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们却是不自然的。
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
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所述说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
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可能属于全体”的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道,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的三段论。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再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问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理由说明B
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
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