竹县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奉
私记
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
督办台北盐务总局,札饬新竹县:典史津贴前由包商从盐课内划给,自光绪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堑盐馆拨领
札新竹县
钦命布政使衔、军械处存记、督办台北盐务总局、福建遇缺题奏道、裴淩阿巴图鲁陈,为札饬事。案查该县典史缺分瘠苦,年由盐课项下,提给津贴六八番银三百六十元,上年饬由该县催收竹堑包商金联和解缴盐课内,按月就近划给,至上年十二月底,以资办公。现查竹堑盐务,自本年二月起,改归官办,由局派员办理。所有该县典史,自本年正月起,应领前项津贴银两,应行改由竹堑盐馆拨领,以免往返领解之烦。除分行遵照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查照,毋违。此札。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三日
关防督办台北盐务总局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五日奉
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
代理大甲巡检,向新竹县申送光绪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壮、皂隶役食银及半廉银印结
该承速即核办,初一具报飞速勿延。
私记私记
申文钤记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检,为申请役食、半廉银两事。窃卑衙额设弓兵壹拾捌名,民壮肆名,皂隶贰名,全年应领役食银柒拾两零陆分,业经请领至光绪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兹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贰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银壹两贰钱零玖毫外,实应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备具印领,申请宪台察核,俯赐札发领给,实为公便。为此备文,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领壹纸。
右申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抚民分府、在任候补直隶州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新竹知县批。
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
上件附送之印领
代理大甲巡检今於与印领为请领事。依率领得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二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外,实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正月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
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光绪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
副详印新竹县印
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