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原注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原注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原注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原注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原注僖公二十八年。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原注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原注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锺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原注后人谓之高祖。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原注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高祖已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汝成案诸侯祭四亲,曾高二代可并称曾孙欤?有继高祖之宗,高祖之名,非起后代也。丧服本士礼。而问及于大夫,大夫祭三世,或就大夫言之欤?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原注记大传文同。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原注曲礼,嫂叔不通问。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汝成案传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子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言外见昆弟之妻,非母、非妇,其近于妻道矣。名不正则嫌生,举彼见此,从容不迫,此其所以为圣门之文耳,非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原注大传疏曰,有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原注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原注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原注正义曰,兄公于弟妻不为位者,卑远之。弟妻于兄公不为位者。尊绝之。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原注檀弓言嫂叔之无服,杂记言嫂不抚叔,叔不抚嫂,是兼兄公与弟妻。
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原注胡三省曰,以帝入后大宗,则大妃乃琅邪国母,当以服诸侯者服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