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曰:最怅者,莫如本部从前深信中国,今竟无词以对国人也。不知总理衙门有何主意?
李大臣示以总署电报,且申明中国毫无失和之意。
外部曰:此与复谢署使者相同,无甚新奇。所不可解者,总署何以误会《简明条约》至于此极!查约中第二款载明《中国允北圻边界可保平靖,应将华兵迅即撤回》。嗣本部复电询福呢《究竟何时撤兵?必须议定》。又经李中堂与福呢立定附约,与简约并重。载明近粤界之谅山、高平等处,限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撤回;近滇界老开等处,限四十日内即西六月二十六日撤回。故我国深信为然,饬将军拨一旅之师往驻谅山,华兵竟于窄路截杀。闻华兵有数千人;或云四千、或云一万,未知熟是。然以数千而侦杀数百,众寡不均,残忍太甚!始尚疑华军不遵中国命令,擅自启衅。今总署照会谢使文,称系属未曾遣撤;则谅山之事,中国不能辞其咎矣。法军被杀者二十四人、受伤者五十四人;以数百人计之,不止去其什一:此中国必须赔偿者也。现法国人心忿怒,佥欲使中国偿还;即欧洲各国,亦异口同声以为法国断难忍容。本部虽欲缓待,势有不能耳。总署照会又称:华军专俟详约定后撤回;不知何所谓《详约》?按天津之约第三款,仅载有《另议商约,划定边界》一节,分疆定界于草木丛荟之区、山路崎岖之处,非一、二年不为功;岂华兵将待一、二年而始撤耶?商约与简约显分两事,不得指为《详约》。倘总理衙门欲既定详约后撤兵,不特将李中堂与福呢所定期限置而不理,且简约第二款《迅即撤兵》一语亦复罔顾。其心存背约,不已明乎?李中堂系奉旨予以全权立约画押,今不认约,即亦不认当日李相之全权;中国将视此事如儿戏耶?抑轻视法人?必有术以使中国认全权之旨、践天津之约;烦贵使转告总署!
李大臣曰:中国自立简约后,专待巴得诺往商,即可见无背约之意。谅山之事,闻系法兵先开枪炮,更可见中国无失和之心。至于未曾撤兵,亦有故在。因北圻久经兵燹,寇盗甚多;若法兵未来、华兵先去,寇盗必乘机为乱。圻境不能安靖,即扰及中国边界:此中国所以深虑者也。法兵行近矜骄得意,如入无人之境;忽见华兵,随即放炮吓杀,势所不免。华兵断无束手待毙之理,亦放炮应之。法兵虽有伤亡,华兵未必无伤亡;似不能专责华兵,使中国赔偿也。况此次系法兵进攻,非华兵进法国驻兵之地。即华兵先放枪,亦不为理曲;况又法兵先放枪耶?至于李相之全权,中国未尝不认;现催巴使速来妥议详约,是未尝废简约,即未尝废李相全权之明证也。望贵部察之!今法国若恝置谅山之事,速遣巴使入京或赴津商议详约,两国仍必和好如初。倘聚集兵船海口寻衅,则中国谓系法国不欲和好,藉端勒索;而中国亦不能坐视,势将以兵戎相见。其关系颇大,恐非贵部力主和议之初意。尚祈熟思!
外部曰:力主和议,固本部之初意;力图赔偿,亦本部之职分。当日津约立定时,本部宣告议院,并示以撤兵之期;今兵既不撤,反伤害法军,议院定必诘问如何办理?不能告以《已置之不问》;定须索偿,方足快国人之意,以尽本部之职。
李大臣曰:法兵先放枪炮,如何反要索偿?
外部曰:断非法兵先放枪炮;盖法兵倘见华军一面放炮,一面必驰告河内大营求援;何至血战两日至伤亡甚多,直待华军稍退时,方行禀报。此必华军在狭路埋伏侦伺,意存围灭也无疑!
李大臣曰:然则亦须确查究竟何人先开枪炮,不当先以兵船来华滋扰!
外部曰:派兵船之意有二:一使中国践约,二使赔我历年兵费也。
李大臣曰:赔偿兵费,津约已载明白不再提起矣;今何复翻变其已立之约?中国未尝背约,何必勒践!
外部曰:津约不提兵费者,未知有谅山之事也。中国不发令撤兵,津约已属不践;不践,即背约者。近闻左侯相入京以来,日诋津约,百计图废;谅山之事,必中国所指使。故我国定欲与中国理论!
李大臣曰:左侯相公忠体国,中外皆知;断不为此请,贵部勿疑!溯前此更换大臣,贵国人亦谓是两国失和之先机;乃未几而津约成,事适相反:可见揣度之未确。今愿贵部少安毋躁,早派巴使入京详议,最为稳妥。
外部曰:左相专政,挤排异己,实有确据;非臆度之事。因提督赖宓士闻谅山之信时,即派先锋官赴津辕询问李相;而李相之全权亦不认其全权,即欲将津约作为废纸。又闻彭大司马亦附和左相,怂恿其间。恐法国不派兵船毁抢夺占,不能熄诸君血气之勇耳。且中国朝廷应知全权既付,不能收回;倘旋付旋收视同儿戏而我犹置之不理,我将何以为国乎!
李大臣曰:兵船滋扰,中国断不轻容,必亦答以枪炮。战仗一开,收局不易。即李相欲与贵国交好,亦不能不帅师防御;将来愿和者无不愿战,更有何人调停其间!岂贵部未之思耶?
外部曰:本部固亦不愿决裂至此,然势逼于无可如何。如果中国实无背约之心,则须确实表明。所谓表明者,即系照津约第二条速办也。然后本国即派巴使北行,佐以兵船,议定商约,并论赔偿。
李大臣曰:中国专候巴使,而巴使不来。今尚须先行撤兵,方能请巴使来,又复佐以兵船;中国必以为贵国蓄意失和,尚有何事可议耶!且撤兵之期,路途遥,公文断非一月可到。此次谅山华军未退,焉知非期促之过;与中国无咎。竟以兵船佐使者来,非恫喝而何?
外部曰:无论期促、不促,惟愿中国于此时速出撤兵之令,便见中国不背约。然我欲使国人相信,须先夺据一地为质;俟华兵全撤后交还。否则,仅允撤兵而仍不撤矣。
李大臣曰:贵部若据地为质,则走入迷路矣。华人若失寸土,势必同心协力克日夺回,以雪此耻!从此即与法人永为世仇,永无和好之日,兵祸必流于胡底矣。倘贵部果有和好之意、挽回之意,谅不为此无理之事!
外部曰:然则中国之不撤兵,苟非蓄意背约,何以不请贵使来先说:谅山之兵未撤,实因期限大促或有他故不便?
李大臣曰:李相屡次电云:当时实不敢允此期限,困难处甚多。李相之难处,即中国之难处也。今仍望速派巴使往商最妥。
外部曰:此时总署势必欺慢巴使,决难议成。倘中国朝廷仍付李全权,明示以不背津约;则巴使不难妥议矣。
李大臣曰:总署向来优待洋使,何有欺慢之说!
外部曰:谢署使屡言有数字薄待情形,然闻此数字已离总署矣。
李大臣曰:中国难处,李大臣已告明。令法国果有何意,可否示明,以便电达总署?
外部曰:明日当以函复。
李大臣曰:闻兵船将到上海,一经北驶,即犯中国之众怒,有战无和。今贵部既愿挽回和局,应饬兵船无须北驶,以候总署回信可乎?
外部筹思良久曰:既贵使亦愿保护和局,本部断不忍负;当饬兵船静候数日,再定进止。总须请告总署,欲表明中国好意,莫如迅即撤兵;欲使凡事易商,莫如仍认李相全权。
李大臣曰:总俟贵部函来,一并电请总署覆之。亦惟贵部所允兵船静候一节,切勿忘却。
外部曰:本部非躁急之辈,谨当勿忘。语至此,饭钟已鸣,握手分别(陈季同谨述)。
照译法外部复函(闰五月十二日发、十三日到)
照复者:顷承贵使示以总署电报,内述与谢署使往来照会论谅山事,并请贵使切告华兵在原驻之地,专待定议详细条约,毫无失和;不可遣兵船至中国海口,并催议立详约之大臣速往等因。本部查谅山之事业已面述,兹再申明之。按天津四月十七日法国与中国所定之《简明条约》第二条内载有《中国允即将北圻边界华兵一律遣撤》一节,嗣后又经本国全权大臣与中国全权大臣李中堂订定,于二十日内撤去两广界外之谅山、高平、沙界等处驻札之兵。闰五月初一日,本国始派一旅之师往驻谅山;行抵尚距谅山两程之路被华兵数千人攻打,血战至两日之久。或以为系中国所订撤兵之期限,实属太促。然当时系运连(?)津约一律订定,中国国家早已知之;如有难办之处,必须早告。乃毫无信息,生出谅山之事,非有意寻衅、伏兵侦伺而何?此背约之明证,本国务必欲索偿也。至于遣使入京一节,须中国国家先示确实办理津约之据。因津约即系详约;此外应商议者,但以此约为根订立章程以定邻交画界之事而已,非另有详约也。此二端不宜混涉,务望中国知之,以免纠缠不清;今须中国确切迅将北圻境内所有华兵撤回。巴得诺已到上海,秉有接续津约议款以全交好之全权;然须先知中国能否照此函请之事办理,方定北行与否。望贵大臣即将此函电告总署,并请声明本部专候复信,以知已发撤兵之令与否。为此照复。须知照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