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皆为”至“火也”释曰:云“国新,新建国也”者,谓若“刑新国用轻典”,郑云“新辟地立君之国”,故云新建国也。云“凶荒,无年也”者,此则《曲礼》云“岁凶,年谷不登”者也。云“祸灾”者,兵寇来侵为祸,水火来害为灾也。云“在野在外杀礼”者,以其野外忽遽,礼物不可卒备,故亦杀之。
凡宾客死,致礼以丧用。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丧用者,馈奠之物。
[疏]注“死则”至“之物”释曰:若诸侯之君出行,则以三年之戒以椑从,死时除棺之外,主人皆借之。若臣从者死,棺物皆共之。云“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者,此乃在馆权殡,还日以柩行。知者,时宾死,以柩造朝是也。云“丧用者,馈奠之物”者,小敛特豚一鼎,大敛时特豚三鼎之类是也。
宾客有丧,惟刍稍之受。不受飨食,飨食加也。丧谓父母死也。客则又有君焉。刍,给牛马。稍,人禀也。其正礼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稍,所教反,旧疏诏反。
[疏]注“不受”至“则受”释曰:上文宾客身死。此文据为宾客聘至彼国后,有丧来告者。云“惟刍稍之受”者,君行师从,卿行旅从,须得资给,故受刍稍也。云“不受飨食,飨食加也”者,二者并速宾於庙饮食之事,故自为而不受之。《聘礼》亦云:“聘君若薨于后,入境则遂,受礼。”注云:“受飨饩也。”“不受飨食。”云“丧谓父母死也”者,据正宾而言。若诸侯,正应母死,而有父者,或始封之君,旧为卿大夫,容有父,或父有废疾不立,己受位於祖,亦云有父也。云“客则又有君焉”者,谓介已下,非直有父母,又有君丧,以其俱三年,故《聘礼》“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云“刍,给牛马”者,从行之牛马。云“稍,人禀也”者,师从旅从须给稍,即月禀是也。“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者,以正礼,故受之,若飨食加,主人致之,亦不受也。
遭主国之丧,不受飨食,受牲礼。“牲”亦当为“腥”,声之误也。有丧,不忍煎烹,正礼飧饔饩常熟者,腥致之也。煎,子然反,刘子贱反。亨,普庚反,刘普孟反。
[疏]注“牲亦”至“之也”释曰:“牲亦当为腥”者,亦上文“公与子男腥三十有六”当为“腥”是也。主人有丧,不忍煎烹,腥致之也。按《聘礼》“聘遭丧,入境则遂也”,注云:“遭丧,主国君薨也。”“主人毕归礼”,注云:“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宾惟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飨食虽主人归宾,宾不受其加。若飨,主人致之,亦应受,以其正受腥礼。
掌讶掌邦国之等籍,以待宾客。等九仪之差数。
[疏]注“等九仪之差数”释曰:“九仪之差数”,即《大行人》命者五,爵者四,以九、以七、以五为差数是也。
若将有国宾客至,则戒官修委积,与士逆宾于疆,为前驱而入。官谓牛人、羊人、舍人、委人之属。士,讶士也。既戒,乃出迎宾。
[疏]注“官谓”至“迎宾”释曰:云“国宾客至”者,谓五等诸侯及其臣来朝聘。至,谓入畿内。至庐宿市,当共待之。以委积有牛羊豕、米禾刍薪之等,故知戒官者谓牛人已下也。舍人掌给米禀,委人掌刍薪之委布於道,遗人道上十里有庐,卢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之等是也。
及宿,则令聚柝。令,令野卢氏。庐,力於反。
[疏]注“令令野庐氏”释曰:知“令野庐氏”,其职云“有宾客,令其地之民聚柝之”,故知也。
及委,则致积。以王命致于宾。
[疏]注“以王命致于宾”释曰:凡致礼于宾,无非王命,故知以王命。
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索,色白反。
[疏]注“次如”至“求索”释曰:宾客至,王使卿致馆。掌讶既为宾客前驱,入馆,掌讶次止于舍门外,待事于客。于“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举汉法以况之,即今门外亦然。
及将币,为前驱。道之以如朝。道,音导,下文注“道之”、“道宾”、“道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