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人人平等之议,有助于民治,是从正面的,其助力尚小。由基督教而逼出近代政教分离之局,其从反面为助于民治者乃最大。此对照中国即易明白。中国政府主持教化,由亲长对子弟之教导责任衍来,已说于前。而其理性早见,人生观之不同,尤为重要关键。我们从没有人生带来罪恶那种观念;相反地,却以为人具有理性,至德要道不必外求于神,圣贤师表皆与我同类。人生至此,乃一息离不开好学向上,求教寡过。不然,不足以为人。人生而离开向上,既是不可以的,则政又岂可以离开教?无论是政教合一,或以教统政,此时尚贤尊师之不暇,若云少数服从多数,直??匪夷所思。西洋恰不是这样。他们从中古宗教之出世禁欲,反逼出近代人之现世幸福主义,同时政治亦就与宗教分家。所谓政治,不出乎保障私人利益图谋公共福利之云,而一个人的事只有自己亲切清楚,谁能替他作主张?所以事情关涉到谁,只有问谁。事情关涉到大众,就必开会征问各人意见。取舍不一之时,只可少数迁就多数。此即民治之理,原甚平常。民治在西洋虽早有之,而卒必至近代其理大着其制大成者,除由于社会形势发展容另说外,其在理念上实因这种人生观而加强,以共成所谓“近代思潮”之故。但我们的人生理念,自周孔奠其基,却一直未曾变过。抑且宋以后,愈表见一种严肃面孔,贤愚之分看得愈重,多数取决乃愈为设想所不及了。
然须知:中国走不上多数政治之路,固先阻于人生理念之不同于西洋;而近世西洋之走上此路,却正由社会形势演成,并非启导于理念。举例言之,议会制度即不以理念产生,而是西欧国家不知不觉演成之事实。其选举议员之权,亦是被迫一步一步开放给众人,初非根据了平等之理,一上来就行普选制。第九章讲西洋因有阶级而政治乃得日进于民主,就是讲明这种社会形势之发展。读者请参看前文,此不重述。又严译甄克斯《社会通诠》,把近代民治制度初发生种种情形,说得十分明白。惜乎其文太繁,不能具引。只摘一斑,以见其概: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有一议,十人之中为七人之所合,古不以是为可用也。此自今观之,若甚怪者,然事在历史,固无可疑。(中略)古之人无从众之说矣,然未尝无门户党人也。党人者何?一众之人利益相合,而共为所事者也。闻者将曰,既有党人,其争于外者无论已;假有同气之争,非有三占从二之术其何以定之乎?曰,出占探丸均非所用。一议未决,考于旧章;旧章不足,乃为调停。调停不能,唯有战耳。胜者得之,负者噤若。(下略)
凡初民所以决疑定争者,大抵皆出于斗,则选举之争,亦犹是耳。斗而胜,则胜家簇拥其所举者,以贡之于有司。有司受之,书其名以传之于国会。今之报章每及议院之选举,所用之成语皆沿于古初。其争选也,无殊其战也。此非仅借喻而已。盖古之事实流传于文字间也。《中略》故其始出于实斗,浸假乃名为斗,而一党之人胜焉。虽然,何党?曰,使他物而平等也,则必党之最众者。此计数多寡以为胜负之所由也。而出占(vote)之法,亦从之从始。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溺。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使举者异,而众寡之数略均,又无以办也。于是效战阵这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今日国会选举所以不敢以此法行者,恐民将由今之文,而反古之质也。故雍容揖让这术行焉,则出占是尔。
吾党由是而知从众之制,所谓以少数服从多数者,其始乃武健忿争之事,而非出于礼让为国之思,使常决于战斗,则战者才力之高下,将者指挥之巧拙,皆将有胜负之异效。惟用从众之制,前之事皆可不讲。易而易知,简而易从。是以其法大行,用以排难解纷,至于今于废。(见原书第120—122页)
由行而知,先行后知,亦即前说“由外而内,从事到理”,西洋之路,正是如此。甄克斯这种叙出,在文化研究上真是关系非常重要。读者务须好好记取,以后许多讨论均将根据于是。
民治制度绝非单建筑于一种理念之上,还建筑于客观形势之上。今日英美,国事决于国人,盖为其社会形势所决定。认真讲,他们于此亦只行得几分。所差几分,非因理有未明,而实由于其形势还不够。过去中国民治制度之不立,固先阻于其理念之不同,抑亦由其社会形势之有异。此社会形势之异,由中国封建之解体开始,至秦汉乃豁然全露。是追源上去,当又在中国古代贵族阶级之不甚凝固,缺乏封畛。如梁任公所指出的,中国贵族政治从不见有合议机关(如罗马元老院或中古各国之阶级会议),应即其一大特征。而像西欧那样先把政权公开于一个圈内,以为后此民治制度之端萌者,于此遂不可得。无端萌,即无发展,像西洋那样以阶级作阶梯而逐步展开民治者,自亦不可得。——凡此均应请回看第九章所进的。
问题就在阶级缺乏,社会形势浑论不明。特别是秦汉后的中国,阶级以隐于伦理而浑,以化为职业而散,复何有形势之可见?第九章曾指出它不可能有三权分立制度产生,而只能有权力一元化,特置一自警反省之权构于其中,此种政治制度与此种社会形势,相应不离,几同一物而不可分,且永久是这个样子,不会变了。此不会变,盖早伏于其形势无可见之初。——凡此皆言其正面,其负面,便是民治制度之不立。
民治制度在中国建立不起,是固然了。但并非中国人就没有开会集议徇从多数之事。这些事在中国人生活中,亦是寻常易见,初不希罕。即如梁任公所述其家乡自治概况,就不少其例。特别像是所述“江南会”一类经济合作组织,其遇事开会取决多数,盖尤不待言。我们可以模仿前例而说:在中国未尝自由,亦未尝不自由;未尝民治,亦未尝无民治。
四人类文化之早熟在过去几章为讨论某些问题,屡曾说到“理性早启”、“文化早熟”这一类话。但究竟何谓“文化早熟”,本章将予明定其意义。
为行文方便,可接续上文来讲。上文从中西“理念不同”、“形势有异”两面,说明自由、民治所以不见于中国之故。现在我们仍从这两面讨究去。——
我们先从理念上看,将见出中国理念较之西洋恒有所超过,而非不及。例如大家的事要征询大家意见,意见不一之时,只有依从多数。这在中国人何尝不知,何尝不行?只是不十分看重,不那样拘定。因为这固然有理,然而理又岂止此一条?还有更长于此之理在。恐怕不见得任何时候这样行之,都是合理的。《左传》上: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从众?子为大政,将酌于民者也。……《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武子曰:善钧从众(意谓两善相均则从众)。夫善,众之主也。
此即不否认从众之理,但所见更有在从众之外者。取决多数,只算聚讼不休时一个最省事的解决方法。执行起来,容易行得通而已。至于其是否当理,就不得而知。但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其根本要求或在真,或在善,或在美,或在巧(指实用上最经济有效者),统可名曰当理。人类理性一天一天开发,此根本要求愈来愈明强。那不问是否当理,糊里糊涂从多数的办法,将不为人所取。近今西洋立法,时或舍民意而取专家。(1)(旧着《乡村建设理论》第154—159页,论及开会取决多数,曾引近今西洋之“专家立法”“技术行政”为例,可参看。)乍看形式似舍多数而依少数,其实专家所为正所以达成民意。栾书所云“夫善,众之主也”,正是说:善为众所宗生,民意本在求善。拘定要从众者,或反不如尊尚贤智之合理。此实为民治制度之进步,夫岂民主精神之取消?民有民享之理,中国人充分见到,顾不以民治制度行之者,并非见不及此,盖从乎理性所见又超过了一步。中国,乃是病在高明,非失之愚笨,这是最应当记取的。
再例如一个人在中国只许有义务观念,而不许有权利观念,乃起因于伦理尊重对方,反而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虽亦不免于被压抑被抹杀,但其压抑抹杀之者,是“理”而非“法”。其义务乃本于情义而自课者,初非外来强权之所加,是道德上之义务,非法律上之义务。各人站在自己立场则相争,彼此互为对方设想则相让。中国实吃亏在讲礼让,看对方重于自己,超过了“承认旁人”那句话,与起因在不顾旁人者适相反。近代西洋人既由相争而达于互相承认,两得其平,此时乃信有非中国之所及者。然其不及,原从有所超过而来,并不是因不及而不及的。如我所见,中国不及西洋之处,一切皆同比例。这又是希望读者记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