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历史来看,此封建社会并非从其上世演进之结果,而宁为其倒退。在政治上,它是由于大帝国之失势解体,给予雄霸者在各地方上起来的机会,而使一切零弱者不得不各有所依附以求存。这样,就形成了许多封建集团。虽说自上而下有若干层级,以大统小,以小事大,等差甚严,却不是条理井然的一个体系,而宁为错杂峙立的几团势力。在经济上,它是由于伊斯兰教徒突然出现于历史舞台,征服了地中海东西南三面,使过去为各地文明及商业交通的大动脉,以新月旗与十字架之敌对,而骤告断绝。古代经济遭蛮族残侵而犹存者,乃于是而溃灭。八世纪以来,商业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归没落。继罗马金币而起之新币制,即是与古代经济或去地中海经济断绝关系的证据。同时多脑河、易北河、扎勒河可能的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规的贸易。整个西欧,自8世纪末反拨到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社会生存,完全建筑在土地占有上。国家的军事制度,行政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权便无法保障。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盖又基于此经济事实。(1)(具见HenriPirenne着《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胡伊默译本,商务出版。)于此时,那些封建制度下经济自给自足的大小单位,恰又不期而然构成集团的生活。
所以这一倒退或顿挫,正给欧洲人以培养集团生活之良好机会。其后,商业复兴,都市再起,则于既经养成的集团生活,又启其进步之机。——这是后话,而亦就是前面我们所说“进步的团体生活”之由来。首尾过程,宛然在目。
当时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社会,千余年间前后自有许多变化,各地方尤难尽同。然一般说,就是大地产和庄园制度。兹参考各书略述如次。
据说,大地产平均约包含三百个农场(田舍)或一万英亩,以至更多。他们都是教会或修道院或贵族之所有。如此广大田地,不易接连一起,有时分散很远。虽分散,但具有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在昔商业能运销其生产品,都市提供其日用品时,它以生产兼消费之双重资格参加一般经济活动。此时商业中断,每一大地产构成如人们所称呼“闭关的大地产经济”,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设立作坊自行生产。
全部地产常区分为若干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庄,而在一庄园(manor)管辖之下。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集体社会。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其地主为首领。居民不仅是地主的佃农,更且是他的臣民。从农业上说,却算一种“合伙组织”(shareholdingarrangement),大部分农人连贵族在内,都像是股东。他们之间,虽阶级不同却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与人的关系相处,相互有其权利与义务。不论是自由民或农奴,每人对公众事务有发言权。此外参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样工匠,以及牧羊饲猪养蜂等人。他们亦各有其身分、义务和应享权利。
农民大别为自由民和农奴两种。自由民居极少数;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订契约的。他自有其土地,有权可得脱离团体。他还可以起诉于国王之法庭。其大多数则是农奴。这是只凭惯例的佃户(customarytenant),随附于地面,不得自由离去。全庄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余则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户又恒有其世袭使用之部分,以自养其家小,以纳贡于地主。诸如草原、牧场、森林、沼泽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的。在耕作刈获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户合力为之;即佃户各自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的。磨房、糟房、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饪的灶火,常为公共利用之设备。
在地主贵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务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ailiff),代表农奴并分派他们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还有其他吏员等多人。庄园亦即为一司法单位,其裁判权之大小,视其侵蚀王权而不同。它按照一般习惯及其庄园自来形成之惯例,并取得地主同意,以判决案件,处理内部一切问题。
庄园为社会基层,亦是宗教生活一单位而为教会组织之基层。还里有教堂,有教区牧师。牧师通常是地主和全体居民的朋友,为他们传道,并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礼(洗礼)、坚信礼、婚礼、葬礼种种仪式,及星期祷告、节日宴集或禁食等习惯,范成他们一生中并一年中的社会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们的游戏场;乡村的舞蹈大会,亦常在那里举行。就是那教堂的钟声,亦给他们全体精神上一种维系。
因为全般生活,环绕着地主和教堂为中心,有这般的集团性;所以其一切建筑、自堡垒、邸第、礼拜堂、厅房、住房、农奴的茅舍、各种作坊机房、仓库以至马棚、牛栏等,自都有其内外前后的配合布置,如记载或图画之所示。(1)(参考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何炳松编译《中古欧洲史》,冯雄译《世界文化史》,《各国社会经济史丛书》(以上均商务版)。HayesandMoon合作《中古世界史》,伍蠡甫译本,世界书局版。民十八年着者为《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有云:中国社会一村落社会也;求所谓中国社会者不于三十万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欧洲国家独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则中世封建社会组织之基层。其今之有村落也,则近代资本社会组织之点线。是社会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为社会,固不得谓为村落社会也。正指此意而言。)
以上不厌琐细地说这许多,意在指证西方人在中古农业生活里,实是集团的。像卢作孚先生所说“农业民族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家庭”;像冯友兰先生所说“在未经产业革命地方,无论东方西方都是生产家庭化,一个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由此皆证明其全然不对,他们皆以其所见于中国者,来臆测一般中古社会;还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来解释中国的事情。而不知像中国一家人一家人各自过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根本上在他们所谓“公开耕地制度”(theopenfieldsystem)下,农人们几乎一举手一投足都必是协同的,都不免受约束的,更何有一家为一经济单位的事。甄克斯《社会通诠》上说“古之田法,以族姓乡社为乡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为幺匿者也。”英语幺匿(unit)便是单位的意思。必至近代社会,乃“散乡社之局,成地主之制”,“人得自由,而土地为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