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遂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着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