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
三正之名,见于甘誓。苏氏以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子、建丑为正者,其来尚矣。微子之命曰,统承先王,修其礼物。则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觐会同则用周之正朔,其于本国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独是晋为姬姓之国,而用夏正则不可解。原注三正之所以异者,疑古人分国各有所受。故公刘当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已用建子为纪。晋之用寅,其亦承唐人之旧典。舜典,协时月正日。即协此不齐之时月。沈氏曰王守溪春王正月辨云,汲家周书云,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异械,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狩烝享,犹自夏焉。且周礼有正月,又有正岁,周时二正实兼行之矣。杜预春秋后序曰,晋太康中,汲县人发其界内旧冢,得古书,皆简编科斗文字。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编年。今考春秋僖公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弑其君卓,经书正月,而传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晋杀其大夫郑父,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经书十有一月壬戌,而传则为九月壬戌。经传之文或从夏正,或从周正,所以错互如此。原注罗泌以为传据晋史,经则周暦。与史记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乃秋七月之误沈氏曰毛云,秦正建亥,而汉初因之,非误也。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丑奔京师,而卜偃对献公,以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绛县老人言,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以长历推之,为鲁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晋人用夏正之见于传者也。沈氏曰毛云,三正递建,诸事可通,而独此推测占验之事多用夏正,何则?以气候分至有难齐也。卜偃以鹑火、天策推验昏旦,此非用夏正不可。
僖公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杜氏注,文公定位而后告。夫不告文公之入,原注传曰,秦伯纳之,不书,不告入也。而告惠公之薨,以上年之事为今年之事。新君入国之日,反为旧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经乃错简,沈氏曰毛云,春秋恒例,但得书列国君卒,而不书列国立君,此全经尽然。至于逾年之告,则国乱多故,并从缓赴,非错简也。当在二十三年之冬。传曰,九月,晋惠公卒。晋之九月,周之冬也。原注盖怀公遣人来告。
隐公六年冬,宋人取长葛。传作秋。刘原父曰,左氏日月与经不同者,丘明作书杂取当时诸侯史策之文,其用三正参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经所云冬,传谓之秋也。考宋用殷正,则建酉之月,周以为冬,宋以为秋矣。
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作春。刘原父曰,传所据者以夏正纪时也。
文公十六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经在九月,传作七月。
隐公三年,夏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若以为周正,则麦禾皆未熟。四年秋,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盖芟践之。终是可疑。按传中杂取三正,多有错误。左氏虽发其例于隐之元年,曰春王周正月,而间有失于改定者。文多事繁,固着书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闰月
左氏传文公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梁氏曰左传纪闰者六,傅七年,文元年,成十七年,襄九年,昭二十年、二十二年。独文元年闰三月,昭二十年闰八月,皆违归余于终之例。而传独讥闰三月为非礼,不可解。或谓周之三月,夏之正月,不得有闰,故讥之。近暦家置闰,惟正月、十二月罕见。以理推之,不应此两月不置闰也。考齐梁以来,亦多有之。钱詹事云,古法用恒气,以无中气之月为闰,一岁十二月,皆可置闰。不独宋元以前,即明亦有闰正月、闰十二月也。西法改用定气,每气长短不齐,冬至前后气最短,故百余年来从无闰十一月、十二月、正月者。襄公二十七年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暦过也,再失闰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犹西流,司暦过也。并是鲁暦。春秋时,各国之暦亦自有不同者,经特据鲁历书之耳。原注史记,秦宣公享国十二年,初志闰月。此各国历法不同之一证。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十二月。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卫世子蒯聩自戚入于卫,卫侯辄来奔。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冬。皆鲁失闰之证。杜以为从告,非也。钱氏曰文公元年传注,杜预曰,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迟速,故必分为十二月。举中气以正月,有余日则归之于终,积而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孔颖达曰,日月转运于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暦谓之步暦。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谓暦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于前更无余分,以此日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于始也。日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日过半,月行及日,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日于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惟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只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余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余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余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为九百四十分,则四分之,为二百三十五分。今于余分三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分,当却四分日之一,余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惟有十一日,又以余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惟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余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日余,计月及日为一月,则每月惟二十九日余。
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余,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余。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于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余,所有余日归之于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又曰史记、汉书于秦时及汉改秦暦之前,屡书后九月。文颖曰,时律历废,不知闰,谓之后九月。师古曰,文说非也。若以律暦废不知闰者,则当径谓之十月,不应有后九月。盖秦之历法,应置闰者总致之于岁末。观其此意,当取左传所谓归余于终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