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这一家人中,几乎没有一个觉得自己幸福。再像电视剧《渴望》中的王沪生家,独自住一座小楼,可是王家的人都不太幸福。刘慧芳没有在这小楼中住一天,她带着自己的女儿回了娘家。可见在大城市中,有的人因为没有宽敞的住房而烦恼;而有的人有了宽敞的住房也并不幸福。
从上述的许多事情来看,人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人是不会有幸福的。幸福离不开需求的对象。这种现象使一些人误以为,幸福是一个实体,它存在于人的需求对象之中,一旦拥有了这个需求对象,似乎就占有了幸福。但是上述的许多事情也表明,幸福并不是一个不变的实体,也不是存在于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972所需求的实体之中。以为幸福就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中,这种看法未免太简单、幼稚。
幸福离不开主观因素,但又不是纯主观的东西幸福、快乐是人的主观体验;同一件事,不同的主体,感受就不同。几个人同时吃一道菜,有的说好吃,有的说不好吃,“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态度,更是如此。无产阶级革命打倒了地主资本家,穷苦的工农阶级十分开心,充满幸福之感;而地主、资本家十分难过,悲不可言。可见痛苦与幸福都离不开人的主观体验。
有一种哲学理论把幸福问题上的主观因素加以无限地夸大,把人的幸福与痛苦完全看成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似乎使人幸福或不幸的只是每个人主观的看法、与客观事物毫无关系。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一书中说:“使我们幸福或不幸的,并非客观事件,而是那些事件给予我们的影响,和我们对它的看法”。
①这种看法在古希腊也曾出现过,西塞罗就说过:“一切烦恼都是从看法和意见来的。”
②叔本华和西塞罗所讲的,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情况。要是所有的事情都像这些哲学家说的那样的话,人们似乎就不必去为幸福而斗争了。
只要改变自己的看法,痛苦就会变成幸福,世界上没有这种便宜事。也许在有些事情上,人们改变看法后,会使自己摆脱痛苦;但有些事情不是看法的问题。一个奴隶连做人的基本权利都没有,难道他改变看法以后,就能获得做人的尊严吗?
①叔本华:《人生的智慧》,第12页。
②转引自《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38页注。
082第三章幸福与主体难道他就能因为改变了认识而获得幸福吗?
我们说幸福与痛苦都是主观体验,并不是说幸福与痛苦都是纯主观的。有体验就有被体验的对象,而体验的对象是客观的。
主观的体验,首先是由这种客观事物的作用引起的;不论何种体验,都与这一客观事物自身的性质相关联。主体的主观体验,只是主体对于自己与客观事物的关系的主观反应。由于主体与客观事物的关系不同,所以人对同一事物的主观反应也就不完全相同。而主体与事物的关系,不只是随主体的看法的变化而变化的。体验离不开主题的因素,但又不是纯主观的因素。把主体的幸福与否完全看成人的主观认识;把幸福、痛苦的问题当成一个纯粹的思想问题,好像在纯主观的范围内就可以解决,这是幸福问题上的唯心主义。
幸福是客观对象满足主体需求时的主观体验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幸福是人所欲求的对象,但是它既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也不是寓于某种客观事物之中的实体。幸福与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状态和素质有密切关系,但是幸福与痛苦又都不是主观自生的,都不是纯粹的思想问题。幸福或痛苦,是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幸福是客观对象满足主体的需求时,在主体的内心世界、主体的灵魂中所引起的愉悦的体验;痛苦则是客观对象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时,主体的内心世界、主体的灵魂中所产生的失落感。
这样看来,构成幸福(或痛苦)的根本要素,有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体的欲求是一个方面,客观事物的性质是一个方面。主体的欲求与客观事物两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182方面的因素和关系,决定着主体是否能获得幸福。把幸福当成一个寓于某一事物中的实体,或是把幸福当成主体的一种认识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幸福或是痛苦,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关系,即需求与能否满足需求的价值关系在主体的心理上、心灵上引起的一种反应。
二决定主体欲求的精神因素(上)
主体的精神世界在幸福问题上起主导作用人生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就有不同的幸福观不同的苦乐观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思想境界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对两种生活看法不同也会影响幸福观主体的精神世界在幸福问题上起主导作用幸福虽然是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是由主体与客体两方面决定的,但是主体与客体这二者,在这一关系中的作用,是不相等的。其中主体起着主导的作用。这是由幸福的本质所决定的。幸福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它是人的灵魂中的快乐。痛苦、最大的痛苦,是人心中的悲哀。幸福与痛苦都在人的心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主体的精神世界的状况,在一个人能否拥有幸福的问题上,就起着主导的作用。
主体的主导作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的主体由于其立场、观点、思想方法、生活习惯、主观情趣、性格、思想境界、理想志向等等主观因素的不同,他的主观需求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