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庶氏”至“攻之”释曰:“除毒蛊”,目言之。“攻说禬之”,据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据去其身者也。注“毒蛊”至“之溃”释曰:云“攻说,祈名”者,《大祝》六祈有类、造、艹、禜、攻、说,故知也。先郑云“艹,除也”,后郑增成其义,溃痈之溃,俗读也。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使为之,又校次之。
[疏]“凡驱”至“比之”释曰:云驱之,止谓用嘉草燻之时,并使人驱之。既役人众,故须校比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之。
[疏]注“蛰兽”至“得之”释曰:知“熊罴之属”者,郑目验而知。猛兽之蛰,惟有熊罴之属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烧其所食之物,诱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疏]“以时”至“皮革”释曰: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翨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猛鸟,鹰隼之属。置其所食之物於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掎,居绮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鸟”至“其脚”释曰:云“各以其物为媒”者,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云“鹰隼之属”者,《王制》云“鹰隼击,然后罻罗设”,《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谓之鹘者也。
以时献其羽翮。翮,户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人所养者。山足曰麓。柞,侧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释曰:此柞氏与薙氏治地,皆拟后年乃种田。但下有薙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山足曰麓”,《尔雅》文。林麓,谓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与下文为目也。
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刊剥互言耳,皆谓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刊,若干反。去,起吕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释曰:“夏日至”,谓五月夏至之日为之也。“令刊阳木而火之”,谓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烧之。“冬日至”,谓十一月冬至之日为之,剥阴木而水之,亦谓剥去其皮乃水。此文与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阳木,冬剥阴木者,夏至之日则阴生,冬至阳生,阳木得阴而鼓,阴木得阳而发,故须其时而刊剥之也。山虞取其坚刃,冬斩阳,夏斩阴。此欲死之,故夏阳木,冬阴木。注“刊剥”至“不生”释曰:云“刊剥互言耳”者,谓削之亦剥,剥谓剥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者,《尔雅》云:“山南曰阳,山北曰阴。”云“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者,斩而复生曰肄,若以水火,斩而不复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化犹生也,谓时以种谷也。变其水火者,乃所火则水之,所水则火之,则其土和美。
[疏]注“化犹”至“和美”释曰:此覆释上文,此刊木,正欲种田生谷,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谷之时,则当以春秋变其水火也。变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阳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渍之。前冬日至剥阴木以水之者,至后春以火烧之。如此,则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除木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