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同知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转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领事给发护照
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移请转移给照运,以济军火事。窃照彰化逆氛未靖,迭犯敝辖大甲地方,业经调募兵勇,分投防堵。现因各路军营乏硝配药,在地无处可买,军营待用孔殷。本分府已饬洋船通事张乌豆前内地,代购白硝壹百担,运来台,赴艋仓交收配用。惟查白硝一项,例禁出洋,诚恐经过关津留难阻滞。除分移内地各海关查照外,合就移请。为此备移贵领事,希即转移通商海口贵国各领事,一体知照。遇有该通事张乌豆,买运前项白硝到关,如果验明属实,祈即给发护照,迅速放行,俾免迟误。军火急需,幸勿延缓,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伯领事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
关防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私记
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
英国驻台领事伯,照会淡水同知郑:在香港采买白硝时,先将凭照移交领事盖印
照会(注一)
大英钦命驻镇台湾办理通商事务署领事府伯为照覆事。昨日准贵分府照会,内开:因彰化剿匪紧急,要需军火,业经给照通事张乌豆,前往内地采买白硝一百担到台,以济急需等由。准此,敝领事查此案,此硝准否出洋,系贵督宪管理之事。该通事张乌豆应将凭照,先呈贵督宪,查明确实,准其采买,各口领事,必不致阻留。但如往香港一口采买,则贵分府必须先将凭照移交敝领事处,以便盖印,写明:系属台湾剿匪待需军火之用,准其放行可也。会(注二)就照覆。为此照会贵分府,请烦查照办理。望切,望切。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台湾淡水分府郑
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同治二年四月念六日(注三)
(注一)照会在第一折,盖有驻台湾领事府
(注二)会字似是合之误。
(注三)年月处,盖有图记(圆形)。
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
淡水分府郑,发给通事张乌豆护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购白硝
钦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给发护照事。照得彰化逆匪,迭犯大甲,业经调募兵勇,择要严防,各营军火紧急,乏硝配药,在地无处可买,即饬通事张乌豆前往香港各口,代为采买白硝一百担。诚恐经过处所,留难阻滞,合行给发护照。为此照,仰该通事张乌豆,迅即齎带印照,前往香港各口,代买顶上白硝一百担,运儎来台,赴艋交缴。所有经过关津海口,验照放行,毋得留难阻滞。须至护照者。(注一)
照仰
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总(注二)
关防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私记
(注一)一一五一—五,给通事赵安国护照,亦相同。
(注二)本文件,於内稿与一一五一—四(第二一三号)粘连,年月日及判行亦同时为之。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
淡水分府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於张乌豆护照会印
大清国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移请会印护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贵领事覆准敝分府照会内开:给照张乌豆前往内地,采买白硝一百担,以济军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系贵督宪管理之事,该通事张乌豆凭照采买,各口领事,必不致於阻留。惟往香港一口采买,必须先将凭照移交敝领事处,盖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给发护照外,合先移请会印。为此备移贵领事,请烦查照,会印施行。须至移者。

伯领事
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总
关防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私记
一一五一—六移,亦相同。
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
英国领事吉,对鹿港厅惩办哨丁案抗议,并覆送条款及示稿
照会(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