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
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虑和分析它们。
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
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
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