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下面的情况下化简:在第一项显然属于中项,而中项属于最后一项则不明显,但尽管如此,却比结论更为可能或者可能性不少于结论时,或者如果在最后项与中词之间只有很少的间接词项时,因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结论都使我们接近知识。例如,让A表示“可教的”,B表示“知识”,C表示“公正”,则知识可教,这是很明显的。但德性是否是知识则不明显。这样,如果BC与AC同样可信或者比AC更可信,我们就具有化简,因为我们引入了另外一个词汇,与知识接近了。而以前我们则不知道AC是真的。
如果在B和C之间没有许多间接的词项,那我们也会有化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接近了知识。例如,如果D表示“正方形”,E表示“直线形”,F表示“圆”,如果在E和F之间只有一个间接的词项——圆通过半月状变得与一直线形相等——我们就接近了知识。但是,如果BC并不比AC更可信,或者存在着几个间接的词项,则我不会说有简化,当BC是直接的时也不会。因为这样一个命题包含着知识。
异议即是一个与另一个前提相反对的前提,它与可能是特称的前提不同。前提要么根本不能是特称的,要么至少在全称三段论中不行。
可以用两种方式,在两个格中提出异议:用两种方式是因为每个异议要么是全称的,要么是特称的;通过两个格是因为所提出的异议与前提相对立,而对立者只能在第一格与第三格中得到证明。因为当我们的敌手声称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时,我们便提出异议说,它不属于任何主项或者不属于某个主项。不属于任何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一格提出的,不属于某个主项这一异议是通过第三格提出的。例如,让A表示“是一门科学”,B表示“相反者”,当前提是“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异议要么是同一门科学不研究相对立的事物,或相反者是相对立者,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第一格;要么是没有一门关于认识与不可认识的科学,这是第三格;因陈述C,即可知与不可知是相反的,这是真实的,但要述说有一门关于它们的科学,那就错了。
如果对象是一个否定的前提,情况也相同。当有人声称没有一门关于相反者的科学时,则我们回答,要么所有对立者,要么有些相反者(例如健康与疾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所有对立者为同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反对是根据第一格提出的,有些相反者为一门科学所研究这一异议是根据第二格提出的。
一般而言,在所有情况中,提出一个普遍异议的人必须说明他与所提出的词项的普遍者的矛盾。例如,如果有人声称同一门科学不涉及相反者,他必须坚持说有一门关于一切对立者的科学(这样第一格必然产生,因为相对于原主项是普遍的词项变成了中项)。但当异议是特称的时,提出异议者必须说明他与一个相对它命题的主项是普遍的词项相关的矛盾;例如,研究可知与不可知的科学不是同一的;因为这些作为一个普遍被包含在相反者中(第三格也产生了,因为被设定为是特称的词项,即可知与不可知,变成了中项)。我们努力从有可能据此论证相反者的前提中推论出异议。因而只有通过这些格,我们才能提出它们,原因在于,只有在这些格中,相对立的三段论才是可能的。因为以前已说明,通过中间格可获得一个肯定的结论。
除此而外,通过中间格而得到的异议会要求更多的论证。例如,假如不能根据C不是B的后件认可A属于B。这通过其他前提可以得到清楚的说明。但是一个异议不应当转到其他的认识上,而应当直接展示出另外的前提。因此,这是唯一不能推出借助于标志的三段论证明的格。
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他种类的异议。例如,来自相反情况或相似情况的异议,或者来自舆论的反对,特殊的异议是否能够从第一格中产生,或者否定的异议能否从中间格中产生。
可能与标示并不是相同的。可能是一般可以接受的前提,因为人们通常以一种特殊方式知道要发生或不发生,存在或不存在的事物,就是一种可能。例如,嫉妒者是恶毒的,或者情人是温柔的。而标示则意味着是必然地或一般地被接受的证明前提。如果一个事物与其他事件共存,或者在它发生之前或以后,其他事情发生了,那么这事物就是那个事物已经生成或存在的标示。
省略三段论就是从可能或标示中得出的三段论。一个标示可用三种方式设定——与在各个格中设定中项的方式一样多:要么用第一格,要么用第二格,要么用第三格。例如,女人能孕育,因为她有奶,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中词是“有奶”,A表示“孕育”,B表示“有奶”,C表示“女人”。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这一证明是通过第三格得到的。A表示“好”,B表示“聪明人”,C表示“毕大各”。因而A和B述说C都是真实的,我们只是没有述说后者,因为已经知道它了,而我们以前已确定了前者。“女人是能孕育的,因为她是灰黄色的”,这一证明是我们通过中间格得到的;因为灰黄色是女人孕育时的特点,并且与这个具体的女人相结合,所以他们认为已经证明她是可孕育的。A表示“灰黄色”,B表示“孕育”,C表示“女人”。
如果只有一个前提被述说,则只能得到一个标示;但如果另一个前提也被断定,则我们得出一个三段论,例如,毕大各是慷慨的,因为爱名誉的人是慷慨的,而毕大各是爱名誉的;再者,聪明人是好的,因为毕大各是好的,也是聪明的。
用这种方式,三段论就能产生,但第一格中的三段论如果是真的就不能被反驳(因为它是全称的),但最后格中的三段论能被反驳,即使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它既不是全称的,也不与我们现在的目的相关。如果毕大各是好的,那并不必然由于这个原因能推出其他聪明人是好的。中间格中的三段论总是并且可用各种方式加以反驳,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得到具有这种词项联系的三段论。如果一个孕妇是灰黄色的,这个女人是灰黄色的,从这两个前提并不必然可以推出,她怀孕了。因此,真理可以在各种标示中找到,但它们有着刚才所说的种种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