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遂名曰英国有限公司银行。按外国商务有有限无限之分,无限者不顾原本若干,随意经营,胜则利权独操,败则倒闭,众人波累,此干禁令者也。
有限者须由国家准定,量赀本之多寡为商务之大小,不准逾于原本,逾则罚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国家银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后,十日银数已齐,遂于二十七开市,议院给示执照,分列数款:一定司事,银行中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办会办由国家派委,董事则由各股东公举,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议事一次,保举董事,议至四月二十五日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设,以移多者为贵,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若并利给派,以为利厚而期股票兴旺购买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许将所获之利分给赀本,不许摇动,如有利不取,亦听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虽须公举,然须有股者方能入内,督办须存股银四千镑,会办须存股银三千镑,董事须存股银二千镑,不足数者,不能与办;四一事权,行中督办、会办、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时,无论督办、会办均须一人常居,其中即督办所居之处为议事院。或督办或会办相间值日,亦无不可。行中用人均由督会办同董事会议酌定薪水;五禁妄论,行中议事均须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银不足五百镑者,不得参言,以免意见纷歧,嚣凌争竞;六订会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礼拜聚议之外,股中又须聚议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银五百镑以上之小股东可以函请董事订期议事,其入股者均须本国土人,若他国之人须居英国数年,已入英籍者方准入股。
股东所议之事,更章损益,均无不可,惟须与国家定例无碍。定议时,发言盈庭,必当以众是者为法,此皆执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当时曾经议及每至十年为期,再行大议一次。自此以后,时复更张,不能备详。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统计获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获利二十七,最轻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统计获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统十年而计者。以一年而论,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获利一分五厘,盖因商务极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户口
圣贤论政,首重民数,曰:有人此有土。又曰:得众则得国。诚以民为邦本。
邦者,民之所积也。故抚民而不知其数,则一切政事无从藉手。譬如一家之中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于胸,安问优劣?然则居今日而谈变法,其必自清查户口始乎!
夫知县知府之官,顾名思义,官为知县,应知一县之事,官为知府,应知一府之事。租税营业,事虽至赜,莫非出于户口,则户口之数更应知之。
乃问今之府县其所辖之境户口多少,类皆瞠目而不知,非不悬保甲之牌,非不造鱼鳞之册,乃户非其户,丁非其丁,生者不增,死者不减,流亡者不知其去,逃匿者不知其来,上下胥视为具文牌,册有名而无实。查东西各国,均以户口为重,有生死婚姻注册官,无丁税徭役,有片进款多者,亦有抽丁练兵者,由地方有司或饬警察署总巡,逐户稽查,编立号数。日本章程首将烟户编号,次及资产有无、衣食丰歉。
自城镇以至乡村,其户主家族、姓名、阶级、职业、生计、年貌、行状、男女老幼、生死出入,与夫同居寄寓,乡贯往来,莫不部分而籍记之,随时阅视。
而于家无恒产以及娼馆、旅店,巡视加密,若博徒、刑余、私窠子等类则尤平常加意察其举动,所以无赖之徒既不得朋比为奸,又苦于避匿无地,改过自新,比比皆是。遂能以三岛之地,雄视五洲。顾其章程亦与中国初无大异,何于彼则效,于此则否乎?无他,彼践其实,责成巡捕,逐日稽查,其名,但凭文告,终年不问耳。中国自西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非若前代之丁口有赋,隐漏有罚,因此而户口之数视为无足重轻。大吏之考核牧令之报最胥不在此,其申报督抚咨达户部者不过虚应故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