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一二,一八)
(1)中华革命党通告党员,预防袁世凯之离间手段,及不宣誓入党之旧党员对孙中山之诋评。
(2)袁世凯于总统府设翊卫处。
(3)山东峄县中兴煤矿发火,死四百九十九人。
2.2(一二,一九)
(1)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与日使日置益、参赞小幡酉吉开始会议二十一条问题。
(2)政事堂通告严禁外交人员及各部院录事泄露中日交涉消息。
2.3(一二,二0)
(1)日外相加藤告陆宗舆,第一至第四号各条,谓系最低限度要求,盼袁世凯与日本相结,并为自身考虑,以安定国内秩序。
(2)日外务省否认有侵害中国领土完整及外国在华权利之要求(2.6大隈复面告美大使Guthrie)。
(3)梁启超论中日交涉,谓日人若为解决悬案,政府应开诚布公谈判,不妨稍屈己见,若属新要求,则无谈判余地(本日京报刊出)。
2.4(一二,二一)
(1)日本以二十一条(一至四号)通知法俄。
(2)参政院第二届开院会。
2.5(一二,二二)
(1)中日二次会议,日使责问消息外泄。陆征祥允商第一、第二两号。
(2)外交部派员赴广东勘澳门界。
2.8(一二,二五)
(1)日本以二十一条(一至四号)通知美国务院。
(2)美总统函芮恩施,对中日谈判暂不干涉。
(3)日置益访陆征祥声称日本决贯彻其要求条款,盼以诚意进行谈判。
(4)任命孟宪彝为吉林巡按使。
2.9(一二,二六)
(1)曹汝霖告日置益,除第一、第二号外,并允商第三、第四号(2.10又访日置,请早日开议)。
(2)日外相加藤答英国泰晤士报记者,除第一至第四号外,尚有其他项目。
2.10(一二,二七)英以日本未将二十一条第五号见告,表示遗憾。
2.11(一二,二八)
(1)曹汝霖告小幡酉吉,拒绝商谈第五号。
(2)日使日置益以二十一条之第一号及第二、三、四号之一部分通知美使芮恩施。
(3)北京英记者端讷将二十一条原件发出。
(4)东京中国留学生大会反对二十一条要求。
(5)驻荷公使唐在复签字于万国禁烟会议决办法。
2.12(一二,二九)
(1)曹汝霖赴日使馆,面交第一次修正案。
(2)陆宗舆晤加藤,加藤坚持商谈第五号条款。
(3)袁世凯任命梁启超为政治顾问(3.31复派令考察沿江各省司法教育事宜,均未受命)。
2.16(一,三)
(1)日置连访陆征祥,迫令对第五号作议或不议之答覆(昨日已晤谈一次)。
(2)日本内阁通过对华要求新案。
2.17(一,四)
(1)日置电日本外务省,主先退还中国之修正案,示以最后决心,迫令中国对第五号先允作大体的商议。
(2)中国露出二十一条要求全文。
(3)山西垣曲兵变。
2.18(一,五)加藤电日置主先循外交常规谈判,暂勿采断然处置。
2.19(一,六)中国驻美公使以二十一条全文通知美国务院。
2.20(一,七)任命陈宧会办四川军务(冯玉祥、伍祥桢、李炳之三旅随行),唐在复暂代参谋次长。
2.21(一,八)
(1)曹汝霖访日置商重开会议。
(2)新华储蓄银行开幕(梁士诒等发起)。
2.22(一,九)
(1)日本以二十一条之第五号七款通知美国,谓仅为请求或希望,并非要索(2.20美曾对日询问)。
(2)英对日表示,希望尊重英国在华既得权利,及中国独立。
(3)中日第三次会议,就中国第一、二、三号修正案,争辩德国在山东权益处理问题。
(4)甘肃平凉兵变。
2.25(一,一二)
(1)中日第四次会议争辩烟潍铁路与山东开埠问题,及南满东蒙问题。
(2)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通电否认假借外力,图谋革命,声称当谨守绳墨,不危及邦家(后熊克武、林虎、李根源等亦有相同表示)。
2.26(一,一三)日人在山东金岭镇敷设轻便铁道。
2.28(一,一五)中日第五次会议(续议山东开埠,烟潍铁路及南满东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