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五)“婴”,文选卷五二魏文帝典论李善注作“孩”,与范晔后汉书公孙述传同。
(一八六)“家有弊帚,享之千金”,此二句原无,聚珍本有,文选卷五二魏文帝典论李善注、王应麟急就篇补注卷三亦引,今据增补。“家有弊帚,享之千金”,为民间习语,言人各自以其所有为善。
(一八七)“放麑”,韩非子说林云:“孟孙猎得麑,使秦巴西持之归,其母随之而啼,秦巴西弗忍而与之。孟孙归,至而求麑,答曰:‘余弗忍而与其母。’孟孙大怒,逐之。居三日,复召以为其子傅。其御曰:‘曩将罪之,今召以为子傅,何也?’孟孙曰:‘夫不忍麑,又且忍吾子乎?’”又载淮南子人间训、说苑贵德。“啜羹”,战国策魏策云:“乐羊为魏将而攻中山,其子在中山,中山之君烹其子而遗之羹,乐羊坐于幕下而啜之,尽一杯。文侯谓师赞曰:‘乐羊以我之故,食其子之肉。’赞对曰:‘其子之肉尚食之,其谁不食?’乐羊既罢中山,文侯赏其功而疑其心。”
(一八八)“矣”,聚珍本注云:“太平御览作‘且’。”与影宋本御览字异。
(一八九)“名都王国”,聚珍本同,书钞卷一三九、类聚卷九三、文选卷一四颜延之赭白马赋李善注、玉海卷一四八引亦同。御览卷三四二、事类赋卷一三引无“名都”二字。书钞卷三一两引,一引作“屠耆国”,一引作“屠耆”。
(一九)“马以驾鼓车,剑以赐骑士”,书钞卷一五、卷一二二亦引此事。
(一九一)“手不持珠玉”,书钞卷八引“不持珠玉”四字,与此相合。
(一九二)“公孙述故哀帝时”,此下有脱文。按范晔后汉书公孙述传云:“公孙述,字子阳,扶风茂陵人也。哀帝时,以父任为郎。……述性苛细,察于小事。敢诛杀而不见大体,好改易郡县官名。然少为郎,习汉家制度,出入法驾,銮旗旄骑,陈置陛戟,然后辇出房闼。”由此可以推知下文大意是说述哀帝时为郎,习见汉家制度,据蜀时,以数郡之地备汉家威仪。
(一九三)“益州乃传送瞽师、郊庙乐、葆车、乘舆物”,“郊”字原误作“交”,“乐”字下又脱“器”字。聚珍本作“郊”,亦脱“器”字。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云:“益州传送公孙述瞽师、郊庙乐器、葆车、舆辇,于是法物始备。”
(一九四)“下县吏无百里之繇”,此下二句书钞卷一五亦引。
(一九五)“十三年”,此句至“封孔子后孔志为褒成侯”诸句原无,聚珍本有,御览卷二一亦引,今据增补。“十三年”,御览引误作“建武二年”。
(一九六)“殷绍嘉公为宋公,周承休公为卫公”,聚珍本注云:“范书帝纪,建武二年,封周后姬常为周承休公,五年,封殷后孔安为殷绍嘉公,至是改封。”
(一九七)“越裳献白兔”,此句原无,稽瑞引云:“光武建武十三年,越裳献白兔。”今据增补。
(一九八)“封孔子后孔志为褒成侯”,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十四年载:“夏四月辛巳,封孔子后志为袖成侯。”李贤注:“平帝封孔均为褒成侯。志,均子。古今注曰志时为密令。”
(一九九)“十五年,诏曰”,此二句至“聚人遮道啼呼”诸句原无,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亦引有此段文字,惟无“十五年,诏曰”五字,今据增补。
(二)“聚人遮道啼呼”,聚珍本注云:“范书帝纪: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十六年,‘河南尹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又刘隆传:‘天下垦田多不以实,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隆坐征下狱。’此所载诏文未完。”
(二一)“十七年”,此句至“起居平愈”诸句原无,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亦引,仅无“十七年”三字,今据增补。书钞卷九六、卷一三九,御览卷七四一亦引此段文字,字句皆较简略。
(二二)“上以日食避正殿”,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十七年载:“二月乙未晦,日有食之。”
(二三)“幸章陵”,此下二句原无,初学记卷二四引,今据增补。聚珍本误置于建武十一年。
(二四)“凤皇至”,此句至“留十七日乃去”诸句原无,初学记卷三引,今据增补。“至”,聚珍本作“五”,御览卷九一五引同,类聚卷九九引作“出”。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十七年十月载:“甲申,幸章陵,修园庙,祠旧宅,观田庐,……有五凤凰见于颍川之郏县。”
(二五)“高八九尺”,御览卷九一五引同。姚本作“高八尺”,六帖卷九四、万花谷后集卷四、合璧事类别集卷六二、玉海卷一九九、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亦作“高八尺”。聚珍本作“高八尺九寸”,类聚卷九九引同。
(二六)“盖地数顷”,此上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有“行列”二字。
(二七)“商贾重宝”,此句至“道无拾遗”诸句原无,聚珍本有,文选卷四九干宝晋纪总论李善注亦引,今据增补。此句上李善注引又有“建武十七年”五字。
(二八)“单车露宿”,书钞卷一五引此一句。
(二九)“十九年”,此句至“其上尊号曰中宗”诸句原无,聚珍本有,惟“光武”二字作“帝”。御览卷八九引亦有此段文字,仅无“十九年”三字。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云:“十九年春正月庚子,追尊孝宣皇帝曰中宗。”
(二一)“一岁”,类聚卷三九引作“一年”。
(二一一)“陛下识知寺舍”,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云:“风俗通曰:‘寺,司也。诸官府所止皆曰寺。’光武尝从皇考至南顿,故识知官府舍宇。”
(二一二)“眴”,原误作“”,聚珍本作“眩”,御览卷七四一引亦作“眩”,按“眴”与“眩”,二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