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维皇上灼知时局,许息战争;简畀微臣,任以专使。臣何暇为一身之计,以重君父之忧。惟是汉刘敬之赴朔北,当时本属从权;宋寇准之盟澶渊,同朝或以为辱。臣适当事机棘手之际,力争于骄悍不屈之廷;既不免毁伤残年之遗体,复不能稍戢强敌之贪心。中夜以思,愧悚交集。所最疚心者,赔款虽减,尚有二万万两;奉天迤南虽退出数处,而营口至金、复一带不肯稍让。台湾兵争所未及,而彼垂涎已久,必欲强占。或有为之解者,谓凤、岫、金、复、海、盖一带,宋、明以来本朝鲜属地,我朝未入关以前所得;台湾则郑成功取之荷兰,郑本日产,康熙年间始归我版图。今日人乘胜据朝鲜,遂欲兼并其地,事非偶然;然而敌焰方张,得我巨款及沿海富庶之区,如虎添翼,后患将不可知。臣昏耄,实无能为。深盼皇上振励于上,内外臣工齐心协力,及早变法求才,自强克敌;天下幸甚!
谨照钞画押条约并威海卫暂行留军专条、校正文义另款及日本改划奉天界图,恭呈御览。并将和约原本专员赍送军机处,敬候批准,早日派员互换,以便两国停战撤兵,共图休息。再,伊藤等原约第十款“批准互换日起按兵息战”,不肯更改;必须于画押后二十日办结。臣与辨争至再,仅允展至二十一日在烟台互换。又画押与商,亦应展期停战二十一日;议立另条,附约本之后,一并画押。合并陈明。谨会同全权大臣臣李经方缮折,谨奏。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依议。单、图并发。该衙门知道。惟闻俄、德、法三国现与日本商改中、日新约,将来如有与此约情形不同之处,仍须随时修改’。
中日马关条约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与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将来纷纭之端,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列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疆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有此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平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均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日、中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先,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