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有权利从他的父亲的财产内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来养活自己,这种权利使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的父亲的财产,然而这不能使他也有权去继承他的父亲对他人的“统治”
儿子有权向父亲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抚养,以及自然所提供的来维持生活的东西;但他没有权利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他能不须有为了他人的福利与需要而赋与他的父亲的“帝国”和“支配权”
(如果他的父亲具有这个的话)而生活下去,只须从他的父亲那里得到他当然应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
因此,儿子不允许凭着一种完全是基于他自己私人的好处和利益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承袭统治权.我们只有知道别人向他要求承袭权的第一个统治者怎样取得他的威权,一个人根据什么理由获有“最高统治权”
、他凭什么资格拥有这种权力,然后我们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从他那里承袭这种权力.
假如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给一个人的手上或给他戴上王冕的是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然是指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会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给予了王位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习惯和长子继承权本身都不能成为承袭王位的权利或口实,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态的人民公意是用这种办法来解决王
位继承问题的.
因此,我们看见在一些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承袭是落在不同的人头上,在一个地方根据继承权利做君主的人,在别一个地方可能会变为一个臣民.假如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予和宣告的启示最初给予某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
,那么,一个声称有这种权利的人也必须从上帝那里取得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但是,假如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授和移转给他人的途径,那就没有人可以承继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他的儿女也没有承袭权,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允许成为要求的根据.
例如我们看见扫罗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获得的王位,在他死去以后,他的家族对王位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大卫王按照与扫罗登位同样的资格——即是上帝的指定——继承王位,而排除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的一切继承父权的要求.
至于所罗门所以具有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也定然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根据长子继承制.
弟弟或姊妹之子假如也具有与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那么在王位继承上必然享有优先权.
在支配权只凭上帝正式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儿子便雅悯可以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也肯定能承袭王位.假如“父权”
,“生育儿女”的行为给予一个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
,那么继承和长子继承权就不能给儿子以这种权利;由于不能继承他的父亲的生育儿女这种资格的人,也不能像他的父亲那样,根据父权而有支配自己兄弟之权.
不过,关于这点,在后面我还要更多地加以说明.同
时,有一点是需要明白的,就是,一个政府,不管它当初是被认为建立在“父权”
、“人民的公意”或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
,哪一种基础之上,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取代其他一种而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始一个新的政府——我的意思是说,在上述的任何一个基础上开始创建的政府,依据继承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些与其所继承的人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依照该契约取得权利的人;基于“儿女生育”的权利,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可以享有;基于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赐给”的权力,只有这种授予根据继承权利规定授给的人才能拥有这种权利.
由前边我所讲的,我以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了,即,利用万物的权利,本来是基于人类具有的维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儿子具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基于他们具有从他们父母的财产蓄积中取得同等生存与生活物资的权利,而他们的父母在自然慈爱的教导下,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来抚育他们,这一切全都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或继承者的利益,不能作为儿子们继承“统治权”与“支配权”的理由,这些权力具有另外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长子继承权也不允许作为借口来单独承袭“财产”或“权力”
,这在后面适当的地方,我们将会看得更清楚.
在这里只要明白一件事就足够了,这就是,亚当不能把任何统治权或支配权传给他的嗣子,他的子嗣由于没有承袭他的父亲的一切的所有物的权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统治权;因此,纵使亚当由于他的“财产权”而使他具有了任何统治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统治权已也随他的死亡而告终止了.
亚当的统治权——假如因为他是全世界的所有者而对人类有支配权的话——不可能为他的某一个儿子所承袭,而支配其余的儿子,因为他们大家都有分得遗产的权利,每一个儿子都有权获得他的父亲的所有的一部分;所以,亚当根据“父权”而取得的统治权——如果他有这种权的话——也不能传给他的儿子中任何一个,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这是一种凭着“生育儿女”而取得的对其所生者的权利,它不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力,因为这是一种导源于并建立在纯属私人性质的行为上的权利,因此由它而来的那种权力也是一样,是不能承袭的.
父权既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只源于父子的关系,它不能被承袭就像这种关系本身不能被承袭一样.如果一个人可以承袭父亲支配儿子们的父权的话,那么,他作为继承人,照样能声称具有承袭丈夫对妻子的夫妇之权.因为丈夫的权力是基于契约,而父亲的权力是基于“儿女的生育”
;如果他可以承袭由“生育儿女”而来的权力(除非生育行为也可以成为一个没有生育儿女者便可享受的权力的一种资格,这种权力只能及于生育儿女者他本人,而不能及于别人)他便同样可以承袭那由私人性质的婚姻契约而取得的权力了.这就使人可以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亚当既然死在夏娃之前,他的嗣子(比方说该隐和塞特)根据承袭亚当的父权的权利,是否对他的母亲夏娃具有统治权呢?由于亚当的父权不过是因生育儿女而取得的一种统治儿女的权利,因此,即便照我们作者的意思来说,承袭亚当的父权的人,除了亚当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的统治儿女的权利外,没有其他东
西可以承袭;所以,嗣子的君权不会包括夏娃,假如包括夏娃的话,那么这种君权既不过是亚当传袭下来的“父权”
,其嗣子必然是因为亚当生育了夏娃而获得统治她的权利的,因为“父权”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同生育儿女有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