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此其重点果何在中国人的神情,总是从容不迫。这自然是农业社会与工商业社会不同处。然而一个人在家里较之在团体组织中,亦是不同的。就在这宽松自然不甚经意的家人父子生活中,让人的情感发露流行。同时又以其为职业社会之故,在实际生活上使得这一家人相依为命(后详),于是其情感更深相缠结。扩演之结果,伦理的社会就是重情谊的社会。反之,在中国社会处处见彼此相与之情者,在西洋社会却处处见出人与人相对之势。非唯人民与其政府相对,劳工与其业主相对,甚至夫妇两性亦且相对,然此自是两方文化成熟后之情形;溯其来源,皆甚远。西方且另谈。中国之所以走上此路,盖不免有古圣人之一种安排在内,非是由宗法社会自然演成。
这即是说:中国之以伦理组织社会,最初是有眼光的人看出人类真切美善的感情,发端在家庭,培养在家庭。他一面特为提掇出来,时时点醒给人——此即“孝弟”、“慈爱”、“友恭”等。一面则取义于家庭之结构,以制作社会之结构——此即所谓伦理。于此,我们必须指出: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前者如: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得很轻。所谓“因情而有义”之义,正从对方关系演来,不从自己立场出发。后者之例,则如人为口腹之欲,不免置鱼肉于刀俎;狎妓者不复顾及妇女人格,皆是。人间一切问题,莫不起自后者——为我而不顾人;而前者——因情而有义——实为人类社会凝聚和合之所托。古人看到此点,知道孝弟等肫厚的情感要提倡。更要者,就是把社会中的人各就其关系,排定其彼此之名分地位,而指明相互间应有之情与义,要他们时时顾名思义。主持风教者,则提挈其情,即所以督责其义。如古书所云:“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如是,社会自然巩固,一切事可循轨而行。此种安排提倡,似不出一人之手,亦非一时之功。举其代表人物,自是周公孔子。
伦理社会所贵者,一言以蔽之曰:尊重对方。何谓好父亲?常以儿子为重的,就是好父亲。何谓好儿子?常以父亲为重的,就是好儿子。何谓好哥哥?常弟弟为重的,就是好哥哥。何谓好弟弟?常哥哥为重的,就是好弟弟。客人来了,能以客人为重的,就是好主义。客人又能顾念到主人,不为自己打算而为主人打算,就是好客人。一切都这样。所谓伦理者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楚人生相关系之理,而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而已。
我旧着于此,曾说“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1)(见《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第86页,中华书局出版。)今见张东荪先生《理性与民主》一书第三章,论人性与人格,恰有同样的话: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总是把个人认做“依存者”(dependingbeing),不是指其生存必须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种责任,无异为了这个责任而生。
张先生还有一段话,足以印证上面我的说话:我尝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又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chicalsystemoffamilies)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中略)在一个家庭中,不仅男女有别是出于生理,即长幼之分亦成于天然。用这种天然的区别来反映在社会的组织上,则社会便变由各种不同的人们配合而成的了。(见张着《理性与民主》第8页)
此外则费孝通教授最近在伦敦经济学院,一篇《现代中国社会变迁之文化症结》讲演,向英国人以他们的sportsmanship比喻中国的社会结构,其意见亦足相印证。此不具引。
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然在西洋,则正好相反了。张先生书中,把西洋个人观念之渊源,从希腊文化、希伯来文化、罗马法等等说起,极有学术价值。但我们先不说那样远。我只指出它是近代产物,打从中古西洋人生之反动而来。谁都知道,西洋近代潮流主要在“个人之觉醒”。促使“个人之觉醒”者,有二:第一,是西洋中古基督教禁欲主义逼着它起反动,就爆发出来近代之欲望本位的人生;肯定了欲望,就肯定个人。第二,是西洋中古过强的集团生活逼着它起反动,反动起来的当然就是个人了。一面有欲望之抬头,一面个人又受不了那过分干涉;两面合起来,不是就产生人权自由之说了吗?近代以来,所谓“个人本位的社会”,即由这样对中古革命而出现于世。在社会组织上是个人本位;到法律上,就形着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于是在中国弥天漫地是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了。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这真是很好的一种对映。
此其相异,于中西日常礼仪上即可看出。如西洋人宴客,自己坐在正中,客人反在他的两旁。尊贵的客人,近在左右手;其他客人便愈去愈远。宴后如或拍影,数十百人皆为自己作陪衬,亦复如是。中国则客来必请上座,自己在下面相陪,宴席之间,贵客高居上座离主人最远;其近在左右手者,不过是末座陪宾了。寻其意味,我则尊敬对方,谦卑自处;西洋则自我中心,示其亲昵。——这完全是两种精神。
权利一词,是近数十年之舶来品,译自英文rights。论其字之本义,为“正当合理”,与吾人之所尚初无不合。但有根本相异者,即它不出于对方之认许,或第三方面之一般公认,而是由自己说出。例如子女享受父母之教养供给,谁说不是应当的?但如子女对父母说“这是我的权利”,“你应该养活我;你要给我相当教育费”——便大大不合中国味道。假如父母对子女说“我应当养活你们到长大”;“我应给你们相当教育”;——这便合味道了。就是父母对子女而主张自己权利,亦一样不合。不过沿着自幼小教导子女而来的习惯,父母责子女以孝养,听着好像不如是之不顺耳而已。其他各种关系,一切准此可知。要之,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与,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