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面说过在考虑三段论时我们常因结论的必然性而发生误解。但除此而外,我们也常因词项的相似排列而发生误解。例如,如果以A述说B,以B述说。这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因为当词项这样排列时,似乎就有三段论,尽管没有必然的结论或三段论产生。让A表示“始终存在着的”,B表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C表示“阿里斯托美内斯”。这样,A属于B是真的,因为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始终存在的。但也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但A不属于C,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当词项之间处于这样的联系时,三段论不能产生。要使三段论成立,前提AB必须被设定为是全称的。但“一切作为思想对象的阿里斯托美内斯始终存在”这一规定是虚假的,因为阿里斯托美内斯是可以毁灭的。
再者,让C表示“米卡罗斯”,B表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A表示“在明天毁灭”。那么,以B表述C是真实的,因为“米卡罗斯是有文化的米卡罗斯”。以A表述B也是真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述C却是虚假的,因而情况与以前一样,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在明天毁灭”并不是普遍真实的。除非如同我们所表明的那样,确定三段论不存在。
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忽视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即“这属于那个”与“这属于那个的全体”这两个论断是有差异的,而我们在推论时却忽略了这种差异。
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们分别用状况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能不属于任何人。
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净属于任何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致叭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们也能互相属于。
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词项。
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表示“两直角”,让B
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形”,则A由于日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形。
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设定“属于”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