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就是再生的欲望和满足了的欲望之永不间断的循环。”
①霍尔巴赫承认,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需要有欲望、活动和劳动。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继续存在下去,就是由于那些与人们的幸福紧密相联的事物的接连不断的变换,常常更新而永不满足的欲望就成为生命、健康、活动性以及社会发展的根源。欲望与幸福是紧密相联的,虽然人的幸福不能没有欲望,但又不能任欲望随意扩张和滋生,应当使欲望与自己的实际处境和地位相适应。如果一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合乎自己的处境和地位,同时又具有多种满足这些欲望和需要的方法,那么,这个人就是幸福的人。这就是霍尔巴赫对幸福与欲望的辩证理解。
霍尔巴赫还提到了幸福与快乐的关系。他认为,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是以其经久性和轻快性为衡量标准的,因而,最大的幸福就是最能够经久的幸福,而暂时的或历时不久的幸福只能叫作快乐。快乐越是强烈便越容易消逝,因为人的感官只能容忍一定数量的运动;超出这数量,快乐就变成了痛苦,或变成一种存在的难堪方式、一种我们渴望它赶快中止的存在方式。
所以,有时快乐和痛苦往往只有一纸之隔。
要①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282页。
47第三章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谨防过度的快乐,避免因过度的快乐而紧接着出现的悔恨、烦恼与厌倦,否则,暂时的因快乐而引起的幸福可能会变成长久的不幸。
每一个人在其生命的每一时刻都必然会追求幸福,但是,必须用理性来节制自己的快乐,拒绝一切能够转变为苦恼的东西,并努力为自己提供最长久的幸福。
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与爱尔维修一样,霍尔巴赫也不把幸福仅仅看作个人的事情。他认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相互关联的;虽然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幸福,但必须把个人的幸福与他人的和社会的幸福结合起来,而后者正是前者的条件。
人为了自我保存,为了享受幸福,肯定要与跟他有同样欲望、同样厌恶的人们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道德学将向他指明,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它将向他证明,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
①人们企求幸福,“就是爱那种与我们的存在符合一致、能够保存它、能使我们的生存幸福的东西。所以人凭着本性,就不仅应当爱自己,而且还应当爱一切协助他取得幸福的东西;由此可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爱其他的人,因为他们是他的存在、他的保存、他的快乐所必需的。”
②霍尔巴赫看重人的自爱,但又要求人们爱别人,爱那些使我们自己能够获得幸福的手段,这个手段不是别的,就是要求别人也与我们一样生存、一样幸福。
①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649、650页。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7霍尔巴赫不仅认为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幸福是自己幸福的条件,每个人的幸福也都互为条件,任何人的幸福都离不开他人的幸福,而且他还把这种关系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加以评价:“德行就是真实地并且经常地对结成社会的人类有益的一切;不德,就是有害于他们的一切。最伟大的德行就是给人们提供最大的与最持久的利益的这类行为;而最大的不德就是最扰乱他们对于幸福的倾向、最扰乱社会所必需的秩序的行为。”
③所以,如果一个人的行动经常使他的同类感到幸福,那么他就是有德之人,否则,就是无德之人。霍尔巴赫把能否给人带来幸福看作有无德行的标准,是很有见地的,这是一种道德上高尚的伦理追求。
霍尔巴赫还顺便谈到了幸福与义务的关系问题。
他认为,义务“就是由经验和理性给我们指出为达到我们自己所定的目的所必需的一些方法;这些义务就是存在于同样渴求幸福、同样渴求自我保存的人们当中所有的关系之必然性的结果。”
④所以,当义务要求我们做什么时,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不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就不能达到由我们的本性所预定的目的,如自我保存和幸福等。义务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带有强制性质,在幸福问题上,它要求那些与我们一起生活的人们也得到与我们相同的幸福。霍尔巴赫指出,人们应该对朋友、家庭和社会中的各种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在社会中相互依存的所有人才能得到幸福。比如,他强③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120页。
④②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121、274—275页。
67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调个人对家庭的义务,认为一个家庭的幸福,首先在于家庭中成员身上的义务感。霍尔巴赫最后总结说:“一句话,光是自己一个人,是谁也不能成为幸福的。”
②这是对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的精辟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