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和第七
  問曰:凡合和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須根莖,或須花實,依方煉治,極令凈潔。然後升合秤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則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依方分,使諸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安利五臟,於病無所增劇。例曰:諸經方用藥,所以熬煉節度,皆腳注之,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秤之以充用,不得生秤。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內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礜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揚訖,內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乃服。
  凡揚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內揚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乾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復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椒等,入湯不?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揚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內餘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剉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厚朴、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裹有味者秤之。茯苓、猪苓,削除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槌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乾,乃秤之。薤白、葱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韋、辛夷,拭去毛,辛夷又去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唯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伏去沙土,乾灑,緩酒漬,經一宿灑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乾,搗之,須使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厚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禳,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煻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秤之。唯薑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秤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秤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篩之,須盡,又內臼中,依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并搗破。
  凡用麥糵、麯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烟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內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貓等諸蟲,皆去翅足,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僵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內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內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并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左:
  朱砂熟入酒雌黃雲母陽起石入酒礬石入酒硫黃入酒鍾乳入酒孔公孽入酒礜石入酒銀屑白堊銅鏡鼻胡粉鉛丹鹵鹹入酒石灰入酒藜灰
  右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狼毒毒公鬼臼莽草蒴藋入酒巴豆躑躅入酒皂莢入酒雚菌藜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