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年复准:比丁比丁:丁是指到了服役年龄的成年男子。三年编审一次人丁,称比丁,该年即称比丁之年。之年,传示四十九旗,着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复,分户比丁,造具丁数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送院,限十月内赍到。
又复准:遇比丁之年,索伦等处人丁,亦照四十九旗之例,察明造册,令总管送院,于十月内赍到。
四十四年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出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雍正元年谕:八旗察哈尔三年比丁,亦照外藩例,交与总管等详察明白,将比过丁数,各造册送该旗都统。钦此。
一随丁顺治五年题准:蒙古亲王给壮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伦额驸额驸:清代对满族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题准:蒙古台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给壮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题准:蒙古都统给壮丁四名,副都统二,均于本旗内选给。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本佐领内选给。
又定: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系所属人内补授者,照例给与随丁,以供役使。
若由台吉、塔布囊内补授者,本身既有随丁,不必重给。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兵丁,虽额驸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随从附丁,既令遴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等职,仍将台吉等原有附丁随侍行走,嗣后不得更以骁骑为从役。
一陪嫁顺治初年定,蒙古亲王之女,照内亲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郡王之女,照内郡王之女县主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照内贝勒之女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六人,闲散三户。贝子之女,照内贝子之女县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五人,闲散两户。镇国公之女,照内镇国公之女乡君乡君:清代公主封授的第五等。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子及贝勒侧福晋所生之女封为乡君,品级同镇国将军夫人。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四人,闲散两户。辅国公之女,照内辅国公之女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三人,闲散两户。台吉塔布囊之女,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女陪送,属下人不得过一对,家下人不得过三对。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受有聘礼,不可比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例,不陪侍女,应增侍女二人。以上陪嫁人数,或无力从减,及乳母夫妇可否陪嫁之处,各听其便。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陪嫁人,许其守墓,及补护卫并闲散使令,不得充补骁骑。
一守墓顺治九年题准:蒙古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均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各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曾经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一族长康熙四十四年复准:蒙古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族长,稽察本族内酗酒行凶等事。
一什长国初定: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令其稽察约束。如不设立什长,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不设立什长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三月。
乾隆十三年议准: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贤愚难辨。应令差往之司官及该同知、通判,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数目,择其良善者立为乡长、总甲、牌头,专司稽察;遇有踪迹可疑之人,报官究治,递回原籍。该司官、同知、通判,每年于春秋二季,将所属民人姓名造成一簿,并饬取具乡长、总甲、牌头各无容留匪类甘结存案。此内有诈奸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民人:这里指汉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倚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
又议准:蒙古民人借耕种为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此内惟土默特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贝子、札萨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杂处已久,一时难以分移,应令札萨克会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渐次清理。
又议准: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与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见今民人前往者众,此顶印票竟成具文,应行停止。嗣后责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种地民人确实姓名,见在住址,及种地若干,一户几口,详细开注,给与印票。
贸易民人亦一例察给,仍令乡长、总甲、牌头等于年终将人口增减之数,报官察核,换给印票。
一立嗣国初定:蒙古人无子者,将所有家产给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