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好的证明:历史上每值天下大乱,往往有人率宗族戚党入山避乱,遂自成邑落者。如东汉末田畴之事,即其一例。据史书上说:(上略)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谓其父老曰:诸君不以畴不肖,远来相就,众成都邑,而莫相统一,恐非久安之道,愿择贤长者以为之主。皆曰,善。同佥推畴。(中略)曰:畴有愚计,愿与诸君共施之可乎?皆曰,可。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北边翕然服其威信。乌丸鲜卑并各遣译使,致贡遗,畴悉抚纳,令不为寇。(见《三国志·田畴传》)
孙夏峰先生(奇逢)在明末,亦有类似的事迹,不过规模或不逮。又梁任公先生尝述及广东花县人民自全于明末清初之事:吾粤之花县,在明季盖为番禺之瓯脱地。流贼起,其民筑堡寨自卫。清兵入粤,固守不肯剃发,不许官吏入境。每年应纳官课,以上下两忙前汇齐置诸境上,吏临境则交割焉。一切狱讼皆自处理,帖然相安。直至康熙廿一年始纳土示服,清廷特为置县,曰“花县”。(中略)盖有明末遗老二人,如田畴者,为之计划主持。二老临终,语其人毋复固守,民从其言。吾幼时,先父尚能举二老姓名。(下略)(1)(见《饮冰室合集》之专集第18册,《中国文化史》乡治章。)
这在阶级国家是不可能的。试问:若在阶级统治之下,旧统治行将被革命势力推翻,人们不是革命的,便是被革命的,两面正作生死斗争,谁能置身事外?像这整批整批的人超身问题之外,理乱不闻,究应作何解释?陶渊明《桃花源记》,是文章虚构,这却不是虚构。亦正为事实可能有此,乃有人涉笔而成文章。阶级国家不可能有此事,不是阶级国家的中国,在其消极散漫之中,乃一点不希奇。革命虽不能避,乱则可以避。凡我所谓“社会秩序不假强制自尔维持”,我所谓“仿佛将以理性相安代武力统治”,于此见其实例。我所谓“即社会以为国家,二者浑融莫分”,此即其缩影。它较之整个中国,更逼近奥本海末尔所说之“自由市民团体”。中国的特质,在这些事实上充分透露。乱只是乱,不是阶级革命。比而同之,真乃昧昧!
历次外族入主中国时,如元代清代,好像相当构成了阶级统治,元末清末,似亦就近乎阶级革命。其实亦未能如此。外族要自居统治一面,而把中国变成阶级社会,必于两条路中择其一:一是把中国引入较高之工业经济,而自己掌握其资本;二是凭借武力支配一切土地,而把中国逆转到封建之世。假如他们具有近代西洋人之工业文明,则不唯清人以其近三百年之统治,即元人以其不足百年之统治,亦可能在前一路上成功,但他们都不是。他们的文明程度正要受中国同化,哪里能使中国同化于他们?在后一路上,虽元人受中国同化较少,其武力统治较强,其阶级形势较着,然元人一旦北去,中国还是中国,社会卒未因之变质。清人气魄逊于元人,而比较聪明,自愿接受中国文化。他满以为只须自己保持一“统治的武力集团”之地位,一切可以中国之道治中国。不晓得“以中国之道治中国”,其社会构造(这是最主要的)不变,就和自己的打算恰相矛盾,而不得成功。一面虽有“跑马圈地”之事,而在全国比例上微乎其微,以视明代政治势力之支配土地且有逊。一面虽有满汉成见之存,而终须以考试制度登用士人,政治机会之开放不改于前代。(1)(清代中央各官署大小员缺皆汉满平分(清末始废)。外省官吏因无双缺,汉人且常占优势。梁任公《中国文化史》第五章附有顺、康、雍、乾、嘉、道、咸、同、光、宣各省督抚满汉人数比较表,可见。)清祚之久,三倍于元,其故在此。然经济、政治俱未形成垄断,则中国依然一职业社会。只是“八族皆兵”靡饷以自养,日久浸归无用。不过数十年,对内对外用兵即转而依靠汉人。及至洪杨事起,此“统治的武力集团”早已成了废物。即常备汉后(绿营)亦不中用,末后起来稳定其统治者,乃在汉族保卫乡土之乡勇团练(湘军淮军)。试问此时究竟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不亦甚难言乎!
试再就辛亥革命来看,大清帝国是这样大,其统治又这样久,又非遇到对外战争失败那种机会,乃竟于短短三四个月内,轻轻地就给推翻,讵非怪事!此无他,你若以统治被统治两大阶级各为其命运而作最后决斗来看,自然索解不得。那是没有这样容易的。你若晓得:它本未构成阶级统治,全国之中并没有两面确定相反的立场;社会内部形势流动散漫,而救国的民族立场又超过一切;此时革命主力寄于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则通于统治之上层,代表清廷统治各省之封疆大吏,及其所恃为统治之具的武力,原不难于一转念间而赞成革命。则武昌举义,各省纷纷响应,一个月而大势已定。三四个月而完全解决,又何足怪!
异族统治本是造成国家一适当机会,直到异族统治而国家还造不成,则中国是社会而非国家,弥以决定。凡此皆就中国未构成阶级统治一点,阐明其没有革命之理。不过若就革命是“以一新构造代旧构造,以一新秩序代旧秩序”来说,辛亥一役应承认其为革命。它并且是中国封建解体后唯一之革命。自它以前社会构造未曾变过,自它以后,社会构造乃非变不可。克鲁泡特金在其名着《法国大革命史》上说:“一个革命的意义,是在几年之内迅速地扫荡那些已经在地上生了根几千百年的制度,使它倾覆和崩溃。”我们自辛亥以来,确是这样,今天我们尚在此一变革中,而正期待一新构造新秩序之出现。
于此又可指出二千年来所以不见有革命者,实为社会秩序社会构造寄于道德礼俗而非寄于法律制度之故。孟德斯鸠《法意》上说:盖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礼俗者,无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礼俗起于同风,法律本于定制。更定制易,变同风难。变其风者,其事危于更其制也。(见原书第十九卷十二章)
法律制度是国家的(或教会的,如中古教会所有者),而道德礼俗则属个人及社会的。法律制度恒有强制性,而道德礼俗则以人之自喻共喻自信共信者为基础。前者好像是外加的,而后者却由社会自身不知不觉演成。外加的,容易推翻它,自身演成,怎么推翻?凡推翻皆非无端而至,革命必由于矛盾发展。而这里却缺乏了内在矛盾。
何处社会无礼俗?但不像中国径为其社会构造社会秩序之所依托,而法律制度乃仅为其从属。礼俗从属于法制者,矛盾得礼俗之扶持,反之,如中国者,矛盾恰因礼俗而不立。何以言之?它既由阶级分解而使矛盾化整为零,由强变弱,更由伦理互以对方为重之义,而使彼此对立不起来。矛盾即因礼俗之不予承认而不立。由此易得调和妥协,就不致爆发为革命,这固然了。更要紧的,乃在矛盾虽不能就此解消,却使人常常抱着希望,致力于其解消(士人以伦理责勉君民双方,众人以伦理互勉及自勉)。解消得几分,固于礼俗益加肯定,即解消不了,亦归咎在人,谁能因此否定礼俗?这样,就使此共喻共信者数千年历久如一,从无翻案文章。社会构造不变,当然就无革命。法制虽间有变更,在此无关宏旨。盖从不越出传统礼俗范围,变于何有?历史上每次变法改制,皆发之自上,此即证明其变动所系不大。而每次大变乱之发生,亦从不闻其代表一种反对制度的大运动。此又证明其已是变无可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