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那么,当结论是无限的时,本原不可能对一切都是共同的或在数目上是有限的。(3)如果把“相同”用于另一种意义,例如某人说,“这些都是几何学的本原)这些都是算术的本原,这些都是医学的本原”,那么除了说明科学具有本原外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呢?由于它们自身相同而称之为相同是荒谬的,因为根据这一意义,任何事物都可被称为是相同。(4)说“所有的三段论具有相同的本原”的意思是指任何结论都可以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实。这同样是荒谬的。在其方法极其明显的数学科学中,情况并非如此。在分析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作为本原的是直接前提,并且每个新的结论都是通过附加一个新的直接前提而形成的。(5)如果一个人断定最初的直接前提就是本原,那么每个种类都有一个。(6)不过,如果不主张任何结论都必定可从本原的整体中得到证明,否认本原对于各门科学都不相同而且在种上也不相同,那么剩下的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所有命题的本原都是同类的,但却有些适合于某门特殊科学的证明,有些适合于另一门特殊科学的证明。但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已经证明,不同种的事物的本原自身在种类上也是不同的。本原有两类,一是证明所由进展的前提,二是证明所涉及的种。前提是共同的,而后者(例如数目与量值)是特有的。
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与意见和意见的对象并不相同。知识是关于普遍的,是通过必然的命题而进行的,必然的东西不可能变成其他。某些命题虽然是正确的、真实的,但也可变成其他。显然,知识不涉及它们。否则能变成其他的事物就不能变成其他了。知识也不是理会(所谓“理会”,我是指知识的本原)或不可证明的知识(即对直接前提的把握)。但只有理会、知识、意见以及为它们所揭示的东西才是真的。因而我断定意见所涉及的就是可真实可虚假、能够变成其他的东西。换言之,意见就是对既非直接亦非必然的前提的断定。这种论述与所观察到的用法相符合,因为意见是不确定的,它的对象的性质也是如此。除此而外,当一个人认为一件东西不可能成为其他时,他并不认为自己只对它形成了意见,而总认为自己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只有当他认为某件事物是如此,却很可能变成其他样子时,他才认为他具有了意见,这表明意见是关于这类命题的,而知识是关于必定如此的命题的。
那么,同一事物怎么才能既是意见的对象又是知识的对象呢?如果有人坚持认为他对他所知道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意见,那么意见为什么不是知识呢?拥有知识的人和怀有意见的人都借助中词进行,直到他们获得直接的前提。所以如果前者有知识,那么后者亦同样具有知识,因为对事实以及它的根据产生意见是同样可能的。而根据却是中词。事实真相也许是这样,如果某人以把握证明借以产生的定义方式把握了不可能变成其他的命题,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意见而是知识,如果他只理解到属性是真实的,但不知道它们通过实体和形式而属于主体,那么他所具有的就不是真正的知识而只是意见。如果他的意见是通过直接前提获得的,那就既是事实的意见也是关于根据的意见,否则就只是关于事实的意见。意见和知识并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具有相同的对象,而只是在某种意义上相同,就像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在某种意义上有相同的对象一样。某些人所持有的“真实和错误的意见属于同一对象”的观点使他们产生了许多荒谬的见解,其中之一即是:错误意见根本就不是意见。由于“相同”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在一种意义上真实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具有相同对象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则不可能。对“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用边通约”有真正的意见是荒谬的,但由于两种意见所涉及的对角线是一样的,在这种意义上,真实和虚假的意见具有相同的对象。但根据定义,两种对象的本质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意义上,知识和意见可以有相同的对象。知识认为“动物”不可能变成其他,意见则认为它可以变成其他,例如,知识认为“动物”是“人”自身的属性,意见则认为“动物”是“人”的属性,但不是就自身而言的属性。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体“人”是共同的,但归属的方式却不是相同的。
从上述考虑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时刻不能既有意见又有知识,否则人们就会认为同一事物既能又不能变成其他样子,而这是不可能的。在我们已讨论过的意义上来说,关于同一对象的知识和意见可以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心灵之中,但它们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心灵中。这意味着在同一时间得到这样的理解。例如,人本质上是动物(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含义是说人不可能不是动物),本质上又不是动物。因为我们已经断定,它的意义是说人可能成为动物以外的东西。
关于其他思想方式如何出现在思索、理会、知识、技术、明智及智慧之中的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部分属于自然哲学,部分属于伦理学。
机敏是没有片刻迟疑迅速把握中词的能力。例如,某人看到月亮的一面总是朝向太阳,便立刻认识到它的原因,即月亮从太阳获得光线;再如,他看到一个人在同一个富人谈话,便认定他是在借钱;再如,他明白人们之所以有交情,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仇敌。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把握到端词能使他认识到原因或中词。让A表示“向着太阳的光明面”,B表示“从太阳中获得光线”,C表示“月亮”,那么B(从太阳中获得光线)能表述C(月亮),A(向着太阳的光明面)能表述B,这样,A就通过B而属于C。
我们所探讨的问题的种类与我们所知道的事物的种类一样多。它们有四类:事实、根据、存在、本质(是什么)。当我们引入一些词项,探讨这种或那种事物是否如此(例如,太阳是否被遮蔽)时,那么,我们就是在探究事实。证据是:当我们发现太阳确实被遮蔽时,我们的探讨也就告终了。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知道它是如此,那就不用问它是否被遮蔽了。当我们知道事实后,我们就探讨根据。例如,如果我们知道了太阳被遮蔽和地球运动,我们就要问它们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这就是我们提问题的方式。但对于某些研究对象我们还要提出不同种类的问题,例如,半人半马的怪物或神是否存在(在存在的问题上只涉及纯粹的存在,而不涉及这个主体(比方说)是白的或不是白的)。当我们确定它们存在后,我们就进而问它的“是什么”,例如,神是什么?或者,人是什么?的答案时,我们就具有了四种知识。当我们提出事实或纯粹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就在问事物是否有一个中词。而当我们确定了这种联系是事实或这种主体存在(换言之,确定了主体的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或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并且进一步探讨事实的根据或这主体是什么时,我们就是在问:中词是什么。所谓在特殊意义上的和在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或“存在”,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我们问:“月球被遮蔽吗?”或“月球渐圆吗?”,那么这就是在特殊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因为我们在这些问题中所探讨的是:属性是否属于主体;如果我们问“月球存在吗?”或“夜存在吗?”这些问题时,这就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