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关于伦理问题的讲法,在一个重要方面是有缺陷的,即没有考虑目的与手段的区别。活体上的眼睛?有?用,也就是说,有当作手段的价值;但是它并不比和身体分开时有更多的?内?在价值。一件东西如果不当作其它某东西的手段,为了它本身而受到珍视,它就有内在价值。我们是把眼睛作为看东西的手段来评价它。看东西可以是手段,也可以是目的;让我们看到食物或敌人,这时是手段,让我们看到我们觉得美的东西,这时就是目的。国家作为手段来说显然是有价值的:
它保护我们不受盗贼和杀人犯的侵害,它修筑道路、设立学校,等等。不必说,它作为手段也可以是坏的,例如进行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关于黑格尔我们要问的真正问题并不是这个,而是问国家作为目的来说是不是本身即是好的:公民为国家而存在呢?还是国家为公民而存在呢?黑格尔抱前一种看法;来源于洛克的自由主义哲学抱后一种看法。很明白,只有认为国家具有属于自己的生命,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人格,我们才会把内在价值归于国家。在这点上,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和价值问题有了关联。一个人是具有单一生命的复合全体;
会不会有像身体由各器官构成那样,由众人格构成的一个超人格,具有不等于组成它的众人格的生命总和的单一生命?如果像黑格尔的想法,能够有这种超人格,那么国家便可能是一个这样的东西,而国家就可以像整个身体对眼睛的关系一样,高居我们本身之上。但是假若我们认为这种超人格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怪物,我们就要说社会的内在价值是由各成员的内在价值来的,而且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这样,又从伦理问题转回到形而上学问题。由下文可知,形而上学问题本身其实是逻辑的问题。
这里争论中的问题远远比黑格尔哲学的是非问题要广;
这是划分哲学分析的敌和友的问题。试举一个实例。假定我说:“约翰是詹姆士的父亲。”黑格尔以及所有信仰斯墨茨元帅所谓的“全体论”的人要讲:“你必须先知道约翰和詹姆士是谁,然后才能够理解这个陈述。可是所谓知道约翰是谁,就是要知道他的全部特性,因为撇开这些特性不谈,他和其他任何人便无法区别了。但是他的全部特性都牵连着旁的人或事物。他的特征是由他对父母、妻子和儿女的关系,他是良善的或不良的公民,以及他隶属的国家来定的。你必须先知道所有这些事,才谈得上你知道‘约翰’二字指的是谁。在你努力要说明你讲的‘约翰’二字何所指时,一步一步使你去考虑整个宇宙,而你原来的陈述也会显出说的并不是关于约翰和詹姆士这两个各别人的什么事情,而是关于宇宙的什么事情。”
这话讲起来倒满好,但是一开始就难免遇上一个反对意见。假若以上的议论当真正确,认识又是怎么会开始有的呢?
我知道许许多多“甲是乙的父亲”这种形式的命题,但是我并不知道全宇宙。假使一切知识都是关于整体宇宙的知识,那么就不会有任何知识了。这一点足以使我们怀疑上述议论在什么地方有错误。
事实是,为正确合理地使用“约翰”二字,我用不着知道有关约翰的?一?切?事?情,只须知道足以让我认识他的事情就行了。当然他和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有或远或近的关系,但是除那种是所讲的事情的直接主题的关系而外,这些关系全不考虑,也能如实来谈他。他或许不仅是詹姆士的父亲,也是吉美玛的父亲,但是为知道他是詹姆士的父亲,我并不需要知道这一点。假使黑格尔的意见正确,我们不提吉美玛就不能把“约翰是詹姆士的父亲”所指的意思说完全,我们应该说:“吉美玛的父亲约翰是詹姆士的父亲。”这样恐怕还是不够;我们总得接着提到他的父母和祖父母,以至于整个一套家谱。但是这就使我们陷入荒唐可笑的境地。黑格尔派的意见不妨叙述如下:“‘约翰’这词的意思指对约翰来说为真的一切事情。”但是作为一个定义而论,这话是循环的,因为“约翰”这词出现在限定短语里。实际上,假使黑格尔的意见正确,任何词都无法开始具有意义,因为根据他的理论,一个词的意义即它所指的事物的一切性质,而为叙述这一切性质,我们便需要已经知道一切其它的词的意义。
问题抽象地讲来是:我们必须把不同类的性质区别开。一件事物可以具有一个不牵涉其它任何事物的性质;这种性质叫作?质。也可以具有一个牵涉一件其他事物的性质;“已婚”就是这样的性质。也可以具有一个牵涉两件其他事物的性质,例如“是妹夫”。如果某事物有某一组质,而任何旁的事物都不恰恰具有这一组质,那么该事物就能够定义成“具有如此这般的质的事物”。根据它具有这些质,凭纯逻辑推不出来有关其关系性质的任何事情。黑格尔以为,如果对于一件事物有了充分知识,足以把它跟其他一切事物区分开,那么它的一切性质都能够借逻辑推知。这是一个错误,由这个错误产生了他的整个巍峨堂皇的大体系。这说明一条重要真理,即你的逻辑越糟糕,由它得出的结论越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