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肉户玑请加“一体均沾”之条,臣等查各国约内,俱有此项明文;当时李鸿章与日本订立“修好条规”,力持此条未允办理,颇费苦心。其后日本使臣屡以为言,臣衙门均经照约驳覆。转瞬修约届期,必来哓渎。今因琉球一案,遂举其蓄意多年者请为加约。缘各国皆准在中国内地通商,日本条款第十四、第十五两款载明“两国商民不准出入内地”,日本商民不如各国得沾中国利益之多;故愿照各国例,加入“一体均沾”之条,以抽换十四、十五两款。臣等揣其情形,若仍照前坚执不允,球案必无从办结。惟日本条规,逐条皆从两面立论;今虽稍予通融,仍应预防流弊。且既一体沾受其益,必须一体遵守其章;将来办理,庶归一律。至此条特为了结球案;允准应俟二岛定期交割以后开办。以上各节,皆为最要关键。臣等与户叽往返辩论,始定为加约第一、第二两款。肉户玑初议:以该国现与西洋各国商议增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美国已经应允;请一并加入条约。臣衙门前据出使大臣何如璋等函述,大略相同。日本既与各国商议,中国岂能独不与闻;因与肉户玑议明,另立凭单声明:俟日本与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无庸并入加约。以上均系有关商务之事,臣等分别缓急,如“一体均沾”一条,其势不能不允者则允之;如加关税、管商民两事,其势尚可从缓者则缓之。凡此,皆为顾全大局、联络日本起见。
谨将所拟球案专条一件、加约条款一件、凭单一件,一并照录,恭呈御览。所有议结琉球一案缘由,是否有当?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请旨。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奕欣、臣宝鋆。
谨将球案条约拟底,恭呈御览。
大清国、大日本国以专重和好,故将琉球一案所有从前议论置而不提。大清国、大日本国公同商议: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国管理外,其宫古、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各听自治,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大清国、大日本国现议酌加两国条约,以表真诚和好之意。兹大清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肉户,各凭所奉上谕便宜办理,定立专条,画押钤印为据。
现今所立专条,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光绪七年正月交割两国后之次月,开办加约事宜。
谨将加约拟底,恭呈御览。
大清国、大日本国辛未年所订条约,允宜永远信守;惟以其内条款有须一、二变通,是以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肉户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酌加条款。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两国所有与各通商国已定条约内载予通商人民便益各事,两国人民亦莫不同获其美。嗣后两国与各国加有别项利益之处,两国人民亦均沾其惠,不得较各国有彼厚此薄之偏。但此国与他国立有如何施行专章,彼国若欲援他国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应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其系另有相酬条款才与特优者,两国如欲均沾,当遵守其相酬约条。
第二款:辛未年两国所定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各条款与此次增加条项有相碍者,当照此次增加条项施行。
现今所立加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
光绪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谨将凭单拟底,恭呈御览。
两国通商事宜有与他通商各国随时变通之处,彼此预为言明:嗣后此国有将与他各国现行条约内管理商民、查办犯案各款暨海关税则更行酌改,俟与他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因此,预立凭单,画押为据。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申明议结球案情形片(九月二十五日)
再,臣衙门现与日本商办球案并拟议加约各情形,业经另摺奏明在案。查琉球共计三岛,北岛久为日本占去;至中岛,系琉球国王所居之岛,现亦专归日本。南岛土产,据北洋大臣李鸿章函称:‘询诸琉球国臣向德宏云:每岁出榖不过二万石;并云:琉球自属日本以来,所产各物,日人肆行取纳或随人口增税。与日人言,皆举大约之数’等因。是不独北岛久为日本所踞,即中岛、南岛亦均归日本收税,琉球之隶中国其名而属日本其实;此事若不与定议,亦无策以善其后。兼之俄国兵轮现均停泊东洋海岛,球事不定,恐俄人要结日本,又将另树一敌。臣等再四筹商,虽以南岛存球一线之祀,地小而瘠,将来亦不易办;而名义所在,与辩论初衷尚无不合。臣等愚见如斯,是否有当?恭候圣裁。伏乞圣鉴训示!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