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论辨琉球事
美国西字新闻,抄录日本、中国论及琉球之事。西历去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本匿高埠来信云:日本近与中国不协,其端则在于琉球。琉球乃中国洋面海岛,由数岛相连而成一国者也;日本则谓属于彼、中国又谓属于此,两国相持,未知孰是。兹录往还论辨之语,以供众览。
美国前任总统赫兰之游亚洲也,恭邸与之接见,于礼有加;又恳总统于到日本时,劝日本国家善行其交邻之政,以保亚洲升平之局。逮总统至日本江都时,中国驻扎日本钦使往谒总统,声言承恭邸命,求为居间;乃将日本与中国不协之端,陈于总统。总统答言:’此乃美国公使分中事也。然在中国时,曾允恭亲王、李中堂之请,将此事告知美国公使;如以为合,则又当告之日本官宪‘。乃请毕言其前后情节,俾知其详。中国钦使乃言曰:’中朝谓琉球为属国,历历有据。琉球王初即位,即请中国册封,呈书闽浙总督转达朝廷;皇帝乃诏礼部以该其事,定夺琉球所立嗣君,可否称为中山王?可否准其颁发谕旨?可否准以二使臣携往?——盖一正使、一副使也。若中朝新皇帝登极,琉球遣大官来贺;我国家每有喜庆事,遣使来贺亦如之。琉球入贡,中国俱有定期,两年一次;贡物由福建而达京师,其物则有硫磺、铜、白铁及铅。其随从琉球使臣入京之年少人员,均准留在京师国子监肄业。如琉球船舰遭风,中国官抚恤保护,为修理其船,给以船费回国。以上规条,自西历一千六百四十九年至今,行之不改;载在“大清会典”,在礼部规条之内。又,日本人所撰“琉球史记”一书,亦有明文可考。琉球与中国通,盖自宋朝始——时西历五百八十九年。明洪武年间,琉球入贡中国,然后群岛合为一国,而名之曰“琉球”,称其君为“中山王”,中国赐其君为尚姓;又遣闽人三十六家住居其地,以兴教化。自大清立国以来至于今日,此规例未尝有所变易。
琉球自明迄今,皆从中国纪年以奉正朔,月数、日数无不悉依;至文字,亦尚华文。前者,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琉球与美国立约、一千八百五十五年与法国立约、一千八百五十九年与荷兰立约,皆用中国文字,年月日悉依中国纪年‘。已上系中朝星使对前任总统赫兰之言也。钦使言毕,又以今时日本所为,诉之总统;其言曰:’一千八百七十二年,日本行文与中山王,令其遣子入侍——中山王,即琉球君也。日本自发此文后四阅月,即改琉球为日本名号,而称之曰“汉”。琉球回书不欲称“汉”,而请复中山王号。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日本传令琉球须将前与合众国、法国及荷兰国所立之约交出,其约须交与日本理藩院官;琉球宰臣答书拒绝之。日本自封琉球为“汉”之后,即将琉球国与泰西诸国相通各件交与理藩院;并告之曰;“所封”汉“名,尔无庸辞;盖日本非欲废尔琉球也。尔幅员之疆界、政治之条例,悉仍其旧;我日本一无所侵犯。即尔琉球向与中国相通,今亦如故,无所变更”。琉球闻之,乃以礼致谢。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再行出谕,将琉球政事归于日本京师;复谓琉球无庸更改各事。一千八百七十五年,日本致信于琉球,谓“闻琉球向于中国循例遣使入贡;中国新君登极,琉球亦遣使称贺。凡此所为,自后不得复行”。且言曰:“自今以往,琉球汉宜用日本纪年。所有从前政治规条,皆需更易”。琉球闻此消息,大为惊异;自君王、大官下至臣庶,莫不惊骇。上书自陈,前后凡十有四次;皆言“琉球向为中国藩服,已历五百年;中国之待琉球,恩侔天地。如琉球稍有背中国之心,则不复成为国矣;天下其谓我何”!于是至再而三,辞不受命。日本既禁琉球不许入贡国,爰遣官迳往琉球,禁止琉球船舰不得出入中国。琉球既为日本禁止不得入贡中朝,乃发公使往日本渡机澳,又自中国而至各友邦——如合众国、法国、荷兰国等皆遣使前往,冀得从中调停,仍复旧时和好。惟至渡机澳之公使,日本驱之回国,不准入境;并命偕之同回,令其不复恳请各国居间调停。琉球王乃上书,言入贡之事须中国与日本定夺。其后日本遣武员至琉球,以兵弁二三百人、兵卒二百余人随往;移文通知琉球,谓将废“汉”之称而立“干”之号。以一督抚管辖其地,追令琉球王至渡机澳;又将谕旨颁行国中,言自后琉球国改为日本一县云‘。按“汉”,意即列为内藩;“干”,意即夷为一县也。
于是,总统赫兰深明此事之原委矣。乃日本夷琉球为县,中朝虽忿然不平,而日本人尚以为中朝未之或知也者。及总统至长崎,具言中国因此大为不悦;又闻日本驻扎美邦公使约诗特其言亦然,或谓总统转告之也。然后日人始惊为奇事。
记日本横滨埠七月二十一日日报其主笔云:接日本渡基澳邮筒,言日本驻扎中国京师钦使来文言:中国朝廷因琉球一事,啧有烦言;闻不日将调回中国驻日公使,而日本驻中公使施诗度亦将先回上海以观动静。日报又云:中朝曾在欧洲购取大炮、军火等物,又添置坚固炮船六艘——载大炮三十五尊。若谓中国遽因日本之待琉球而即与日本启衅兴兵,虽未可深信;然观中国情形,闽省之官及京师当道与日本深不相能,恐不复顾往来之交情而念辑睦之旧谊矣。此横滨日报之论也。于时两国公使时有文札往还,皆言琉球事迹之见于史册者,中国则谓琉球属于天朝;日本则谓琉球属于日本,实为日本之分地耳。此等往还文札,向未有刊诸日报者。今为录其要,以广见闻。
最始一公文,系中国驻扎日都何、张二钦使寄与日本理藩院官之在打剌诗马者也。公文系写一千八百七十八年西历十月七日呈日本理藩院官依度;依度谓此公文大辱日本国家,可以不容再该。中国钦使公文,其略云:’琉球,乃群小岛之在中国海面者也。其幅〈巾员〉甚小,土产甚微;贪之何益、取之何利!居于洋海之中,寡弱寂寥,自为一国。自明朝洪武年间,已臣服中国,受册封、纳贡物,久为中朝之属国,而藉中国以保护覆翼之;惟中朝则常听之自立政治。我大清朝怜琉球之孤弱也,乃时加意抚恤之;琉球受中朝之深仁厚泽,其奉事我中朝更加诚敬。琉球入贡中国,两年一次,未尝有废;此成规,载在“大清会典”礼部规条。我中朝遣公使前往册封琉球,皇华纪程,恒有着书,皆班班可考。又如“中山征信录”、“中山实录”、“乔阳志”等书,乃琉球人自着者;“辽苗志”,乃出于日本人手笔:言之朗若列眉。况咸、同年间,琉球与美洲合众国立约,又与法国、荷兰国立约,诸约皆以中国国号纪年月日,兼用中国文字;欧洲诸国无不知琉球乃中国藩服,而隶于我朝者也。忽闻日本有禁止琉球不得入贡中国之示,我朝廷闻之,以为日本大国岂有不顾友邦之情,而强欺琉球小国者!且此举也,无乃失于信、蔑于公,忘于人情、背于天理乎!故外间虽有谣言,中朝实未之信;爰遣某等来此作公使。某等居此已数月矣,其中情形,某等亦已洞悉。计我中朝与日本业有成言,称为交好之邦;自立约而后,我中朝无日不以交好为心,而永敦其太平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