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賦篇一
  湯成烈
  陸敬輿曰。國家之賦稅也。必先之以厚生之業。而後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則不征。非土之所有則不貢。謂之通法。案唐之制賦。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凡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輸粟二石。謂之租。每戶出絹若綾若絁共二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