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价值,主要是研究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的价值,研究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何意义。这个问题,是把个人放在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的。
个人与社会,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自从世界上有了人,同时也就有了社会。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一①《礼祀。礼运》。
②《汉书。董仲舒传》。
682第三章
幸福与主体个一个的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追求;社会也有社会的利益,即构成社会的人们的公共利益。个人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社会也有它自己的价值目标。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有价值关系。社会与个人互为价值主客体。当社会对个人提出需求时,社会是价值主体,个人是价值客体;当个人对社会提出需求时,个人是价值主体,社会是价值客体。所以个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社会也是这样,具有主客体两重身份。当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他的价值就表现在他的价值需求上;当个人是价值客体时,他的价值就是他本人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人生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就是个人的权益与社会责任这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人生的价值;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权益,也是人生的价值。我们把个人作为价值客体时,他对社会的贡献,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称之为人的社会价值;当以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时,把社会对个人的承认和满足,(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称之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当然,不论是人的社会价值,还是人的自我价值,都有许多具体的内容。把它概括为人的社会职责与个人的正当权益,不过是一个大的粗线条的分类而已。
人生价值既然包括个人的权益和社会责任这两个部分,既然可以分为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两类,那么,这两个部分或两类价值是不是可以互不相干或者分庭抗礼呢?不是,不能这样看。
在人生价值的个人权益和社会责任这两部分之中,社会责任无疑是主要的、决定性的。
在合理的社会制度里,在正常的条件下,社会将根据每个人向社会贡献的多少,也就第二编
幸福是什么782是他对社会尽责任时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给予他适当的个人权益,给他一定程度的承认和满足。
这种承认和满足,自然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至于不履行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向社会做贡献的人,他不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满足,而且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方面的批评和谴责。
同样,人的价值中的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两部分,也不是互相平行、相互均等的。一般来说,人的社会价值居于主导的、决定性的方面,而个人的自我价值则是次要的、受社会价值决定的。一个人如果社会价值不高,却要提高自我价值,自我标榜,那不但是很可笑的,而且结果将是徒劳的。决定以上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的社会性。我们每个人不管愿意与否,也不管个人自觉程度如何,事实上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被多种社会关系所影响,到处打着社会的烙印,这是个人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决定性的方面。虽然说社会也离不开个人,但这只是抽象而言,只是就社会离不开个人这个方面而言,社会可以离开每个具体的人,包括那些很有天才和很伟大的人。这些人即使去世,还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存在,还会从群众中涌现出这样的杰出人物。正如人们熟悉的一个比喻,社会是大海、个人只是海中的一滴水,水离开大海而干涸,而大海离开一滴水却算不了什么。
有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就有不同的幸福观人们对于人生价值的这两个方面在人生中的地位的看法,属于人生价值观。具有不同人生价值观的人,对怎样的人生才算是幸福的人生,对于什么是幸福,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82第三章幸福与主体古今中外对人生价值的不同看法,大体上是两种类型。
一种人社会责任感非常强烈,认为人生就应当为社会、为阶级、为民族、为国家、为人类做出一番贡献,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这才是人生的价值所在。至于个人的名誉地位、待遇享受,乃至生死,都是次要的,都应当放在第二位。
具有这种人生价值观的人,认为能为社会、为国家、为民族、为人类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毕生精力,甚至必要时洒一腔热血,都是应该的;自己的辛苦、劳累,甚至是牺牲,都是值得的;这是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是自己的价值所在。
他觉得能把自己的有限的生命与一种伟大的事业,与千百人的、子孙后代的幸福联系在一起,并为之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种幸福,是值得骄傲与自豪的。正如我们大家所熟悉的奥斯特洛夫斯基所说的那样,对于我来说,“作一个战士是最大的幸福,……一切个人问题都不如社会事业那样永久”。
①被誉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的吴运铎也讲过这样一段话:“即使自己变成一撮泥土,只要它是铺在通往真理的大道上,让自己的伙伴们大踏步地冲过去,也是最大的幸福。”
②雷锋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觉得人生在世,只有勤劳,发奋图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才是最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