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来媵
十二公之世,鲁女嫁于诸侯多矣,独宋伯姬书三国来媵,盖宣公元妃所生。原注宣公元年,夫人至自齐。即穆姜。杨氏曰不如录贤之说为允。
庶出之子不书生,故子同生特书。庶出之女不书致,不书媵,故伯姬归于宋特书。杨氏曰书子同生,明嫌也。庄侍郎曰子同生,举之有礼,名之有义,得殊异于适之法焉。终克享其国,传嗣子孙,此不易得之于天者。圣人敬而喜之,故以书于策,不以父母之恶累其子。书曰,尔乃迈迹自身。蔡仲所以为忠臣孝子也。方将观其后,必先正其始,谨而志之。
卫硕人之诗曰,东宫之妹。正义曰,东宫,太子所居也。系太子言之,明与同母,见夫人所生之贵。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独子也,女亦然矣。汝成案古者择配,必适所出。故晏平仲致女于晋,曰,先君之适。是知嫡庶之分必先严自女子始矣,所以端其本也。
杀或不称大夫
凡书杀其大夫者,义系于君,而责其专杀也。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文不可曰盗杀大夫,故不言大夫。原注杜氏曰,以盗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其义不系于君,犹之盟会之卿,书名而已。胡氏以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阍弑吴子余祭。言吴子,则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吴阍弑其君也。原注盗杀蔡侯申同此。春秋中凡若此者皆赵子所谓避不成辞。谷梁子曰,不称其君,阍不得君其君也。非也。杨氏曰阍非名,故不言君。
邾子来会公
定公十四年,大搜于比蒲,都子来会公。春秋未有书来会公者,来会非朝也,会于大搜之地也。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复来朝。
葬用柔日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了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丑、丁巳,所卜之日也,迟而至于明日者,事之变也,非用刚日也。原注经文所书葬,列国之君无非柔日者。惟成公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是刚日,其亦雨不克葬,迟而至于明日者与。汉人不知此义,而长陵原注高帝。以丙寅,茂陵原注武帝。以甲申,平陵原注昭帝。以壬申,渭陵原注元帝。以丙戌,义陵原注哀帝。以壬寅,皆用刚日。杨氏曰不特雨也,日食之类皆是。但庚辰之葬,无日食耳。
穆天子传,成姬之葬以壬戌。疑其书为后人伪作。
诸侯在丧称于
凡继立之君,逾年正月乃书即位,然后成之为君;未逾年则称子,未逾年又未葬则称名。先君初没,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称名,庄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则子道毕,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卫子,原注成公。二十八年陈子,原注共公。定公三年邾子原注隐公。是也。原注杂记曰,君薨,太子号称子,待犹君也。郑氏注曰,谓未逾年也。逾年则改元,国不可以旷年无君。原注白虎通曰,逾年称公者,缘臣民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也。梁氏曰案史记,卫戴公无元年,而称元年者,戴公亦欲逾年改元,而其身已不及待,其臣子悯其经营再造于艰难危苦之会,而不忍使从未成君之例,即以懿公九年为戴公之元年。此朱子纲目之例,而不谓古之人已有行之者,政可见人情不甚相远也。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则已成之为君。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卫侯,原注惠公。宣公十一年陈侯,原注成公。成公三年宋公、原注共公。卫侯原注定公。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原注杜氏左传注,卫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盖不达此义。此皆周公之制,鲁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传曰,君存称世子,原注世子下仍当繋名,若陈世子款、郑世子华之类。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原注襄公。定公四年陈子原注怀公。是也,所以从同也。原注盟会之文,从同而书,不得独异。昭公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刘蚠亦在丧。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示别也。原注嫌于敬王王子朝。
郑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郑世子忽复归于郑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非圣人之抑忽而进突也。原注忽、突皆名。别嫌也。杜氏注,贱之者。非。
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者,未葬居丧之子也。里克弑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此临文之不得不然。谷梁传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非也。杨氏曰凡谷梁之说失之巧而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