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虽然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原则的理性,脱离了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自己的权利准则就是用野兽的强力,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仿佛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安全在一起时也不能得到保证.
因而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签订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
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假如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专制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
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因而,一经订立契约,就马上终止了奴役.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
自然赋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
通过
自愿的形式把第二种权力也就是政治权力给予统治者,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
人权的丧失赋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谁考察一下这几种权力的不同的起源、范围和目的,谁就会清晰地看到,父权不如统治者的权力,而专制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辖权,不管由谁掌握,都决不是一种公民社会,这与公民社会格格不入,正好像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论征服
虽然政府除上述起源之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可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满了纷乱,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的这样大的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噪声中,这种同意大家很少注意;所以,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
可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
样.
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通常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一个侵略者由于让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关于这点来说,人们都很容易同意,因为人们不能想像强盗和海贼应当有权支配他们能用强力制服的人,或以为人们须受他们在非法强力挟制下作出的诺言的约束.
假如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向我的喉咙,逼我将我的产业签约让渡给他,这会使他获得任何权利的根据吗?这也就是一个不义的征服者用剑锋逼我顺从时所取得的权利根据.
罪行和损害,不论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卑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以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异.
唯一的差异就是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大盗们因为过于强大,决非这个世界的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罚,就得到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
对于一个这样地侵入我家的强盗,我有什么挽救的办法呢?那就是诉诸法律以求得公道.
可是,也许我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或者我因残废而不能行动,遭受抢劫而没有诉诸法律的财力.如果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挽救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一途.
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寻求我被拒绝的法律救济;他或他的儿子还能重行起诉,直到他收回他应享有的东西为止.可是,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儿女,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能够告诉.
那么,他们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并把他们的申诉重复着,直到恢复他们的祖先的原有的权利为止,这
个权利就是要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和爽快地默认的立法机关来支配他们.要是有人反对,认为这会引起无穷的纠纷,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司法所引起的纠纷更多,如果司法对所有向它申诉的人都受理的话.
一个人如果无缘无故骚扰他的邻人,他便要受到邻人所诉请的法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