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物是普遍发生的(因为一个既定的状态和进程适用于一切事例并始终适用),另一些则不是普遍发生的,而只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并非每个男人都在下巴上长胡子,而只是男人经常长胡子。在这种情况下,中词也必定是经常发生的事物。如果A可普遍地表述B,B可普遍地表述C,那么A也必然可以表述C,并表述所有C。这就是普遍,它意味着在每一个事例中,在任何时间中都是这样。要不然,A只是经常地表述C,那样,中词B必定也是经常发生的。因而,经常发生事物之直接前提必定也描绘经常发生的状态和进程。
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是其所是”如何被证明;它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或不可以证明或下定义。现在让我们讨论如何追寻作为内在因素而断言的属性。
在总是依附于一个给定主体的属性中,有些的应用范围较广,当然不会大过种。所谓范围较大的属性,我的意思是指普遍属于一个特殊主体,但其应用方面却不限于该主体的属性。例如,某些属性属于每一个3,也属于不是3的主体,正如存在属于3也属于不是数目的主体一样。另一方面。奇数属于每一个3,有较大的应用范围(因为它也属于5);但它并没有超过属的范围,因为5仍是一个数目。在数的种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奇数。这类属性是我们所必须选择的。从单个角度看,它们的应用范围比主体大;从集合看则不然,因为它必定是事物的本质。例如,3具有下列普遍属性:它是数,是奇数,是两种意义上的质数,即既不能被数除尽也不是数目之和。这就是3的本质:数目、奇数、质数并且是在这种特殊意义上的质数。这些属性的前两个属于一切奇数,最后一个也可适用于2。但没有其他数目拥有它们全部。由于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作为内在因素而断言的属性是普遍的,普遍的属性是必然的;由于所选择的属性是构成3的“是什么”的因素(或属于按照这种选择方式所选择的任何其他主体的属性),那么“3”就必定正是在于这些属性。从下面的论述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它们构成了它的本质。如果这种属性的结合不是3,那它必定是一个种,要么有名称,要么无名称,那么,它的应用范围必定会超过3。让我们设定类有一个特点,即具有可能广泛的应用范围。如果它除适用不可分割的单个3以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事物,那它必定是3;因为我们必定进一步设定每一个别事物的本质即是适用于个体事物中这一类的最后属差。由此可以推知,任何如此展现的其他属性的集合也是所研究的主体的“是什么”。如果一个人研究整个类的对象,那他首先应当把类划分为最初的最低种(例如,把数划分为3和2),然后努力通过上面所说过的方法去把握它们的定义(例如直线、圆及直角的定义),再有,通过确定种所属的范畴是什么(例如,它是质还是量),借助最初的共同属性去考察它的特殊性质。由最低种所合成的主体的属性将在种的定义中得到充分的表明,因为它们的出发点就是定义、单纯主体、依据自身只属于单纯主体也间接属于其他主体的属性。按照属差进行分类的方法对这种研究是有用的。它们怎样说明事物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论述过了。但对于推论一个主体的“是什么”来说,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在下面将要阐述这一点。确实,它看起来似乎毫无用处,只是在开始时直接假定一切,正如某人开始不采用分类而断定事物一样。但是,谓项的先后次序是否被陈述正好会造成差别。例如,你是说动物——养驯的一一两脚的,还是说两脚的——动物一一养驯的(这些差别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如果每个可下定义的事物都由两个因素组成,“动物”与“养驯的”构成一个统一体,如果“人”(或其他我们所要定义的单一的种)从这个种及其属差中被构成一个统一体,那么我们在假定种种因素时必须使用划分。此外,划分是保证不忽略任何事物的内在因素的唯一途径。如果我们设定了最高的种,并从较低级的划分中取况一分支,那么我们正在划分的种不会全部归属于这个划分的分支。例如,并非所有动物都要么是全翼的,要么是裂翼的,只有一切有翼的动物才会如此,因为它是这个属差所属,的类。动物的原初属差为一切动物所具有。同样道理适用于其他的种,无论是在动物这个类之外的还是在它之下的一个种类。例如,鸟的原初种差为一切鸟所具有,鱼的原初种差为一切鱼所具有。如果按这种方式前进,那么我们就能确定没有遗漏什么。而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都必定会遗漏什么而不被察觉。
“在下定义和划分时,不一定需要知道事物的全部情况。然而有些人认为,如果不知道每个单一事物,那就不可能知道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之间的属差。而不知道属差就不可能知道每个单一事物。如果A不同于B,那么它们就是等同的。如果它们是不同的,那就有不同的属。但是,首先,这是错误的。并非每个属差都是不相同的,许多属差是极其相同的属性(当然既不是本质上的,也不是出于自身的)。其次,如果一个人采用了一对对立的属性及区分它们的属差,设定所有个体要么属于这一方,要么属于那一方,并把要下定义的事物被包含在这两方某一方之中,他也知道其所属的一方时,那么,他是否知道属差作其谓项的任何其他事物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很显然,如果他按这种方式前进一直到不能进一步划分的属差之点,他就能得到本质定义。如果对立者排除了中项,那么断定种的每一个成员都属于这个或那个划分就不再是“假定”了。因为如果这是该种的属差,那么种的一切成员都必定属于两方之一。
为了通过划分去建立定义,我们必须记住三点:(1)选择说明“是什么”的各种属性;(2)把它们按先后顺序排列;(3)确定选择是完全的,没有遗漏。第一点可以惜助关于种的论题去建立种和属差的可能性而达到,正如人们借助偶然的论题可以推出一个属性的结论一样。如果我们把原初词项,即它能表述其他词项而不为其他词项所表述的那个同项放在顺序的首位,那我们就能正确地安排属性。这样一个词项必定是存在的。如果我们已经选定了它,那我们可以用同样方式立即进展到较低的词项。因为第二个词项是其余词项的首项,第三个词项又是紧随着它的系列中的首项。因为当系列的首项被排除时,次一项就是其余词项的首项。如此类推。我们选择的完整性从下列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我们首先采用划分中首先出现的属差,假定(比方说)所有动物都是A或B,这些属差中的某一个属于它,然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整体的属差,直到我们最后达到的整体不可能再分出属差,即只要我们设定标示具体事物的最后属差,那么后者便不可能再进一步分为属了。很清楚,没有包括什么多余的附加物(因为所有的属性都已被肯定是内在的因素),也没有遗漏什么,否则,所遗漏的必定是某个种和属差。原初的词项是一个种,这个词项与它的属差的结合也是一个种。属差是全部被包括在内的,因为我们已经达到不可再划分出-KanbaAPp点com-属差之点。否则,最后的具体事物就可划分为属,但我们已经说过,情况并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