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四句。所以发疑证之端。自假令以下。方进而推求疑证之实。以见临证之不易。宜详审而不可忽也。
无表里证者。言不恶寒而但发热。则邪不在太阳之表。但发热而不潮热谵语。则邪又不在阳明之里矣。既无表里证而又发热。其证已属可疑。其热邪自有留蓄之处矣。脉浮数为邪热在表。然发热至七八日。量其邪热已入阳明。即所谓身热不恶寒反恶热之证。故脉虽浮数。似有表症未除。亦为可下之证也。下之则胃中之热去。脉数可以解矣。假令已下之后而脉数仍不解者。是邪不在胃。与气分无涉。而在阴分血分矣。若苟邪热在胃。则热伤气分。非惟客热不能杀谷。且有潮热谵语腹满烦躁之证矣。岂能消谷善饥邪。或邪不在胃。但虚无热。则当胃气平和。亦不至消谷善饥。此因热在血分。虽不在胃。而人之营卫气血。两相交互。环注于一身内外者也。虽以空虚无邪之胃。而胃中虚阳。与血分热邪并合。则能消谷善饥。故曰合热则消谷善饥。盖热邪留着之处则异。而其熏蒸之气则同受也。前发热已七八日。
血受煎迫。而已内溢矣。灵枢百病始生篇云。阴络伤则血内溢。内溢则后血者是也。自此而又六七日不大便。则离经之血。瘀蓄不行。故宜抵当汤下之。
若脉数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协热而便脓血也。
言若已下而脉数不解。邪热已伤阴血而中气已虚。肠胃不固。既不能消谷善饥。又不能六七日不大便。
遂因下后之虚。热邪乘势下走而下利不止者。必至以虚协热。使离经之血。溢入回肠。即随下利而便脓血也。
如厥阴经之厥少热多而热不除者。必便脓血。下利脉浮数者。必圊脓血。况阳明为两阳合明之经乎。
以此推之。无论阴经阳经。但阴阳之气偏胜偏虚。即可为病。无经络之定分也。
十一少阳阳明证治第十三少阳阳明者
发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烦实。大便难是也
此言少阳入阳明之由也。少阳阳明之证。有阳明之经邪传入少阳者。有少阳之经邪归入阳明胃腑者皆可称少阳阳明。虽两经之兼证。然论中已有明训曰。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
又申之以禁例曰。少阳不可发汗。不可吐下。若此。则凡见少阳一症。汗吐下三法。皆在所禁矣。若以少阳证而发其汗。且利其小便。令胃中之津液干燥而烦。是少阳之邪。并归于胃。故曰燥烦实。实则大便难也。盖以少阳胆经。内藏精汁。不出不纳。无本经里证。既不内入三阴。故复归阳明中土而大便难。
既归阳明。则邪气已离少阳。而汗下之禁已弛。其治当与太阳阳明之脾约不远矣。仲景虽不言治法。
而但曰胃中燥烦实。大便难。则是与前太阳阳明之亡津液。胃中干燥。大便难之证无异。其和胃之法。
从可推矣。
服柴胡汤已。渴者。属阳明也。以法治之。
此亦邪自少阳入阳明也。服柴胡汤者。邪在少阳故也。无论他经传入。或本经自感。但见少阳证。
即当用之以和解半表半里之邪。无他法也。服已而渴。非复少阳证之或渴或不渴矣。夫少阳之渴。热犹在经而未入里。
故虽渴不甚。但以小柴胡加栝蒌根治之而已。至服汤之后。当邪解而渴止矣。乃服已而渴。知邪已入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