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尺证反。传,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玄鸟》之卒章,言成汤、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种之禄,於是乎荷负之。言天禄皆归,故得而荷负也。今穆公立殇公亦得其宜,故殇公宜荷其禄,《诗》之意其是此事之谓乎!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之代,契为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汤,王有天下,遂以商为代号。后世有武丁者,中兴贤君,时有作诗颂之者,谓之《商颂》,美汤与武丁能荷天禄。今殇公亦荷天禄,与《诗》义同,故引以证之。《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卢盟在春秋前。卢,齐地,今济北卢县故城。庚戌,郑伯之车偾于济。既盟而遇大风,传记异也。十二月无庚戌,日误。○偾,弗问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云:“偾,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车踣而入济,是风吹之队济水,非常之事,故云传记异也。《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荣。”《释例》曰:“济自荧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检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据当时所见,载於《释例》,今一皆依杜。虽与《水经》乖异,亦不复根寻也。庚戌无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经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经书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计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长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则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得臣,齐大子也。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处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吕,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齐,太公之后灭矣。案《齐世家》,庄公生僖公。东宫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记·十二年诸侯年表》,卫庄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齐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则庄姜必非齐僖公之女,盖是庄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系得臣者,见其是适女也。得臣为太子,云常处东宫者,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宫,太子常处东宫也。或可据《易·象》:西北为乾,乾为君父,故君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故太子在东宫也。
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硕人》诗,义取庄姜美于色,贤于德,而不见答,终以无子,国人忧之。○为音于伪反。
[疏]“所为赋《硕人》也”。
○正义曰: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馀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
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陈,今陈国陈县。○妫,九危反。
[疏]“又娶于陈”。
38
○正义曰:《陈国侯爵谱》云:“妫姓,虞舜之后。当周之兴,有虞遏父者为周陶正。武王赖其利器用,与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满,封於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获麟之岁也。二十四年,楚灭陈。”此当桓公时。二妫,盖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已子。妫,陈姓也。厉、戴皆谥。虽为庄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妫陈”至“未定”。
○正义曰:谥法:“暴慢无亲曰厉。”典礼:“无愆曰戴。”是皆谥也。石碏言:“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请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卫世家》言立完为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嬖,亲幸也。○吁,混于反。嬖,必计反。贱而得幸曰嬖。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石碏,卫大夫。○好,呼报反。禁,居鸩反,一音金。恶,乌路反。碏,七略反。弗纳於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言将立为太子,则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缘宠而为祸。○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纳”至“过也”。
○正义曰:骄谓恃已陵物,奢谓夸矜僣上,淫谓耆欲过度,泆谓放恣无艺。此四者之来,从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过从邪起”,是也。刘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为之不已,将至於邪。邪谓恶逆之事。”刘又难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过?若从邪起,何须云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宠禄岂是邪事,四者得从而来乎?且言弗纳於邪,惧其缘骄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后骄也。”
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鲜矣。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则必恨,恨则思乱,不能自安自重。○夫音扶,发句之端,后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鲜,息浅反,少也。
[疏]“夫宠而”至“鲜矣”。
○正义曰:恃君宠爱,未有不骄。亦既骄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强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释言》
云:“眕,重也”。言恨则思乱,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宠而必骄,降而必憾,言其势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骄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难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鲜训少。以一鲜总四事,言四事皆鲜也。
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小国而加兵於大国,如息侯伐郑之比。○妨音芳。少,诗照反。长,丁丈反。
间,间厕之间,下同。比二反。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臣行君之义。
[疏]“贱妨”至“破义”。
○正义曰:贱妨贵,谓位有贵贱。少陵长,谓年有长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是贱人而妨贵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夺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长也。齐东郭偃、棠无咎专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强,是疏远而间亲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宠,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间旧臣也。息伐郑,曹奸宋,是小国而加大国也。陈灵、蔡景奸秽无度,是邪淫而破正义也。妨谓有所害。陵谓加尚之。间谓居其间使彼疏远也。加亦加陵。破谓破散。淫义不两立,行恶则破善,故言破也。
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老,致仕也。四年经书州吁弑其君,故传先经以始事。○去,起吕反,下同。弑音试。先,悉荐反。
[疏]“去顺效逆”。
○正义曰:州吁於逆则少陵长,於顺则弟不敬,是去顺效逆也。六顺、六逆,因事广言,非谓州吁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义曰:《礼》:“七十而致事”,言还其所掌之事於君也。传之初始有此故言传先经以始事。馀不注,从可知也。
【经】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无传。书“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国本都陈留雍丘县。推寻事迹,桓六年,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迁都淳于;僖十四年,又迁缘陵;襄二十九年,晋人城杞之淳于,杞又迁都淳于。牟娄,杞邑,城阳诸县东比有娄乡。○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於用反。)[疏]“莒人”至“牟娄”。
○正义曰:《谱》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东楼公而封之於杞,今陈留雍丘县是也。九世及成公,迁缘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见《春秋》。湣公六年,获麟之岁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灭杞。”检杞於此岁己见於经,桓二年有“杞侯来朝”,庄二十七年有“杞伯来朝”,於传并无号谥,又不书其卒。
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谥乃见於传。未知此年杞国定是何君,当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娄,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后,常为莒邑。
39
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晋,传称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齐侯伐晋,传称取朝歌:并书伐不书取。此伐、取两书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并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郓,书“取”不书“伐”;昭十年伐莒取郠,书“伐”不书“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郓逆服,故书取不书伐;十年晋以取郠讨公,故书伐不书取。其伐国围邑,书围以否,亦从告也。
○注“书取”至“娄乡”。
○正义曰:襄十三年传例曰:“凡书取,言易也。”知此书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陈留郡县,故杞国,武王封禹之后东楼公。”是杞本都陈留雍丘县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县。”应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传》曰:淳于公如曹。”臣瓒案:
“州,国名,淳于,国之所都。”此淳于县於汉属北海郡,晋时属东莞郡。故《释例·土地名》云:“州国都於东莞淳于县。”以雍丘、淳于虽郡别而竟连也。桓五年传称:“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六年春“实来”,虽知其国必灭,不知何国取之。襄二十九年晋帅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数赵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国之都也。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不知从何而迁,故云“淳于公亡国,疑似并之”,而迁居其地。僖十四年又从淳于而迁於缘陵。襄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而迁於淳于。以无明文,疑不敢质,故言“推寻事迹”,似当然也。若然淳于为杞所并,定似不虚,而迁都淳于未有事迹。自雍丘而迁缘陵,亦可知矣。而且必言迁都淳于。又从淳于迁缘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国,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则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缘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国易者则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类是也,故不须加“伐”於上。若其伐国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国之邑,是以虽易亦加“伐”,文则“伐杞取牟娄”、“伐邾取须句”之类是也。成二年“取汶阳田”,乞师盟主,兴兵伐齐,得邑既难,而亦书“取”者,因其伐齐,晋使还汶阳之田,鲁不加兵,故书“取”,从易也。刘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规杜氏,非也。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称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无月。○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称臣”至“无月”。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注云:“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然则此称州吁之名,称臣弑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无道,而州吁为贼也。
州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者,传文更无褒贬,直是告辞不同,史有详略耳。公子虽复非族,而文当族处,《春秋》书族以否,大有乖异,故杜备言之。《释例》曰:“寻案《春秋》诸氏於之称,甚多参差,而先儒皆以为例。欲讬之於外赴,则患有人身自来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赐族为说。弑君不书族者四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氏以为弑君取国,故以国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国,而独称公子宋督,贾氏以为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案传自以先书弑君见义,不在於氏也。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
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执杀大夫不书族者二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氏皆以为陋。案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称氏族,无为独於此二人陋也。欲以为通例,则有若此之错。欲以为无义例,则传曰?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之文,炳然着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遗也。斯盖非史策旧法,故无凡例。当时诸国,以意而赴,其或自来聘使者,辞有详略。仲尼修《春秋》,因采以示义。义之所起,则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经从称季。传曰:蔡人嘉之,书崔氏。传亦曰:且告以族,明皆从其本也。书司马华孙来盟,亦无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则总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当以名氏备书於经。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文不直言鲁人,故异於外也。若无褒无贬,传所不发者,则皆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经之所书无常比例。褒则或书官,或书氏;贬则或称人,或去族。既无定例,明非旧典。仲尼有所起发,则刊正旧史,无所褒贬,则因循故策。仲尼改者,传辨其由。传所不言,则知无义。
正是史官自有详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则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则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
虽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长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则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经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内,不是字误,故云有日而无月。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经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无月,经有比类,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者,草次之期,二国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也。清,卫邑,济北东阿县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义曰:《曲礼下》云:“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於郤地曰会。”然则会者豫谋间地,克期聚集,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示威於众,各重其礼。虽特会一国,若二国以上,皆称会也。遇者或未及会期,或暂须相见,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时宋、鲁特会,欲寻旧盟,未及会期。卫来告乱,故二国相遇。若三国简礼亦曰遇。故庄四年“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是也。《曲礼》称“未及期而相见”,指此类也。《周礼》“冬见曰遇”,则与此别。刘贾以遇者用冬遇之礼,故杜难之。《释例》曰:“遇者,仓卒简仪,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礼》?诸侯冬见天子曰遇?,刘氏因此名以说《春秋》,自与传违。案《礼》?春曰朝,夏曰宗,秋40
曰觐,冬曰遇?,此四时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礼》。冬见天子,当是百官备物之时,而云遇礼简易;经书?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妇呼夫共朝,岂当复用见天子之礼?於理皆违。”是言《春秋》之遇与《周礼》冬遇异也。草次,犹造次。造次,仓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公子翚,鲁大夫。不称公子,疾其固请,强君以不义也。诸外大夫贬,皆称人,至於内大夫贬,则皆去族称名。於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鲁之卿佐,不得言鲁人,此所以为异也。翚、溺,去族,传曰“疾之”,叔孙豹则曰“言违命”,此其例也。○翚,许归反。强,其丈反。去,起吕反,下同。溺,乃历反。
[疏]注“他国”至“鲁人”。
○正义曰: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及“齐侯伐我北鄙”,及“我师败绩”,然鲁事皆得称“我”,则已之卿佐被贬,亦可称“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国之辞,故对他称我;鲁人出会他国,上未有他国之文,不可发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州吁弑君而立,未列於会,故不称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陈地,水名。○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於诸侯会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子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是。宣公杀恶取国,纳赂於齐以请会,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於濮,谓死於水旁也。《释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阴,至高平钜野县入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於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卫人逆公子晋而立之,善其得众,故不书入於卫,变文以示义。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卫人”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於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传】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宿盟在元年。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修先君之怨於郑,谓二年郑人伐卫之怨。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纳急子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子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於父在之时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
而求宠於诸侯,以和其民。诸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复讨,故欲求此宠。○篡,初患反。复,扶又反,下文复伐同。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害谓宋公子冯。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言举国之赋调。○从,才用反。
调,徒吊反。宋人许之。於是陈、蔡方睦於卫。蔡,今汝南上蔡县。
[疏]注“蔡今”至“蔡县”。
○正义曰:《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见诛。其子蔡仲,成王复封之於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子声侯四年,《春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自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41
“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公问於众仲曰:“卫州吁其成乎?”众仲,鲁大夫。对曰:“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乱。乱谓阻兵而安忍。以乱,犹治丝而棼之也。丝见棼缊,益所以乱。○棼,扶云反,乱也。缊,於云反。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恃兵则民残,民残则众叛,安忍则刑过,刑过则亲离。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曰: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杀过度也。
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必不免矣。”○戢,庄立反。
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乞师不书,非卿。公辞之。从众仲之言。羽父请以师会之,羽父,公子翚。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
[疏]“故书”至“疾之也”。
○正义曰:案元年传:“邾人、郑人盟于翼。公子豫请往,公不许,遂行。”彼则不书,又不加贬责;此公子翚之行,公亦不许,而书於经,又加贬责者;公子豫,公不许,私窃而行;翚师强梁,固请公,事不获已,令其出会,故以君命而书,又加贬责。
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时郑不车战。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於石子。石子,石碏也,以州吁不安谘其父。石子曰:“王觐为可。”
[疏]“王觐为可”。
○正义曰:於王处行觐礼,此事是为可也。
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於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八十曰耄。称国小已老,自谦以委陈,使因其往就图之。○觐,其靳反,见也。朝,直遥反,后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浅反,一音必殄反。耄,毛报反。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请卫人自临讨之。○莅音利,又音类,临也。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明小义则常兼子爱之。○獳,奴侯反。
恶乌路反。与焉,音预。
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公子晋也。○邢音刑,国名。
[疏]“宣公即位”。
○正义曰:贼讨乃立,自继前君,故不待逾年也。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经】五年,春,公矢鱼于棠。(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书棠,讥远地也。今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鲁侯观鱼台。)[疏]注“书陈”至“鱼台”。
○正义曰:陈鱼者,兽猎之类,谓使捕鱼之人陈设取鱼之备,观其取鱼以为戏乐,非谓既取得鱼而陈列之也。其实观鱼而书陈鱼者,国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则不当亲行,公故遣陈鱼而观其捕获,主讥其陈,故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传曰“非礼也,且言远地”,故知书棠,讥远地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
秋,卫师入郕。将卑师众,但称师,此史之常也。○郕音成,国名。将,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为夫人。诸侯无二嫡,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也。公问羽数,故书羽。妇人无谥,因姓以名宫。○嫡,丁历反。为别,于伪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义曰:三年之内,木主特祀於寝宫。庙初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祭以安神也。祭则有乐,故初献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献者奏也,奏进声乐以娱神也。六羽谓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宫”。
○正义曰:“考,成”,《释诂》文也。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税亩”,杜云“遂以为常,故云初”。杜於此不解“初”义,明不与彼同。故《春秋》之经有文同事异,如此之类是也。注以祭文不见,故辨之云:“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以其与“献羽”连文,知“考”谓祭以成之,非谓始筑宫成也。又解立宫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虽不以为夫人,有欲以为夫人之意。礼,“诸侯不再娶”,於法无二适。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享祭之所。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丧毕即应入庙。至此始成宫者,仲子立庙本非正法。丧服既终,将为吉祭,主无祭处,始议立之,故晚成也。传云“始用六佾”。不书“佾”而书“羽”者,以公问羽数,故书羽也。妇人法不当谥,仲子无谥,故因姓42
以名宫也。立宫必书於策,羽则非当所书,善其复正,故书之。传载众仲之对,而言公从之,是其善之意也。为书六羽,故言考宫,言其因考以献羽也。若不为羽,当云立仲子之宫,如立武宫、炀宫然,不须言考也。《礼·杂记》下云“成庙则衅之”,“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以庙则当衅,寝则当考。此庙言考者,考是成就之义。庙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寝则生人所宅,饮食以成之。《杂记》注云“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是也。庙成衅之者,尊而神之,盖木主未入之前已行衅礼也。案《杂记》衅庙之礼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
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是衅庙之礼。此言考宫献羽,自为主已入庙,则祭以成之,非衅礼,与彼异也。故《公羊传》曰:“考宫者何?考犹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谓祭为考也。服虔云:“宫庙初成,祭之,名为考。
将纳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坚之。”其意谓考即是衅也。案《杂记》,衅庙之礼,止有鸡羊;既不用乐,何由献羽?
言将纳仲子之主,则是仍未入宫。然则作乐献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宫,唯当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苏氏云:不称夫人宫者,桓宫、僖宫不言公,则仲子例不合称夫人宫也。不称庙而言宫者,於经例周公称大庙,群公称宫,故仲子依例称宫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坏”,大庙称室者,谓大庙之室屋坏耳。若传文,则大庙或称宫,即“大宫之椽”是也,群公或称庙,即“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是也。
邾人、郑人伐宋。邾主兵,故序郑上。
[疏]注“邾主”至“郑上”。
○正义曰:天下有道,诸侯不得专行征伐。春秋之时,专行征伐,以其不禀王命,故以主兵为首。虽小国主兵,即序於大国之上,欲见伐由其国,善恶所归故也。虽大夫为主,国君从之,亦序主兵於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注云:“传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经书?人?者,耻不得志。以微者告,犹序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国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无传。虫食苗心者为灾,故书。○螟,亡于反。
[疏]注“虫食”至“故书”。
○正义曰:《释虫》云:“食苗心,螟。食叶,<虫貣>。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
李巡曰:“食禾心为螟,言其奸冥冥难知也。食禾叶者,言其假貣无厌,故曰<虫貣>也。食其节者,言其贪狼,故曰贼也。食其根者,言其税取万民财货,故曰蟊也。”孙炎曰:“皆政贪所致,因以为名。”郭璞曰:“分别虫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孙炎以政致为名,舍人、郭璞以食处为名。陆机《疏》云:“旧说螟、<虫貣>、蟊、贼,一种虫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虫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虫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君亲吊之而不书者,吊丧问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贬,如此小事,例皆不书。葬若国家所营,则亦不可不书。大夫之葬,皆臣子自为,非公家所及,事不关国,无以得书葬也。他国之君书葬者,遣使往会,须书君命故耳。
宋人伐郑,围长葛。颍川长社县北有长葛城。
【传】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臧僖伯,公子彄也。僖,谥也。大事,祀与戎。○观鱼者,本亦作渔者。)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材谓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也。器用,军国之器。)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言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则为不轨不物,乱败之所起。○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数也。)[疏]“观鱼者”。
○正义曰:《说文云》:“渔,捕鱼也。”然则捕鱼谓之鱼。《天官》:“惇人,掌以时惇为梁。”“凡惇者,掌其政令。”是谓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也。○“臧僖”至“败也”。
○正义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者,物谓事物,旌旗车服之属。若其为教战祭祀等大事,故布设陈列则可。如其细碎盘游,虽陈其物,不堪足以讲习大事。止谓不为大事而陈此物,故云不足以讲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者,材谓皮革齿牙之属。若其为饰器用,故狩猎取材则可。如其因游宴戏乐,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备饰器用。止谓不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备器用也。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已而行之,以法驱民而纳之於善,故云“人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於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准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炫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43
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观之。捕鱼不足以教战陈,鳞甲不足以为器用,人君不宜观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轨,举动不顺器服,不当其物,上下无章,如是则谓之荒乱之政也。乱政数行,国家之所以祸败也。其意言鱼非讲事,是不轨;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观鱼,是为乱国之政,祸败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轨量,正谓顺时狩猎以教习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谓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以习威仪”,覆此讲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则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别言川泽之实,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观鱼,辞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与戎”。
○正义曰: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彄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盖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知大事,祀与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鸟兽之肉,不登於俎”故也。刘炫云:“田猎止教戎,而言祀者,猎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庙器?,见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义曰:车马、旌旗、衣服、刀剑,无不皆有法度。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广言之也。器不当法,用非其物,则为不轨不物,政不在君,则乱败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蒐,索,择取不孕者。苗,为苗除害也。狝,杀也;以杀为名,顺秋气也。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蒐,所求反,索也。狝,息浅反,《说文》作<狝土}。《谷梁传》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证反,为苗,于伪反。
[疏]注“蒐索”至“择也”。
○正义曰:《尔雅·释天》四时之猎名与此同,说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礼·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其名亦与此同。郑玄解苗田与此小异,言“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孙炎亦然。桓四年《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与《礼》异,又复夏时不田。
《谷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与《礼》异者,良由微言既绝,曲辨妄生。
丘明亲受圣师,故独与《礼》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集诸学士作《白虎通义》,因《谷梁》之文为之生说,曰:“王者、诸侯所以田猎何?为苗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春谓之田何?春,岁之本,举本名而言之也。夏谓之苗何?择其怀任者也。
秋谓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谓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时之田,总名为田何?为田除害也。”案:苗非怀任之名,何云“择去怀任”?秋兽尽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虽名通义,义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礼》、《左传》、《尔雅》之文而为之说,其名亦有意焉。虽复春猎,获则取之,不能择取不孕;夏猎所取无多,不能为苗除害。为因时异而变文耳。谓之猎者,蔡邕《月令章句》云:
“猎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农隙以讲事也。各随时事之间。○隙,去逆反。
[疏]注“各随时事之间”。
○正义曰:隙训间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简选间日。虽则农月,必有间时,故曰随时事之间也。仲冬,农之最隙,故大备礼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虽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大习。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整也。
旅,众也。○振,之慎反,整也。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虽四”至“众也”。
○正义曰:虽每年常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一大习,犹如四时常祀,三年而复为禘祭,意相类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讯是整理之义,故振为整也。“旅,众也”,《释诂》文。治兵振旅,坐作进退,其礼皆同。所异者,唯长幼先后耳。《释天》云:“出为治兵,尚威武也;入为振旅,反尊卑也。”孙炎曰:“出则幼贱在前,贵勇力也;入则尊老在前,复常法也。”庄八年《谷梁传》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公羊传》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是其礼同也。”何休《公羊》为“出曰祠兵”,休云:“杀牲飨士卒。”郑玄《诗》笺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见本异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时教之,但於三年大习,详其文耳。《周礼》“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时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众,专心於农;秋即缮甲厉兵,将威不轨:故异其文耳。
归而饮至,以数军实,饮於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数,所主反,注同。械,户戒反。
44[疏]注“饮於”至“获也”。
○正义曰:桓二年传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彼饮至在庙,知此言饮至,亦饮於庙也。军之资实,唯有车徒、器械,猎则有所获。《诗序·车攻》美宣王“修车马,备器械”,“因田猎而选车徒”,故知数军实者,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说文》
云:“械,器之总名。”虞喜云:“器械谓铠甲、兜鍪也。”宣十二年传言:楚国“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传曰:“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二注并云“军器”,不言“车徒及所获”者,彼无猎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车服旌旗。
[疏]注“车服旌旗”。
○正义曰:《周礼·巾车职》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职》曰:“凡兵事,韦弁服”,“凡甸,冠弁服”。
郑玄云:“甸,田猎也。”计田猎当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习兵大礼,不宜乘田车,服田服,天子盖乘革路,服韦弁也。
在军君臣同服,公卿以下盖亦乘兵车、服兵服也。其旌旗,则尊卑异建。治兵之礼,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马职》
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旗,军吏载旗,师都载<巾亶>,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遂以狝田。”
郑玄云:“军吏,诸军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旐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旟者,以其属卫王也。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然则治兵旌旗,当如《司马职》文也。按《司常职》云:“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旗,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计大阅治兵,俱是教战,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郑玄云:“凡颁旗物,以出军之旗则如秋,以尊卑之常则如冬。”“大阅备军礼,而旌旗不如出军之时空辟实。”然则大阅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军之礼。此“三年治兵”与“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当不异。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马职》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马职》“教治兵”,“王载大常”,所以《巾车》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为王田,春夏则大麾,秋冬则大常,旌旗所用虽如治兵之时,然王若亲军,则建大白。
明贵贱,辨等列,等列,行伍。○辨,如字,又方免反,别也。行,户郎反。顺少长,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少,诗照反,注皆同。长,丁丈反,下注同。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庙器。○鸟兽之肉,一本作其肉。俎,庄吕反。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谓以饰法度之器。
[疏]“鸟兽”至“於器”。
○正义曰:《说文》云:“革,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则有毛为皮,去毛为革。《周礼》掌皮“秋敛皮,冬敛革”,以其小异,故别时敛之,散文则皮、革通也。颔上大齿谓之为牙。鸟翼长毛谓之为羽。齿、牙、毛、羽各自小异,故历言之也。“登於俎”,谓升俎以共祭。“登於器”,谓在器以为饰。诸器之饰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庙器”。
○正义曰:飨燕之馔,莫不用俎,独言宗庙器者,明田猎取禽,主为祭祀,若止共燕食,则公亦不为。下注云“法度之器”,其义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举。登训为升。服虔以上“登”为“升”,下“登”为“成”。二“登”不容异训。且云“不成於器”,为不辞矣。又器以此物为饰,宁复待之乃成也?《周礼·惇人》:“凡祭祀,共其鱼之鲜槁。”特牲、少牢,祭祀之礼,皆有鱼为俎实。“肉登於俎,公则射之”,而以观鱼为非礼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谓妄出游猎,虽取鸟兽,元不为祭祀。不登於器,亦谓盘游,元不为取材,以饰器物。今公观鱼,乃是游戏,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虽君所亲,至於庶羞杂物,细小之伦,虽为祭祀,亦君不射。《礼》
水土之品,笾豆之物,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岂皆公亲之也?刘炫云:“此言田猎之时,小鸟、小兽,则公不射。虽讲事而田,尚不射小物,况鱼非讲事,不宜辄举。”不谓登俎之物皆公所亲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言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是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射,食亦反。皂,才早反。舆音馀。猥,乌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义曰:山林之实,谓材木樵薪之类。川泽之实,谓菱芡鱼蟹之属。此皆器用之所资,须贱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亲及之也。此虽意谏观鱼,而广言小事,故注云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非诸侯所亲也。杂猥,谓诸杂猥碎也。资,谓器之资财待此而备,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谷梁传》曰:“《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公观之,非正。”与此同也。若然,《月令》:季冬“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尝鱼,先荐寝庙”。彼《礼》“天子亲往”,此讥公者,彼以“时鱼絜美”,取之以荐宗庙,特重其事。天子亲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为戏乐。隐公观鱼,志在游戏,故讥之也。
公曰:“吾将略地焉。”孙辞以略地。略,总摄巡行之名。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行,下孟反。
[疏]注“孙辞”至“否矣”。
45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又十六年传曰:“谋鄫且东略也。”略者,巡行之名也。公曰“吾将略地焉”,言欲案行边竟,是孙辞也。若国竟之内,不应讥公远游。且言“远地”,明是他竟也。《释例》曰:“旧说棠,鲁地。据传公辞欲略地,则非鲁竟也。”《释例·土地名》:“棠在鲁部内,云本宋地,盖宋、鲁之界上也。”
遂往,陈鱼而观之。陈,设张也。公大设捕鱼之备而观之。○捕音步,一音搏。僖伯称疾,不从。书曰“公矢鱼于棠”,非礼也,且言远地也。矢亦陈也。棠,鲁地竟,故曰远地。○从,才用反。竟音境。
[疏]注“矢亦陈也”。
○正义曰:《释诂》云:“矢,陈也”。
曲沃、庄伯以郑人、邢人伐翼,曲沃,晋别封成师之邑,在河东闻喜县。庄伯,成师子也。翼,晋旧都,在平阳绛邑县东。邢国在广平襄国县。○沃,乌毒反。
[疏]注“曲沃”至“国县”。
○正义曰:《晋国侯爵谱》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后也。成王灭唐而封之。今大原晋阳县是也。燮父改之曰晋。燮父孙成侯徙都曲沃,今河东闻喜县是也。穆侯徙都绛。鄂侯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定公三十一年,获麟之岁也。出公八年,而《春秋》
之传终矣。出公十七年卒。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韩、赵、魏灭晋也。”《地理志》云:“河东闻喜县,故曲沃也”。“武帝元鼎六年行过,改名。”应劭曰:“武帝於此闻南越破,改曰闻喜。”《志》又曰:“赵国襄国县,故邢国。”然则於汉属赵国,於晋属广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随。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晋内相攻伐,不告乱,故不书。传具其事,为后晋事张本。
曲沃及翼本末见桓二年。随,晋地。○传具,一本作传。见,贤遍反。
夏,葬卫桓公。卫乱,是以缓。有州吁之乱,十四月乃葬。传明其非慢也。
四月,郑人侵卫牧,牧,卫邑。经书“夏四月葬卫桓公”,今传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郑人侵卫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后,故不复备举经文。三年“君氏卒”,其义亦同,他皆仿此。○牧,州牧之牧,徐音目。以报东门之役。东门役在四年。卫人以燕师伐郑。南燕国,今东郡燕县。○燕,於贤反,国名。
[疏]注“南燕”至“燕县”。
○正义曰:燕有二国,一称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别之。《世本》:“燕国姞姓。”《地理志》:东郡燕县,“南燕国,姞姓,黄帝之后”也。小国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庄二十燕仲父见传耳。
郑祭足、原繁,泄驾以三军军其前,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燕人畏郑三军,而不虞制人。北制,郑邑,今河南城皋县也,一名虎牢。○泄,息列反。曼音万。六月,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二公子,曼伯、子元也。君子曰:“不备不虞,不可以师。”
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春,翼侯奔随,故立其子光。
卫之乱也,郕人侵卫,故卫师入郕。郕,国也,东平刚父县西南有郕乡。○父音甫。
[疏]注“郕国”至“郕乡”。
○正义曰:《史记·管蔡世家》称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后世无所见”。既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文十二年郕大子朱儒奔鲁,书曰“郕伯来奔”,见於经、传,则郕国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将万焉。万,舞也。
[疏]注“万舞也”。
○正义曰:案《公羊传》曰:“万者何?干舞也。龠者何?羽舞也。”则万与羽不同。今传云“将万焉”,“问羽数於众仲”,是万与羽为一者,万、羽之异,自是《公羊》之说。今杜直云:“万,舞也”,则万是舞之大名也。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庙唯有羽舞无干舞者,“妇人无武事,独奏文乐”也。刘炫云:“《公羊传》曰万者云云,龠者云云,羽者为文,万者为武。武则左执朱干,右秉玉戚;文则左执龠,右秉翟。此传将万问羽,即似万、羽同者,以当此时万、羽俱作,但将万而问羽数,非谓羽即万也。经直书羽者,与传互见之。”
公问羽数於众仲。问执羽人数。对曰:“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义曰:何休说如此。服虔以“用六”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为四八三十二,士“二”为二八十六。杜以舞势宜方,行列既减,即每行人数亦宜减,故同何说也。或以襄十一年郑人赂晋侯以“女乐二八”为二佾之乐,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斯不然矣。彼传见46
晋侯减乐之半以赐魏绛,因“歌锺二肆”,遂言“女乐二八”,为下半乐张本耳,非以二八为二佾。若二八即是二佾,郑人岂以二佾之乐赂晋侯,晋侯岂以一佾之乐赐魏绛?
大夫四,四四十六人。士二,二二四人。士有功,赐用乐。夫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也。八风,八方之风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风,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节其制而序其情。○八音,金锺、石磬、丝琴瑟、竹箫管、土埙、木柷敔、匏笙、革鼓也。八方之风,谓东方谷风,东南清明风、南方凯风、西南凉风、西方阊阖风、西北不周风、北方广莫风、东北方融风。匏,白交反。蹈,徒报反。
[疏]“夫舞”至“八风”。
○正义曰:舞为乐主,音逐舞节,八音皆奏,而舞曲齐之,故舞所以节八音也。八方风气寒暑不同,乐能调阴阳,和节气。八方风气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风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义曰:八音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周礼·大师职》文也。郑玄云:“金,锺镈也;石,磬也;土,埙也;革,鼓鼗也;丝,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箫也。”八风,八方之风者,服虔以为八卦之风;乾音石,其风不周;坎音革,其风广莫;艮音匏,其风融;震音竹,其风明庶;巽音木,其风清明;离音丝,其风景;坤音土,其风凉;兑音金,其风阊阖。《易纬·通卦验》云:立春调风至,春分明庶风至,立夏清明风至,夏至景风至,立秋凉风至,秋分阊阖风至,立冬不周风至,冬至广莫风至。风体一也,逐天气、随八节而为之立名耳。调与融一风一名。昭十八年传曰“是谓融风”,是其调、融同也。沈氏云:案《乐纬》云,坎主冬至,乐用管;艮主立春,乐用埙;震主春分,乐用鼓;巽主立夏,乐用笙;离主夏至,乐用弦;坤主立秋,乐用磬;兑主秋分,乐用锺;乾主立冬,乐用柷敔。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说,未知孰是,故两存焉。更说制乐之本,节音行风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风,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节其礼制,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蕴结也。《蟋蟀》诗曰:“无已大康,职思其居。”是节其制也。舜歌《南风》曰:“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人之财兮。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愠兮。”
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唯天子得尽物数,故以八为列。诸侯则不敢用八。公从之。於是初献六羽,始用六佾也。鲁唯文王、周公庙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隐公特立此妇人之庙,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佾音逸。僣,子念反。
[疏]注“鲁唯”至“用六”。
○正义曰:襄十二年传曰鲁为诸姬“临於周庙”,是鲁立文王之庙也。文王,天子自然用八。《礼记·祭统》曰:“昔者周公旦有勋劳於天下”,“成王康王”“赐之以重祭”,“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明堂位》曰“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是周公之庙用八也。传曰“始用六佾”,则知以前用八。何休云:“僣,齐也。下效上之辞。”
鲁之僣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僣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庙用八佾,他公之庙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隐公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公从其言,於仲子之庙初献六羽,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谓仲子之庙用六佾,他公则仍用八也。至襄、昭之时,鲁犹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传》称,昭公谓子家驹曰:“吾何僣哉?”答曰:“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礼也。”
是昭公之时僣用八也。此减从正礼,尚书於经,若更僣非礼,无容不书。自此之后,不书僣用八佾,知他庙僣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证: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於郑曰:“请君释憾於宋,敝邑为道。”释四年再见伐之恨。○道音导,本亦作导。郑人以王师会之。王师不书,不以告也。伐宋,入其郛,以报东门之役。郛,郭也。东门役在四年。○郛,芳夫反,下同。宋人使来告命。告命,策书。
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於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忿公知而故问,责穷辞。○使,所吏反,下同。公怒,乃止,辞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难,今问诸使者,曰?师未及国?,非寡人之所敢知也。”为七年公伐邾传。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诸侯称同姓大夫,长曰伯父,少曰叔父。有恨,恨谏观鱼不听。
[疏]注“诸侯”至“不听”。
○正义曰:《诗·伐木》篇毛传曰:“天子谓同姓诸侯,诸侯谓同姓大夫,皆曰父,异姓则称舅。”《觐礼》载天子呼诸侯之称,曰:“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则曰叔舅。”然则诸侯之国有大小之异,大夫无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长少为异。庄十四年传称郑厉公谓原繁为伯父。《礼记·祭统》称卫庄公呼孔悝为叔舅。诸侯呼异姓大夫为伯舅,同姓大夫为叔父者,虽则无文,明亦然矣。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则子臧此时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隐公之亲叔父也。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加命服之等。
47宋人伐郑,围长葛,以报入郛之役也。
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经】六年,春,郑人来渝平。(和而不盟曰平。○渝,羊朱反,变也。)[疏]注“和而不盟曰平”。
○正义曰: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传载其盟辞。昭七年燕暨齐平,传称“盟于濡上”。似平皆有盟,而云不盟者,平实解怨和好之辞,非要盟也。彼自既平之后,别为盟耳。此与定十年“及齐平”皆传无盟事。定十一年“及郑平”下乃云“叔还如郑莅盟”,平后乃盟,知平非盟也。
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泰山牟县东南有艾山。○艾,五盖反。
秋,七月,虽无事而书首月,具四时以成岁,他皆放此。
[疏]注“虽无”至“放此”。
○正义曰:《公羊传》曰:“此无事何以书?《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首时过则何以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此注用《公羊》为说。《释例》曰:“年之四时,虽或无事,必空书首月,以纪时变,以明历数也。”
冬,宋人取长葛。秋取,冬乃告也。上有“伐郑,围长葛”,长葛,郑邑可知,故不言郑也。前年冬围,不克而还。今冬乘长葛无备而取之,言易也。○易,以豉反,传同。
[疏]注“秋取”至“易也”。
○正义曰:经书“冬”,传言“秋”。丘明为传例,不虚举经文,独以秋言此事。明是以秋取,冬乃告也。冬告者,告言冬始取耳,故书之於冬。若其使以冬至告,言秋取,亦当追书於秋。八年传曰:“冬,齐侯使来告,成三国。”秋成冬告,书之於秋。明此以冬取告,故书於冬也。贾、服以为长葛不系郑者,剌不能抚有其邑。凡邑为他国所取,皆是不能抚有之,何故於此独为恶郑玄故杜以为上有伐郑围长葛,则长葛郑邑可知,故不言郑也。既言秋取,取实在秋因其经文在冬,遂言冬乘无备。襄十三年传例曰:“凡书?取?,言易也。”知此乘其无备而取之也。杜知长葛不系郑,非大都以名通者,以前年云“伐郑,围长葛”,长葛之文系於郑故也。刘炫以大都通名而规杜氏,非也。
【传】六年春,郑人来渝平,更成也。(渝,变也。公之为公子,战於狐壤,为郑所执,逃归,怨郑。郑伐宋,公欲救宋,宋使者失辞,公怒而止。忿宋则欲厚郑,郑因此而来,故经书“渝平”,传曰“更成”。○壤,如掌反。使,所吏反。)[疏]传注“渝变”至“更成”。
○正义曰:“渝,变也”,《释言》文。变平者,变更前恶而复为和好。变即更之义,成则平之训,故传解“渝平”谓之“更成”。自狐壤以来与郑不和,今日复和,故曰“更成”,言更复狐壤以前之好也。服虔云:“公为郑所获,释而不结平,於是更为约束以结之,故曰渝平。”案传,公赂尹氏而与之逃归,非郑所释,安得释而结平也?
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五正,五官之长。九宗,一姓为九族也。顷父之子嘉父,晋大夫。○顷音倾。长,丁丈反,下丈及注同。
[疏]注“翼晋”至“大夫”。
○正义曰: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者,谓周成王灭唐,始封唐叔,以怀氏一姓九族,及是先代五官之长子孙赐之。
言五官之长者,谓於殷时为五行官长,今褒宠唐叔,故以其家族赐之耳。今云顷父之子嘉父者,以顷父旧居职位,名号章显,嘉父新为大夫,未甚着见,故系之於父。诸系父为文者,义皆同此也。
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鄂,晋别邑。诸地名疑者皆言有,以示不审;阙者不复记其阙。他皆放此。前年桓王立此侯之子於翼,故不得复入翼,别居鄂。○鄂,五各反。不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诸地”至“放此”。
○正义曰:杜言“不复记其阙”者,谓但言某邑而已,下不云“阙”。若鄂直云“晋别邑”,及翼侯奔随,注云“随,晋地”,郑人侵卫牧,注云“牧,卫邑”,如此之类,皆不言“阙”是也。若不知何国之地者,则言“阙”,若虞公出奔其池,公孙婴齐卒于狸脤,并注云“阙”
是也。亦有虽知某国之地,注亦云“阙”,则隐十一年苏忿生十二邑,注“陉”云“阙”者,以馀邑皆知所在,唯此独阙故也。
夏,盟于艾,始平于齐也。春秋前,鲁与齐不平,今乃弃恶结好,故言始平于齐。○好,呼报反。
五月,庚申,郑伯侵陈,大获。往岁郑伯请成于陈,成犹平也。
48[疏]“五月庚申”。
○正义曰:案经盟于艾亦在五月,传略不言月。庚申之日,须月以统之,故别言五月。他皆放此。
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五父,陈公子佗。○佗,徒何反,人名皆同。○陈侯曰:“宋、卫实难,可畏难也。○难,乃旦反,注同。郑何能为?”遂不许。君子曰:“?善不可失,恶不可长。?其陈桓公之谓乎!长恶不悛,从自及也。悛,止也。从,随也。○悛,七全反。虽欲救之,其将能乎?《商书》曰:?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商书·盘庚》
言恶易长,如火焚原野,不可乡近。○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乡,本又作向,同,许亮反。近,附近之近。其犹可扑灭??言不可扑灭。○扑,普卜反。周任有言,周任,周大夫。○任音壬。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芟夷蕴崇之,绝其本根,勿使能殖,则善者信矣。?”芟,刈也。夷,杀也。蕴,积也。崇,聚也。○去,起吕反。芟,所衔反;《说文》作癹,匹末反,云以足蹋夷草。蕴,纡纷反。信如字,一音申。
秋,宋人取长葛。
冬,京师来告饥。公为之请籴於宋、卫、齐、郑,礼也。告饥不以王命,故传言“京师”,而不书於经也。虽非王命,而公共以称命,已国不足,旁请邻国,故曰礼也。传见隐之贤。○为,于伪反。籴,直历反。见,贤遍反。
[疏]注“告饥”至“之贤”。
○正义曰:王使至鲁,皆应书经,此独不书,故解之。以人情恕之,不得自不输粟,空告他人。故知已国不足,旁请邻国,故曰礼也。定五年“归粟于蔡”尚书於经,此不书者,鲁以往岁螟灾,故已国饥困,所输不多,宋、郑输粟,不复告鲁,故皆不书。此事无经而发,故解传意,见隐之贤。诸无经之传,皆意有所见,悉皆放此。
郑伯如周,始朝桓王也。桓王即位,周、郑交恶,至是乃朝,故曰始。王不礼焉。周桓公言於王曰:“我周之东迁,晋、郑焉依。周桓公,周公黑肩也。周,采地,扶风雍县东北有周城。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东徙,晋文侯、郑武公左右王室,故曰晋、郑焉依。○焉依,如字;或於虔反,非。雍,於用反。左音佐,右音佑,又并如字。
[疏]注“周桓”至“焉依”。
○正义曰:桓公是周公黑肩,事见桓十八年传也。幽王娶申女为后,生大子宜臼。后得褒姒,嬖之,生子伯服。废申后,逐大子。以褒姒为后,伯服为大子。宜臼奔申申。侯乃与犬戎共攻幽王,杀幽王於骊山之下。於是诸侯乃与申侯共立宜臼,是为平王。
以西都逼戎,晋文侯、郑武公夹辅平王,东迁洛邑。《毛诗》、《尚书》、《国语》、《史记》皆略有其事。
善郑以劝来者,犹惧不蔇,蔇,至也。○蔇,其器反。况不礼焉?郑不来矣!”为桓五年诸侯从王伐郑传。
【经】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无传。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归者,待年於父母国,不与嫡俱行,故书。○嫡,本又作适,同,丁历反。)[疏]注“叔姬”至“故书”。
○正义曰:女嫁於他国,皆有侄、娣与适俱行,则所尊在适,书适,不书侄、娣。叔姬,待年之女,年满特行,故书其归。鲁女嫁於他国之卿,皆书之。夫人之娣尊,与卿同其书,固是常例。贾云:“书之者,剌纪贵叔姬。”传无其事,是妄说也。
滕侯卒。传例曰:“不书名,未同盟也。”滕国在沛国公丘县东南。○沛音贝。
[疏]“滕侯卒”。
○正义曰:《谱》云:“滕,姬姓,文王子错叔绣之后。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县是也。自叔绣至宣公十七世,乃见《春秋》。隐公以下,《春秋》后六世,而齐灭之。”《世本》云:“齐景公亡滕。”案齐景之卒在滕、隐之前,《世本》言隐公之后仍有六世为君,而云“齐景亡滕”,为谬何甚!服虔昭四年注亦云:“齐景亡滕”,是不考校而谬言之。《地理志》云:“沛郡公丘县,故滕国也,周文王子错叔绣所封,三十一世为齐所灭。”
夏,城中丘。城例在庄二十九年。中丘在琅邪临沂县东北。○琅音郎。沂,鱼依反。
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诸聘皆使卿执玉帛以相存问,例在襄九年。
[疏]注“诸聘”至“九年”。
○正义曰:《聘礼》:“使者执圭以致命,束帛加璧以致享。”郑玄云:“享,献也。既聘又献,所以厚恩惠也。”是执玉帛以相存问也。《玉人职》云:“瑑圭璋璧琮,八寸,以覜聘。”注云八寸者,据上公之臣。案聘礼:圭以聘君,璋以聘夫人。既行聘之后,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又郑玄注《小行人》云“使卿大夫覜聘,降其君瑞一等。”则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子男之臣皆四寸。
又《小行人》云:“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郑玄注云: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马,享后璋以皮。其馀诸侯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锦,子男享大国之君琥以绣,享大国夫人璜以黼。是玉帛之文也。
49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凡伯,周卿士。凡,国;伯,爵也。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共音恭。凡,字本作泛,音凡。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戎鸣锺鼓以伐天子之使,见夷狄强虣。不书凡伯败者,单使无众,非战陈也。但言以归,非执也。楚丘,卫地,在济阴城武县西南。○使,所吏反,下同。见,贤遍反。虣,蒲报反。陈,直觐反。
[疏]注“戎鸣”至“西南”。
○正义曰:传例“有锺鼓曰伐”。此既言“伐”,知其鸣锺鼓也。杜意言“以归”者,以彼随己而已,非囚执之辞,故云“但言以归,非执也”。杜必知“以归非执”者,《谷梁传》云:“以归,犹愈乎执也。”又昭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若“以归”是“执”,何须别起“执”
文。明直言“以归”者非“执”也。至如定四年“以沈子嘉归”,经云“杀之”;哀七年“以邾子益来”,传云“囚诸负瑕”。既有“囚”、“杀”之文,容或是“执”。若直言“以归”,无“囚”、“杀”之事者,则非执者也。《春秋》有文同事异,此即其类也。刘君引沈子、邾子云“以归者皆执”,以规杜氏,非其义也。
【传】七年,春,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於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告终、嗣也,以继好息民,(告亡者之终,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当奉而不忘,故曰:继好。好同则和亲,故曰息民。○好,呼报反,注同。)谓之礼经。(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书於策。明礼经皆当书於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为经。丘明之传博采众记,故始开凡例,特显此二句。他皆放此。)[疏]“凡诸”至“礼经”。
○正义曰: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总号。侯训君也。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而俱是国君,故总称诸侯也。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丘明采合旧语,以发明史例。虽意是旧典,而辞出丘明,非全写旧语。同盟称名,薨则赴以名,是周公之旧典。其告终称嗣以下,乃是解释“赴”意,非旧语也。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直言赴名是礼,不言继好是礼。“继好息民”是礼之大意,非礼之实,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礼也”,此云“谓之礼经”,其事一也。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谓之然也。“谓之礼经”虽指此一事,诸发凡者莫不尽然。以此为例之初,故特言之。
○注“此言”至“放此”。
○正义曰:凡例是周公所制,其来亦无所出。以传言“谓之礼经”,则是“先圣谓之”,非丘明自谓之也。史之书策,必有旧法。一代大典,周公所制,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制。此言凡例则云“谓之礼经”,不言凡例则云“不书於策”。以此明所谓“礼经”,皆当书策。
从传之首至此,始开凡例,故特显此二句。二句者,“谓之礼经”是一句,与“不书于策”为二句也。然则九年“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不以为始,而远取十一年,云“始开凡例”者,以九年唯记当国雨雪之事,史策旧文,非是赴告国家大事之例。
夏,城中丘。书,不时也。
齐侯使夷仲年来聘,结艾之盟也。艾盟在六年。
秋,宋及郑平。七月庚申,盟于宿。公伐邾,为宋讨也。公拒宋而更与郑平,欲以郑为援。今郑复与宋盟,故惧而伐邾,欲以求宋,故曰为宋讨。○为宋,于伪反,注“为宋”同。援,于眷反。复,扶又反。
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朝而发币於公卿,如今计献诣公府卿寺。
[疏]注“朝而”至“卿寺”。正义曰:朝於天子,献国之所有,亦发陈财币於公卿之府寺。如今者,如晋时诸州年终遣会计之吏献物於天子,因令以物诣公府卿寺。然自汉以来,三公所居谓之府,九卿所居谓之寺。《风俗通》曰:“府,聚也。公卿牧守府,道德之所聚也。藏府,私府,财货之所聚也。寺,司也,庭有法度,今官所止皆曰寺。”《释名》曰:“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续於其内。”
冬,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于楚丘以归。传言凡伯所以见伐。
陈及郑平。六年,郑侵陈,大获。今乃平。十二月,陈五父如郑莅盟。莅,临也。○壬申,及郑伯盟,歃如忘。志不在於歃血。
○歃,色洽反,歃血也。如忘,亡亮反,服虔云:“如,而也”。
[疏]“歃如忘”。
○正义曰:歃谓口含血也。当歃血之时,如似遗忘物然,故注云志不在於歃血也。服虔云:“如,而也。虽歃而忘其盟载之辞,言不精也。”盟载之辞在於简策,祝史读以告神,非歃者自诵之,何言忘载辞也?且忘否在心,五父终不自言已忘,泄伯安知其忘而讥之?
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氵曳伯,郑泄驾。○泄,息列反。郑良佐如陈莅盟。良佐,郑大夫。辛巳,及陈侯盟,亦知陈之将乱也。入其国,观其政治,故总言之也。皆为桓五年、六年陈乱,蔡人杀陈佗传。○治,直吏反。
50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以忽为王宠故。○妻,七计反。郑伯许之,乃成昏。为郑忽失齐昏援以至出奔传。○为郑,于伪反。
【经】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垂,卫地。济阴句阳县东北有垂亭。○句,古侯反。)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宛,郑大夫。不书氏,未赐族。祊,郑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费县东南。○宛,於阮反。祊,必彭反。
费音秘。
[疏]注“宛郑”至“东南”。
○正义曰:内卿贬则去族,外卿贬则称人。外无去族之理。今宛无族,传无讥文,故知未赐族也。传言郑释泰山之祀,使来归祊,知祊是郑祀泰山之邑。郑以桓公之故,受邑泰山之下,天子祭泰山必从往助祭,使共汤沐焉,故《公羊》谓之“汤沐之邑”。既有此邑,因立别庙。刘炫云:“言祀泰山之邑者,谓泰山之旁有此邑。邑内有郑宗庙之祀,盖祀桓、武之神。”
庚寅,我入祊。桓元年,乃卒易祊田,知此入祊,未肯受而有之。
夏,六月,已亥,蔡叔考父卒。无传。襄六年传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诸侯同盟称名者,非唯见在位二君也。
尝与其父同盟,则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继好也。蔡未与隐盟,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见,贤遍反。好,呼报反。
[疏]注“襄六”至“以名”。
○正义曰:同盟赴名,自有成例,而引杞桓公者,蔡自春秋以来未与鲁盟,疑与惠公同盟,故引杞桓为例。杞桓与成公同盟,而以名赴襄公,传曰“同盟故也”,则与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故疑蔡与惠盟,故以名赴隐也。同盟称名,则两君相知。君既知之,则国内皆知。故彼父虽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学与彼父对称故也。若父与彼盟,彼君虽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与彼君对称故也。
辛亥,宿男卒。无传。元年,宋、鲁大夫盟于宿,宿与盟也。晋荀偃祷河,称齐、晋君名,然后自称名,知虽大夫出盟,亦当先称已君之名以启神明,故薨皆从身盟之例,当告以名也。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书名。诸例或发於始事,或发於后者,因宜有所异同,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故。○宿与音预,下“不与”同。祷,丁老反,或丁报反。
[疏]注“元年”至“备故”。
○正义曰:於例,盟以国地,则地主与之。元年“盟于宿”,知宿与盟也。鲁、宋俱是微人,宿君必不亲与,之宿亦大夫盟也。
盟、祷虽异,俱是告神。荀偃之祷,先称君名,知大夫聚盟亦各称君名,臣盟既称君名,则君薨得以名赴。宿君之卒,宜以名赴鲁。
今宿男不名,自不以名赴,非法不得也,故引僖二十三年传例以明之,言其赴不以名,虽知亦不得书也。“诸君不亲盟而以名赴鲁”,注云:“大夫盟於某者,义皆出此。”卫冀隆难杜云:“周人以讳事神,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又荀偃祷河,一时之事耳,非正礼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称君名乎?”杜必为此解者,以讳事神,谓讳神之名以事其神,若祭祖而讳祖之类。山川之神尊於诸侯,故《尚书·武成》告名山川,云“有道周王发”,则荀偃祷河自称君名,於理何怪?杜云“诸例或发於始事,或发於后者”,若七年“滕侯卒”,传曰:
“凡诸侯同盟,於是称名。”及桓二年“公至自唐”,凡公行,告于宗庙,是“或发於始事”也。宣四年“凡弑君称君”,及僖二十六年“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是“或发於后”也。云“因宜有所异同”者,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君”,嫌归生无罪,及宣五年“高固来逆叔姬”,嫌“见逼成昏”,故传因以明之是也。云“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者,但杜又自疑,以为诸例皆应从始事而发,在后发者,以记注周公旧凡不系於始事,系於后事,丘明作传因记注所系,遂以发之。如杜此言,则周公旧凡於记注之文,散在诸事。丘明作传,因记注之文发例,故或先或后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齐侯尊宋,使主会,故宋公序齐上。瓦屋,周地。
[疏]注“齐侯”至“周地”。正义曰:《春秋》之例,国以大小为序。《外传·郑语》云:“齐庄、僖於是乎小伯。”此齐侯即僖公也。
此盟平宋、卫也。齐为会主,则齐宜在上。今宋在齐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齐侯与卫先遇,故齐侯尊宋使为会主。瓦屋既阙,知是周地者,以其会于温,盟于瓦屋,会、盟不得相远,温是周地,知瓦屋亦周地也。
八月,葬蔡宣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来。莒人,微者,不嫌敌公侯,故直称公,例在僖二十九年。浮来,纪邑。东莞县北有邳乡,邳乡西有公来山,号曰邳来间。○邳,蒲悲反。间如字。
[疏]注“莒人”至“来间”。
○正义曰:僖二十九年公会王子虎及诸侯之卿,盟于翟泉,没“公”不言,贬卿称“人”,直言会某人某人。传曰:“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此莒人乃对会公侯,故解之,莒是小国,卿当称“人”,非贬辞也。微者不嫌能敌公侯,故直称公也。
51螟。无传。为灾。
冬,十有二月,无骇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卒而后赐族,故不书氏。○敛,力验反。
【传】八年春,齐侯将平宋、卫,(平宋、卫於郑。)有会期。宋公以币请於卫,请先相见,(宋敬齐命。)卫侯许之,故遇于犬丘。(犬丘,垂也。地有两名。)[疏]注“犬丘”至“两名”。
○正义曰:地有两名,新旧改易者,传则言实以明之。若二名俱存者,传则错经以见之。此犬丘与垂两名俱存,故传不言实。
《释例》曰:“若一地二名,当时并存,则直两文互见,黑壤、犬丘、时来之属是也。犹卿大夫名氏互见,非例也。”
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不祀泰山也。成王营王城,有迁都之志,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后世因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沐之邑在祊。郑以天子不能复巡狩,故欲以祊易许田,各从本国所近之宜。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故云巳废泰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孙辞以有求也。许田,近许之田。○泰山,如字,东岳。能复,扶又反。守,手又反。近,附近之近,下同,又如字。欲为,于伪反,下为鲁同。
[疏]注“成王”至“之田”。
○正义曰:成王营邑於洛,以为居土之中,贡赋路均,将於洛邑受朝。许田近於王城,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诗·鲁颂》曰:“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是周公得许田也。《公羊传》曰:“许田者何?鲁朝宿之邑也。”是许田为鲁朝宿之邑。郑请易许田而求祀周公,故知后世因在许田之中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以为汤沐之邑。祊邑内亦有郑先君别庙。此时周室既衰,王不巡守。郑以天子不复巡守,则泰山之祀既废,祊无所用,故欲以祊易许。许田近郑,祊田近鲁,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鲁以许田奉周公之祀,易其田则废其祀。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虑将不许,云巳废泰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言郑得许田,周公之祀不绝也。云巳废泰山之祀者,谓天子不复巡守,郑家巳废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无所祭祀,故欲为鲁祀周公。其实废来巳久,今始云巳废者,欲为鲁祀周公,故云巳废耳。方便逊辞,以求於鲁也。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
“取於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於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有阎之土,犹鲁之许田也。相土之东都,犹郑之祊邑也。郑近京师,无假朝宿。鲁近泰山,不须汤沐。各受其一。卫以道路并远,故两皆有之。《礼记·王制》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然则朝宿之邑亦名汤沐。但向京师,主为朝王。从王巡守,主为助祭。祭必沐浴,随事立名,朝宿、汤沐,亦互言之耳。
《异义》:《左氏》说诸侯有大功德,乃有朝宿、汤沐之邑;《公羊》说以为诸侯皆有朝宿、汤沐之邑。许慎以《公羊》为非,则杜意亦从许慎也。《公羊传》曰:“此鲁朝宿之邑也,则曷为谓之许田?讳取周田也。讳取周田则曷为谓之许田?系之许也。曷为系之许?近许也。”杜言近许之田,是用《公羊》为说。杜依公羊之传邑实近许,故以许为名。刘君更无所冯,直云别有许邑,邑自名许,非由近许,国始名为许以规杜氏,非其义也。
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周人於此遂畀之政。○畀,必二反。
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针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针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针子,陈大夫。礼,逆妇必先告祖庙而后行。故楚公子围称告庄、共之庙。郑忽先逆归而后告庙,故曰“先配而后祖”。○针,其廉反。诬,亡符反。共音恭,本亦作恭。
[疏]注“针子”至“后祖”。正义曰:先配后祖多有异说,贾逵以“配”为“成夫妇”也。《礼》:齐而未配,三月庙见,然后配。案《昏礼》:亲迎之夜,衽席相连。是士礼不待三月也。禹娶涂山,四日即去,而有启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贾之谬也。郑众以配为同牢食也,先食而后祭祖,无敬神之心,故曰“诬其祖也”。案《昏礼》:妇既入门,即设同牢之馔。其间无祭祀之事。先祭乃食,《礼》
无此文,是郑之妄也。郑玄以祖为軷道之祭也,先为配匹而后祖道,言未去而行配。案传既言“入于郑”,乃云“先配而后祖”,宁是未去之事也?若未去先配,则针子在陈讥之,何须云送女也?此三说皆滞。故杜引楚公子围告庙之事,言“郑忽先逆妇而后告庙,故曰先配而后祖”。此时忽父见在,计告庙以否,当是庄公之事,而讥忽者,楚公子围亦人臣矣,而自布几筵,告於庄共之庙,不言禀君之命。知逆者虽受父命,当自告庙。且忽先为配匹而后告祖,见其告祖方始讥之,知忽自告祖也。或可郑伯为忽娶妻,先逆而后告庙,针子见而讥之。公子围告庙者,专权自由耳,非正也。
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会温不书,不以告也。定国息民,故曰礼也。平宋、卫二国,忿郑之谋。郑不与盟,故不书。○与音预。
八月,丙戌,郑伯以齐人朝王,礼也。言郑伯不以虢公得政而背王,故礼之。齐称人,略从国辞。上有七月庚午,下有九月辛卯,则八月不得有丙戌。○背音佩。
[疏]注“言郑”至“丙戌”。
52
○正义曰:庚午之后十六日而有丙戌,二十一日而有辛卯。七月有庚午,九月有辛卯,其间不容一月,是八月不得有丙戌。更遥一周,则丙戌去庚午七十七日,八月亦不得有丙戌,是明丙戌为日误。《长历》推七月丁卯朔,四日庚午,至二十日是丙戌,九月丙寅朔,二十六日辛卯,其月二十一日是丙戌。八月小,丁酉朔,十日丙午,二十日丙辰,二月戊戌,十四日庚戌,二十六日壬戌。未知丙戌二字孰为误也。不直云日误,而检上下者,因传明文,故显言之。他皆放此。
公及莒人盟于浮来,以成纪好也。二年,纪、莒盟于密,为鲁故。今公寻之,故曰以成纪好。○好,呼报反,下同。
冬,齐侯使来,告成三国。齐侯冬来告,称秋和三国。公使众仲对曰:“君释三国之图,以鸠其民,君之惠也。寡君闻命矣,敢不承受君之明德。”鸠,集也。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立有德以为诸侯。因生以赐姓,因其所由生以赐姓,谓若舜由妫汭,故陈为妫姓。○汭,如锐反。
[疏]注“因其”至“妫姓”。
○正义曰:《陈世家》云:陈胡公满者,虞帝舜之后也。昔舜为庶人时,居于妫汭,其后因为氏姓,姓妫氏。武王克殷,得妫满,封之於陈。是舜由妫汭,故陈为妫姓也。案《世本》:帝舜姚姓。哀元年传称虞思妻少康以二姚。是自舜以下犹姓姚也。昭八年传曰:“及胡公不淫,故周赐之姓。”是胡公始姓妫耳。《史记》以为胡公之前巳姓妫,非也。
胙之土而命之氏。报之以土而命氏曰陈。○胙,才故反,报也。
[疏]注“报之”至“曰陈”。
○正义曰:胙训报也。有德之人必有美报。报之以土,谓封之以国名,以为之氏。诸侯之氏,则国名是也。《周语》曰:帝嘉禹德,“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胙四岳国”,“赐姓曰姜,氏曰有吕”。亦与赐姓曰妫,命氏曰陈,其事同也。姓者,生也,以此为祖,令之相生,虽下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属也,与其子孙共相连属,其旁支别属则各自立氏。《礼记·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是言子孙当共姓也。其上文云:“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是言子孙当别氏也。氏犹家也。传称“盟于子晳氏”、“逐瘈狗入於华臣氏”,如此之类,皆谓家为氏。氏、族一也,所从言之异耳。《释例》曰:“别而称之谓之氏,合而言之则曰族。”例言别合者,若宋之华元、华喜皆出戴公,向、鱼、鳞、荡共出桓公。独举其人,则云华氏、向氏;并指其宗,则云戴族、桓族,是其别合之异也。《记》谓之“庶姓”者,以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亦氏、族之别名也。姓则受之於天子,族则禀之於时君。天下之广,兆民之众,非君所赐皆有族者,人君之赐姓赐族,为此姓此族之始祖耳。其不赐者,各从父之姓族,非复人入赐也。《晋语》称“黄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得姓者十二人”。天子之子尚不得姓,况馀人哉,固当从其父耳。黄帝之子,兄弟异姓,周之子孙皆姓姬者,古今不同,质文代革。周代尚文,欲令子孙相亲,故不使别姓。其赐姓者亦少,唯外姓妫满之徒耳。
赐族者,有大功德,宜世享祀者,方始赐之。无大功德,任其兴衰者,则不赐之。不赐之者,公之同姓,盖亦自氏祖字。其异姓则有旧族可称,不世其禄,不须赐也。众仲以天子得封建诸侯,故云胙土命氏,据诸侯言耳。其王朝大夫不封为国君者,亦当王赐之族。何则?春秋之世,有尹氏、武氏之徒,明亦天子赐之,与诸侯之臣,义无异也。此无骇是卿,羽父为之请族,盖为卿乃赐族,大夫以下或不赐也。诸侯之臣,卿为其极。既登极位,理合建家。若其父祖微贱,此人新升为卿,以其位绝等伦,其族不复因。故身未被赐,无族可称。鲁挟、郑宛,皆未赐族,故单称名也。或身以才举者升卿位,功德犹薄,未足立家,则虽为卿,竟不赐族,羽父为无骇请族,知其皆由时命,非例得之也。华督生立华氏,知其恐虑不得,故早求之也。由此而言,明有竟无族者,鲁之翚、挟、柔、溺,名见於经而其后无闻,是或不得族也。其士会之帑,处秦者为刘氏。伍员之子,在齐为王孙氏。《外传》称知果知知伯之将灭,自别其族为辅氏。如此之类,皆是身自为之,非复君赐。《释例》曰:“子孙繁衍,枝布叶分,始承其本,末取其别,故其流至於百姓万姓。”其言自有百姓万姓,未必皆君赐也。《晋语》称炎帝姓姜,则伯夷炎帝之后。姜自是其本姓,而云赐姓曰姜者,黄帝之后,别姓非一,自以姜姓赐伯夷,更使为一姓之祖耳,非复因旧姓也。犹后稷别姓姬,不是因黄帝姓也。
诸侯以字,诸侯位卑,不得赐姓,故其臣因氏其王父字。为谥,因以为族。或便即先人之谥称以为族。
[疏]“诸侯”至“为族”。
○正义曰:杜意“诸侯以字”,言赐先人字为族也。“为谥,因以为族”,谓赐族虽以先人之字,或用先人所为之谥,因将为族。以谥为族者,卫齐恶、宋戴恶之类是也。而刘君乃称“以谥为族,全无一人”,妄规杜氏,非其义也。死后赐族,乃是正法。春秋之世,亦有非礼,生赐族者,华督是也。《释例》曰:“旧说以为大夫有功德者,则生赐族,非也。至於郑祭仲为祭封人,后升为卿,经书?祭仲以生赐族?者,检传既无同华氏之文,则祭者是仲之旧氏也。”诸侯以字,字有二等。《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周道然也。”则二十有加冠之字,又有伯仲叔季为长幼之字,二者皆可以为氏矣。服虔云:“公之母弟则以长幼为氏,贵适统,伯、仲、叔季是也。庶公子则以配字为氏,尊公族,展氏、臧氏是也。”案郑子人者,郑厉公之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即其人也。而其后为子人氏,不以仲、叔为氏,则服言“公之母弟以长幼为氏”,其事未必然也。杜以庆父叔牙与庄公异母,自然仲叔非母弟族矣。其或以二十之字,或以长幼之字,盖出自时君之命也。叔肸称叔不称孙,而三桓皆称孙,俱氏长幼之字,自不同也。
53
臧氏称孙,展氏不称孙,俱氏二十之字,自不同也。然则称孙与不称孙,盖出其家之意,未必由君赐也。以字为族者,谓公之曾孙以王父之字为族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子、公孙、系公之常言,非族也。其或贬责,则亦与族同。成十四年“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传曰:“称族,尊君命也”。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传曰:“舍族,尊夫人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遂以夫人至”,事与侨如正同,其传直云“尊君命”、“尊夫人”,不言“称族”、“舍族”。既非氏族,则不待君赐,自称之矣。至於公孙之子,不复得称公曾孙,如无骇之辈直以名行,及其死也则赐之族,以其王父之字为族也。此无骇是公之曾孙,公之曾孙必须有族,故据曾孙为文,言以王父字耳。公之曾孙,正法,死后赐族;亦有未死则有族者,则叔孙得臣是也。公子、公孙,於身必无赐族之理。
经书季友、仲遂、叔肸者,皆是以字配名连言之,故杜注并云“字也”。其荡伯姬者,公子荡之妻,不可言公子伯姬,故系於夫字,言荡伯姬。荡非当时之氏。其传云立叔孙氏、臧僖伯、臧哀伯、叔孙戴伯之徒,皆传家据后追言之耳。其公孟彄,《世本》以为灵公之子,字公孟,名彄,与季友、仲遂相似,俱以字配名。刘炫不达此旨,妄规杜过,非也。必如刘解,生赐族之文证在何处?其公之曾孙玄孙以外,爰及异姓,有新升为卿,君赐之族,盖以此卿之字即为此族。案《世本》宋督是戴公之孙好父说之子,华父是督之字,计督是公孙耳,未合赐族,应死后其子乃赐族,故杜云:“督未死而赐族,督之妄也。”沈亦云:“督之子方可有族耳。”
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谓取其旧官旧邑之称以为族,皆禀之时君。○称,尺证反。
[疏]注“谓取”至“时君”。正义曰:旧官谓若晋之士氏,旧邑若韩、魏、赵氏,非是君赐,则不得为族。嫌其居官邑不待公命,故云“皆禀之时君”。此谓同姓异姓皆然也。服虔止谓异姓,又引宋司城韩魏为证。韩与司城非异姓,司城又自为乐氏,不以司城为族也。
公命以字为展氏。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无骇,公子展之孙,故为展氏。
【经】九年,春,天王使南季来聘。(无传。南季,天子大夫也。南,氏;季,字也。)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三月,今正月。○电,徒练反。雨雪,于付反,传同。
[疏]“大雨震电”。
○正义曰:《说文》云:“震,劈历震物者。”“电,阴阳激曜也。”《河图》云:“阴阳相薄为雷,阴激阳为电。”然则震是雷之劈历,电是雷光。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是劈历破之。雷之甚者为震。故何休云:“震,雷也。”○“大雨雪”。
○正义曰:《说文》云:“雨,水从云下也。”然则雨者,天上下水之名。既见雨从天下,自上下者因即以雨言之。雨螽亦称为雨,故下雪称“雨雪”也。平原出水为大水,直书大水;“平地尺为大雪”,不直书大雪,而云“大雨雪”者,水则从天入地,出地乃为多,见其在地之多,言其出水之大,故不言大雨水。雪则自天而下,下即委之於地,见其自上而下,言其下雪之多,故言大雨雪。水则俯视,雪则仰观,故立文有异。其大雨雹亦与雪同。
挟卒。无传。挟,鲁大夫,未赐族。
夏,城郎。
秋,七月。冬,公会齐侯于防。防,鲁地,在琅邪县东南。○华,户化反。
【传】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书,始也。(书癸酉,始始雨日。○霖音林,《尔雅》云:“久雨谓之淫,淫雨谓之霖。”)“庚辰,大雨雪”,亦如之。书,时失也。(夏之正月,微阳始出,未可震电;既震电,又不当大雨雪,故皆为时失。)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此解经书霖也。而经无霖字,经误。)[疏]注“此解”至“经误”。
○正义曰:传发凡以解经,若经无“霖”字,则传无由发,故知经误。然则经当如传言“大雨霖以震”,不当云“大雨震电”。是经脱“霖以”二字,而妄加“电”也。
平地尺为大雪。
“夏,城郎”。书,不时也。
宋公不王。不共王职。○共音恭,本亦作供。郑伯为王左卿士,以王命讨之,伐宋。宋以入郛之役怨公,不告命。入郛在五年,公以七年伐邾,欲以说宋,而宋犹不和也。公怒,绝宋使。
秋,郑人以王命来告伐宋。遣使致王命也。伐宋未得志,故复往告之。
冬,公会齐侯于防,谋伐宋也。
北戎侵郑。郑伯御之,患戎师,曰:“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徒,步兵也。轶,突也。○轶,直结反,又音逸。公子突曰:
“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公子突,郑厉公也。尝,试也。勇则能往,无刚不耻退。君为三覆以待之。覆,伏兵也。戎轻而不整,贪而无亲,胜不相让,败不相救。先者见获,必务进;进而遇覆,必速奔;后者不救,则无继矣。乃可以逞。”逞,解也。○轻,遣政反。逞,敕领反。解音蟹,或佳买反。
54[疏]“先者”至“以逞”。
○正义曰:尝寇速去,知戎必逐之。逐其去者,必有所获。获谓获郑人也。在先者见逐有所获,不复顾后,必务在速进。谓弃其后者,独自先进。进而遇覆,必速回奔走。后者不救,则是无继续矣。无继则易败,如是乃可以解患。服虔云:“先者见获,言必不往相救,各自务进,言其贪利也。”其言见获者,当谓戎被郑获也。郑人速去以诱之,安得获戎也?在先者已被郑获,重进者将复为虏,各自务进,欲何所贪,而云贪利也?此则不言可解,无故以解乱之。
从之。戎人之前遇覆者奔,祝聃逐之。祝聃,郑大夫。○聃,乃甘反,一音士甘反。衷戎师,前后击之,尽殪。为三部伏兵,祝聃帅勇而无刚者先犯戎而速奔,以遇二伏兵,至后伏兵起,戎还走,祝聃反逐之。戎前后及中三处受敌,故曰衷戎师。殪,死也。
○衷,丁仲反,又音忠。殪,於计反。处,昌虑反。
[疏]注“为三”至“死也”。
○正义曰:“前后及中三处受敌”者,前谓第一伏逆其前也。后谓祝聃与后伏逐其后也,中谓第二伏击其中也。“衷戎师”者,谓戎师在三伏之中。“殪,死也”,《释诂》文。
戎师大奔。后驻军不复继也。○驻,丁住反。十一月甲寅,郑人大败戎师。此皆春秋时事,虽经无正文,所谓必广记而备言之,将令学者原始要终,寻其枝叶,究其所穷。他皆放此。○令,力呈反。要,於遥反。
[疏]“十一月”至“戎师”。
○正义曰:此即上传所说击戎之事。史官得其战状,乃裁约为之辞。经之所陈,皆是此类。既不书经,故准经为文以总之。
【经】十年,春,王二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传言正月会,癸丑盟。《释例》推经、传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
知经二月误。)夏,翚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公子翚不待公命,而贪会二国之君,疾其专进,故去氏。齐、郑以公不至,故亦更使微者从之伐宋。不言及,明翚专行,非邓之谋也。及例在宣七年。○去,起吕反,传同。
[疏]注“公子”至“七年”。正义曰:传称羽父先会齐侯、郑伯,是“不待公命”也。贪会二国之君,自求其名,时史疾其专进,故贬去公子。公子义与氏同,故以氏言之。中丘之会,计君自亲行,今齐、郑称“人”,是使微者从之也。於例,师出与谋曰“及”,传称盟于邓为“师期”,公既与谋,计当书“及”。今乃言“会”,明其以翚专行,非邓之谋。《释例》曰:“王命伐宋,羽父不匡君以速进,而先会二国,自以为名,故贬去其族。齐为侯伯,郑伯又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讨宋。恶羽父之专进,故使与微者同伐,动而无功,故无成败也。”案四年翚“固请而行”,故贬去其氏。此直言羽父先会齐侯、郑伯,无“固请”之文,亦贬之者。又公子豫会邾人、郑人,以不待公命,而经不书,此翚亦不待公命而经书者,翚於四年传称“固请”,明此“先会”亦“固请”也。传於四年其文已详,故於此而略耳。豫会邾人、郑人,本非公卿,故不书;此则公会齐、郑于中丘,已为师期,翚又请公先会,先会则是君命,故以书之。
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齐、郑后期,故公独败宋师。书败宋,未陈也。败例在庄十一年。菅,宋地。○菅,古顽反。陈,直觐反。
[疏]注“齐郑”至“宋地”。
○正义曰:案传公会齐侯、郑伯于老桃,然后公败宋师,则知老桃之会,谋与宋战。彼与公谋战,而公独败宋师,知齐、郑后期也。
辛未,取郜。辛巳,取防。郑后至,得郜、防二邑,归功于鲁,故书取,明不用师徒也。济阴城武县东南有郜城。高平昌邑县西南有西防城。○郜,古报反,《字林》又工竺反。
秋,宋人、卫人入郑。宋人、蔡人、卫人伐戴。郑伯伐取之。三国伐戴,郑伯因其不和,伐而取之。书伐,用师徒也。书取,克之易也。戴国,今陈留外黄县东南有戴城。○载音再,《字林》作戴,云:故国在陈留。易,以豉反,传同。
[疏]注“三国”至“戴城”。
○正义曰:案传例,“克邑不用师徒曰取”。然则“取”者,据克邑之易。今此“克”得军师亦称“取”者,但取者虽据克邑之文,其克得师众而易者亦曰“取”。是以庄十一年注云:“威力兼备,若罗网所掩覆,一军皆见禽制。”若非前敌之易,何能覆而取之?故《释例》曰:“如取,如携。”然则凡言“取”者皆易辞。刘君以取之非易而规杜氏,非也。沈氏亦云:“今日围,明日取,故知易也。”《公羊传》曰:“其言伐取之何?易也。”是杜所用之义。《地理志》云:“梁国甾县,故载国。”应劭曰:“章帝改曰考城。”古者甾、载声相近。故郑玄《诗》笺读“俶载”为“炽菑”,是其音大同,故汉於载国立甾县,於晋属陈留。
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
55
【传】十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癸丑,盟于邓,为师期。(寻九年会于防,谋伐宋也。公既会而盟,盟不书,非后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邓,鲁地。)[疏]注“寻九”至“鲁地”。
○正义曰:九年传称会于防,谋伐宋。未及伐宋而更为此会,为师伐宋之期,知是寻防会也。《释例》曰:“盟于邓,盟于荦,盟于戚,公既在会而不书盟者,以理推之,会在盟前,知非后盟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
夏,五月,羽父先会齐侯、郑伯伐宋。言先会,明非公本期,释翚之去族。
六月,戊申,公会齐侯、郑伯于老桃。会不书,不告於庙也。老桃,宋地。六月无戊申;戊申,五月二十三日。日误。
[疏]注“会不”至“日误”。
○正义曰:六月无戊申者,下有辛巳取防,亦在六月之内。戊申在辛巳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上有五月,今别言六月,知日误月不误。《长历》推六月丙辰朔,三日戊午,五日庚申,未知二者孰是。
壬戌,公败宋师于菅。庚午,郑师入郜;辛未,归于我。庚辰,郑师入防;辛巳,归于我。壬戌六月七日,庚午十五日,庚辰二十五日,郑伯后期而公独败宋师,故郑频独进兵以入郜、防。入而不有,命鲁取之,推功上爵,让以自替。不有其实,故经但书鲁取,以成郑志,善之也。君子谓郑庄公於是乎可谓正矣,以王命讨不庭,下之事上,皆成礼於庭中。不贪其土以劳王爵,正之体也。劳者,叙其勤以答之。诸侯相朝,逆之以饔饩,谓之郊劳。鲁侯爵尊,郑伯爵卑,故言以劳王爵。○劳,力报反,注同。饩音许气反。
[疏]注“劳者”至“王爵”。
○正义曰:《聘礼》:“宾至于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周礼·司仪》曰:
“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皆不言以饔饩劳。案《礼》,饔饩乃是既相见致大礼,不应於郊以设之。杜意盖以孰食曰饔,生牲曰饩。以劳客於郊,必有牲馔,故亦饔饩言之,非谓大礼之饔饩也。劳礼,《大行人》云:上公三劳,近郊劳,一也;远郊劳,二也;竟首劳,三也。侯伯再劳,去竟首。子男一劳,去远郊。凡近郊劳,皆君自行;远郊使卿;竟首使大夫掌客。又云:“上公五积,皆视飧牵”,“侯伯四积”,“子男三积”。是宾入竟之后,有致积之礼。积虽是牵,亦或有孰,或在郊致积,故谓之郊劳。沈依《聘礼》
注其郊之远近,上公远郊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各半之。
蔡人、卫人、郕人不会王命。不伐宋也。
秋,七月,庚寅,郑师入郊。犹在郊,郑师还,驻兵於远郊。宋人、卫人入郑。宋、卫奇兵,承虚入郑。蔡人从之伐戴。从宋、卫伐戴也。八月,壬戌,郑伯围戴。癸亥,克之,取三师焉。三国之军在戴,故郑伯合围之。师者,军旅之通称。○称,尺证反。
[疏]注“三国”至“通称”。
○正义曰:三国之军在戴城下,故郑伯合围之。不言围戴者,本意围三师,不围戴也。不言围三师者,今日围,明日取,围之不久。经以“取”告,不以“围”告。三国经皆称“人”,於例为“将卑师少”。而传言“三师”,故辩之,“师者,军旅之通称。”
宋、卫既入郑,而以伐戴召蔡人。伐戴乃召之。蔡人怒,故不和而败。言郑取之易也。
九月,戊寅,郑伯入宋。报入郑也。九月无戊寅。戊寅,八月二十四日。
[疏]注“报入”至“四日”。
○正义曰:九月无戊寅者,经有十月壬午,《长历》推壬午十月二十九日,戊寅在壬午之前四日耳,故九月不得有戊寅。上有八月,下有冬,则误在日也。
冬,齐人、郑人人郕,讨违王命也。
【经】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诸侯相朝,例在文十五年。○薛,息列反。)[疏]“十有一年”至“来朝”。
○正义曰:“十”下言“有”者,干宝云:“十盈则更始以奇,从盈数,故言有也。”经备文,传从略,故传不言“有”。桓七年谷伯、邓侯别言“来朝”,此兼言“来朝”者,彼别行礼,此同行礼。由同时行礼,当长者在先,故争之。
夏,公会郑伯于时来。时来,郲也。荥阳县东有厘城,郑地也。○郲音来。厘,音来;王元规,力之反。
秋,七月,壬午,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与谋曰及。还使许叔居之,故不言灭也。许,颍川许昌县。○与音预。还音环。
[疏]注“与谋”至“昌县”。
56
○正义曰:“与谋曰及”,宣七年传例也。传称会于郲,谋伐许。是公与谋也。《谱》云:“许,姜姓,与齐同祖,尧四岳,伯夷之后也。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于许,今颍川许昌是也。灵公徙叶,悼公迁夷,一名城父。又居析,一名白羽。许男斯处容城。自文叔至庄公十一世始见《春秋》。元公子结元年,获麟之岁也,当战国初,楚灭之。”《地理志》云:“颍川郡许县,故许国,文叔所封,二十四世为楚所灭也。汉世名许县耳,魏武作相,改曰许昌。”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实弑书薨,又不地者,史策所讳也。
[疏]注“实弑”至“讳也”。
○正义曰:他君见弑则书弑,鲁君见弑则书薨。公薨例皆地,此公又不地。故解之,言鲁史策书所讳也。不忍言君之见弑,又不忍言其僵尸之处,讳而不书,故夫子因之。传不言书曰,知是旧史讳之也。董狐书“赵盾弑君”,仲尼谓之“良史”。不书君弑,则是史之不良。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为人臣者或心实爱君,为讳愆过;或志在疾恶,故章贼名。虽事迹不同,而俱是为国。圣贤两通其事,欲见仁非一涂。僖元年传曰:“讳国恶,礼也。”以仲尼之善董狐,知为史必须直也。以丘明之礼讳恶,知为史又当讳也。
《释例》曰:“臣之事君,犹子事父。微谏见志,造膝跪辞,执其事而谏其非,不必其得,盖匡救将然,而将顺其已然,故有隐讳之义焉。至於激节之士则不然,南史执简而累进,董狐书法而不隐,鬻拳劫君而自刖,晏婴端委而引直,圣贤亦录而善之,所以广义训,博大道。殷有三仁,此之谓也。”是言圣贤两通之意也。郑伯髡顽、楚子麏、齐侯阳生之徒,俱实见弑,而以“卒”赴鲁,是他国之臣亦有讳国恶者,非独鲁史也。
【传】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鲁国薛县。○长,丁丈反。下注及文同。)[疏]注“薛鲁国薛县”。
○正义曰:《谱》云:“薛,任姓,黄帝之苗裔奚仲封为薛侯,今鲁国薛县是也。奚仲迁于邳,仲虺居薛,以为汤左相,武王复以其胄为薛侯。齐桓霸诸侯,黜为伯。献公始与鲁同盟。小国无记,世不可知,亦不知为谁所灭。”《地理志》云:“鲁国薛县,夏车正奚仲所国,后迁于邳,汤相仲虺居之。”
薛侯曰:“我先封。”薛祖奚仲,夏所封,在周之前。○夏,户雅反。
[疏]注“薛祖”至“之前”。
○正义曰:定元年传曰:“薛之皇祖奚中居薛,以为夏车正。”是夏所封也。
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卜正,卜官之长。
[疏]注“卜正,卜官之长”。
○正义曰:《周礼·春官》:“太卜,下大夫二人。”其下有卜师、卜人、龟人、筮人,大卜为之长。正训长也,故谓之卜正。
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庶姓,非周之同姓。
[疏]注“庶姓”至“同姓”。
○正义曰:《周礼·司仪职》云:“诏王仪,南乡见诸侯。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玄云:“庶姓,无亲者也”。“异姓,婚姻者也。”是庶姓非同姓也。
公使羽父请於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择所宜而行之。○谚音彦,俗言也。度,大洛反。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盟载书皆先同姓,例在定四年。
[疏]“周之”至“为后”。
○正义曰:贾逵以宗为尊,服虔以宗盟为同宗之盟,孙毓以为宗伯属官,掌作盟诅之载辞,故曰宗盟。杜无明解。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周礼》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属,非宗伯也。唯服之言得其旨也。而孙毓难服云:“同宗之盟则无与异姓,何论先后。若通共同盟,则何称於宗?”斯不然矣。天子之盟诸侯,令其奖王室,未闻离逖异姓,独与同宗者也。但周人贵亲,先叙同姓。以其笃於宗族,是故谓之“宗盟”。鲁人之为此言,见其重宗之义,执其宗盟之文,即云“无与异姓”。然则公与侯燕,则异姓为宾,复言“族燕”,不得有异姓也。孟轲所云说诗者“不以辞害意”,此之谓也。“异姓为后”者,谓王官之伯降临诸侯,以王命而盟者耳。其春秋之世,狎主齐盟者,则不复先姬姓也。践土之盟,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是用王命而盟也。召陵之会,刘子在焉,故祝佗引践土为比,为有王官故也。宋之盟,楚屈建先於赵武,明是大国在前,不先姬姓。若姬姓常先,则楚不得竞也。且言周之宗盟,是唯周乃然。”故《释例》曰:“斥周而言,指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馀杂盟,未必皆然。”是言馀盟不先姬姓,盟则同姓在先,朝则各从其爵。故郑康成注《礼记》云:“朝觐爵同同位。”若然,案《觐礼》曰:“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郑玄云:“言诸侯,明来朝者众矣,顾其入觐不得并耳”,“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若如此言,则似57
朝觐不以爵者。但朝觐实以爵同同位,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后异姓。若盟,则爵虽不同,先同姓也。《礼记》:“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三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之位,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之国,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之国,门东,北面东上;诸男之国,门西,北面东上。”《觐礼》於方明之坛,郑言诸侯见王之位,亦引《明堂位》为说。是则诸侯总见皆以爵为班,虽不分别同姓异姓,其受礼之时爵同者,犹先同姓也。其王官之伯临诸侯之盟,虽群后咸在,常先同姓,故此言“宗盟”耳。取重宗之事,以喻已也。取譬之事,聊举一边。“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朝於彼国,自可下主国之宗。诸侯聚盟,不肯先盟,主之宗也。
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薛,任姓。齿,列也。○任音壬,注同。
[疏]注“薛,任姓。齿,列也”。
○正义曰:《世本·氏姓篇》云:“任姓:谢、章、薛、舒、吕、祝、终、泉、毕、过。”言此十国皆任姓也。《礼记·文王世子》
曰:“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然则齿是年之别名。人以年齿相次列。以爵位相次列亦名为齿,故云齿也。君若辱贶寡人,则原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
“夏,公会郑伯于郲”,谋伐许也。郑伯将伐许,五月,甲辰,授兵於大宫。大宫,郑祖庙。○大音泰。公孙阏与颍考叔争车,公孙阏,郑大夫。○阏,於葛反。颍考叔挟辀以走,辀,车辕也。○挟音协。辀,张留反。
[疏]“挟辀以走”。
○正义曰:庙内授车未有马驾,故手挟以走。辀,辕也。《方言》云:“楚、卫谓辕为辀。”服虔云:“考叔挟车辕,棰马而走。
古者兵车一辕,服马夹之。若马已在辕,不可复挟。且棰马而走,非捷步所及,子都岂复乘车逐之。”
子都拔棘以逐之。子都,公孙阏。棘,戟也。及大逵,弗及,子都怒。逵,道方九轨也。○逵,求龟反。《尔雅》云:“九达谓之逵。”杜云:“道方九轨。”此依《考工记》
[疏]注“逵,道方九轨也”。
○正义曰:《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经涂九轨。”轨,车辙。谓王城之内,道广并九车也。《尔雅·释宫》云:“一达谓之道路,二达谓之歧旁,三达谓之剧旁,四达谓之衢,五达谓之康,六达谓之庄,七达谓之剧骖,八达谓之崇期,九达谓之逵。”说《尔雅》者,皆以为“四道交出,复有旁通”。故刘炫《规过》以逵为九道交出也。今以为“道方九轨”者,盖以九出之道,世俗所希,不应城内得有。此道以记有九轨,故以“逵”当之。言并容九轨,皆得前达,亦是九达之义。故李巡注《尔雅》亦取“并轨”之义。又涂方九轨,天子之制,诸侯之国不得皆有,唯郑城之内独有其涂,故传於郑国每言“逵”也。故桓十四年“焚渠门,入及大逵”,庄二十八年“众车入自纯门,及逵市”,宣十二年“入自皇门,至于逵路”。刘君以为国国皆有逵道,以规杜氏,其义非也。
秋,七月,公会齐侯、郑伯伐许。庚辰,傅于许。傅于许城下。○傅音附,注同。
颍考叔取郑伯之旗蝥弧以先登,蝥弧,旗名。○蝥,亡侯反。弧音胡。
[疏]注“蝥弧,旗名”。
○正义曰:《周礼》:“诸侯建旗,孤卿建<巾亶>。”而《左传》郑有蝥弧,齐有灵姑鉟,皆诸侯之旗也。赵简子有蜂旗,卿之旗也。其名当时为之,其义不可知也。
子都自下射之,颠。颠队而死。○射,食亦反,下及注同。队,直类反。瑕叔盈又以蝥弧登,瑕叔盈,郑大夫。周麾而呼曰:“君登矣!”周,徧也。麾,招也。○麾,许危反,又许伪反。呼,火故反。徧音遍。郑师毕登。壬午,遂入许。许庄公奔卫。奔不书。
兵乱遁逃,未知所在。○遁,徒顿反。齐侯以许让公。公曰:“君谓许不共,不共职贡。○共音恭,本亦作供,音同。注及下同。故从君讨之。许既伏其罪矣,虽君有命,寡人弗敢与闻。”乃与郑人。郑伯使许大夫百里奉许叔以居许东偏,许叔,许庄公之弟。东偏,东鄙也。○与闻音预。曰:“天祸许国,鬼神实不逞于许君,而假手于我寡人。借手于我寡德之人以讨许。寡人唯是一二父兄,不能共亿,父兄,同姓群臣。供,给;亿,安也。○亿,於力反。其敢以许自为功乎?寡人有弟,不能和协,而使餬其口於四方,弟,共叔段也。餬,鬻也。段出奔在元年。○餬音胡,《说文》云:“寄食。”鬻,本又作粥,之育反,又与六反。
[疏]注“弟共”至“元年”。
○正义曰:庄公之弟逃於四方,故知唯是共叔段也。《说文》云:“餬,寄食也。”以此传言“餬口四方”,故以“寄食”言之。昭七年传云:“饘於是,鬻於是,以餬余口。”《释言》云:“餬,饘也。”则餬是饘、鬻别名。今人以薄鬻涂物谓之餬纸、餬帛,则餬者,以鬻食口之名,故云“餬其口”也。
58
其况能久有许乎?吾子其奉许叔以抚柔此民也,吾将使获也佐吾子。获,郑大夫公孙获。若寡人得没于地,以寿终。○寿,如字,又音授。天其以礼悔祸于许,言天加礼於许而悔祸之。无宁兹许公复奉其社稷。无宁,宁也。兹,此也。○复,扶又反,又音服。唯我郑国之有请谒焉。如旧昏媾,谒,告也。妇之父曰昏,重昏曰媾。○媾,古豆反。重,直龙反。
[疏]注“谒告”至“曰媾”。
○正义曰:“谒,告也”,《释诂》文。“妇之父曰昏”,《释亲》文也。“媾”与“昏”同文,故先儒皆以为“重昏曰媾”。
其能降以相从也。降,降心也。无滋他族,实逼处此,以与我郑国争此土也。吾子孙其覆亡之不暇,而况能禋祀许乎?絜齐以享,谓之禋。祀,谓许山川之祀。○覆,芳服反。暇,行嫁反。禋音因。齐,侧皆反,本亦作斋。
[疏]注“絜齐”至“之祀”。
○正义曰:《释诂》云:“禋,祭也。”孙炎曰:“禋,絜敬之祭。”《周语》曰:“精意以享,禋也。”是“絜齐以享谓之禋”。享训献也。言絜清齐敬以酒食献神也。《礼》:诸侯祭山川之在其地者。若其受许之土,则当祭许山川,故知“祀谓许山川之祀”。
寡人之使吾子处此,不唯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圉,边垂也。○为,于伪反,圉,鱼吕反。
[疏]注“圉,边垂也”。
○正义曰:《释诂》云:“圉,垂也。”舍人曰:“圉,边垂也。”
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寘於许。我死,乃亟去之!吾先君新邑於此,此,今河南新郑。旧郑在京兆。○贿,呼罪反,《字林》音悔。寘,之豉反,置也。亟,纪力反,急也,下注同。
[疏]注“此今”至“京兆”。正义曰:《地理志》云:“河南郡新郑县,《诗》郑桓公之子武公所国。”是知“新邑於此”,谓河南新郑也。且《志》又云:“京兆郑县,周宣王弟郑桓公邑。”是知旧郑在京兆也。《志》又云:“本周宣王弟友为周司徒,食采於宗周畿内,是为郑桓公。桓公问於史伯曰:?王室多故,何所可以逃死??”史伯为桓公谋取虢、郐之地,令“寄帑与贿,而虢、郐受之。后二年,幽王败,桓公死,其子武公与平王东迁,卒定虢、郐之地”。然则传云“先君新邑於此”,谓武公始居此也。《史记·郑世家》称虢、郐自分“十邑”献於桓公,桓公“竟国之”。案《郑语》,桓公始谋,未取之也;武公始国,非桓公也;全灭虢、郐,非献邑也。马迁之言皆谬耳。昭十六年传子产谓韩宣子,曰“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以艾杀此地而共处之”者,谓“寄帑与贿”之时,商人即与俱行耳,非桓公身至新郑。
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郑亦周之子孙。夫许,大岳之胤也,大岳,神农之后,尧四岳也。胤,继也。○大岳音泰。
[疏]注“大岳”至“继也”。
○正义曰:《周语》称“共工、伯篰二者,皆黄炎之后”。言篰为黄帝之后,共工为炎帝之后。炎帝则神农之别号。《周语》又称尧命禹治水,“共之从孙四岳佐之”,“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贾逵云:“共,共工也。从孙,同姓末嗣之孙。
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姜,炎帝之姓,其后变易,至於四岳,帝复赐之祖姓,以绍炎帝之后。”以此知“大岳”是神农之后,尧四岳也。以其主岳之祀,尊之,故称大岳,许国是其后也。“胤,继也”。《释诂》文。舍人云:“胤,继世也。”
天而既厌周德矣,吾其能与许争乎?君子谓郑庄公於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刑,法也。○厌,於艳反。
[疏]“礼经”至“嗣者也”。
○正义曰:经谓纪理之,若《诗》之经营、经始也。国家非礼不治,社稷得礼乃安,故礼所以经理国家,安定社稷。以礼教民则亲戚和睦,以礼守位则泽及子孙,故礼所以次序民人,利益后嗣。“经国家”,犹《诗序》之言“经夫妇”也。
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我死,乃亟去之”,无累后人。○度,待洛反。量音良,下同。相,息亮反。
累,劣伪反,注同。可谓知礼矣。
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行,行亦卒之行列。疾射颍考叔者,故令卒及行间皆诅之。
○卒,尊忽反,注同。豭音加,猪别名。行,户刚反,注同。诅,则虑反。令,力呈反。
[疏]注“百人”至“诅之”。
○正义曰:《周礼·夏官》序制军之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此言“二十五人为行”者,以传先“卒”后“行”,“豭”大於“犬”,知“行”之人数少於“卒”也。军法百人之下唯有二十五人为“两”耳。又大司马之属官行司马是中士,军之属官两司马亦中士,知《周礼》
之两即此行是也。《周礼》之行谓军之行列,知此行亦卒之行列也。诅者,盟之细,杀牲告神,令加之殃咎。疾射颍考叔者,令卒及行闲祝诅之,欲使神杀之也。一卒之内已用一豭,又更令一行之间或用鸡,或用犬,重祝诅之。犬、鸡者,或鸡或犬,非鸡、犬59
并用。何则?盟诅例用一牲,不用二也。豭谓豕之牡者,《尔雅·释兽》:豕牡曰豝。豝者是牝,知豭者是牡。祭祀例不用牝。且宋人谓宋朝为艾豭,明以雄猪喻也。
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大臣不睦,又不能用刑於邪人。○邪,似嗟反,下及注同。邪而诅之,将何益矣!
王取邬、刘、二邑在河南缑氏县,西南有邬聚,西北有刘亭。○邬,乌户反。缑,古侯反,一音苦侯反。聚,才遇反。蒍、邘之田于郑,蒍、邘,郑二邑。○蒍,尢委反。邘音于。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苏忿生,周武王司寇苏公也。○忿,芳粉反。
[疏]注“苏忿”至“公也”。
○正义曰:成十一年传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尚书·立政》称“周公告大史曰司寇苏公”,是其事也。
温、今温县。原、在沁水县西。○沁,七浸反;《字林》,先任反;郭璞《三仓解诂》音狗沁之沁;沈文何,疏鸩反;韦昭,思金反。水名。絺、在野王县西南。○絺,敕之反。樊、一名阳樊,野王县西南有阳城。○樊,扶袁反。隰郕、在怀县西南。○隰,详立反。郕,尚征反。欑茅、在修武县西北。○欑,才官反。向、轵县西有地名向上。○向,舒亮反,注同。轵音纸。盟、今盟津。
○盟音孟。州、今州县。陉、阙。○陉音刑。隤、在修武县北。○隤,徒回反。怀。今怀县。凡十二邑,皆苏忿生之田。欑茅、隤属汲郡。馀皆属河内。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郑也。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已弗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苏氏叛王,十二邑王所不能有,为桓五年从王伐郑张本。
郑、息有违言,以言语相违恨。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竟,息师大败而还。息国,汝南新息县。○竟音境。息,一本作鄎,音息。
[疏]注“息国”至“息县”。
○正义曰:《世本》:“息国,姬姓。”此“息侯伐郑”,责其不亲亲,知与郑国同姬姓也。庄十四年传楚文王灭息。其初则不知谁之子,何时封也。《地理志》汝南郡有新息县,故息国也。应劭云:“其后东徙,故加新云。”若其后东徙,当云“故息”,何以反加“新”
字乎?盖本自他处而徙此也。
君子是以知息之将亡也。不度德,郑庄贤。○度,待洛反。不量力,息国弱。不亲亲,郑、息,同姓之国。不徵辞,不察有罪。
言语相恨,当明徵其辞,以审曲直,不宜轻斗。犯五不韪,而以伐人,其丧师也,不亦宜乎!韪,是也。○韪,韦鬼反,《苍颉篇》
同。丧,息浪反。
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入郑在十年。宋不告命,故不书。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承其告辞,史乃书之於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於典策。此盖周礼之旧制。○传,直专反。师出臧否,亦如之。臧否,谓善恶得失也。灭而告败,胜而告克,此皆互言,不须两告乃书。○否音鄙,又方九反,注同。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
[疏]“凡诸”至“于策”。
○正义曰:此传虽因宋不告败而发此例,其言“诸侯有命”,非独为被伐之命。故注云:“命者,国之大事政令也。”谓诸国大事,崩卒会盟,战伐克取,君臣乖离,水火灾害。经书他国之事,皆是来告则书,不告则否。来告则书者,或彼以实告,改其告辞而书之。或彼以虚告,因其虚言而记之。立文褒贬,章示善恶。虽复依告者多,不必尽皆依告。卫献公之出奔也,传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及其书经,则云“卫侯出奔齐”。如此之类,是改告辞也。晋人之败秦也,传称“潜师夜起,以败秦于令狐”。
秦实未陈,不与晋战。晋人讳背前言,妄以战告。及其书经,乃言“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如此之类,是因虚言也。虽复或因其虚,或改其实,终是归於劝戒,得告乃书也。“不然则否”者,虽复传闻行言,实知其事,但非故遣来告,知亦不书,所以慎谬误,辟不审。若楚灭六蓼,臧文仲叹而为言,鲁非不知,但无命来告,故不书也。“师出臧否亦如之”者,传因被兵发例,嫌出师伐人,不必须告,故重明之。“虽及灭国”者,既据侵伐发例,又嫌灭国事重,不待告命,故更明之。言“不书于策”者,明告命大事,皆书於国史正策,以见仲尼修定,悉因正策之文。
○注“臧否”至“乃书”。
○正义曰:不言“胜败”而言“臧否”者,明其臧否之言,非徒胜败之谓,故知是“善恶得失”,总谓理有曲直,兵有强弱也。狄伐邢之类,非狄能告也;楚灭庸之徒,非庸能告也:故知败克互言,不须两告乃书也。且哀元年传曰:“吴入越,不书,吴不告庆,越不告败也。”吴、越并言,知其不待两告。
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大宰,官名。○大音泰,注同。
[疏]注“大宰,官名”。
60○正义曰:《周礼》:天子六卿,天官为大宰,诸侯则并六为三而兼职焉。昭四年传称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
则鲁之三卿无大宰也。羽父名见於经,已是卿矣,而复求大宰,盖欲令鲁特置此官以荣已耳。以后更无大宰,知鲁竟不立之。
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授桓位。○为,于伪反。少,诗照反。使营菟裘,吾将老焉。”菟裘,鲁邑,在泰山梁父县南。不欲复居鲁朝,故别营外邑。○菟,兔都反。裘音求。父音甫。复,扶又反,下同。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公之为公子也,与郑人战于狐壤,止焉。内讳获,故言止。狐壤,郑地。○谮,侧鸩反。弑音试,下同;一本作杀。郑人囚诸尹氏,尹氏,郑大夫。赂尹氏,而祷於其主锺巫,主,尹氏所主祭。○赂音路。祷,丁老反,或多报反。巫,亡夫反。遂与尹氏归,而立其主。立锺巫於鲁。十一月,公祭锺巫,齐于社圃,社圃,园名。○圃,布古反。馆于寪氏。馆,舍也。寪氏,鲁大夫。○寪,于委反。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传言进退无据。
[疏]“讨寪氏,有死者”。
○正义曰:刘炫云:羽父遣贼弑公,公非寪氏所弑。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弑君,欲以正法诛之。君非寪氏所弑,故讨寪氏之家,仅有死者而已,言不总诛之。
○注“欲以”至“无据”。
○正义曰:刘炫云: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则君非寪氏所弑,而复不能以正法诛之。正法谓灭其族,污其宫也。传言此者进退无据:进诛寪氏,则实非寪氏弑君;退舍寪氏,则无弑君之人。是其进退无据也。
不书葬,不成丧也。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卷五桓元年,尽二年◎桓公○陆曰:“桓公名轨,惠公之子,隐公之弟,母仲子。《史记》亦名允。谥法?辟土服远曰桓?。”
[疏]正义曰:《鲁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隐公之弟,仲子所生。以桓王九年即位,庄王三年薨”。《世本》“桓公名轨”。
《世族谱》亦为轨。谥法“辟土服远曰桓”。谥法非一,略举一耳,亦不知本以何行而为此谥,他皆放此。是岁,岁在玄枵。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嗣子位定於初丧而改元必须逾年者,继父之业,成父之志,不忍有变於中年也。诸侯每首岁必有礼於庙,诸遭丧继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亦书即位之事於策。桓公篡立而用常礼,欲自同於遭丧继位者。
《释例》论之备矣。○篡立,初患反。)[疏]注“嗣子”至“备矣”。
○正义曰:《顾命》曰“乙丑成王崩,使齐侯吕汲以二干戈逆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国云:“明室路寝延之,使居忧为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则诸侯亦当然也。《释例》曰:“《商书·顾命》,天子在殡之遗制也。推此亦足以准诸侯之礼矣。”是知嗣子位定於初丧,孝子缘生以事死,岁之首日,必朝事宗庙,因即改元。《释例》曰:“襄二十九年经书?春王正月公在楚?。传曰:?释不朝正于庙也。?”然则诸侯每岁首必有礼於庙,今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亦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因书即位於策,以表之。此新君之常礼也。桓之於隐,本无君臣之义,计隐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假逾年方行即位,犹如晋厉被弑,悼公即位改元。今桓虽实篡立,归罪寪氏,诈言不与贼谋而用常礼,自同於遭丧继位者,亦既实即其位。国史依实书之。仲尼因而不改,反明公实篡立而自同於常,亦足见桓之篡也。
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假,举下反。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公以篡立而修好於郑,郑因而迎之,成礼於垂,终易二田,然后结盟。垂,犬丘,卫地也。
越,近垂,地名。郑求祀周公,鲁听受祊田,令郑废泰山之祀。知其非礼,故以璧假为文,时之所隐。○好,呼报反,传同。近附近之近。祊,百庚反。令,力呈反。
[疏]注“公以”至“为文时之所隐”。
○正义曰:成会礼於垂,既易许田,然后盟以结之。故先会,次假田,然后书盟也。言迎之成礼於垂者,垂是卫地,沈以为公迎郑伯於垂,知时史之所隐讳者,传不言书曰,知非仲尼本意也。
秋,大水。书,灾也。传例曰:“凡平原出水为大水”。
冬,十月。
61
【传】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事在隐八年。○复,扶又反。)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犯二不宜以动,故隐其实。不言祊,称璧假,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也。○为,于伪反。)[疏]注“鲁不”至“易也”。正义曰:祊薄於许,加之以璧,易取许田,非假借之也。今经乃以璧假为文,故传言为周公,祊故,解经璧假之言也。注又解传之意,周公非郑之祖,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天子赐鲁以许田,义当传之后世,不宜易取祊田。於此一事,犯二不宜以动,故史官讳其实,不言以祊易许,乃称以璧假田,言若进璧於鲁以权借许田,非久易然。所以讳国恶也,不言以祊假而言以璧假者,此璧实入於鲁。但诸侯相交,有执圭璧致信命之理,今言以璧假,似若进璧以致辞然,故璧犹可言,祊则不可言也。
何则?祊、许俱地,以地借地,易理巳章,非复得为隐讳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结成易二田之事也。传以经不书祊,故独见祊。○见,贤遍反。盟曰:“渝盟,无享国!”渝,变也。○渝,羊朱反。享,许丈反。
[疏]注“渝,变也”。
○正义曰:《释言》文也。传载其盟辞者,以易田恶事,而誓不变改,见其终无悔心,所以深恶鲁也。此时许田已入於郑,而《诗颂》僖公云:“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盖僖公之时复得之也。齐人取讙及阐,及其归也,经复书之,自此以后不书郑人来归许田者,此经书假,言若暂以借郑,地仍鲁物,不得书郑人归之。
“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广平曰原。
[疏]“凡平原”至“大水”。
○正义曰:《洪范》云:“水曰润下。”言雨自上而下浸润於土,陂鄣下地,可使水潦停焉。平原高地则不宜有也。凡平原出水则为大水。平原出水,言水不入於土而出於地上,非涌泉出也。
○注“广平曰原”。
○正义曰:《释地》文也。李巡曰:“谓土地宽博而平正,名之曰原。”
冬,郑伯拜盟。郑伯若自来,则经不书;若遣使,则当言郑人,不得称郑伯。疑谬误。○使,所吏反。
[疏]注“郑伯”至“谬误”。
○正义曰:六年传云:“鲁为其班后。”郑注云“鲁亲班齐馈”,则亦使大夫戍齐矣。经不书,盖史阙文。然则经所不书,自有阙文之类,注既疑此事,不云阙文而云缪误者,师出征伐,贵贱皆书,经所不书,必是文阙。若使事重,使人虽贱亦书。郑人来渝平,齐人归讙及阐是也。今以拜盟事轻,若其使贱,则例不合书。故杜云,若遣使来,传当云郑人,疑传缪误,知非实是郑伯,为不见公。不书者,以鲁郑相亲,易田结好,郑伯既拜盟而来,鲁君无容不见,故知非实是郑伯,止是郑人而已。
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华父督,宋戴公孙也。孔父嘉,孔子六世祖。○华,户化反,大夫氏也。后皆同。督音笃。
[疏]注“华父”至“世祖”。
○正义曰:案《世本》云:“华父督,宋戴公之孙,好父说之子。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鲁为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叔梁纥生仲尼。”是孔父嘉为孔子六世祖。
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色美曰艳。○艳,以赡反,美色也。
[疏]“目逆”至“而艳”。
○正义曰:未至则目逆,既过则目送,俱是目也,故以目冠之。美者,言其形貌美;艳者,言其颜色好,故曰“美而艳”。为二事之辞。“色美曰艳”,《诗毛传》文也。
【经】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称督以弑,罪在督也。孔父称名者,内不能治其闺门,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祸及其君。○闺音圭。)[疏]“宋督”至“孔父”。
○正义曰: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君是臣之君,故臣弑君,则云弑其君;臣是君之臣,故君杀臣,则云杀其大夫;子亦君之子,故云杀其世子。称国称人以杀亦言“其”者,人与国并举,一国之辞,君与大夫皆是国人所有,故亦言“其”也。若两臣相杀,死者非杀者所有,则两书名氏,不得言“其”,则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与夷是督之君,言弑其君则可,孔父非督之大夫,而言及其大夫者,与君俱死。据君为文,言宋督弑其君;据督为文,而上弑其君也,言及其大夫孔父;据君为文,而下及其大夫,言及与夷之大夫,非督之大夫也。仇牧荀息其意亦同。
62○注“称督”至“其君”。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故知称督以弑,罪在督也。诸言父者,虽或是字,而春秋之世,有齐侯禄父、蔡侯考父、季孙行父、卫孙林父,乃皆是名,故杜以孔父为名。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不名者非其罪,则知称名者,皆有罪矣。杜既以孔父为名,因论为罪之状,内不能治其闺门,使妻行於路,令华督见之;外取怨於民,使君数攻战而国人恨之,身死而祸及其君,故书名以罪孔父也。《释例》曰:“经书?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后见义,无善孔父之文。孔父为国政则取怨於民,治其家则无闺闱之教,身先见杀,祸遂及君。
既无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贼又死无忠事。晋之荀息,期欲复言,本无大节。先儒皆随加善例,又为不安。经书臣蒙君弑者有三,直是弑死相及,即实为文。仲尼以督为有无君之心,改书一事而已,无他例也。”是以孔父行无可善,书名罪之也。案《公羊》、《谷梁》及先儒皆以善孔父而书字,知不然者,案“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称“握节以死,故书其官”。“又宋人杀其大夫”,传以为无罪,“不书名”。今孔父之死,传无善事,故杜氏之意,以父为名,言若齐侯禄父、宋公兹父之等。父既是名,孔则为氏,犹仇牧、荀息被杀皆书名氏。盖孔父先世以孔为氏,故传云“督攻孔氏”也。妇人之出,礼必拥蔽其面,孔父妻行,令人见其色美,是不能治其闺门。及殇公之好攻战,孔父须伏死而争,乃从君之非,是取怨於百姓。事由孔父,遂祸及其君,似公子比劫立加弑君之罪。杜君积累其恶,故以书名责之。刘君不达此旨,妄为规过,非也。
滕子来朝。无传。隐十一年称侯,今称子者,盖时王所黜。
[疏]注“隐十”至“所黜”。
○正义曰:杞行夷礼,传每发之,此不发传,非为夷礼。自是以下,滕当称子,故疑为时王所黜。於时周桓王也,东周虽则微弱,犹为天下宗主,尚得命邾为诸侯,明能黜滕为子爵。
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成,平也。宋有弑君之乱,故为会欲以平之。稷,宋地。
[疏]注“成平”至“宋地”。
○正义曰:“成,平”,《释诂》文也。宣十五年传“晋侯治兵于稷”,治兵欲以御秦,明其不出晋竟,故以稷为河东之稷山。此欲平宋,故以稷为宋地。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宋以鼎赂公。大庙,周公庙也。始欲平宋之乱,终於受赂,故备书之。戊申,五月十日。○郜,古报反。大音泰,传大庙仿此。
[疏]注“宋以”至“十日”。正义曰:《礼记·明堂位》称鲁君“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文十三年《公羊传》曰“周公称大庙”,故知大庙,周公庙也。始欲平宋乱,故会于稷,终舍宋罪而受其赂,故得失备书之。始书成宋乱,终书取郜鼎,是其备书之也。郑众、服虔皆以成宋乱为成就宋乱,故以此言正之。《长历》此年四月庚午朔,其月无戊申,五月已亥朔,十日得戊申,是有日而无月也。
秋七月,杞侯来朝。公即位而来朝。
蔡侯、郑伯会于邓。颍川召陵县西南有邓城。○召,上照反。
[疏]注“颍川”至“邓城”。
○正义曰:贾、服以邓为国,言蔡、郑会於邓之国都。《释例》以此颍川邓城为蔡地,其邓国则义阳邓县是也。以邓是小国,去蔡路远,蔡、郑不宜远会其都;且蔡、郑惧楚,始为此会,何当反求近楚小国而与之结援?故知非邓国也。
九月,入杞。不称主帅,微者也。弗地曰入。○帅,所类反,或作师。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传例曰:告于庙也。特相会,故致地也。凡公行还不书至者,皆不告庙也。隐不书至,谦不敢自同於正君书劳策勋。
[疏]注“传例”至“策勋”。
○正义曰:《释例》曰:“凡盟有一百五,公行一百七十六,书至者八十二,其不书至者九十四,皆不告庙也。隐公之不告,谦也;馀公之不告,慢於礼也。”是言不告不书之意也。知隐不书至为谦者,以隐是让位贤君,必不慢於宗庙,假使惰慢宗庙,止可时或失礼,不应终隐之身竟不书至。知其以谦之故,劳非所惮,勋无可纪,不敢自同於正君书劳策勋,故不告至也。
【传】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杀孔父而取其妻。公怒,督惧,遂弑殇公。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而后动於恶,(虽有君若无也。)故先书弑其君。会于稷,以成宋乱,为赂故,立华氏也。(经称平宋乱者,盖以鲁君受赂立华氏,贪纵之甚,恶其指斥,故远言始与齐、陈、郑为会之本意也。传言“为赂故,立华氏”,明经本书平宋乱,为公讳,讳在受赂立华氏也。犹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所谓婉而成章。督未死而赐族,督之妄也。○为赂,于伪反,注除“为会”一字,并同。恶其,乌路反。婉,於阮反。)63
[疏]“君子”至“其君”。
○正义曰:诸传言君子者,或当时贤者,或指斥仲尼,或语出丘明之意而讬诸贤者,期於明理而已,不复曲为义例。唯河阳之狩,赵盾之弑,泄冶之罪,危疑之理,须取圣证,故特称仲尼以明之,其馀皆讬诸君子。君子者,言其可以居上位,子下民,有德之美称也。此言先书弑君,则是仲尼新意。不言仲尼而言君子者,欲见君子之人意皆然,非独仲尼也。督有无君之心,而先书弑君者,君人执柄,臣人畏威,每事禀命而行,不敢妄相杀害,督乃专杀孔父而取其妻,非有忌君之心,全无敬上之意,不臣之迹在心已久,非为公怒始兴毒害。若先书孔父,后书弑君,便似既杀孔父始有恶心。今先书弑君,后书孔父,见其先有轻君之心,以着不义之极故也。
○注“经称”至“妄也”。
○正义曰:传言“为赂故,立华氏”,解经以成宋乱之言也。成宋乱者,欲杀贼臣定宋国,今乃受货赂,立华氏,非是平乱之状,而传以解经,故注申通其义,以成宋乱者,是四国为会之本谋。及其既会,违背前谋,非徒不讨宋督,乃更为立华氏。宋乱实不平,而经书平宋乱者,盖以鲁君受赂立华氏,贪货纵贼,为恶之甚,时史恶其指斥,不可言四国为会纵贼取财,故远言为会之本意,言会于稷,欲以平宋乱也。传以经文不实,解其讳之所由。所讳者,讳其受赂立华氏故也。为周公祊故,文与此同,故以类相明。然案为周公祊故,故字在下,而向上结之,此亦应云“为赂立华氏故也”。何以此文“故”字乃在立华氏之上、为赂之下者,以周公祊故,其文约少,得以故字在下,总而结之。此则文句长缓,不可总而结之,先举为赂恶重,所以云“为赂故”也。然后始言立华氏,备详其事。今定本有“故”字,检晋、宋古本往往无“故”字者,妄也。襄三十年,诸侯之卿会于澶渊,谋归宋财。既而无归,书曰“宋灾故”,尤之也。此书“成宋乱”,知非讥受赂尤四国者,澶渊之会,贬卿称人,是尤之文,此则具序君爵,辞无贬责,非尤过之状。知为讳故,而本其会意从其平文也。文十七年,晋会诸侯于扈,欲以平宋之乱,既而不讨,受赂而还,其事与此正同,而经书“诸侯会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功也”。此亦无功,不言诸侯会于稷,而历序诸国者,扈之会晋为伯,会诸侯以讨乱,乃受赂而还。犹如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齐桓为伯,城而不终,故贬称诸侯。此则齐、陈、郑自相平乱,故不加贬文。知不为公讳、不贬诸侯者,以狄泉之讳,唯没公文,其馀皆贬。此若必讳,唯须没公而已,何须不贬诸国?宣四年“公及齐侯平莒及郯”,成、平同义,而彼言平,此言成者,史官非一,置辞不同,犹暨之与及,更无他义。所谓史有文质,不必改也。文十三年传称卫侯、郑伯请平于晋,公皆成之。是知成、平义无异也。
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殇公以隐四年立,十一战皆在隐公世。
[疏]注“殇公”至“公世”。
○正义曰:服虔云:“与夷,隐四年即位,一战伐郑,围其东门;再战取其禾,皆在隐四年。三战取邾田;四战邾、郑,入其郛;五战伐郑,围长葛,皆在隐五年。六战,郑伯以王命伐宋,在隐九年。七战,公败宋师于菅;八战,宋、卫入郑;九战,宋人、蔡人、卫人伐戴;十战,戊寅,郑伯入宋,皆在隐十年。十一战,郑伯以虢师大败宋师,在隐十一年。”是皆在隐公世也。
民不堪命。孔父嘉为司马,督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马则然。”言公之数战,则司马使尔。嘉,孔父字。○大音泰。数音朔。已杀孔父而弑殇公,召庄公于郑而立之以亲郑。庄公,公子冯也。隐三年出居于郑。冯入宋,不书,不告也。○冯,皮冰反,下同。以郜大鼎赂公,郜国所造器也,故系名於郜。济阴城武县东南有北郜城。
[疏]注“郜国”至“郜城”。
○正义曰:《谷梁传》曰:“郜鼎者,郜之所为也”,孔子曰“名从主人,故曰郜大鼎也”。《公羊传》曰:“器从名,地从主人。”
其意言器从本主之名,地从后属主人。是知郜国所造,故系名於郜。刘君难杜注“郜国,济阴成武县东南有北郜城”,郜,宋邑,济阴成武县东南有郜城。俱是成武县东南,相去不远,何得所为郜国,所为宋邑?刘以南郜、北郜并宋邑,别有郜国以规杜氏。知不然者,以许田、许国相去非遥,则郜国、郜邑何妨相近;且杜言有者,皆是疑辞,何得执杜之疑,以规其过?如刘所解,郜国竟在何处?
齐、陈、郑皆有赂,故遂相宋公。○相,息亮反,下注、传相同。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非礼也。臧哀伯谏曰:臧哀伯,鲁大夫僖伯之子。“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是以清庙茅屋,以茅饰屋,着俭也。清庙,肃然清净之称也。○着,张虑反,后不音者同。称,尺证反。
[疏]“君人”至“子孙”。
○正义曰:君人,谓与人为君也。昭德,谓昭明善德,使德益章闻也。塞违,谓闭塞违邪使违命止息也。德者,得也。谓内得於心,外得於物。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德是行之未发者也,而德在於心,不可闻见,故圣王设法以外物表之。俭与度、数、文、物、声、明,皆是昭德之事,故传每事皆言昭,是昭其德也。自“不敢易纪律”以上言昭德耳,都无塞违之事。自“灭德立违”以下言违德之事。德之与违,义不并立,德明则违绝,故“昭德”之下言“塞违”;违立则德灭,故“立违”之上言“灭德”。立违,谓建立违命之臣,知塞违谓遏绝违命之人也。“国家之败”,谓邦国丧亡,知“犹惧或失之”,谓恐失国家。此谏辞有首尾,故理互相见。
64○注“以茅”至“之称”。
○正义曰:《冬官·考工记》有葺屋、瓦屋,则屋之覆盖或草或瓦。传言“清庙茅屋”,其屋必用茅也,但用茅覆屋更无他文。《明堂位》曰:“山节,藻棁复庙,重檐,刮楹,达乡,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庙饰也。”其饰备物尽文,不应以茅为覆。
得有茅者,杜云“以茅饰屋,着俭也”。以茅饰之而已,非谓多用其茅总为覆盖。犹童子垂髦及蔽膝之属,示其存古耳。《白虎通》
曰:“王者所以立宗庙何?缘生以事死,敬亡若存,故以宗庙而事之,此孝子之心也。宗者,尊也。庙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
然则象尊之貌,享祭之所,严其舍宇,简其出入,其处肃然清静,故称清庙。清庙者,宗庙之大称。《诗·颂·清庙》者,祀文王之歌,故郑玄以文王解之,言天德清明,文王象焉,故称清庙。此则广指诸庙,非独文王,故以清静解之。
大路越席,大路,玉路,祀天车也。越席,结草。○越,户括反。“祀天车”,本或无“天”字者,非。
[疏]注“大路”至“越席结草”。
○正义曰:路训大也,君之所在,以大为号,门曰路门,寝曰路寝,车曰路车,故人君之车通以路为名也。《周礼·巾车》“掌王之五路”,郑玄云:“王在焉曰路。”彼解天子之车,故云王在耳。其实诸侯之车亦称为路。大路,路之最大者,《巾车》五路,玉路为大。故杜以玉路为大路。《巾车》云:“玉路,锡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故云祀天车也。越席,结蒲为席,置於玉路之中以茵藉,示其俭也。经、传言大路者多矣,注者皆观文为说。《尚书·顾命》陈列器物有大辂、缀辂、先辂、次辂。孔安国以为玉、金、象以饰车,以其遍陈诸路,故以周礼次之。僖二十八年,“王赐晋文公以大辂之服”,定四年,“祝佗言先王分鲁、卫、晋以大路”,注皆以为金路。以周礼,金路同姓以封,玉路不可以赐,故知皆金路也。襄十九年,“王赐郑子蟜以大路”,二十四年,“王赐叔孙豹以大路”,二注皆云“大路,天子所赐车之总名”。以周礼孤乘夏篆,卿乘夏缦。《释例》以所赐穆叔子蟜当是革、木二路,故杜以大路为赐车之总名。服虔云:“大路,木路。”杜不然者,以“大路越席”,犹如“清庙茅屋”,清庙之华,以茅饰屋,示俭;玉路之美,以越席示质。若大路是木,则与越席各为一物,岂清庙与茅屋又为别乎?故杜以大路为玉路,於玉路而施越席,是方可以示俭。故沈氏云:“玉路虽文,亦以越席示俭。”而刘君横生异义,以大路为木路,妄规杜氏,非也。
大羹不致,大羹,肉汁。不致五味。
[疏]注“大羹”至“五味”。
○正义曰: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贵其质也。”《仪礼·士虞》、《特牲》皆设大羹湆,郑玄云:“大羹湆,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是祭祀之礼有大羹也。大羹者,大古初,食肉者煮之而已,未有五味之齐,祭神设之,所以敬而不忘本也。《记》言“大羹不和”,故知不致者,不致五味。五味,即《洪范》所云酸、苦、辛、咸、甘也。
粢食不凿,黍稷曰粢,不精凿。○粢音咨。食音嗣,饼也。凿,子洛反,精米也;《字林》作毇,子沃反,云:“粝米,一斛舂为八斗。”
[疏]注“黍稷”至“精凿”。
○正义曰:《释草》云“粢,稷”。舍人曰“粢,一名稷。稷,粟也”。郭璞云:“今江东人呼粟为粢。”《士虞记》云“明齐”,郑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然则粢是稷之别名。但稷是诸谷之长,粢亦诸谷总名。《周礼·小宗伯》“辨六粢之名物”,郑玄云:“六粢,谓黍、稷、稻、粱、麦、菰。”是诸谷皆名粢也。祭祀用谷,黍稷为多,故云黍稷曰粢,饭谓之食。传云“粢食不凿”,谓以黍稷为饭,不使细也。《九章算术》:“粟率五十,凿二十四。”言粟五斗为米二斗四升,是则米之精凿。
昭其俭也。此四者皆示俭。衮、冕、黻、珽,衮,画衣也。冕,冠也。黻,韦韠,以蔽膝也。珽,玉笏也。若今吏之持簿。○衮,古本反。黻音弗,下同。珽,化顶反。韠音必。笏音忽。持簿,步古反;徐广云“持簿,手版也”。
[疏]注“衮画”至“持簿”。
○正义曰:画衣,谓画龙於衣。祭服玄衣纁裳,《诗称》玄衮,是玄衣而画以衮龙。衮之言卷也,谓龙首卷然。《玉藻》曰:“龙卷以祭。”知谓龙首卷也。《尚书·益稷》云:“帝曰: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绣。”言观古人之象,谓观衣服所象,日月以至黼黻十二物,皆衣服之所有也。华虫以上言作会,宗彝以下言絺绣,则二者虽在於服,而施之不同。《冬官·考工记》画缋与绣布采异次,知在衣则画之,在裳则剌之,故郑玄《礼》注及《诗》笺皆云“衣缋而裳绣”,以此知衮是画文,故云衮,画衣也。衮衣以下章数,郑玄注《司服》云有虞氏十二章,自日月而下;至周,而日、月、星辰画於旌旗,又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冕服自九章而下,如郑此言,九章者,龙一,山二,华虫三,火四,宗彝五,在衣;藻六,粉米七,黼八,黻九,在裳。鷩冕者,去龙去山,自华虫而下,七章,华虫一,火二,宗彝三,在衣;馀四章,在裳。毳冕者,去华虫去火,五章,自宗彝而下,宗彝一,藻二,粉米三,在衣;馀二章,在裳。希冕者,去宗彝去藻,三章,自粉米而下,粉米一,在衣;馀二章在裳。玄冕者,其衣无画,裳上剌黻而已。杜昭二十五年数九文,不取宗彝,则与郑异也。冠者首服之大名,冕者冠中之别号,故云冕冠也。《世本》云“黄帝作冕”,宋仲子云:“冕,冠之有旒者。礼文残缺,形制难详。”《周礼》“弁师掌王之65
五冕,皆玄冕朱里”,止言玄朱而已,不言所用之物。《论语》云:“麻冕,礼也。”盖以木为干,而用布衣之,上玄下朱,取天地之色,其长短广狭,则经传无文。阮谌《三礼图·汉礼器制度》云:“冕制,皆长尺六寸,广八寸,天子以下皆同。”沈引董巴《舆服志》
云广七寸,长尺二寸。应劭《汉官仪》云“广七寸,长八寸”。沈又云广八寸,长尺六寸者,天子之冕;广七寸长尺二寸者,诸侯之冕;广七寸,长八寸者,大夫之冕。但古礼残缺,未知孰是,故备载焉。司马彪《汉书·舆服志》云:“孝明帝永平二年,初诏有司采《周官》、《礼记》、《尚书》之文制冕,皆前圆后方,朱里,玄上,前垂四寸,后垂三寸。天子白玉珠十二旒,三公、诸侯青玉珠七旒,卿大夫黑玉珠五旒,皆有前无后”。此则汉法耳。古礼,郑玄注弁师云:“天子衮冕以五采缫,前后各十二斿,斿有五采,玉有十二,鷩冕前后九斿,毳冕前后七斿,希冕前后五斿,玄冕前后三斿,斿皆五采,玉十有二;上公衮冕三采缫,前后九斿,斿有三采,玉九。侯伯鷩冕三采缫,前后七斿,斿有三采,玉七;子男毳冕三采缫,前后五斿,斿有二采,玉五;孤卿以下,皆二采缫,二采玉,其斿及玉各依命数耳。谓之冕者,冕,俛也,以其后高前下,有俛俯之形,故因名焉。盖以在上位者,失於骄矜,欲令位弥高而志弥下,故制此服,令贵者下贱也。黻韠制同而名异。郑玄《诗》笺云:“芾,大古蔽膝之象也。冕服谓之芾,其他服谓之韠,以韦为之。”故云:“黻,韦韠”也。《诗》云“赤芾在股”,则芾是当股之衣,故云以蔽膝也。郑玄《易纬·乾凿度》注云:“古者田渔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后知蔽后。后王易之以布帛,而独存其蔽前者,重古道而不忘本也。”是说黻韠之元由也。《易·下系辞》曰“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作为网罟以佃以渔”。则田渔而食,伏牺时也。《礼运》说上古之时,云“昔者先王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是“田渔而食,因衣其皮”也。又曰“后圣有作,治其麻丝,以为布帛”,《易·系辞》曰“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然则易之布帛自黄帝始也。垂衣裳,服布帛,初必始於黄帝,其存蔽膝之象,未知始自何代也。《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韨。”言舜始作韨也,尊祭服而异其名耳,未必此时始存象也。知冕服谓之黻者,《易》云:“朱绂方来,利用享祀。”知他服谓之韠者,案《士冠礼》“士服皮弁、玄端,皆服韠”。是他服谓之韠,以冕为主,非冕谓之他。此欲以两服相形,故谓黻为韦韠。黻之与韠,祭服他服之异名耳,其体制则同。《玉藻》说玄端服之韠云:“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韦。”发首言韠,句末言韦,明皆以韦为之。凡韠,皆象裳色,言君朱,大夫素,则尊卑之韠,直色别而已,无他饰也。其黻则有文饰焉,《明堂位》曰:“有虞氏服黻,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郑玄云:“韨,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禹汤至周,增以画文。后王弥饰也山,取其仁可仰也;火,取其明也;龙,取其变化也。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韦而已。”是说黻之饰也。《玉藻》曰:“韠,下广二尺,上广一尺,长三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二寸。”郑玄云:“颈五寸亦谓广也,颈中央,肩两角,皆上接革带以系之,肩与革带广同。”
是说韠之制也。记传更无黻制,皆是韠义,明其制与韠同。经传作黻,或作韨或作芾,音义同也。徐广《车服仪制》曰:“古者韨,如今蔽膝。战国连兵,以韨非兵饰,去之。汉明帝复制韨,天子赤皮蔽膝。蔽膝,古韨也。然则汉世蔽膝,犹用赤皮,魏晋以来,用绛纱为之。”是其古今异也。以其用丝,故字或有为绂者。天子之笏以玉为之,故云“珽,玉笏也”。《管子》云:“天子执玉笏以朝日”,是有玉笏之文也。礼之有笏者,《玉藻》云:“凡有指画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则书於笏。”《释名》曰:“笏,忽也。君有命则书其上,备忽忘也。”或曰笏可以簿疏物也。徐广《车服仪制》曰:“古者贵贱皆执笏,即今手板也。”然则笏与簿,手板之异名耳。《蜀志》称秦宓见大守以簿击颊,则汉魏以来皆执手板,故云“若今吏之持簿”。《玉藻》云:“笏,毕用也,因饰焉”,言贵贱尽皆用笏,因饰以示尊卑。其上文云:“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上竹本象可也”。郑玄云:“球,美玉也。文犹饰也。大夫士饰竹以为笏,不敢与君并用纯物,是其尊卑异也。”大夫与士笏俱用竹,大夫以鱼须饰之,士以象骨为饰,不敢纯用一物,所以下人君也。用物既殊,体制亦异。《玉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玄以为谓之珽,珽之言珽然无所屈,前后皆方正也。荼谓舒懦,所畏在前也。圜杀其首,屈於天子也。大夫上有天子,下有己君,故首末皆圜,前后皆让,是其形制异也。其长,则诸侯以下与天子又异。珽一名大圭,《周礼·典瑞》云“王晋大圭以朝日”是也。《冬官·考工记》“大圭长三尺,天子服之”。是天子之珽长三尺也。《玉藻》云:“笏度二尺有六寸”,短於天子。盖诸侯以下,度分皆然也。
带、裳、幅、舄,带,革带也。衣下曰裳。幅,若今行縢者。舄,复履。○幅音逼。舄音昔。縢,徒登反。复音福。
[疏]注“带革”至“复履”。
○正义曰:下有鞶是绅带,知此带为革带。《玉藻》“革带博二寸”,郑云:“凡佩系于革带。”《白虎通》云:“男子有鞶革者,示有金革之事。”然则示有革事,故用革为带,带为佩也。昭十二年传云“裳下之饰也”。经传通例,皆上衣下裳,故云衣下曰裳。幅与行縢,今古之异名,故云若今行縢。《诗》云“邪幅在下”,毛传曰:“幅,偪也。所以自偪束也。”郑笺云:“邪幅如今行縢也,偪束其胫,自足至膝。”縢训缄也,然则行而缄足,故名行縢;邪缠束之,故名邪幅。舄者,屦之小别。郑玄《周礼·屦人》注云:“复下曰舄,襌下曰屦。”然则舄之与屦,下有禅、复为异。履是总名,故云“舄,复履”。谓其复下也。郑玄又云:“天子诸侯吉事皆舄。”
赤舄者,冕服之舄。白舄者,皮弁之舄。黑舄者,玄端之舄。其士皆着屦。纁屦者,爵弁之屦。白屦者,皮弁之屦。黑屦者,玄端之屦。其卿大夫服冕者,亦赤舄,馀服则屦。其王后,袆衣玄舄,褕狄青舄,阙狄赤舄,鞠衣黄屦,展衣白屦,褖衣黑屦。其诸侯夫人及卿大夫之妻合衣狄者,皆舄,其馀皆屦。其舄之饰,用对方之色,赤舄黑饰是也。屦之饰用比方,白屦黑饰是也。
66
衡、紞、纮、綖,衡,维持冠者。紞,冠之垂者。纮,缨从下而上者。綖,冠上覆。○紞,多敢反,《字林》丁坎反。纮,获耕反。綖音延,《字林》弋善反。上,时掌反,下“上下”同。
[疏]注“衡维”至“上覆”。
○正义曰:此四物者,皆冠之饰也。《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追衡笄”。郑司农云:“衡,维持冠者。”郑玄云:“祭服有衡,垂于副之两旁当耳,其下以紞县瑱。”彼妇人首服有衡,则男子首服亦然,冠由此以得支立,故云“维持冠者”。追者,治玉之名。王后之衡以玉为之,故追师掌焉。《弁师》“掌王之五冕”,弁及冕皆用玉笄,则天子之衡亦用玉,其诸侯以下衡之所用则未闻。紞者,县瑱之绳,垂於冠之两旁,故云“冠之垂者”。《鲁语》敬姜曰“王后亲织玄紞”,则紞必织线为之,若今之绦绳。郑玄《诗》笺云充耳“谓所以县瑱者,或名为紞织之人。君五色,臣则三色”,是也。绦必杂色,而《鲁语》独言玄者,以玄是天色,故特言之,非谓纯玄色也。纮缨皆以组为之,所以结冠於人首也。缨用两组,属之於两旁,结之於颔下,垂其馀也。纮用一组,从下屈而上,属之於两旁,垂其馀也。纮缨同类,以之相形,故云“纮,缨从下而上者”。《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玉笄朱纮。《祭义》称诸侯冕而青纮,《士冠礼》称缁布冠青组缨,皮弁笄、爵弁笄缁组纮。郑玄云,有笄者,屈组为纮,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绦。以其有笄者用纮力少,故从下而上属之;无笄者用缨力多,故从上而下结之。冕弁皆有笄,故用纮;缁布冠无笄,故用缨也。《鲁语》称公侯夫人织纮綖,知纮亦织而为之。《士冠礼》言组缨、组纮,知天子诸侯之纮亦用组也。綖,冠上覆者,冕以木为干,以玄布衣其上,谓之綖。《论语》、《商书》皆云麻冕,知其当用布也。《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知其色用玄也。孔安国《论语》注言“绩麻三十升布以为冕”,即是綖也。郑玄《玉藻》注云“延,冕上覆也”,此云冠上覆者,冠、冕通名,故此注衡及綖皆以冠言之,其实悉冕冕饰也。
昭其度也。尊卑各有制度。
[疏]注“尊卑各有制度”。
○正义曰:此上十二物者,皆是明其制度,哀伯思及,则言无次第也。郑玄《觐礼》注云,上公衮无升龙,“天子有升龙,有降龙”,是衮有度也。冕则公自衮以下,侯伯自鷩以下,是冕有度也。黻则诸侯火以下,卿大夫山,是黻有度也。珽则玉象不同,长短亦异,是珽有度也。衮冕、鷩冕,裳四章;毳冕、希冕、裳二章,是裳有度也。郑玄《屦人》注云:王吉服,舄有三等,赤舄为上,冕服之舄,下有白舄、黑舄。王治祭服,舄有三等,玄舄为上,祎衣之舄,下有青舄、赤舄,是舄有度也。紞则人君五色,臣则三色,是紞有度也。天子朱纮,诸侯青纮,是纮有度也。其带、幅、衡、綖则无以言之。传言昭其度也,明其尊卑各有制度。
藻、率、鞞、鞛,藻、率,以韦为之,所以藉玉也。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鞞,佩刀削上饰。鞛,下饰。○率音律。鞞,补顶反。鞛,布孔反。鞞、鞛,刀削之饰。藉,在夜反。削音笑。
[疏]注“藻率”至“下饰”。正义曰:郑玄《觐礼》注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典瑞》注云:“缫有五采文,所以荐玉,木为中干,用韦衣而画之。”此言以韦为之,指木上之韦。其实木为干也。《礼》之言“缫”皆有玉共文。《大行人》
谓之“缫藉”,《曲礼》单称“藉”,故知所以藉玉也。《大行人》云:公“执桓圭九寸,缫藉九寸”。知大小各如其玉也。《大行人》注云:“缫藉以五采韦衣板,若奠玉,则以藉之。”是由有奠之时,须有缫以之藉玉,故小大如玉耳。《典瑞职》曰:“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以朝日。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缫皆三采三就。子执谷璧,男执蒲璧,缫皆二采再就,以朝觐宗遇会同于王。”
是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也。凡言五采者,皆谓玄、黄、朱、白、苍。三采,朱、白、苍。二采,朱、绿。就,成也。五就,谓五匝。每一匝为一就也。《礼》之言藻,其文虽多,《典瑞》、《大行人》、《聘礼》、《觐礼》皆单言缫,或云缫藉,未有言缫率者。故服虔以藻为画藻,率为刷巾。杜以藻率为一物者,以拭物之巾无名率者,服言《礼》有刷巾,事无所出,且哀伯谓之昭数,固应礼之大者,宁当举拭物之巾与藻藉为类?故知藻率正是藻之复名。藻得称为藻藉,何以不可名为藻率也?《玉藻》说带之制,曰“士练带,率下辟。凡带有率无箴功”。郑玄云“上以下皆襌,不合而率积。如今作幧头为之也”。然则襌而不合缕,率其边谓之为率,此以韦衣木,盖亦繂积其边,故称率也。郑司农《典瑞》注读缫为藻率之藻,似亦藻率共为藻也。《诗》曰:“鞞琫容刀”,故知鞞鞛,佩刀削之饰也。《少仪》云:“刀授颖,削授柎。”削是刀之类,故与刀连言之。鞞鞛二名,明饰有上下,先鞞后鞛,故知鞞为上饰,鞛为下饰。刘君以《毛诗传》下曰鞞,上曰琫,而规杜氏,但鞞鞛或上或下,俱是无正文,不可以规杜过也。
鞶、厉、游、缨,鞶,绅带也,一名大带。厉,大带之垂者。游,旌旗之游。缨,在马膺前,如索裙。○鞶,步干反。游音留,注同。膺,於陵反。索,悉各反。
[疏]注“鞶绅”至“索裙”。
○正义曰:《易·讼卦·上九》“或锡之鞶带”,知鞶即带也。以带束要,垂其馀以为饰,谓之绅。上带为革带,故云“鞶,绅带”,所以别上带也。《玉藻》说带,云“大夫大带”,是一名大带也。《诗毛传》云:“厉,带之垂者。”故用毛说以为“厉,大带之垂者”
也。大带之垂者,名之为绅,而复名为厉者,绅是带之名,厉是垂之貌。《诗》称“垂带而厉”,是厉为垂貌也。《玉藻》称“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诸侯素带不朱里,大夫玄华辟。垂带皆博四寸,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缁辟下垂。贾、服等说鞶、厉皆与杜同,67
唯郑玄独异。《礼记·内则》注,以鞶为小囊,读厉如裂繻之裂,言鞶囊必裂缯缘之以为饰。案《礼记》称“男鞶革,女鞶丝”,鞶是带之别称,遂以鞶为带名,言其带革、带丝耳,鞶非囊之号也。《礼记》又云“妇事舅姑施縏帙”,帙是囊之别名,今人谓里书之物为帙,言其施带、施囊耳,其縏亦非囊也。若以縏为小囊,则帙是何器?若帙亦是囊,则不应带二囊矣。以此知鞶即是绅带为得其实。游是旐之垂者,旆之别名。九旗虽各有名,而旌旗为之总号,故云旌旗之游也。案《巾车》“王建大常,十有二旒”,又《大行人》云:上公九旒,侯伯七旒,子男五旒。其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其斿各如其命数。其鸟旟则七旒,熊旗则六旒,龟旐则四旒。故《考工记》云:“鸟旟七旒,以象鹑火。熊旗六旒,以象伐。龟旐四旒,以象营室。”是也。郑司农《巾车》注云:“礼家说曰,缨当胸,以削革为之。”郑玄云:“缨,今马鞅。”是缨,在马膺前也。服虔云:“缨如索裙,今乘舆大驾有之。”然则汉魏以来,大驾之马膺有索裙,是缨之遗象,故云:“如索裙也”。案《巾车》“玉路樊缨,十有再就”,郑玄注云:“樊及缨皆以五采罽饰之。”“金路樊缨九就,象路樊缨七就,革路绦缨五就”,郑玄云:“其樊及缨,以绦丝饰之。”“木路翦樊鹄缨”,郑玄云:“以浅黑饰韦为樊,鹄色饰韦为缨。不言就数,饰与革路同。
昭其数也。尊卑各有数。
[疏]注“尊卑各有数”。
○正义曰:藻有五采、三采之异,是藻率有数也。《毛诗传》说“容刀”之饰,云“天子玉琫而珧珌,诸侯璗琫而璆珌”,是鞞鞛有数也。《玉藻》云“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大夫以上带广四寸,士广二寸,是鞶厉有数也。玉路十二旒,金路九旒,是游有数也。玉路缨十有二就,金路缨九就,是缨有数也。数之与度,大同小异。度谓限制,数谓多少,言其尊卑有节数也。
火、龙、黼、黻,火,画火也。龙,画龙也。白与黑谓之黼,形若斧。黑与青谓之黻,两已相戾。○黼音甫。戾,力计反。
[疏]注“火画”至“相戾”。
○正义曰:《考工记》记画缋之事云“火以圜”,郑司农云:“为圜形似火也。”郑玄云:“形如半环然。”又曰“水以龙”,郑玄云:“龙,水物。”画水者并画龙,是衣有画火画龙也。“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考工记》文也。其言形若斧,两已相戾,相传为说。
孔安国《虞书传》亦云:黼若斧形、黻为两已相背。是其旧说然也。周世衮冕九章,传唯言火、龙、黼、黻四章者,略以明义,故文不具举。衣之所画龙先於火,今火先於龙,知其言不以次也。
昭其文也。以文章明贵贱。五色比象,昭其物也。车服器械之有五色,皆以比象天地四方,以示器物不虚设。○比,并是反。
械,户戒反。
[疏]注“车服”至“虚设”。
○正义曰:《考工记》云:昼缋之事杂五色,东青,南赤,西白,北黑,天玄,地黄。是其比象天地四方也。比象有六而言五者,玄在赤黑之间,非别色也。昭二十五年传云“九文、六采”,言采色有六,故注以天地四方六事当之。五行之色为五色,加天色则为六,故五色六采互相见也。昭其物者,以示物不虚设,必有所象,其物皆象五色,故以五色明之。
钖、鸾、和、铃,昭其声也。钖,在马额。鸾,在镳。和,在衡。铃,在旗。动皆有鸣声。○钖音杨,马面当卢。铃音令。额,颜客反。镳,彼骄反。旗,勤衣反。
[疏]注“钖在”至“鸣声”。
○正义曰:郑玄《巾车》注云:“钖,马面当卢,刻金为之,所谓镂钖也。”《诗》笺云:“眉上曰钖,刻金饰之,今当卢也”。然则钖在眉上,故云在马额也。《诗》称“輶车鸾镳”,知鸾在镳也,镳在马口两旁,衡在服马颈上,鸾和亦铃也。以处异,故异名耳。
《尔雅·释天》说旌旗“有铃曰旗”,李巡曰:“以铃置旐端。”是铃在旗也。钖在马额,铃在旗,先儒更无异说。其鸾和所在,则旧说不同。《毛诗传》曰:“在轼曰和,在镳曰鸾。”《韩诗内传》曰:“鸾在衡,和在轼前。”郑玄《经解》注取《韩诗》为说。《秦诗》
笺云:“置鸾於镳,异於乘车也。”其意言乘车之鸾在衡,田车之鸾在镳。及《商颂·烈祖》之笺又云“鸾在镳”,是疑不能定,故两从之也。案《考工记》“轮崇,车广,衡长,参如一”,则衡之所容唯两服马耳。诗辞每言八鸾,当谓马有二鸾。鸾若在衡,衡唯两马,安得置八鸾乎?以此知鸾必在镳。鸾既在镳,则和当在衡。经传不言和数,未知和有几也。四者皆以金为之,故动则皆有鸣声也。
三辰旗旗,昭其明也。三辰,日、月、星也。画於旗旗,象天之明。
[疏]注“三辰”至“之明”。正义曰:《春官》“神士掌三辰之法”。郑玄亦以为日、月、星也谓之辰。辰,时也。日以照昼,月以照夜,星则运行於天,昏明递市而正,所以示民早晚,民得以为时节,故三者皆为辰也。三辰是天之光明照临天下,故画以旌旗,象天之明也。九旗之物,唯日月为常。不言画星者,盖大常之上,又画星也。《穆天子传》称“天子葬盛姬,建日月七星”。盖画北斗七星也。案《司常》“交龙为旗,熊虎为旗”,不画三辰。而云三辰旗旗者,旗旗是九旗之总名,可以统大常,故举以为言也。
68
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登降,谓上下尊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今灭德立违,谓立华督违命之臣。而寘其赂器於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九鼎,殷所受夏九鼎也。武王克商,乃营雒邑而后去之,又迁九鼎焉,时但营雒邑,未有都城。至周公,乃卒营雒邑,谓之王城,即今河南城也。故传曰:“成王定鼎于郏鄏”。○寘,之豉反,置也。邪,似嗟反。雒音洛,本亦作洛。夏,户雅反。郏,古夹反。鄏音辱。
[疏]注“九鼎”至“郏鄏”。
○正义曰:据宣三年传,知九鼎是殷家所受夏九鼎也。《战国策》称齐救周,求九鼎,颜率谓齐王曰:“昔周伐殷而取九鼎,一鼎九万人挽之,九鼎八十一万人挽之。”挽鼎人数或是虚言,要知其鼎有九,故称九鼎也。知武王迁九鼎於洛邑欲以为都者,鼎者,帝王所重,相传以为宝器。戎衣大定之日,自可迁置,西周乃徙九鼎处于洛邑,故知本意欲以为都。又以《商书·洛诰》说周公营雒邑,则知武王但有迁意周公乃卒营之地理志云:“河南县故郏鄏地也。武王迁九鼎焉。周公致太平,营以为都,是为王城,至平王居之”。言即今河南城者,晋时犹以为河南县。“成王定鼎”,宣三年传文。
义士犹或非之,盖伯夷之属。
[疏]注“盖伯夷之属”。
○正义曰:《史记·伯夷列传》曰:伯夷、叔齐,孤竹君之二子也,让国,俱逃归周。及至西伯卒,武王东伐纣,“伯夷、叔齐叩马谏,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以臣伐君,可谓仁乎??左右欲兵之。太公曰:?此义人也。?扶而去之”。武王既平殷,夷、齐耻之,不食周粟,隐於首阳山,采薇而食之。作歌曰:“登彼西山兮,爰采薇矣。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检书传之说,非武王者,唯此人。故知是伯夷之属。
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於大庙,其若之何?”公不听。周内史闻之曰:“臧孙达其有后於鲁乎!君违,不忘谏之以德。”内史,周大夫官也。僖伯谏隐观鱼,其子哀伯谏桓纳鼎,积善之家必有馀庆,故曰其有后於鲁。
[疏]注“内史”至“於鲁”。
○正义曰:《周礼·春官》:“内史,中大夫。”是周大夫官也。“积善之家必有馀庆”,《易·文言》文也。
秋七月,杞侯来朝,不敬。杞侯归,乃谋伐之。
“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楚国,今南郡江陵县北纪南城也。楚武王始僣号称王,欲害中国。蔡、郑姬姓,近楚,故惧而会谋。○近,附近之近。
[疏]注“楚国”至“会谋”。正义曰:《地理志》云:“南郡江陵县,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阳徙此。”《世本》云:“楚鬻熊居丹阳,武王徙郢。”宋仲子云:“丹阳在南郡枝江县,今南郡江陵县北有郢城。”《史记》称文王徙都于郢。《地理志》依《史记》为说,此时当楚武王也。《谱》云:“楚,芊姓,颛顼之后也。其后有鬻熊,事周文王,早卒。成王封其曾孙熊绎於楚。以子男之田居丹阳,今南郡枝江是也。熊达始称武王,武王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昭王徙鄀,惠王八年获麟之岁也。惠王二十一年,《春秋》之传终矣。惠王五十七年卒。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灭之。”《楚世家》称武王使随人请王室尊吾号,王弗听。还报楚,楚王怒,乃自立为楚武王。是楚武王始僣号称王也。刘炫云:号为武,武非谥也。
九月,入杞,讨不敬也。
“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惠、隐之好。○好,呼报反,注同。
“冬,公至自唐”,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爵,饮酒器也。既饮置爵,则书勋劳於策,言速纪有功也。○舍音赦,置也;旧音舍。
[疏]“冬公”至“礼也”。
○正义曰:凡公行者,或朝或会或盟或伐,皆是也。孝子之事亲也,出必告,反必面,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庙,反必告至。
不言告祢庙而言告宗庙者,诸庙皆告,非独祢也。《礼记·曾子问》曰:“诸侯适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宗庙。“诸侯相见,必告于祢”,命祝史告于五庙。“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由此而言,诸侯朝天子则亲告祖祢,祝史告馀庙。朝邻国则亲告祢,祝史告馀庙。其路远者,亦亲告祖。故于其反也,言告于祖祢,明出时亦告祖也。出时不言祖者,郑玄云:“道近,或可以不亲告祖”,明道远者亦亲告祖矣。虽亲与不亲,而诸庙皆告,故总言告于宗庙也。《曾子问》曰“凡告用制币,反亦如之”,则出入皆以币告也。但出则告而遂行,反则告讫又饮至,故行言告庙,反言饮至,以见至有饮,而行无饮也。饮至者,嘉其行至,故因在庙中饮酒为乐也。襄十三年传曰:“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书劳策勋,其事一也。舍爵乃策勋,策勋常在庙,知饮至亦在庙也。彼公至自晋,朝还告庙也。此公至自唐,盟还告庙也。十六年“公至自伐郑”,传曰“以饮至之礼”,伐还告庙也。三者传皆言礼。知朝、会、盟、伐,告庙礼同,传所以反覆,凡例也。朝还告至,而献子书劳则策勋者,非唯讨伐之勋,69
虽常事有以安国宁民,或亦书功于庙也。公行告至,必以嘉会昭告祖祢,有功则舍爵策勋,无功则告事而已,无不告也。反行必告,而春秋公行一百七十六,书至者唯八十二耳其馀不书者,释例曰:“凡公之行不书”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庙也。隐公之不告,谦也;馀公之不告,慢於礼也。”慢於礼者,举大例言耳,其中亦应有心实非慢而不宜告者,若行有耻辱,不足为荣,则克躬罪已,不以告庙,非为慢於礼也。若事实可耻而不以为耻,反行告庙,则史亦书之。宣五年传曰:“公如齐,高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夏,公至自齐。书,过也。”《释例》曰:“执止之辱,厌尊毁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固当克躬罪己,不以嘉礼自终。宣公如齐,既已见止,连昏於邻国之臣,而行饮至之礼,故传曰?书,过也?。是不应告而告,故书之以示过也。”《释例》又曰:“桓公之丧至自齐,此则死还告庙而书至者也。庄公违礼,如齐观社,用饮至之礼,此则失礼之书至者也。宣公黑壤之会,以赂免,讳不书盟,而复书至,亦讳不以见止告庙也。襄公至自晋,此则荣还而书至者也。昭公至自齐,居于郓,此则宜告而书至者也。诸书至,皆告庙启反。或即实而言,或有所讳辟。传於伐见饮至之礼,於宣见书过之讥,於朝见书劳于庙,举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僖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十七年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公始得归,而书“公至自会”,是讳其见止,而以会告庙。故传曰:“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是讳止而以会告也。诸侯盟者必在会后,皆书公至自会,不言公至自盟者,以盟是因会而为之,初必以会征众。公行以会告庙,故还以会告至。虽并以盟告,亦不云至自盟,为行时不以盟告故也。僖二十八年公会诸侯于温,遂围许,经书公至自围许;襄十年公会诸侯于柤,“遂灭偪阳”,经书“公至自会”。二文不同。《释例》曰:“诸若此类,事势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终致,盖时史之异耳,无他义也。”定十二年“公至自围成”,行不出境而亦告庙者,《释例》曰:
“陪臣执命,大都偶国。仲由建堕三都之计,而成人不从,故公亲伐之,虽不越境,动众兴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于庙也。”
○注“爵饮”至“功也”。
○正义曰:《韩诗》说:“一升曰爵。爵,尽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饮当寡少。三升曰觯。觯,适也。饮当自适。四升曰角。角,触也。次不自适,触罪过也。五升曰散。散,讪也。饮不自节,为人谤讪也。总名曰爵,其实曰觞。觞,饷也。”然则饮酒之器,其名有五,而总称为爵。案《燕礼》,爵用觚、觯,此饮至之爵不过用觚、觯而已。为人君者,赏不逾月,欲民速睹为善之利。故舍爵即书劳於策,言速纪有功也。
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特相会,公与一国会也。会必有主,二人独会,则莫肯为主,两让,会事不成,故但书地。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成会事。○参,七南反,一音三。上,时掌反。
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条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条,晋地。大子,文侯也。意取於战相仇怨。○仇音求。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桓叔也。西河界休县南有地,名千亩意取能成其众。
[疏]“千亩之战”。
○正义曰:案《周本纪》,宣王三十九年,王与姜戎战于千亩。取此战事以为子名也。
师服曰:“异哉,君之名子也!师服,晋大夫。○名,如字,或弥政反。夫名以制义,名之必可言也。义以出礼,礼从义出。礼以体政,政以礼成。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反易礼义,则乱生也。
[疏]“夫名”至“生乱”。
○正义曰:出口为名,合宜为义。人之出言使合於事宜,故云“名以制义”。杖义而行,所以生出礼法,故云“义以出礼”。复礼而行,所以体成政教,故云“礼以体政”。以礼为政,以正下民,故云“政以正民”。今晋侯名子不得其宜,礼教无所从出。政不以礼,则民各有心,故为始兆乱也。
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自古有此言。○耦,五口反。妃,芳非反。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师,始兆乱矣。兄其替乎!”穆侯爱少子桓叔,俱取於战以为名,所附意异,故师服知桓叔之党必盛於晋以倾宗国,故因名以讽谏。○替,他计反,废也。
少,诗照反。讽,芳凤反。
[疏]注“穆侯”至“讽谏”。正义曰:大子与桓叔虽并因战为名,而所附意异。仇,取於战相仇怨;成师,取能成师众。缘名求义,则大子多怨仇,而成师有徒众。穆侯本立此名,未必先生此意。但宠爱少子,於时已着,师服知桓叔将盛,故推出此理,因解其名以为讽谏,欲使之强干弱枝耳。人臣规谏,若无端绪,冯何致言以申已志?非谓人之立名必将有验。而何休谓左氏后有兴亡,由立名善恶。引后稷名弃,为《膏盲》,以难左氏,非也。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惠,鲁惠公也。晋文侯卒,子昭侯元年,危不自安,封成师为曲沃伯。靖侯之孙栾宾傅之。靖侯,桓叔之高祖父,言得贵宠公孙为傅相。○靖,才井反。栾,力官反。
[疏]注“靖侯”至“傅相”。
○正义曰:案《晋世家》,靖侯生僖侯,僖侯生献侯,献侯生穆侯,穆侯生桓叔。靖侯是桓叔之高祖也。史传称祖皆云祖父,故谓高祖为高祖父,非高祖之父也。特云靖侯之孙,则知传意,言其得贵宠公孙为傅相也。此人之后,遂为栾氏,盖其父字栾。
70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立诸侯也。诸侯立家,卿大夫称家臣。卿置侧室,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
[疏]注“侧室”至“一官”。
○正义曰:《礼记·文王世子》云“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守公宫,正室守大庙”。郑玄云:“正室,适子也。”正室是适子,故知侧室是众子,言其在适子之旁侧也。文十二年传曰:“赵有侧室曰穿。”是卿得立此官也。卿之家臣,其数多矣,独言立此一官者,其馀诸官,事连於国,临时选用,异姓皆得为之。其侧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荫所及,唯知宗事,故特言之。案《世族谱》,赵穿是夙之庶孙,於赵盾为从父昆弟,而为盾侧室。然选其宗之庶者而为之,未必立卿之亲弟。
大夫有贰宗,适子为小宗,次子为贰宗,以相辅贰。○适,丁历反。“为小宗”,本或作“为大宗”,误。
[疏]注“适子”至“辅贰”。
○正义曰:礼有大宗、小宗。天子诸侯之庶子谓之别子,及异姓受族为后世之始祖者,世适承嗣,百世不迁,谓之大宗。为父后者,诸弟宗之,五世则迁,谓之小宗。五世迁者,谓高祖以下,丧服未绝。其继高祖之适,则缌服之内共宗之。其继曾祖之适,则小功之内共宗之。继祖、继祢所宗及亦然。故郑玄《丧服小记》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以缌服既穷,不相宗敬,故疏即递迁也。《礼记·大传》曰:“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是言大宗、小宗之别也。大夫身是适子,为小宗,故其次者为贰宗,以相辅助为副贰,亦立之为此官也。杜知非大宗而云小宗者,以其大夫不必皆是大宗,据为小宗者多,故杜言之也。若大夫身为大宗,亦止得立贰宗官耳。《礼记》据公族为说,故言别子为祖主,说诸侯庶子耳。其实异姓受族,亦为始祖,其继者,亦是大宗。但《记》文不及之耳。沈云“适子为小宗,谓是大夫之身为小宗。次者为贰宗,谓大夫庶弟贰宗,以侧室为例,皆是官名,与五宗别”。
士有隶子弟,士卑,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庶人无复尊卑,以亲疏为分别也。衰,杀也。
○分,扶问反,又如字。亲,七刃反,又如字。衰,初危反,注同。复,扶又反。别,彼列反。杀,所界反。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下不冀,望上位。○觊音冀。觎,羊朱反;《字林》,羊住反;《说文》云,欲也。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诸侯而在甸服者。○甸,徒练反。
[疏]注“诸侯”至“服者”。
○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
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如其数计,甸服内畔,尚去京师千里。晋距王城不容此数,而得在甸服者,《周礼》设法耳。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未必每服皆如其数也。《地理志》
云:“初雒邑与宗周通封畿,东西长,南北短,短长相覆为千里。”是王畿不正方也。《志》又云东都方六百里,半之为三百里,外有侯服五百里,为八百里。计晋都在大原,去雒邑近八百里也。畿既不方,服必差改,故晋在甸服也。
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潘父,晋大夫也。昭侯,文侯子。晋人立孝侯。昭侯子也。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庄伯,桓叔子。翼,晋国所都。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鄂国以隐五年奔随。其年秋,王立哀侯于翼。
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翼南鄙邑。○陉音刑。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经之首时必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故不书“王”。
嬴,齐邑,今泰山嬴县。○经三年正月,从此尽十七年皆无“王”,唯十年有。二传以为义。或有“王”字者非。嬴音盈。)[疏]注“经之”至“嬴县”。
○正义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九年春,无王,无月。其馀十三年,虽春有月,悉皆无王。《谷梁传》曰:“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与夷之卒也。十年有王,正终生之卒也。”十八年书王,范甯注云:
“此年书王,以王法终治桓之事。”先儒多用《谷梁》之说。贾逵云:“不书王,弑君,易祊田,成宋乱,无王也。”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终始治桓。杜以正是王正历从王出,故以为王者班历,史乃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则诸侯之史不得书王言此十三年无王皆王不班历故也。刘炫规过云:“然天王失不班历,经不书王,乃是国之大事,何得传无异文?又昭二十三年以后,王室有子朝之乱,经皆书王,岂是王室犹能班历?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闰,杜云?鲁之司历顿置两闰?。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云?季孙虽闻仲尼之言,而不正历?。如杜所注,历既天王所班,鲁人何得擅改?又子朝奔楚,其年71
王室方定,王位犹且未定,诸侯不知所奉,复有何人尚能班历?昭二十三年秋,乃书天王居于狄泉,则其春未有王矣。时未有王,历无所出,何故其年亦书王也?若春秋之历必是天王所班,则周之错失不关於鲁。鲁人虽或知之,无由辄得改正。襄二十七年传称?司历过,再失闰?者,是周司历也?鲁司历也?而杜《释例》云:鲁之司历?始觉其谬,顿置两闰,以应天正?。若历为王班,当一论王命,宁敢专置闰月、改易岁年?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犹西流,司历过也。?杜於《释例》又云:?季孙虽闻此言,犹不即改。明年复螽,於是始悟。十四年春,乃置闰,欲以补正时历。?既言历为王班,又称鲁人辄改,改之不惮於王,亦复何须王历?
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说,难得而通。又案《春秋》经之阙文甚多,其事非一。亦如夫人有氏无姜,有姜无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溃之类也。此无王者,正是阙文耳。”今删定,知此不书王,非是经之阙文,必以为失不班历者,杜之所据,虽无明文,若必阙文,止应一事两事而已,不应一公之内十四年并阙王字。杜以《周礼》有“颁告朔于邦国都鄙”,以有成文,故为此说。但齐桓、晋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虽微,犹能班历。至灵王、景王以后,王室卑微,历或诸侯所为,亦遥禀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乱,经仍称王,不责人所不得也。犹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虽不与小敛,亦同书日之限。然则司历之过,鲁史所改,据此而言,有何可责?刘君不寻此旨,横生异同,以规杜过,恐非其义也。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申约,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卫地,在陈留长垣县西南。○约,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
垣音袁。
六月,公会杞侯于郕。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无传。既,尽也。历家之说,谓日光以望时遥夺月光,故月食。日月同会,月奄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轮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当,而相奄间疏也。
然圣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为文,阙於所不见。
[疏]注“既尽”至“不见”。
○正义曰:食既者,谓日光尽也,故云:“既,尽也”。月体无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为弦,全照乃成望。望为日光所照,反得夺月光者,历家之说,当日之冲,有大如日者谓之闇虚。闇虚当月,则月必灭光,故为月食。张衡《灵宪》曰:当日之冲,光常不合,是谓闇虚。在星则星微,遇月则月食。是言日夺月光,故月食也。若是日夺月光,则应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异也。日月异道,有时而交,交则相犯,故日月递食。交在望前,朔则日食,望则月食;交在望后,望则月食,后月朔则日食。
交正在朔,则日食既前,后望不食;交正在望,则月食既前,后朔不食。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道始一交,非交则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道不正交,则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道若正交,则日冲当月,故月光即灭。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镜,则水镜之光旁照他物。若使镜正当日,水正当火,则水镜之光不能有照。日之夺月,亦犹是也。日月同会,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日夺月光,故月食。言月食是日光所冲,日食是月体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谓月在日南,从南入食,南下北高,则食起於下。月在日北,从北入食,则食发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故《异义》云月高则其食亏於上,月下则其食亏於下也。日月之体,大小正同。相揜密者,二体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相揜疏者,二体相远,月近而日远,自人望之,则月之所映者广,故日光不复能见而日食既也。日食者,实是月映之也。但日之所在则月体不见。圣人不言月来食日,而云有物食之,以自食为文,阙於所不见也。
公子翚如齐逆女。礼,君有故则使卿逆。
[疏]注“礼君”至“卿逆”。
○正义曰:天子尊,无与敌,不自亲逆,使卿逆而上公临之。诸侯则亲逆,有故得使卿。八年“祭公逆王后于纪”,传曰“礼也”。
是当使人,天子不亲逆也。襄十五年传曰:“官师从单靖公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是知天子之礼,当使卿逆而上公临之也。
《礼记·哀公问》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
此对哀公指言鲁事,是诸侯正礼当亲逆也。庄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丘明不为之传,以其得礼故也。文四年“逆妇姜于齐”,传曰:
“卿不行,非礼也。”以卿不行为非礼,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讙,鲁地。济北蛇丘县西有下讙亭。已去齐国,故不言女;未至於鲁,故不称夫人。○讙,呼端反。
蛇,以支反。公会齐侯于讙。无传。夫人姜氏至自齐。无传。告於庙也。不言翚以至者,齐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有年。无传。五谷皆熟,书“有年”。
[疏]“有年”。
○正义曰:年训为稔。谓岁为年者,取其岁谷一熟之义。故禾稼既收,农功毕入,以其岁丰於常,故史书“有年”於策。此书“有年”,宣十六年书“大有年”,《谷梁传》曰:“五谷皆熟为有年”,“五谷大熟为大有年。”杜取《谷梁》为说,其义亦当然也。《周礼·疾医》以五谷养病,郑玄云“五谷,麻、黍、稷、麦、豆”,即《月令》五时所食谷也。贾云“桓恶而有年丰,异之也。”言有非其所宜有。案昭元年传曰:“国无道而年谷和熟,天赞之也。”是言岁丰为佐助之非,妖异之物也。君行既恶,泽不下流,遇有丰年,辄以为异。是则无道之世,唯宜有大饥,不宜有丰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且言有不宜有,传无其说。《释例》曰:“刘、贾、许因72
有年,大有年之经,有鸲鹆来巢,书所无之传,以为经诸言有,皆不宜有之辞也。”据经螟螽不书有,传发於鲁之无鸲鹆,不以有字为例也。经书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谓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螟螽俱是非常之灾,亦不可谓其宜有也。
【传】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于陉庭。韩万御戎,梁弘为右。(武公,曲沃庄伯子也。韩万,庄伯弟也。御戎,仆也。右,戎车之右。)[疏]注“武公”至“之右”。
○正义曰:“武公,庄伯子”,“韩万,庄伯弟”,《世本》、《世家》文也。《周礼》:“戎仆掌驭戎车”,“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
故知御为戎仆,右是戎车之右也。
逐翼侯于汾隰,汾隰,汾水边。○汾,扶云反,汾水名。下湿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边”。
○正义曰:《释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阳县东南,至晋阳县西南,经西河平阳至河东汾阳县入河。”《尔雅·释地》云:“下湿曰隰。”知汾隰,汾水边也。
骖絓而止,骖,騑马。○骖,七南反。絓,户卦反。騑,芳非反。
[疏]注“骖,騑马”。
○正义曰:《说文》云“騑,骖,旁马”。是騑、骖为一也。初驾马者,以二马夹辕而已,又驾一马,以两服为参,故谓之骖。
又驾一马,乃谓之驷。故《说文》云:“骖。驾三马也,驷,一乘也。”两服为主,以渐参之,两旁二马遂名为骖。故总举一乘则谓之驷,指其騑马则谓之骖。《诗》称“两骖如舞”,二马皆称骖。《礼记》称“说骖而赙之”。一马亦称骖,是本其初参,遂以为名也。
骖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颈不当衡故也。名騑者,以驷马有騑騑之容。故《少仪》云“騑騑翼翼”是也。
夜获之,及栾共叔。共叔,桓叔之傅,栾宾之子也,身傅翼侯。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并见获而死。○共音恭,注同。殉,似俊反。
“会于嬴”,成昏于齐也。公不由媒介,自与齐侯会而成昏,非礼也。○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礼也”。
○正义曰:此成昏谓聘文姜也。《诗》剌鲁桓公不能禁制文姜,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既曰得止,曷又极止。”言桓公以媒得文姜。此云不由媒者,公亲会齐侯,必无媒也。《诗》举正法以剌上,传据实事以解经,故不同耳。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不盟也。
“公会杞侯于郕”,杞求成也。二年入祀,故今来求成。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昏礼虽奉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故公子翚逆女,传称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传称尊君命。互举其义。○好,呼报反,注同。
[疏]注“昏礼”至“其义”。
○正义曰:公子遂逆女,传言尊君命,是奉时君之命也。此言“修先君之好”,是称先君为辞也。翚、遂俱是逆女,传文各言其一,是互举其义。《昏礼》纳采辞曰:“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其纳徵辞曰:“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徵。”是男家辞也。主人醴宾辞曰:“子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是女家辞也。彼士礼也,故称先人。若诸侯,则称先君。
以此知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
“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齐侯送姜氏”,本或作“送姜氏于讙”。公子则下卿送。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
○正义曰:昏以相敌为耦,先以敌国为文,然后於大国小国辨其所异。姊妹於敌国,犹上卿送之,於大国则上卿必矣。且姊妹礼於先君,不以所嫁轻重,虽则小国,亦使上卿送也。“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谓送公子,非送姊妹也。《周礼》序官唯有中大夫,无上大夫也。《礼记·王制》曰:“诸侯之上大夫卿。”郑玄云“上大夫曰卿”,则上大夫即卿也,又无上大夫矣。
而此云上大夫者,诸侯之制,三卿、五大夫。五人之中,又复分为上下。成三年传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是分大夫为上下也。
73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随加聘问,存谦敬,序殷勤也。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致夫人释之。
[疏]注“古者”至“释之”。
○正义曰:经书“来聘”,传言“致夫人”,是行聘礼而致之也。故知使大夫随加聘问,得所以存谦敬,序殷勤也。其意言不堪事宗庙,则欲以之归也。成九年,“季孙行父如宋致女”,与此事同而文异,故辨之,云“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
是详内略外之文。传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释之。
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为明年秦侵芮张本。芮国在冯翊临晋县。魏国,河东河北县。○芮,如锐反,国名。恶,乌路反。翊音翼。
[疏]注“为明”至“北县”。
○正义曰:《地理志》云“冯翊临晋县芮乡,故芮国也。河东郡河北县,《诗》魏国也”。《世本》:芮、魏皆姬姓。《尚书·顾命》:成王将崩,有芮伯为卿士。名谥不见。魏之初封,不知何人?闵元年晋献公灭魏,芮则不知谁灭之。
【经】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冬猎曰狩,行三驱之礼,得田狩之时,故传曰:“书时,礼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从夏时,郎非国内之狩地,故书地。○狩,手又反。夏,户雅反,下同。)[疏]注“冬猎”至“书地”。正义曰:“冬猎曰狩”,《尔雅·释天》文也。《易·比卦·九五》“王用三驱,失前禽”,郑玄云“王者习兵於蒐狩,驱禽而射之三,则已法军礼也。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之,旁去又不射,唯背走者,顺而射之,不中则已。是其所以失之。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御,皆为敌不敌,己加以仁恩养威之道”。是说三驱之事也。狩猎之礼,唯有三驱。故知行三驱之正礼,得田猎之常时。故传曰:“书时,礼也。”善其得时明礼,皆无违矣。周之春正月建子,即是夏之仲冬也。
《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是田狩从夏时也。《释例》曰:“三王异正朔,而夏数为得天。虽在周代,於言时举事,皆据夏正。故公以春狩,而传曰:?书时,礼也。?”隐五年“公矢鱼于棠”,传曰“言远地也”。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传曰“言非其地也”。举地名者,皆言其非地。故知此郎,非国内之狩地,故书地也。若国内狩地,大野是也。哀十四年传曰“西狩於大野”,经不书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书耳。由此而言,则狩于禚,蒐于红,及比蒲昌间,皆非常地,故书地也。田狩之地须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狭,唯在山泽之间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诸侯必於其封内择隙地而为之。僖三十三年传曰:“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诸国各有常狩之处,违其常处则犯害居民。故书地以讥之。
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宰,官;渠,氏;伯纠,名也。王官之宰,当以才授位,而伯纠摄父之职,出聘列国,故书名以讥之。国史之记,必书年以集此公之事,书首时以成此年之岁,故《春秋》有空时而无事者。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他皆放此。
○纠,居黝反。
[疏]注“宰官”至“放此”。
○正义曰:《周礼·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传言“父在,故名”。知伯纠是名,自然渠为氏矣。《周礼》: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宰夫,下大夫。未知伯纠是何宰也。贬之乃书名,间於法当书字。但中、下大夫例皆书字,则此宰高下犹未可量。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诗》称“济济多士”,书戒无旷庶官,为政有三,择人为急。王官之宰,当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摄职,是王者轻侮爵位,遭人则可故书名以讥之。纠之出聘,事由於王;而贬纠者,王不应授纠,纠不应受使,二者俱有其过,贬纠亦所以责王,如宰咺之比也。《春秋》编年之书,四时毕具,乃得为年。此无秋、冬,知是史阙文也。旧史先阙,故仲尼因之。《膏肓》何休以为《左氏》宰渠伯纠“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又仍叔之子,以为“父在,称子”,伯纠父在,何以不称子?郑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讥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纠能堪聘事私觌,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郑氏所箴与杜同。云伯纠名且字非杜义。
【传】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书时,礼也。(郎非狩地,故书时合礼。)[疏]注“郎非”至“合礼”。
○正义曰:春秋之世,狩猎多矣!见於经者无数事焉,良由得时得地则常事不书故也。以获麟在於大野,得地则不书其地,知地、时并得,则例皆不书。此书“公狩于郎”,必是有所讥剌。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但传於棠与河阳,已云“言非其地”,则非地之责於理巳见;而此狩得时,恐并时亦剌,駮出合礼,而非礼自明。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时合礼。以时合礼,地非礼也。
《公羊传》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公羊》说诸侯游戏不得过郊,故有远近之言。左氏无此义。要言远者,亦是讥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纠来聘。父在,故名。
74秋,秦师侵芮,败焉,小之也。秦以芮小,轻之,故为芮所败。
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为芮所败,故以芮伯归,将欲纳之。
【经】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曰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鲍,步饱反。)[疏]注“未同”至“两书”。
○正义曰:僖二十三年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检经、传,鲁未与陈盟而书鲍名,知其来赴以名故也。隐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案《史记·年表》,隐之元年是陈桓公之二十三年,则桓公亦得与惠公盟。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与惠公盟。此去惠公年月己远,且自隐公以来陈、鲁未尝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无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以《长历》推之,知甲戌、己丑别月,而赴者并言正月,故两书其日而共言正月。若其各以月赴,亦应两书其月。但此异年之事,设令两以月赴,则当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陈侯鲍卒;五年正月己丑陈侯鲍卒。
夏,齐侯、郑伯如纪。外相朝皆言如。齐欲灭纪,纪人惧而来告,故书。
[疏]注“外相”至“故书”。
○正义曰:传言朝,经言如。知如即朝也。下文“州公如曹”与此相类,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鲁出朝聘,例言如,独言外朝者,经有“公朝王所”,以不尽云公如,故独云外也。朝聘而谓之如者,《尔雅·释诂》云:“如,往也”。朝者,两君相见,揖让两楹之间。
聘者,使卿通问邻国,执圭以致君命,据行礼而为言也。鲁之君臣出适他国,始行即书於策,未知成礼与否。经每有在涂乃复,是礼未必成,故直云如。言其往彼国耳,不果必成朝聘也。公朝王所,则朝讫乃书,故指朝言之。此齐、郑朝纪,亦应朝讫乃告。但略外,故言如耳。外相朝例不书,而此独书者,传言“欲以袭纪,纪人知之”。明其惧而告鲁,故书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叔,天子之大夫,称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辞也。讥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义曰:天子大夫例皆书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公羊》、《谷梁》皆以仍叔之子为父老代父从政,左氏直云弱也。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则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伯纠身未居官,摄行父事,故称名以贬之。此子虽己嗣位,而未堪从政,故系父以讥之。讥王使童子出聘也。苏氏用《公羊》、《谷梁》之义,以为父老来聘,非父没。义或当然。
葬陈桓公。无传。
城祝丘。无传。齐、郑将袭纪故。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王自为伐郑之主,君臣之辞也。王师败不书,不以告。○从,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传例曰:书,不时也。失龙见之时。○雩音于,祭名。见,贤遍反。
螽。无传。蚣蝑之属为灾,故书。○螽音终。蚣,相容反。蝑,相鱼反。
[疏]注“蚣蝑”至“故书”。
○正义曰:《释虫》云:“蜇螽,蜙蝑。”杨雄《方言》云:“舂黍谓之蚣蝑。”陆机《毛诗疏》云:“幽州人谓之舂箕。舂箕即舂黍,蝗类也。长而青,股鸣者。或谓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状如玳瑁叉,五月中,以两股相切作声,闻十数步。”《尔雅》又有蟿螽、土螽。樊尤云皆蜙蝑之属。然则螽之种类多,故言属以包之。传称“凡物不为灾,不书”。知此为灾,故书。
冬,州公如曹。不书奔,以朝出也。为下实来书也。曹国,今济阴定陶县。○陶,同劳反。
[疏]“州公如曹”。
○正义曰:《周礼》: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隐五年《公羊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馀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然则三公之外,爵称公者,唯二王之后杞与宋耳。此“州公”及僖五年“晋人执虞公”并是。小国而得称公者,郑玄《王制》注以为殷地三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武王克殷,虽制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及周公制礼,大国五百里,小国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满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言爵尊国小,盖指此州公、虞公也。案虞是克商始封,非为殷之馀国。郑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杜之所解,亦无明言。唯《世族谱》云:“虞,姬姓。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进爵为公,未知孰是?或可尝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属,故称公也。以其无文,故备言之。刘炫难服云:周法,二王之后乃得称公。虽复周公、大公之勋,齐桓、晋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迁公爵?若其爵得称公,土亦应广,安得爵为上公,地仍小国?若地被兼,黜爵,亦宜减,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则理之不通也。
○注“不书”至“陶县”。
75○正义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国,不得书奔,外朝不书,以因来向鲁,故书其本也。《世本》:州国姜姓,曹国伯爵。《谱》
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铎之后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济阴定陶县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鲁隐公之元年也。伯阳立十五年,鲁哀公之八年,而宋灭曹。”《地理志》云:济阴郡定陶县。”《诗》曹国是也。
【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再赴也。於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佗,桓公弟五父也。称文公子,明佗非桓公母弟也。免,桓公大子。○佗,大河反。免音问。父音甫。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疏]“公疾病”。
○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病谓疾益困也。”
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夺,不使知王政。○袭音习。
[疏]注“夺,不使知王政”。
○正义曰:隐三年传称“王贰于虢”,谓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即周郑交恶,未得与之。
八年传曰:“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於是始与之政,共郑伯分王政矣。九年传曰:“郑伯为王左卿士。”然则虢公为右卿士,与郑伯夹辅王也。此言王夺郑伯政,全夺与虢,不使郑伯复知王政,故郑伯积恨,不复朝王。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虢公林父,王卿士。○将,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将”同。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黑肩,周桓公也。郑子元请为左拒,以当蔡人、卫人;子元,郑公子。拒,方陈。○拒,俱甫反,下同。陈,直觐反,下文“之陈”反,注同。为右拒,以当陈人,曰:“陈乱,民莫有斗心。若先犯之,必奔。王卒顾之,必乱。
蔡、卫不枝,固将先奔。不能相枝持也。○卒,尊忽反,下同。既而萃於王卒,可以集事。”从之。萃,聚也。集,成也。○萃,似类反。曼伯为右拒,曼伯,檀伯。○曼音万。
[疏]注“曼伯檀伯”。
○正义曰:十五年传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昭十一年传曰:“郑京、栎实杀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足为左拒,原繁、高渠弥以中军奉公,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以车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弥缝阙漏也。五人为伍,此盖鱼丽陈法。○丽,力之反,注同。缝,扶容反。乘,绳证反。
[疏]注“司马”至“陈法”。
○正义曰:《史记》称齐景公之时,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为大司马。六国时,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号曰《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是彼文也。“五人为伍”,《周礼·司马序官》文也。
战于繻葛。繻葛,郑地。○繻音须。命二拒曰:“旝动而鼓!”旝,旃也,通帛为之,盖今大将之麾也,执以为号令。○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桧。建大木,置石其上,发机以磓敌。麾,许危反。
[疏]注“旝旃”至“号令”。
○正义曰:旝之为旃,事无所出,说者相传为然。成二年传:张侯曰:“师之耳目,在吾旗鼓,进退从之。”是在军之士,视将旗以进退也。今命二拒,命旝动而鼓,望旗之动,鼓以进兵。明旝是可观之物。又旝字从<方人>,旌旗之类,故知旝为旃也。《周礼·司常》“通帛为<巾亶>”,故云通帛为之。谓通用一绛帛,无画饰也。郑玄云:“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乡遂大夫,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如郑之意,则将不得建旃。而此军得有旃者,僖二十八年传曰:“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是知战必有旃,故以旝为旃也。郑氏之言,自谓治兵之时出军所建,不废战陈之上犹自用旃指麾。今时为军,犹以旌麾号令,故云“盖今大将之麾,执以为号令也”。贾逵以旝为发石,一曰飞石,引《范蠡兵法》作飞石之事以证之。《说文》亦云“建大木,置石其上,发其机以追敌”,与贾同也。案《范蠡兵法》虽有飞石之事,不言名为旝也。发石非旌旗之比。《说文》载之<方人>部,而以飞石解之,为不类矣。且三军之众,人多路远,发石之动,何以可见!而使二拒准之为击鼓候也。注以旃说为长,故从之。
蔡、卫、陈皆奔,王卒乱,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虽军败身伤,犹殿而不奔,故言能军。○射,食亦反。中,丁仲反。殿,多见反。祝聃请从之。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郑於此收兵自退。○陨,于敏反。夜,郑伯使祭足劳王,且问左右。祭足即祭仲之字,盖名仲,字仲足也。“劳王”,“问左右”,言郑志在苟免,王讨之非也。○劳,力报反,注同。名仲字仲足,一本作名仲字足。
76[疏]注“祭足”至“非也”。
○正义曰:隐元年传称“祭仲”,上云祭仲足。此云祭足。十一年传云:“祭封人仲足。”此人虽名字互见,而不知孰字孰名。《公羊》以仲为字。左氏先儒亦以为字。但《春秋》之例,诸侯之卿嘉之乃书字。十一年经书祭仲,而事无可嘉。注意以仲为名,故云“名仲,字仲足”。《释例》曰:“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为名者,而《公羊》守株,专谓祭氏以仲为字。既谓之字,无辞以善之,因讬以行权。人臣而善其行权逐君,是乱人伦坏大教也。说《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郑人嘉之,以字告,故书字。此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实也。宰渠伯纠、萧叔大心皆以伯、叔为名,则仲亦名也。传又曰祭仲足,或偏称仲,或偏称足,盖名仲,字足也。”是辨其名仲之意也。凡传所记事,必有意存焉。此丁宁说郑,言其志在苟免。知其意言王讨之非也。
仍叔之子,弱也。仍叔之子来聘,童子将命,无速反之心,久留在鲁,故经书夏聘,传释之於末秋。
[疏]注“仍叔”至“末秋”。
○正义曰:此子来聘,传虽不言聘意,盖为将伐郑而遣告鲁也。经在伐郑之上,传在伐郑之下,明其必有深意。故注者原之,以为“童子将命,无速反之心,久留在鲁。故经书夏聘,传释之於末秋”,讥其夏至而秋末反也。下句更言“秋,大雩”,则秋未为末。
注云末秋者,上有“秋,王以诸侯伐郑”,此仍叔之文在秋事之末,故云末秋也。下文更云秋者,自为欲显天时,更别言秋。
“秋,大雩”。书,不时也。十二公传唯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两秋,此发雩祭之例,欲显天时以相事,故重言秋,异於凡事。○重,直用反。
[疏]注“十二”至“凡事”。
○正义曰:上既言“秋,王以诸侯伐郑”,而此复言秋,故解之方发雩祭之例,须辨雩祭之月,欲显言天时,以指怠慢之事。故重言秋,异於凡事,凡事则不须每事重举时也。襄二十六年重言秋者,彼注自释“中间有?初?,不言秋,则嫌楚客过在他年”。
凡祀,启蛰而郊,言凡祀,通下三句天地宗庙之事也。启蛰,夏正建寅之月,祀天南郊。○蛰,直立反。正音征。
[疏]注“言凡”至“南郊”。
○正义曰:下三句谓雩、尝、烝也。雩是祭天,尝、烝祭宗庙。此无祭地,而言祭地者,因天连言地耳。《周礼》天神曰祀,地只曰祭,人鬼曰享。对则别为三名,散则总为一号。礼,诸侯不得祭天。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故雩亦祀帝。书传皆不言鲁得祭地,盖不祭地也。鲁不祭地,而注言天地者,以发凡言例,虽因鲁史经文,然凡之所论,总包天地及诸国,则“凡公嫁女於天子,诸卿皆行”及“王曰小童”之例是也。此凡祀,亦总包天子及诸国,则有祭地之文。故杜连言之。《释例》云:“凡祀,举郊雩烝尝,则天神地只人鬼之祭皆通,其他群祀不录可知也。礿祠及地祗,经无其事,故不备言,亦约文以相包也。”礿祠之祭过则亦书,但无过时者,故经不书耳。《夏小正》曰“正月启蛰”,其传曰“言始发蛰也”。故汉氏之始以启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及大初以后,更改气名,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以迄于今,踵而不改。今历正月雨水中,四月小满中,八月秋分中,十月小雪中,注皆以此四句为建寅、建巳、建酉、建亥之月,则启蛰当雨水,龙见当小满,始杀当秋分,闭蛰当小雪。晋世之历,亦以雨水为正月中。而《释例》云:“历法,正月节立春,启蛰为中气”者,因传有启蛰之文,故远取汉初气名,欲令传与历合。其馀三者不可强同。其名虽则不同,其法理亦不异。故《释例》云:“案历法,有启蛰、惊蛰,而无龙见、始杀、闭蛰。比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异。传曰:?火伏而后蛰者毕。?此谓十月始蛰也,至十一月则遂闭之。犹二月之惊蛰,既启之后,遂惊而走出,始蛰之后又自闭塞也。”是言启蛰为正月中,闭蛰为十月中也。注以闭蛰为十月,而《释例》云“十一月遂闭之”者,以正月半蛰虫启户,二月初则惊而走出。十月半蛰虫始闭,十一月初则遂闭之。传称四者皆举中气,言其至此中气,则卜此祭,次月初气仍是祭限,次月中气乃为过时。既以闭蛰为建亥之月,又言十一月则遂闭之,欲见闭蛰以后、冬至以前皆得烝祭也。故《释例》云:“孟献子曰:
?启蛰而郊,郊而后耕。?耕谓春分也,言得启蛰当卜郊,不应过春分也。”春分以前皆得郊,则冬至以前皆得烝也。《释例》又曰:
“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讥其非所宜卜,而不讥其四月不可郊也。”以建卯之月犹可郊,知建子之月犹可烝也。正由节却月前,未涉后月中气故耳。传本不举月为限,而举候以言者,《释例》曰:“凡十二月而节气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为四时,间之以闰月,故节未必恒在其月初,而中气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传举天宿、气节为文,而不以月为正也。”土功作者,不必日月,故亦言“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此其大准也。是言凡候天时,皆不以月为其节,有参差故也。若《周礼》不举天象,故以月为正。《大司马职》曰:“中夏,献禽以享礿”,“中冬,献禽以享烝。”言四时之祭不得后仲月,非谓孟月不得烝也。《释例》曰:“周礼祭宗庙以四仲。盖言其下限也。”下限至於仲月,则上限起於孟月。烝起建亥之月,则尝起建申之月。此言始杀而尝,谓建酉之月亦是下限也。若仲是下限,则周之正月得为烝祭。春秋之例,得常不书,而八年书正月烝者,《释例》云:“经书正月烝,得仲月之时也。其夏五月复烝,此为过烝。若但书夏五月烝,则唯可知其非时,故先发正月之烝,而继书五月烝,以示非时,并明再烝渎也。”然仲月虽不过时,而月节有前有却,若使节前月却,即为非礼。此“秋,大雩”,是建午之月耳,而传言“不时”,明涉其中节,故讥之。《释例》云:“龙星之体毕见,谓立夏之月,得此月,则当卜祀,过涉次节,则77
以过而书。故秋雩书不时,此涉周之立秋节也。”言涉立秋节者,谓涉立秋之月中气节也。过涉次节,亦谓中节,非初节也。若始涉初节,则不讥之矣。如此传注,必是建寅之月方始郊天,周之孟春未得郊也。《礼记·明堂位》曰:“鲁君孟春乘大辂,载弧韣,以祀帝於郊。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季夏,周之六月,即孟春是周之正月矣。又《杂记》云:“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如彼《记》文,则鲁郊以周之孟春,而传言“启蛰而郊”者,《礼记》后人所录,其言或中或否,未必所言皆是正礼。襄七年传孟献子曰“启蛰而郊”,《礼记》、《左传》俱称献子,而《记》
言“日至”,传言“启蛰”,一人两说,必有谬者。若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时应有七月禘矣。烝尝过则书,禘过亦应书。何以献子之时不书七月禘也?是知献子本无此言,不得云《礼记》是而《左传》非也。《明堂位》言正月郊者,盖春秋之末,鲁稍僣侈。见天子冬至祭天,便以正月祀帝。《记》者不察其本,遂谓正月为常。《明堂位》后世之书,其末章云鲁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春秋之世,三君见弑,髽而吊,士有诔,俗变多矣!尚云无之,此言既诬,则郊亦难信。以此知《记》言孟春非正礼也。郑玄注书,多用谶纬,言天神有六,地祗有二,天有天皇大帝,又有五方之帝;地有昆仑之山神,又有神州之神。《大司乐》冬至祭於圜丘者,祭天皇大帝北辰之星也。《月令》四时迎气於四郊,所祭者祭五德之帝。大微宫中,五帝坐星也。《春秋纬·文耀钩》云:大微宫有五帝坐星,苍帝其名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黄帝曰含枢纽,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五德之帝谓此也。其夏正郊天,祭其所感之帝焉。周人木德祭灵威仰也,曾无冬至之祭,唯祭灵威仰耳。唯郑玄立此为义,而先儒悉不然,故王肃作《圣证论》引群书以证之。言郊则圜丘,圜丘即郊。天体唯一,安得有六天也。晋武帝,王肃之外孙也,泰始之初定,南北郊祭,一地一天,用王肃之义。杜君身处晋朝,共遵王说。《集解》、《释例》都不言有二天。然则杜意天子冬至所祭,鲁人启蛰而郊,犹是一天,但异时祭耳!此注直云祀天南郊,不言灵威仰,明与郑异也。刘炫云:“夏正郊天,后稷配也。冬至祭天圜丘,以帝喾配也。”
龙见而雩,龙见,建巳之月。苍龙,宿之体,昏见东方。万物始盛,待雨而大,故祭天,远为百谷祈膏雨。○见,贤遍反,注同。宿音秀。为,于伪反。
[疏]注“龙见”至“膏雨”。
○正义曰:《天官》:东方之星尽为苍龙之宿。见,谓合昏见也。雩之言远也,远为百谷祈膏雨。远者,豫为秋收,言意深远也。谷之种类多,故诗每言百谷,举成数也。雨之润物,若脂膏然,故谓甘雨为膏雨。襄十九年传曰“百谷之仰膏雨”是也。传直言雩而经书大雩者,贾逵云:言大别山川之雩。盖以诸侯雩山川,鲁得雩上帝,故称大。《月令》云:“大雩帝用盛乐。”是雩帝称大雩也。此龙见而雩,定在建巳之月,而《月令》记於仲夏章者,郑玄云:“雩之正当以四月。凡周之秋,五月之中而旱,亦修雩祀而求雨。因着正雩於此月。”失之矣。杜君以为《月令》秦法,非是周典。颖子严以龙见即是五月。《释例》曰:“《月令》之书出自吕不韦,其意欲为秦制,非古典也。颖氏因之以为龙见五月。五月之时,龙星已过於见,此为强牵天宿以附会不韦之《月令》,非所据而据,既以不安,且又自违。《左氏传》称?秋,大雩。书,不时?。此秋即颖氏之五月,而忘其不时之文,而欲以雩祭。”是言《月令》不得与传合也。郑玄《礼》注云:“雩之言吁也,言吁嗟哭泣以求雨也。”郊雩俱是祈谷,何独雩为吁嗟?旱而修雩,言吁嗟可矣;四月常雩,於时未旱,何当言吁嗟也?贾、服以雩为远,故杜从之也。
始杀而尝,建酉之月,阴气始杀,嘉谷始熟,故荐尝於宗庙。
[疏]注“建酉”至“宗庙”。
○正义曰:尝者,荐於宗庙,以尝新为名,知必待嘉谷熟乃为之也。《诗》称“八月其获”,获刈嘉谷在於八月。知始杀为建酉之月阴气始杀也。《释例》曰:“《诗》?蒹葭苍苍,白露为霜?,以证始杀百草也。《月令》孟秋?白露降季秋霜始降?,然则七月有白露,八月露结,九月乃成霜,时寒乃渐,岁事稍成。八月嘉谷熟,所荐之物备,故以建酉之月荐尝於宗庙。”案《月令》孟秋“农乃登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则似七月谷熟矣。七月当尝祭,而云建酉之月乃尝祭者,以上下准之,始杀尝祭实起於建申之月,今云建酉者,言其下限。然杜独於尝祭举下限者,以秋物初熟,孝子之祭必待新物,故特举下限而言之。哀十三年,子服景伯谓吴大宰曰:“鲁将以十月上辛,有事於上帝先公,季辛而毕。”彼虽恐吴之辞,亦是八月尝祭之验也。何则於时会吴在夏,公至在秋,景伯言然之时,秋之初也?若尝在建申,当言九月,不应远指十月。知十月是尝祭之常期,周之十月是建酉之月也,建酉是下限耳。
若节前月却,孟秋物成,亦可以孟秋尝祭。故《释例》云“《周礼》四仲月,言其下限。”若建申得尝,何以《释例》又云始杀而尝,谓建酉之月,“蒹葭苍苍,白露为霜”,又以始杀唯建酉之月者,以贾、服始杀,唯据孟秋,不通建酉之月,故《释例》破贾、服而为此言也。先此则不可。十四年八月乙亥尝,乃是建未之月,故注云“先其时,亦过也”。
闭蛰而烝。建亥之月,昆虫闭户,万物皆成,可荐者众,故烝祭宗庙。《释例》论之备矣。○闭,必计反,又必结反,《字林》
方结反。烝,之承反。
[疏]注“建亥”至“备矣”。
78
○正义曰:传称“火伏而后蛰者毕”,《周礼》“季秋丙火”,则火以季秋入而孟冬伏,昆虫以孟冬蛰,故知闭蛰是建亥之月也。《王制》云:“昆虫未蛰,不以火田。”郑玄云:“昆,明也。明虫者,得阳而生,得阴而藏。”阴阳即寒温也。《祭统》注云:“昆虫,谓温生寒死之虫也”。是蛰虫谓之昆虫也。《月令》仲春云:“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出言启户,故蛰言闭户。《尔雅·释诂》云:“烝,众也。”知万物皆成,可荐者众。故名此祭为烝。
过则书。卜日有吉否,过次节则书,以讥慢也。
[疏]“卜日”至“慢也”。
○正义曰:祭必当卜,卜有吉否。不吉则当改卜,次旬则不可期。以一日卜不过三,故限以一月,过涉次月之节,则书之以讥其慢。
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淳于,州国所都,城阳淳于县也。国有危难,不能自安,故出朝而遂不还。○度,待洛反。复音服,后不音者皆同。难,乃旦反。
【经】六年,春,正月,寔来。(寔,实也。不言州公者,承上五年冬经“如曹”。间无异事,省文,从可知。○寔,时力反。
省,所景反。)夏,四月,公会纪侯于成。成,鲁地,在泰山钜平县东南。
秋,八月,壬午,大阅。齐为大国,以戎事徵诸侯之戍,嘉美郑忽,而忽欲以有功为班,怒而诉齐。鲁人惧之,故以非时简车马。○阅音悦。
[疏]“大阅”。
○正义曰:“公狩于郎”、“公狩于禚”,皆书公,“大蒐”、“大阅”,不书公者,《周礼》虽四时教战,而遂以田猎。但蒐阅车马,未必皆因田猎;田猎从禽,未必皆阅车马。何则?怠慢之主,外作禽荒,岂待教战方始猎也。公及齐人狩于禚,乃与邻国共猎,必非自教民战。以“矢鱼于棠”,非教战之事,主为游戏,而斥言公。则狩于郎、禚,亦主为游戏,故特书公也。“大蒐”、“大阅”,国之常礼,公身虽在,非为游戏,如此之类,例不书公。定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来会公”,公身在蒐,而经不书公,知其法所不书。
以其国家大事,非公私欲故也。且比蒲、昌间皆举蒐地,此不言地者,盖在国简阅,未必田猎。昭十八年,郑人简兵大蒐在於城内,此亦当在城内。
○注“齐为”至“车马”。
○正义曰:大阅之礼在於仲冬,今农时阅兵,必有所为。传不言其意,故注者原之,於时四邻与鲁无怨,又竟无征伐之处。诸侯戍齐,经所不见,而传说郑忽怒事於大阅之上,及十年郑与齐、卫来战于郎。知此大阅是惧郑忽而畏齐人,故以非时简车马也。
蔡人杀陈佗。佗立逾年不称爵者,篡立,未会诸侯也。传例在庄二十二年。
[疏]注“佗立”至“二年”。
○正义曰:杀陈佗,传无文,不言无传者,以传说此事在庄二十二年,不是全无其事,故不言无传。
九月,丁卯,子同生。桓公子庄公也。十二公唯子同是适夫人之长子,备用大子之礼,故史书之於策。不称大子者,书始生也。
○适,丁历反,传同。长,丁丈反。
[疏]注“桓公”至“生也”。
○正义曰:适妻长子,於法当为大子,故以大子之礼举之。由举以正礼,故史书於策。古人之立大子,其礼虽则无文,盖亦待其长大,特加礼命,如今之临轩策拜。始生之时,未得即为大子也,以其备用正礼,故书其生。未得命,故不言大子也。杜云“十二公唯子同是适夫人之长子”,又云“文公、哀公其母并无明文,未知其母是适以否。盖其父未为君之前已生,纵令是适,亦不书也”。
《释例》云:“据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杜此注云“子同是适夫人之长子,备用大子之礼,故史书之”。然则虽适夫人之长子,不用大子之礼,亦不书也。
冬,纪侯来朝。
【传】六年春,自曹来朝。书曰“寔来”,不复其国也。(亦承五年冬传“淳于公如曹”也。言奔,则来行朝礼,言朝,则遂留不去,故变文言实来。)楚武王侵随,随国,今义阳随县。
[疏]注“随国”至“随县”。
○正义曰:《世本》:“随国姬姓。”不知始封为谁,随以此年见传。僖二十年经书“楚人伐随”,自是以后遂为楚之私属,不与诸侯会同。至定四年,“吴入郢”,昭王奔随,随人免之,卒复楚国。楚人德之,使列诸侯。哀元年随侯见经,其后不知为谁所灭。
79使薳章求成焉,薳章,楚大夫。○薳,于委反。
军於瑕以待之。瑕,随地。○瑕,下加反。随人使少师董成。少师,随大夫。董,正也。○少,诗照反,注及下同,后皆仿此。
斗伯比言于楚子曰:“吾不得志於汉东也,我则使然。斗伯比,楚大夫,令尹子文之父。我张吾三军而被吾甲兵,以武临之,彼则惧而协来谋我,故难间也。汉东之国,随为大。随张,必弃小国。张,自侈大也。○被,皮寄反,下注“被甲”同。间,间厕之间。
张,猪亮反,注同;一音如字。侈,昌氏反,又式氏反。小国离,楚之利也。少师侈,请羸师以张之。”羸,弱也。○羸,劣追反,注及下同。熊率且比曰:“季梁在,何益?”熊率且比,楚大夫。季梁,随贤臣。○率音律。且,子余反。斗伯比曰:“以为后图。少师得其君。”言季梁之谏不过一见从,随侯卒当以少师为计,故云以为后图。二年,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楚子自此遂盛,终於抗衡中国,故传备言其事以终始之。○抗,苦浪反。
[疏]“以为”至“其君”。
○正义曰:言此计今虽无益,以为在后图谋也。言季梁之谏,不过一见从耳,少师得其君心,君将必用其计。若用少师,则此谋必合。故请示弱以希后日之利。
王毁军而纳少师。从伯比之谋。少师归,请追楚师,随侯将许之。信楚弱也。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
君何急焉?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正辞,不虚称君美。
今民馁而君逞欲,逞,快也。○馁,奴罪反,饿也。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诈称功德以欺鬼神。○矫,居兆反。
[疏]“天方授楚”。
○正义曰:楚之先君熊绎始封於楚,在蛮夷之间,食子男之地。至此君始强盛,威服邻国,似有天助,故云“天方授楚”。○“臣闻”至“可也”。
○正义曰:臣闻小国之能敌大国也,必小国得道,大国淫辟,如是乃得为敌也。其意言随未有道,而楚未为淫辟,随不能敌楚也。既言随未有道,更说有道之事。道犹道路,行不失正,名之曰道。施於人君,则治民、事神,使之得所,乃可称为道矣。故云所谓道者,忠恕於民而诚信於神也。此覆说忠信之义,於文,中心为忠,言中心爱物也;人言为信,谓言不虚妄也。在上位者,思利於民,欲民之安饱,是其忠也;祝官、史官正其言辞,不欺诳鬼神,是其信也。今随国民皆饥馁而君快情欲,是不思利民,是不忠也;祝史诈称功德以祭鬼神,是不正言辞,是不信也。无忠无信不可谓道,小而无道,何以敌大?君欲敌之,臣不知其可也。欲君之下楚也。
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牲,牛、羊、豕也』,纯色完全也。腯,亦肥也。黍稷曰粢,在器曰盛。○牷音全。腯,徒忽反。
[疏]注“牲牛”至“曰盛”。
○正义曰:诸侯祭用大牢,祭以三牲为主。知牲为三牲,牛、羊、豕也。《周礼·牧人》“掌共祭祀之牲牷,祭用纯色”,故知牷谓纯色完全,言毛体全具也。《曲礼》曰:“豚曰腯肥”,肥腯共文,知腯亦肥也。重言肥腯者,古人自有复语耳。服虔云:“牛、羊曰肥,豕曰腯。”案《礼记》豚亦称肥,非独牛、羊也。粢是黍稷之别名,亦为诸谷之总号。祭之用米,黍稷为多,故云“黍稷曰粢”,粢是谷之体也。盛谓盛於器,故云在器曰盛。
对曰:“夫民,神之主也,言鬼神之情,依民而行。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博,广也。硕,大也。谓其畜之硕大蕃滋也,谓其不疾瘯蠡也,谓其备腯咸有也;虽告神以博硕肥腯,其实皆当兼此四谓,民力适完,则六畜既大而滋也,皮毛无疥癣,兼备而无有所阙。○畜,吁又反,下皆同。蕃音烦,瘯;七木反;本又作蔟,同。蠡,力果反;《说文》作瘰,云,瘯瘰,皮肥也。疥音介。癣,息浅反;《说文》云,乾疡。奉盛以告曰?絜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三时,春、夏、秋。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嘉,善也。栗,谨敬也。谓其上下皆有嘉德而无违心也。所谓馨香,无谗慝也。馨,香之远闻。○慝,他得反。闻音问,又如字。故务其三时,修其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禋,絜敬也。九族谓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并已之同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九族,杜释与孔安国、郑玄不同。禋音因。於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民饥馁也。○饥音饥。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君姑修政,而亲兄弟之国,庶免於难。”随侯惧而修政,楚不敢伐。
[疏]“夫民”至“於难”。
○正义曰:鬼神之情,依人而行,故云“夫民,神之主也”。以民和乃神说,故圣王先成其民而后致力於神。言养民使成就,然后致孝享。由是告神之辞,各有成百姓之意。祭之所用,有牲,有食,有酒耳,圣人文饰辞义,为立嘉名以告神。季梁举其告辞,解其告意,故奉牲以告神,曰“博硕肥腯”者,非谓所祭之牲广大肥充而已,乃言民之畜产尽肥充。皆所以得博硕肥腯者,由四种之谓故又申说四种之事。四谓者,第一谓民力普遍安存,故致第二畜之硕大滋息。民力普存所以致之者,由民无劳役,养畜以时,故80
六畜硕大,蕃多滋息。民力普存又致第三不有疾病疥癣。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身无疲苦,故所养六畜饮食以理,埽刷依法,故皮毛身体无疥癣疾病。民力普存又致第四备腯咸有。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人皆逸乐,种种养畜,群牲备有也。奉盛以告神,曰“絜粢丰盛”者,非谓所祭之食絜净丰多而已,乃言民之粮食尽丰多也。言丰絜者,谓其春、夏、秋三时农之要节,为政不害於民,得使尽力耕耘,自事生产,故百姓和而年岁丰也。奉酒醴以告神,曰“嘉栗旨酒”者,非谓所祭之酒栗善味美而已,乃言百姓之情,上下皆善美也。言嘉旨者,谓其国内上下,群臣及民皆有善德而无违上之心。若民心不和,则酒食腥秽。由上下皆善,故酒食馨香。
非言酒食馨香,无腥膻臭秽,乃谓民德馨香,无谗谀邪恶也。所谓馨香,总上三者。由是王者将说神心,先和民志,故务其三时,使农无废业;修其五教,使家道协和;亲其九族,使内外无怨。然后致其絜敬之祀於神明矣。於是民俗大和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战无不克。今民各有心,或欲从主,或欲叛君,不得为无违上之心。而鬼神乏主,百姓饥馁,民力雕竭,不得为年岁丰也。民既不和,则神心不说,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神所不福,民所不与,以此敌大,必丧其师。君且修政,抚其民人而亲兄弟之国以为外援,如是则庶几可以免於祸难也。告牲肥硕,言民畜多;告粢丰絜,言民食多;告酒嘉旨,不言民酒多而言民德善者,酒之与食俱以米粟为之。於盛已言年丰,故於酒变言嘉德,重明民和之意。
○注“虽告”至“所阙”。
○正义曰:刘炫云:杜以博硕肥腯据牲体而言,季梁推此出理,嫌其不寔,故云其寔皆当兼此四谓。又民力普存非畜之形貌,而季梁以之解情,又申之民力适完则得生养六畜,故六畜既大而滋息也。博硕言其形状大,蕃滋言其生乳多。硕大蕃滋皆复语也。
瘯蠡,畜之小病,故以为疥<疒鲜>之疢也。不疾者,犹言不患此病也。
○注“嘉善”至“敬也”。
○正义曰:“嘉,善”,《释诂》文也。杜训栗为谨敬,言善敬为酒。案《诗》“实颖实栗”,与田事相连,故栗为穗貌。此栗与嘉善旨酒相类,故栗为谨敬之心,即《论语》云:“使民战栗”,与此相似。刘炫以栗为穗貌而规杜过,於理恐非。
○注“父义”至“子孝”。
○正义曰:父母於子并为慈,但父主教训,母主抚养。抚养在於恩爱,故以慈为名。教训爱而加教,故以义为称。义者,宜也。
教之义方,使得其宜。弟之於兄亦宜为友,但兄弟相敬,乃有长幼尊卑,故分出其弟,使之为共,言敬其兄而友爱。
○注“禋絜”至“族者”也。
○正义曰:《释诂》云:“禋,敬也。”故以禋为絜敬。隐十一年注云“絜齐以享,谓之禋”意亦与此同也。汉世儒者说九族有二,《异义》:“今《礼》戴、《尚书》欧阳说九族乃异姓有属者,父族四:五属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已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已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古尚书》说九族者,从高祖至玄孙凡九,皆同姓。谨案《礼》缌麻三月以上,恩之所及;礼,为妻父母有服。明在九族中,九族不得但施於同姓。”郑駮云:“玄之闻也,妇人归宗,女子虽适人,字犹系姓,明不得与父兄为异族。其子则然。《婚礼》请期辞曰:?唯是三族之不虞。?欲及今三族未有不亿度之事,而迎妇也。如此所云,三族不当有异姓,异姓其服皆缌。《礼·杂记下》:缌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妇。是为异姓不在族中明矣。《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名丧服小记》说族之义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以此言之,知高祖至玄孙,昭然察矣。”是郑从《古尚书》说,以九族为高祖至玄孙也。此注所云犹是《礼》戴、欧阳等说,以郑玄駮云女子不得与父兄为异族,故简去其母,唯取其子,以服重者为先耳,其意亦不异也。不从古学与郑说者,此言“亲其九族”,《诗》剌“不亲九族”,必以九族者疏远,恩情已薄,故剌其不亲而美其能亲耳!
高祖至父,己之所禀承也;子至玄孙,已之所生育也,人之於此,谁或不亲而美其能亲也!《诗》剌弃其九族,岂复上遗父母、下弃子孙哉!若言弃其九族谓弃其出高祖、出曾祖者,然则岂亦弃其出曾孙、出玄孙者乎?又郑玄为昏必三十而娶,则人年九十始有曾孙,其高祖玄孙无相及之理,则是族终无九,安得九族而亲之?三族、九族,族名虽同而三九数异。引三族以难九族为不相值矣!
若缘三及九,则三、九不异。设使高祖丧,玄孙死,亦应不得为昏礼,何不言九族之不虞也?以此知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也。
夏,会于成,纪来谘谋齐难也。齐欲灭纪,故来谋之。○难,乃旦反,下同。
北戎伐齐,齐使乞师于郑。郑大子忽帅师救齐。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於齐。甲首,被甲者首。○帅,所类反。少,诗照反。於是诸侯之大夫戍齐,齐人馈之饩,生曰饩。○馈,其媿反,遗也。饩,许既反。牲腥曰饩。使鲁为其班,后郑。班,次也。鲁亲班齐馈,则亦使大夫戍齐矣,经不书,盖史阙文。
[疏]注“班次”至“阙文”。
○正义曰:刘炫云:在戍受馈而使鲁为班,明鲁人在矣。襄五年戍陈书经,此戍齐亦宜书,今不书经,疑史阙文。以史策本阙,仲尼不得书之。十年说此云“北戎病齐,诸侯救之”,或可鲁亦往救,但传无鲁事之验,鲁必不救,不须解之。
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师。郎师在十年。公之未昏於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
“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诗·大雅·文王》。言求福由已,非由人也。○妻,七计反,下及注同。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言独絜其身,谋不及国。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欲以佗女妻之。固辞。人问其故,81
大子曰:“无事於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言必见怪於民。遂辞诸郑伯。假父之命以为辞,为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传。
“秋,大阅”,简车马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大牢,大牢,牛、羊、豕也。以礼接夫人,重适也。○接,如字。郑注《礼记》作捷,读此者亦或捷音。
[疏]注“大牢”至“适也”。正义曰:大牢,牢之大者,三牲牛、羊、豕具为大牢。《仪礼》少牢馈食之礼以羊、豕为少牢,以牲多少称大少也。《诗·公刘》曰:“执豕于牢。”《周礼》:“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是牢者养牲之处,故因以为名。郑玄《诗》笺云“系养曰牢”,是其义也。《礼记·内则》曰:“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文在“三日负子”之上,则三日之内接之矣。《记》云:“凡接子择日。”郑云“虽三日之内,必选其吉焉”。是三日之内择日接之,为子接母,故《记》称“接子”。此传“举之”之下,即云“接以大牢”,亦以接子为文。其寔接母,故云“以礼接夫人,重适也”。郑玄云:“接,读为捷。捷,胜也,谓食其母,使补虚强气也。”此言以礼接之,则与郑异也。《内则》又云接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等。
卜士负之,士妻食之,《礼》“世子生三日,卜士负之,射人以桑弧荙矢射天地四方”,卜士之妻为乳母。○食音嗣。弧音胡。
蓬,步工反。射天地,食亦反。
[疏]注“礼世”至“乳母”。
○正义曰:“四方”以上,皆《内则》文也。《内则》又云:“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谓乳也,故以乳母言之。郑玄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谓时自有子者。定本直云“射四方”,无“天地”。案《礼》
云“桑弧蓬矢六”,今无“天地”,误也。贾逵云:“桑者,木中之众,蓬者,草中之乱,取其长大统众而治乱。”
公与文姜、宗妇命之。“世子生三月,君夫人沐浴於外寝,立於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命之,乃降”。盖同宗之妇。
○阼,才故反。
[疏]注“世子”至“之妇”。
○正义曰:“乃降”以上,皆《内则》文也。郑玄云:“子升自西阶,则人君见世子於路寝也。见妾子就侧室,凡子生皆就侧室。”
以其生於侧室,见於路寝,故从外而升阶也。襄二年葬齐姜,传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诸姜是同姓之女,知宗妇是同宗之妇也。公与夫人共命之,故使宗妇侍夫人。
公问名於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申繻,鲁大夫。○繻音须。以名生为信,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
[疏]注“若文”至“名发”。
○正义曰:《周本纪》称:大王见季历“生昌,有圣瑞”,乃言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则是大王见其有瑞,度其当兴,故名之曰昌,欲令昌盛周也。其度德命发,则无以言之。服虔云谓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文王命武王曰发,似其有旧说也。旧说以为文王见武王之生,以为必发兵诛暴,故名曰发。
以类命为象,若孔子首象尼丘。
[疏]注“若孔”至“尼丘”。
○正义曰:《孔子世家》云:叔梁纥与颜氏祷於尼丘,得孔子。孔子生而首上污顶,故因名曰丘,字仲尼,是其象尼丘也。
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鲤音里。
[疏]注“若伯”至“曰鲤”。
○正义曰:《家语·本姓篇》云:孔子年十九娶於宋并官氏,一岁而生伯鱼。伯鱼生,鲁昭公以鲤鱼赐孔子,孔子荣君之赐,因名子曰鲤,字伯鱼。此注不言昭公赐而云人有馈之者,如《家语》,则伯鱼之生,当昭公九年。昭公庸君,孔子尚少,未必能尊重圣人,礼其生子。取其意而遗其人,疑其非昭公故。
取於父为类。若子同生,有与父同者。不以国,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也。
[疏]注“国君”至“名也”。
○正义曰:下云“以国则废名”,以国不可易,须废名不讳。若以他国为名,则不须自废名也。且春秋之世,晋侯周、卫侯郑、陈侯吴、卫侯晋之徒,皆以他国为名。以此知不以国者,谓国君之子不得自以本国为名。不以山川者,亦谓国内之山川。下云“以82
山川则废主”,谓废主谓废国内之所主祭也。若他国山川则非其主,不须废也。此虽因公之问而对以此法,《曲礼》亦云:“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则诸言不以者,臣民亦不得以也。此注以其言国,故特云国君子耳,其实虽非国君之子亦不得以国为名。其言废名、废礼之徒,唯谓国君之子,若使臣民之名,国家不为之废也。然则臣民之名,亦不以山川。而孔子鲁人,尼丘,鲁山,得以丘为名者,盖以其有象,故特以类命。非常例也。
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隐,痛;疾,患。辟不祥也。
[疏]注“隐痛”至“祥也”。正义曰:郑玄云:“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案《周语》单襄公曰:“吾闻成公之生也,其母梦神规其臀以黑,曰?使有晋国?,故命之曰?黑臀?。”
此与叔虞、季友复何以异?而云不得名也?且黑臀、黑肱本非疾病,以证隐疾,非其类也。《诗》称“如有隐忧”,是隐为痛也。以痛疾为名,则不祥之甚,故以为辟不祥。
不以畜牲,畜牲,六畜。
[疏]注“畜牲,六畜”。
○正义曰:《尔雅·释畜》於马、牛、羊、豕、狗、鸡之下,题曰六畜。故郑众、服虔皆以六畜为马、牛、羊、豕、犬、鸡。《周礼》“牧人掌牧六牲”,郑玄亦以马、牛等六者为之。然则畜牲一物,养之则为畜,共用则为牲,故并以六畜解六牲。
不以器币。币,玉帛。
[疏]注“币,玉帛”。
○正义曰:《周礼·小行人》:“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然则“币,玉帛”者,谓此圭、璋、璧、琮、帛、锦、绣、黼之属也。以币以币为玉帛,则器者非徒玉器。服虔以为俎豆、罍彝、牺象之属,皆不可以为名也。
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故言“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周人以讳事神,名”,绝句。众家多以“名”字属下句。铎,待洛反。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讳之”。
○正义曰:自殷以往,未有讳法。讳始於周,周人尊神之故,为之讳名,以此讳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讳事神。子生三月,为之立名,终久必将讳之,故须豫有所辟,为下诸废张本也。终将讳之,谓死后乃讳之。
○注“君父”至“斥言”。
○正义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谓君父生存之时,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礼》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云:“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是对父,则弟可以名兄;对君,则子可以名父,非此则不可也。文十四年传曰:“齐公子元不顺懿公之为政也,终不曰?公?,曰?夫已氏?。”注云:“犹言某甲。”是斥君名也。彼以不顺,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成十六年传曰:“栾书将载晋侯,针曰:?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注云:“在君前,故子名其父。”彼以对君,故名其父。知平常不斥父也。虽不斥其名,犹未是为讳。《曲礼》曰:“卒哭乃讳。”郑玄云:“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石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是其未为之讳,故得与君同名。但言及於君,则不斥君名耳。既言生已不斥,死复为之加讳,欲表为讳之节,故言然以形之。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於库门。”皆《礼记·檀弓》文也。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也。亲尽,谓高祖之父,服绝庙毁而亲情尽也。卒哭之后,则以鬼神事之。故言以讳事神,又解终将讳之。所讳世数,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谓天子诸侯礼也。《曲礼》曰:“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郑玄云“此谓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以其立庙事之,无容不为之讳也。天子诸侯立亲庙四,故高祖以下皆为讳,亲尽乃舍之。既言以讳事神,则是神名必讳。文王名昌,武王名发。《诗·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庙也,其经曰:“克昌厥后”。
周公制《礼》,《醢人》有“昌本”之菹。《七月》之诗,周公所作,经曰:“一之日觱发。”《烝民》诗曰:“四方爰发。”皆不以为讳而得言之者,古人讳者,临时言语有所辟耳,至於制作经典则直言不讳。《曲礼》曰:“诗书不讳,临文不讳。”是为诗为书不辟讳也。由作诗不讳,故祭得歌之。《尚书·牧誓》云“今子发”,《武成》云“周王发”。武王称名告众,史官录而不讳,知於法不当讳也。
《金縢》云“元孙某”,独讳者,成王启金縢之书,亲自读之,讳其父名,曰改为“某”。既读之后,史官始录,依王所读,遂即云“某”。
《武成》、《牧誓》则宣诸众人,宣讫则录,故因而不改也。古者讳名不讳字,《礼》以王父字为氏,明其不得讳也。屈原云:“朕皇考曰伯庸。”是不讳之验也。
故以国则废名,国不可易,故废名。
[疏]注“国不”至“废名”。
83
○正义曰:国名受之天子,不可辄易。若以国为名,终卒之后则废名不讳;若未卒之前,误以本国为名,则改其所名。晋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称晋。若国不可易而晋得改者,盖王命使改之。
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改其山川之名”。
○正义曰:废主,谓废其所主山川之名,不废其所主之祭。知者,汉文帝讳恒,改北岳为常山,讳名不废岳是也。刘炫云:废主,谓废其所主山川,不复更得其祀,故须改其山川之名。鲁改二山,是其事也。
以畜牲则废祀,名猪则废猪,名羊则废羊。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僖侯名司徒,废为中军。
[疏]“废祀”、“废礼”。
○正义曰:祀以牲为主,无牲则祀废。器币以行礼,器少则礼阙。祀虽用器,少一器而祀不废,且诸礼皆用器币,故以废礼总之。
宋以武公废司空,武公名司空,废为司城。先君献、武废二山,二山,具、敖也。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更以其乡名山。○敖,五羔反。
[疏]注“二山”至“名山”。
○正义曰:《晋语》云:“范献子聘於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是其以乡名山也。《礼》称“舍故而讳新”,亲尽不复更讳。计献子聘鲁在昭公之世,献、武之讳久已舍矣,而尚以乡对者,当讳之时改其山号,讳虽已舍,山不复名。故依本改名,以其乡对。犹司徒、司空,虽历世多而不复改名也。然献子言之不为失礼,而云名其二讳以自尤者,《礼》:入国而问禁,入门而问讳。献子入鲁不问,故以之为惭耳。
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物,类也。谓同日。
[疏]注“物,类也。谓同日”。
○正义曰:《鲁世家》云:“桓公六年,夫人生子,与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是知同物为同日也。言物,类者,辨此以为类命也。
冬,纪侯来朝,请王命以求成于齐。公告不能。纪微弱,不能自通於天子,欲因公以请王命,无宠於王,故告不能。
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经】七年,春,二月,已亥,焚咸丘。(无传。焚,火田也。咸丘,鲁地。高平钜野县南有咸亭。讥尽物,故书。○焚,扶云反。)[疏]注“焚火”至“故书”。
○正义曰:咸丘,地名。以火焚地,明为田猎,故知焚是火田也。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而直书其焚,以讥其尽物也。《释例》曰:“咸丘,鲁地,非蒐狩常处,经不言蒐狩,但称?焚咸丘?言火田尽物,非蒐狩之义。”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书狩。
狩既非法,虽得地,亦讥。不复讥其失地,地咸丘,知地亦非也。《礼记·王制》云:“昆虫未蛰,不以火田。”则是已蛰得火田也。
又《尔雅·释天》云:“火田为狩。”似法得火田,而讥其焚者,说《尔雅》者李巡、孙炎皆云“放火烧草,守其下风”。《周礼·罗氏》
“蜡,则作罗襦”,郑云:“襦,细密之罗。此时蛰者毕矣,可以罗罔围取禽也。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然则彼火田者,直焚其一丛一聚,罗守下风,非谓焚其一泽也。礼,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尚不尽取一群,岂容并焚一泽?知其讥尽物,故书也。沈氏以《周礼》仲春火弊,谓夏之仲春,今周之二月,乃夏之季冬,故讥其尽物,义亦通也。
夏,谷伯绥来朝。○绥,须唯反。
邓侯吾离来朝。不总称朝者,各自行朝礼也。谷国在南乡筑阳县北。○筑,音竹。
【传】七年,春,谷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辟陋小国,贱之。礼不足,故书名。以春来,夏乃行朝礼。故经书夏。○辟,匹亦反,本又作僻同。)[疏]注“辟陋”至“书夏”。
○正义曰:传直云贱之,不言贱意,以谷、邓是南方诸侯,近楚小国,明以辟陋小国,故贱之也。贱之者,以其朝礼不足,故书名也。《曲礼》云:“诸侯不生名。”今生书其名,欲比之附庸,但实非附庸,故仍书其爵。介葛卢言来不言朝,全不能行朝礼,此则行朝礼,但礼不足耳。传在春,经在夏,经书实朝之日,故春来至夏乃书之。《世本》邓为曼姓,庄十六年,楚文王灭之。谷84
则不知何姓,是谁灭之。服注云:“谷、邓密迩於楚,不亲仁善邻以自固,卒为楚所灭。无同好之救,桓又有弑贤兄之恶,故贱而名之。”卫冀隆难杜云:“传曰?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又云:?服於有礼,社稷之卫,谷、邓在南,地属衡岳,以越弃强楚,远朝恶人,卒至灭亡,故书名以贱之。?杜駮论先儒,自谓一准丘明之传,今僻陋之语,传本无文,杜何所准冯知其辟陋?传又称莒之辟陋,而经无贬文,谷、邓辟陋,何以书名?此杜义不通。”秦道静释云:“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杞文公来盟,传云贱之,明贱其行夷礼也。然则谷、邓二君地接荆蛮,来朝书名,明是贱其辟陋也。此则传有理例,故杜据而言之。若必鲁桓恶人,不合朝聘,何以伯纠来聘,讥其父在?仍叔之子,讥其幼弱?又鲁班齐馈,《春秋》所善,美鲁桓之有礼,责三国之来伐,而言?远朝恶人?,非其辞也。”
夏,盟、向求成于郑,既而背之。盟、向,二邑名,隐十一年王以与郑,故求与郑成。○盟,音孟。向,伤亮反。背音佩。
[疏]注“盟向”至“郑成”。
○正义曰:此盟、向之邑必有主据之,言“求成于郑”,是主求成也。隐十一年,王以与郑,传称王不能有。然则郑虽得之,亦不能有,故今始求成。既而背之,是背郑归王,故王迁于郏。若主不归王,则王无由得迁之也。
秋,郑人、齐人、卫人伐盟、向。王迁盟、向之民于郏。郏,王城。○郏,古洽反。
冬,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曲沃伯,武公也。小子侯,哀侯子。
【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无传。此夏之仲月,非为过而书者,为下五月复烝见渎也。例在五年。○烝,之承反。
夏,户雅反。为下,于伪反。复,扶又反。见,贤遍反。)[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正义曰:卫氏难杜云:“上五年闭蛰而烝,谓十月,此正月烝,则是过时而烝。”《春秋》有一贬而起二事者,若武氏子来求赙,一责天王求赙,二责鲁之不共。此正月烝,一责过时,二责见渎,何为不可?而云非为过时者,秦氏释云:“案《周礼》四时之祭,皆用四仲之月。此正月则夏之仲冬,何为不得烝,而云过时也?又传无过时之文,明知直为再烝而渎也。”
天王使家父来聘。无传。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夏,五月,丁丑,烝。无传。
秋,伐邾。无传。
冬,十月,雨雪。无传。今八月也,书时失。○雨,于付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祭公,诸侯为天子三公者。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命而迎也。天子无外,故因称王后。卿不书,举重略轻。○祭,侧界反。
[疏]注“祭公”至“略轻”。
○正义曰:隐元年云“祭伯”,今而称“公”,知其为天子三公。《公羊》亦云:“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从周向纪,不由鲁国。
纵令因使过鲁,自当假道而去,不须言来也。凡言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辞。既书其来,又言遂逆,是先来见鲁君,然后向纪,知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鲁命而往迎也。凡昏姻,皆宾主敌体相对行礼。天子嫁女於诸侯,使诸侯为主,令与夫家为礼。天子聘后於诸侯,亦使诸侯为主,令与后家为礼。嫁女,则送女於鲁,令鲁嫁女与人。迎后,则令鲁为主,使鲁遣使往逆。故祭公受鲁命也。
嫁王女者,王姬至鲁而后至夫家。其王后昏,后不来至鲁者,以王姬至鲁,待夫家之逆以为礼,故须至鲁。后则王命已成,於鲁无事,故即归京师。於逆称“王后”,举其得王之命,后礼已成。於归称“季姜”,申父母之尊。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从父母之家而将归於王,据父母之家为文,故於归申父母之尊也。公不独行,必有卿从。卿不书,举重略轻也。知非卿不行者,以传云“礼也”。《释例》曰:“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传曰:?卿不行,非礼也。?知祭公如纪时亦有卿,卿不书,举重略轻。犹鞍邲之战,唯书郤克、林父。此天子使公卿之文。”是杜约彼文,知公行必卿从也。《异义》“《公羊》说,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王者至尊,无敌体之义,不亲迎”。郑玄駮之曰:“文王亲迎於渭滨,即天子亲迎也。”天子虽尊,其於后则夫妇也,夫妇判合,礼同一体,所谓无敌,岂施於此哉!《礼记·哀公问》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之主。”非天子则谁乎?是郑以天子当亲迎也。此注之意,犹以为天子不亲迎者,以此时祭公迎后,传言“礼也”;刘夏逆后,讥“卿不行”,皆不讥王不亲行,明是王不当亲也。文王之迎大姒,身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据此以为天子礼也。孔子之对哀公,自论鲁国之法。鲁,周公之后,得郊祀上帝,故以先圣天地为言耳,其意非说天子礼也。且郑玄注《礼》,自以先圣为周公,及《駮异义》则以为天子二三其德,自无定矣。
【传】八年,春,灭翼。(曲沃灭之。)85
随少师有宠,楚斗伯比曰:“可矣!雠有衅,不可失也。”衅,瑕隙也。无德者宠,国之衅也。○衅,许觐反,注同。夏,楚子合诸侯于沈鹿。沈鹿,楚地。黄、随不会。黄国,今弋阳县。○弋,馀职反。使薳章让黄。责其不会。楚子伐随,军於汉、淮之间。
季梁请下之,“弗许而后战,下之,请服也。○下,遐嫁反,注同。
[疏]“汉淮之间”。
○正义曰:汉、淮二水名。汉、淮之间,汉北、淮南。《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又东为沧浪之水,过三澨,至于大别,南入于江。”孔安国云:“泉始出山为漾水,东南流为河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释例》曰:“汉,一名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经汉中、魏兴至南阳,东南经襄阳,至江夏安陆县入江。”《禹贡》又云:“导淮自桐柏东会于泗、沂,东入于海。”《释例》曰:
“淮出义阳平氏县桐柏山东北,经汝阴、淮南、谯国、沛国、下邳至广陵县入海也。”
所以怒我而怠寇也”。少师谓随侯曰:“必速战!不然,将失楚师。”随侯御之,望楚师。遥见楚师。○“将失楚师”,一本无“师”
字。季梁曰:“楚人上左,君必左,君,楚君也。无与王遇。且攻其右,右无良焉,必败。偏败,众乃携矣。”少师曰:“不当王,非敌也。”弗从。不从季梁谋。战于速杞,随师败绩。随侯逸,速杞,随地。逸,逃也。斗丹获其戎车,与其戎右少师。斗丹,楚大夫。戎车,君所乘兵车也。戎右,车右也。宠之,故以为右。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去疾,谓少师见获而死。○去,起吕反,注同。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
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虢仲,王卿士虢公林父。○缗,亡巾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礼也。天子娶於诸侯,使同姓诸侯为之主。祭公来,受命於鲁,故曰“礼”。
【经】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伸,音申。)[疏]注“季姜”至“之尊”。
○正义曰:时当桓王,故云桓王后也。《公羊传》曰:“其称纪季姜何?自我言,纪父母之於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
是申父母之尊也。《公羊》又曰:“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曹伯有疾,故使其子来朝。○射姑音亦,又音夜。
[疏]注“曹伯”至“来朝”。
○正义曰:朝礼当君自亲行,不应使大子也。当享而大子叹,明年而曹伯卒,知其有疾,故使大子来朝也。大子不合称朝,摄行父事,故言朝也。诸经称“世子”及“卫世叔申”,经作“世”字,传皆为“大”,然则古者“世”之与“大”,字义通也。
【传】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为书妇人行例也。适诸侯,虽告鲁,犹不书。○为,于伪反。)巴子使韩服告于楚,请与邓为好。韩服,巴行人。巴国,在巴郡江州县。○好,音呼报反。
[疏]注“韩服”至“州县”。
○正义曰:以巴所使,故言巴行人。行人谓使人也。《地理志》:巴郡,故巴国,江州是其治下县也。昭十三年,楚共王“与巴姬埋璧”,则巴国,姬姓也。此年见传,文十六年,与秦、楚灭庸。以后不见,盖楚灭之。
楚子使道朔将巴客以聘於邓。道朔,楚大夫。巴客,韩服。邓南鄙尤阝人攻而夺之币,尤阝,在今邓县南,沔水之北。○尤阝,音忧。沔,面善反。杀道朔及巴行人。楚子使薳章让於邓,邓人弗受。言非尤阝人所攻。夏,楚使斗廉帅师及巴师围尤阝。斗廉,楚大夫。邓养甥、聃甥帅师救尤阝,三遂巴师。不克。二甥,皆邓大夫。○聃,乃甘反。
[疏]“三逐巴师,不克”。
○正义曰:三逐巴师,谓邓师逐巴师也。不克,谓楚、巴不能克邓。故斗廉设权以诱之。
斗廉衡陈其师於巴师之中,以战,而北。衡,横也。分巴师为二部,斗廉横陈於其间,以与邓师战,而伪北。北,走也。○衡,如字,一音横。陈,直觐反,注同,又如字。北,如字,一音佩;嵇康音胸背。邓人逐之,背巴师,而夹攻之。楚师伪走,邓师逐之。背巴师,巴师攻之,楚师自前还与战。○背,音佩,注同。夹,古洽反,又古协反。邓师大败,尤阝人宵溃。宵,夜也。○溃,户对反。
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梁国在冯翊夏阳县。荀、贾皆国名。○夏,户雅反。
[疏]注“梁国”至“国名”。
86
○正义曰:《地理志》云:冯翊,夏阳县,故少梁也。是梁在夏阳也。僖十七年传曰:“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过期。”既以国配嬴,则梁为嬴姓。《世本》:“荀、贾皆姬姓。”僖十九年,秦人灭梁。荀、贾不知谁灭之。晋大夫有荀氏、贾氏,盖晋灭之以赐大夫。
冬,曹大子来朝。宾之以上卿,礼也。“诸侯之适子,未誓於天子而摄其君,则以皮帛继子、男”,故宾之以上卿,各当其国之上卿。○适,丁历反。
[疏]注“诸侯”至“上卿”。
○正义曰:“继子、男”以上,皆《周礼·典命职》文也。郑玄云:“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树子不易也。”
《释例》曰:“《周礼》?诸侯之适子。誓於天子。则下其君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会朝聘之仪也。”誓者,告於天子,正以为世子,受天子报命者也。未誓,谓在国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曹之世子未誓而来,故宾之以上卿,谓比於诸侯之上卿,继子、男之末命,数相准故也。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宾之以上卿,谓以宾客待之,同上卿之礼也。卿礼,飧饔积膳之数,《掌客》、《聘礼》,略有其事。传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则下其君一等而已。侯、伯之子当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礼待之也。《释例》总论世子,故言比於诸侯之上卿,此指说曹国,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国之上卿。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昭二十三年传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然则小国之君,乃当大国之卿。小国之世子,必不得当大国之卿,故知各如其国之上卿耳。何休《膏肓》以为《左氏》以人子安处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於义《左氏》为短。郑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罢病,孰当理其政预王事也?”苏云:誓於天子,下君一等;未誓,继子、男,并是降下其君,宁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献,乐奏而叹。酒始献。○享,许两反。施父曰:“曹大子其有忧乎?非叹所也。”施父,鲁大夫。○施,色豉反。
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叹所也”。
○正义曰:服虔云:“古之为享食,所以观威仪、省福祸,无丧而戚忧必雠焉。今大子临乐而叹,是父将死而兆先见也。”
【经】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未同盟而赴以名。)夏五月,葬曹桓公。无传。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无传。卫侯与公为会期,中背公,更与齐、郑。故公独往而不相遇也。桃丘,卫地。济北东阿县东南有桃城。○中,如字,一音丁仲反。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改侵伐而书来战,善鲁之用周班,恶三国讨有辞。○恶,乌洛反,又音乌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辞”。
○正义曰:《周礼·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然则侵伐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鲁以周礼为班,则鲁有礼矣。三国伐有礼,是讨有辞矣。《春秋》善鲁之用周班,不使三国得伐之,故改侵伐而书来战,言若三国自来战,而鲁人不与战也。《释例》曰:“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夫子善鲁人之秉周班,恶三国之伐有礼,故正王爵以表周制,去侵伐以见无罪,此圣人之所以扶奖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见之。”是其义也。
【传】十年春,曹桓公卒。(终施父之言。)虢仲谮其大夫詹父於王。虢仲,王卿士。詹父,属大夫。○谮,侧鸩反。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
○正义曰:《周礼》每卿之下,皆有大夫。传言“谮其大夫”,知是属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若虢国大夫,虢仲自得加罪,无为谮之於王。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师伐虢故也。
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虞国,在河东大阳县。
[疏]注“虞国”至“阳县”。
○正义曰:《谱》云虞,姬姓也。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为虞仲,嗣大伯之后。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僖五年晋灭之。《地理志》:“河东大阳县,周武王封大伯后於此,是为虞公。”《志》言大伯后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87秋,秦人纳芮伯万于芮。四年围魏所执者。
初,虞叔有玉,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
○正义曰:祭叔既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旃之也。○旃,之然反。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人利其璧,以璧为罪。○谚,音彦。
[疏]“匹夫无罪”。
○正义曰:士大夫以上则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故书传通谓之匹夫匹妇也。
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贾,买也。○焉,於虔反。贾,音古,注同。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将杀我。○厌,於盐反,下同。○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共池,地名,阙。○共,音洪,一音恭。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初,北戎病齐,在六年。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於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不称侵伐,而以战为文,明鲁直,诸侯曲,故言“我有辞”,以礼自释,交绥而退,无败绩。○绥,荀隹反。先书齐、卫,王爵也。郑主兵而序齐、卫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见鲁犹秉周礼。○见,贤遍反。
[疏]注“郑主”至“周礼”。
○正义曰:传言先书齐、卫,则齐、卫不合先书,当先书郑也。《春秋》之例,主兵者先书,此则郑人主兵,郑宜在先,而先序齐、卫者,王爵齐、卫为侯,尊於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戍,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
【经】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同盟於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郑庄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不称行人,听迫胁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释例》详之。○听,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详之”。
○正义曰: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是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则於法当书名。祭仲行无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仲,名”也。祭仲,郑卿,而至宋见执,必是行至宋也。行使被执,例称行人,此当云执郑行人。而不称行人者,听宋迫胁以逐出其君,罪之,故不称行人。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以罪不在,则称行人。知祭仲罪在其身,故去行人也。《释例》曰:“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与於见诱,而以行人应命,不能死节,挟伪以篡其君,故经不称行人以罪之。”是说罪仲之意。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是变例也。传称“诱祭仲而执之”,则本非行人,故经不言。杜必知以行人应命,罪之,故不称行人者,祭仲若不至宋,宋人何得执之?既往至宋,即是因事而行,亦既因事而行,便为使人之例。杜以传文称诱,故序其本意,言非聘非会,听宋迫胁,故不称行人,罪之。经与“齐人执郑詹”文亦何异?刘君以祭仲是字,郑人嘉之,妄规杜氏。就如刘言,既云罪其逐君,何以嘉而称字?杜以萧叔非字,故知祭仲是名仲。既书名为罪,则不称行人,是其贬责。刘云祭仲本非行人,未知有何所据?
突归于郑。突,厉公也。为宋所纳,故曰归。例在成十八年。不称公子,从告也。文连祭仲,故不言郑。
[疏]注“突厉”至“言郑”。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知此为宋所纳,故曰归也。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传无褒贬之例,知从告者之辞,告者不言公子,故不称也。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十七年,“蔡季归于蔡”,皆以字系国。突不系郑者,以文连祭仲,祭仲之上已有郑字,蒙上郑文,故不言郑也。以宋人执仲、纳突乃是一事连书,故突得蒙上文。其郑忽奔卫,则郑人别告,故不连上文。
郑忽出奔卫。忽,昭公也。庄公既葬,不称爵者,郑人贱之,以名赴。
[疏]注“忽昭”至“名赴”。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彼以未葬故系父,知既葬则成君。此庄公既葬,则忽成君矣,宜书郑伯出奔。今书忽之名,知郑人贱之,以名赴也。其贱之意,说在忽之复归。
88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无传。柔,鲁大夫未赐族者。蔡叔,蔡大夫。叔,名也。折,地阙。○折,之设反,又市列反。
[疏]注“柔鲁”至“地阙”。
○正义曰:以柔不称族,与无骇相类,是无族可称,知其未赐族也。亦以蔡叔无善可嘉,知叔是名。叔亦无族,盖亦未赐族也。
公会宋公于夫锺。无传。夫锺,成地。○夫音扶。
冬,十有二月,公会宋公于阚。无传。阚,鲁地,在东平须昌县东南。○阚,口暂反。须,宣逾反。
【传】十一年,春,齐、卫、郑、宋盟于恶曹。(宋不书,经阙。)[疏]注“宋不书经阙”。
○正义曰:丘明作传本以解经,经、传不同,皆传是其实,今传有宋而经无宋,知是经之阙文。宋为大国,传处郑下,是史文旧阙,传先举经之所有,乃以阙者实之,故后言宋耳,非谓盟之序列宋在下也。服虔以为不书宋,宋后盟。宋若后盟,盟本无宋,传不得言齐、卫、郑、宋为此盟也。传之上下例不虚举经文,举此盟者,为经阙宋故也。
楚屈瑕将盟贰、轸。贰、轸,二国名。○屈,居勿反。楚大夫氏。贰,音二;轸,之忍反:皆国名。郧人军於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郧国在江夏,云杜县东南有郧城。蒲骚,郧邑。绞,国名。州国,在南郡华容县东南。蓼国,今义阳棘阳县东南湖阳城。○郧,音云,国名。骚,音萧,又音縿。绞,古卯反。蓼,音了,本或作鄝,同。随、绞、州、蓼,四国名。夏,户雅反。郧,本亦作涢,音云。棘,纪力反。湖音胡。莫敖患之。莫敖,楚官名,即屈瑕。○敖,五刀反。斗廉曰:“郧人军其郊,必不诫,且日虞四邑之至也。虞,度也。四邑:随、绞、州、蓼也。邑亦国也。○且日,人逸反。度,待洛反。
[疏]注“邑亦国也”。
○正义曰:《书》云“欲宅洛邑”,传每云“敝邑”是也。
君次於郊郢,以御四邑。君谓屈瑕也。郊郢,楚地。○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君谓屈瑕也”。
○正义曰:《礼·坊记》云:“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然则大夫不得称君,此谓屈瑕为君者,楚僣王号,县尹称公,故呼卿为君。大夫正法当呼为主。昭元年传医和谓赵文子曰“主相晋国”,是其事也。祁盈之臣谓祁盈为君,伯有之臣谓伯有为公,是家臣称其主耳。
我以锐师宵加於郧。郧有虞心,而恃其城,恃近其城。○近,附近之近。
[疏]“郧有虞心”。
○正义曰:郧人曰虞四邑之至,冀其与已合势,有虞度外援之心,而又自恃近城,故无斗志。
莫有斗志。若败郧师,四邑必离。”莫敖曰:“盍请济师於王?”盍,何不也。济,益也。○盍,户各反。济,笺计反。对曰:“师克在和,不在众。商、周之不敌,君之所闻也。商,纣也。周武王也。传曰:“武王有乱臣十人。纣有亿兆夷人。”○亿,於力反。
[疏]注“商纣”至“夷人”。
○正义曰:《古文尚书·泰誓》曰:“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昭二十四年传引之云“亦有离德”,已与本小殊,此注改“予”为“武王”,又倒其先后者,便文耳,虽言传曰,非传本文。刘炫云:欲以证商、周之不敌,故先少而后多,非便文。
成军以出,又何济焉?”莫敖曰:“卜之。”对曰:“卜以决疑。不疑何卜?”遂败郧师於蒲骚,卒盟而还。卒盟贰、轸。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在六年。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子突、子亹、子仪之母皆有宠。○妻,七计反,下注同。援,於眷反。亹,亡匪反,本或作斖。弗从。
夏,郑庄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宠於庄公,祭,郑地,陈留长垣县东北有祭城。封人,守封疆者,因以所守为氏。○疆,居良反。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曼,邓姓。○为公,于伪反。曼音万。宋雍氏女於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姞姓,宋大夫也。以女妻人曰女。○雍,音於恭反。女,音尼据反,注“曰女”同。姞,音其吉反,又音其秩反。雍氏宗有宠於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见诱而以行人应命。○应,应对之应。
[疏]注“祭仲”至“应命”。
○正义曰:传言诱而执之,则祭仲被诱如宋,在宋见执,执不在会,知非会也。被诱而往,知非聘也。直为见诱而以行人应彼宋命也。行人,谓行往宋耳。刘炫云:“杜欲成不称行人之义,故以行人言之。”
89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卫。已亥,厉公立。
【经】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曲池,鲁地。鲁国汶阳县北有曲水亭。○汶音问。
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盟于谷丘。谷丘,宋地。燕人,南燕大夫。
八月,壬辰,陈侯跃卒。无传。厉公也。十一年与鲁大夫盟於折。不书葬,鲁不会也。壬辰,七月二十三日,书於八月,从赴。
○跃,羊略反。
[疏]注“厉公”至“从赴”。
○正义曰:跃为厉公,《世本》文也。庄二十二年传曰:“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五父即佗。六年杀佗而厉公立也。《陈世家》以佗与五父为二人,言“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大于免而立佗,是为厉公。立七年,大子免之三弟跃、林、杵臼共弑厉公而跃立,是为利公。利公立五月卒,林立,是为庄公”。案传五父佗一人,而《世家》以为二人。案经蔡人杀佗在桓公卒之明年,不得为佗立七年也。佗以六年见杀,跃以此年始卒,不得为跃立五月也。既以佗为厉公,又妄称跃为利公,《世本》本无利公,皆是马迁妄说。束晢言马迁分一人以为两人,以无为有,谓此事也。壬辰是七月二十三日,上有七月,书於八月之下,如此类者,注皆谓之日误。今云从赴者,以其终不可通,益欲两解故也。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甲戌非正月之日,而以正月起文,传言再赴,是赴以正月也,彼以十二月之日为正月赴鲁,知赴者或有以前月之日从后月而赴,故因此以示别意。
公会宋公于虚。虚,宋地。○虚,去鱼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龟。龟,宋地。
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武父,郑地。陈留济阳县东北有武父城。○父音甫,地名。有父字者皆同甫音。
丙戌,卫侯晋卒。无传。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重,直用反,下同。
[疏]注“重书”至“以名”。
○正义曰:《春秋》之中唯此重书日,其馀亦应有一日两事,各书日者,但更无其日,不可复知。计赴告之体,本应皆以日告史官,书策复应各书其日,但他国之告,或有详略,鲁史记注多违旧章,致使日与不日无复定准。及其仲尼书经,不以日月褒贬,或略或详,非此所急,故日月详略皆依旧文。此重书丙戌,非是义例,以旧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也。庄十一年传例曰“皆陈曰战”。尢其无信,故以独战为文。○见,贤遍反。陈,直觐反。
[疏]注“既书”至“为文”。
○正义曰:《春秋》之例,战不言伐,以其伐可知,故略其文也。伐者,讨有罪之辞。言战又言伐者,皆是罪彼所伐之国,此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言以锺鼓声其罪而伐之,彼不服罪,而反与我战,所以深责之也。庄二十八年,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此文亦当如彼,宜云及宋人战,今直言战于宋者,尤其无信,故以独战为文。“皆陈曰战”,战是敌辞,不言及宋战,不使宋得敌也。十年,郎之战,我有礼,彼无礼,齐、郑无辞以罪我,不令我与彼敌,彼自独战为文。此战,我有信而宋无信,我有辞以责宋,不使宋敢敌我,我自独战为文。郎战我有辞,故言战不言伐。此战宋无辞,故言伐不言与宋战。二者虽文皆独战,而义存彼此,俱是善恶有殊,不得相敌故也。
【传】十二年,夏,“盟于曲池”,平杞、莒也。(隐四年,莒人伐杞,自是遂不平。)公欲平宋、郑。秋,公及宋公盟于句渎之丘。句渎之丘,即谷丘也。宋以立厉公故,多责赂於郑。郑人不堪,故不平。○句,古侯反。渎音豆。宋成未可知也,故又会于虚。冬,又会于龟。宋公辞平。故与郑伯盟于武父,宋公贪郑赂,故与公三会,而卒辞不与郑平。遂帅师而伐宋,战焉,宋无信也。君子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无信也。”《诗·小雅》。言无信故数盟,数盟则情疏,情疏而憾结,故云长乱。○屡,力俱反,本又作娄,音同。长,丁丈反,注同。数音朔,下同。
憾,户暗反。
楚伐绞,军其南门。莫敖屈瑕曰:“绞小而轻,轻则寡谋,请无扞采樵者以诱之。”扞,卫也。樵,薪也。○轻,遣政反。扞,户旦反。樵,在遥反。从之。绞人获三十人。获楚人也。明日,绞人争出,驱楚役徒於山中。楚人坐其北门,而覆诸山下,坐犹守也。覆,设伏兵而待之。○覆,扶又反,注同。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城下盟,诸侯所深耻。
[疏]注“城下”至“深耻”。
○正义曰:宣十五年,楚围宋。传称华元谓子反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宁以国毙,不肯从城下之盟,是其深耻也。必为深耻者,诸侯当好事四邻,以卫社稷,相时而动,量力而行。今乃构怨强敌,兵临城下,力屈势沮,求服受盟,是其不知之甚,将为邻国所笑,故深耻之。
90伐绞之役,楚师分涉於彭。彭水在新城昌魏县。
[疏]注“彭水”至“魏县”。
○正义曰:《释例》云:“彭水出新城昌魏县,东北至南乡筑阳县入汉。”
罗人欲伐之,使伯嘉谍之,三巡数之。罗,熊姓国,在宜城县西山中,后徙南郡枝江县。伯嘉,罗大夫。谍,伺也。巡,徧也。
○谍,徒协反。数,色主反。枝,质而反。伺音笥。徧音遍。
[疏]注“罗熊”至“徧也”。
○正义曰:“罗,熊姓”,《世本》文也。《说文》云:“谍,军中反间也。”谓诈为敌国之人,入其军中,伺间隙以反报其主,故此训谍为伺,而兵书谓之“反间”也。巡,徧也,谓巡绕徧行之。
【经】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大崩曰败绩,例在庄十一年。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卫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疏]“公会”至“败绩”。
○正义曰:传称“宋多责赂於郑,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然则此战之兴,本由宋、郑相怨,虽复各连同好,当以宋、郑为主。其序纪在郑上,宋处齐下者,若鲁人不与,而邻国自行,则以主兵为先。若与鲁同行,鲁史所记,则当以鲁为主,不得复先主兵,亦既不先主兵,即以大小为序,故纪先郑也。宋使齐为主,犹隐四年州吁伐郑,使宋为主,故齐先宋。此以公在会,故不以主兵为先,尊卑为序,故纪在郑先。若然,庄二十六年,会宋人、齐人伐徐,杜云:“宋主兵,故序齐上。”彼鲁亦在,而先主兵者,彼是鲁之微人所会之国,又少,此则公自在会,及所战之国,历序又多,故不与彼同也。战称将,败称师,是史策之常法也。史所以然者,师是将之所帅,战则举将为重,败则群师尽崩,固当举师言败。若其败还书将,则是将身独败,无以见师之大崩,故战则称将,败则称师,言其众师尽败,非独将身败也。此燕人谓将也,楚子伤目,故称楚子败绩,此若云燕人败绩,则是燕将身伤,以此不得不称师败。唯庄二十八年,“卫人败绩”,违常文耳。
○注“大崩”至“礼也”。
○正义曰:言史异辞者,决庄二十八年,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也。此败称师,而彼败称人,是史异辞也。史非一人,立辞自异,非褒贬之例也。此二者於理则师是而人非,但不以为义,故合各从其本耳。杜以既葬为成君,虽则逾年,犹待葬讫,故以惠公为非礼。《释例》曰:“父虽未葬,丧服在身,逾年则於其国内即位称君,伐郑之役,宋公、卫侯是也。《春秋》书鲁事,皆逾年即位称公,不可旷年无君,则知他国亦同然。据父未葬,於其国内虽得伸其尊,若以接邻国,则违礼失制也。”是言先君未葬,则不得称爵成君以接邻国也。杜言违礼失制,礼制亦无明文。案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彼以逾年未葬,不得称王命使,是其礼制未可,以此知接邻国,则违礼制也。
三月,葬卫宣公。无传。
夏,大水。无传。
秋,七月。
冬,十月。
【传】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趾,足也。)遂见楚子曰:“必济师。”(难言屈瑕将败,故以益师讽谏。○见,贤遍反。齐,笺计反。难,乃旦反。讽,方凤反。本亦作风。楚子辞焉。不解其旨,故拒之。○解,户买反。)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邓曼,楚武王夫人。言伯比意不在於益众也。)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将自用也,(狃,忕也。蒲骚在十一年。○狃,女久反。忕,时世反。又时设反。)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抚小民以信也。○好,呼报反,又如字。)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训诸司以德也。)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诸,之也,言天不借贷慢易之人,威莫敖以刑也。○易,以豉反,注同。借,子夜反。贷,他代反。慢,武谏反。)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赖国在义阳随县。赖人,仕於楚者。尽,津忍反。此类可以意求。)[疏]“大夫”至“行也”。
○正义曰:大夫伯比言济众者,非益众之谓也。其此伯比之意,当谓君宜抚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教训诸司长率以令德,而威惧莫敖以刑罚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狃,贯也,贯於蒲骚之得胜,遂恃胜以为常,将自用其心,不受规谏,必轻小罗国以为无能,君若不以言辞刑罚镇重抚慰之,莫敖其将不设备乎!夫谓伯比。伯比之意,固当谓君教训众民而好以言辞镇抚之,召军之诸司而劝91
勉之以善德。见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贷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胜,言其必须敬惧也,其意当如此耳。若其不然,此伯比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而更请益师乎?
○注“狃,忕也”。
○正义曰:《说文》云:“狃,狎也”,“忕,习也。”郭璞云:“贯,忕也”。今俗语皆然,则狃、忕皆贯习之义,以贯得胜则轻易前敌,将自用其意,不复持重。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徇,宣令也。○徇,似俊反。及鄢,乱次以济。鄢水,在襄阳宜城县入汉。○鄢,於晚反,又於万反。乱次以济。本或作“乱次以济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汉”。
○正义曰:《释例》曰:“鄢水出新城沶乡县,东南经襄阳,至宜城县入汉。”
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卢戎,南蛮。○庐,如字,本或作卢,音同。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缢,自经也。荒谷、冶父皆楚地。○缢,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冶,音也。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
皆免之。
宋多责赂於郑,立突赂。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疏]注“公后”至“之地”。
○正义曰:两敌将战,必豫期战地,公未见纪、郑,纪、郑已与齐、宋先设战期,公不及设期,唯及其战。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书也。《释例》曰:“桓十三年,战不书所,所者,期战所在之地也。公会战而后其期,犹及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成十六年传曰:?战之日,齐国佐至於师。?此其类也。然则诸战书日者,日即从月,计此经当云?二月,已已,公会纪侯、郑伯?,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会,例多以月,要盟、战败,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亦其类也。”服虔云:“下日者,公至而后定战日。”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刘炫云:“公会纪、郑,告庙而行,始行即书会也。其战之日,则战罢乃告庙。
史官虽连并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战日,故下日以附战。”
郑人来请修好。○好,呼报反。
【经】十有四年,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修十二年武父之好。以曹地,曹与会。○好,呼报反。与音预。)无冰。无传。书,时失。
夏,五。不书月,阙文。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御廪,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天火曰灾。例在宣十六年。○廪,力锦反,仓也。
[疏]注“御廪”至“六年”。
○正义曰:传称“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明尝之所用是御廪之所藏也。《礼记·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诸侯百亩,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月令》“季秋,乃命冢宰,藏帝藉之收於神仓”,郑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谷,故为神仓。”以此诸文,知御廪,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廪即仓之别名。《周礼》廪人为仓人之长,其职曰“大祭祀,则共其接盛”。郑玄云:“接读为扱,扱以授舂人。大祭祀之谷,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不以给小用。”是公所亲耕之粟,拟共祭祀,藏於仓廪,故谓之御廪。灾其屋而不损其谷,故曰“书,不害也”。
乙亥,尝。先其时,亦过也。既戒日致齐,廪虽灾,苟不害嘉谷,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先,悉荐反,又如字。齐,侧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
○正义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杀,故云“先其时,亦过也”。《周礼·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郑玄云:“十日者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齐之初日也。既已戒日致齐,御廪虽灾,苟其不害嘉谷,有谷可以共祭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也。若害谷,则当废,不可苟用他谷故也。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但书过,已有成例,故传指言不害。故沈氏云:“杜以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传何以专言不害?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时有灾不害亦书,若非御廪有灾先时亦书,进退明例也。”服虔云:“鲁以壬申被灾,至乙亥而尝,不以灾害为恐。”故卫难杜云:“若救之则息,不害嘉谷,则传当有救火之文。若如宋灾,传举救火。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灾为害。”杜必为不害嘉谷者,秦氏答云:“传所以不载救火者,传以指释经文,略举其要,所以不载救火,至於宋、郑之灾,彼由简牍备载,详略不等,不可相难也。”
92冬,十有二月,丁已,齐侯禄父卒。无传。隐六年盟於艾。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凡师能左右之曰“以”,例在僖二十六年。
【传】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熟曰饔,生曰饩。)[疏]注“熟曰饔,生曰饩”。
○正义曰:《周礼》外内饔皆掌割亨之事。亨人给外内饔之爨亨煮。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哀二十四年传称晋人饩臧石牛,以生牛赐之,知生曰饩。又《聘礼》致饔饩五牢,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饩是未杀。郑玄以为生牲曰饩,唯瓠。叶笺云:腥曰饩,欲以牵为牵行,故饩为已杀,非定解也。定解犹以生为饩。传诸言饩者,皆致生物於宾也。
夏,郑子人来寻盟,且修曹之会。子人即弟语也,其后为子人氏。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灾其屋,救之则息,不及谷,故曰“书不害”。
冬,宋人以诸侯伐郑,报宋之战也。在十二年。焚渠门,入,及大逵。渠门,郑城门。逵,道方九轨。○逵,九龟反。伐东郊,取牛首。东郊,郑郊。牛首,郑邑。以大官之椽归,为卢门之椽。大宫,郑祖庙。卢门,宋城门。告伐而不告入、取,故不书。○大音泰。椽,直专反,榱也。圆曰椽,方曰桷。《说文》云:“周谓之椽,齐、鲁谓之桷。”
【经】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三月,乙未,天王崩。无传。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齐僖公。无传。五月,郑伯突出奔蔡。突既篡立,权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与小臣造贼盗之计,故以自奔为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倚,於绮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
○正义曰:凡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旧史书臣以逐君,仲尼修《春秋》,责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为文,以故此注迹突之恶,言其罪之之意。《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卫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处多非徒逐者,独恶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着,没其臣名,独见君罪,言罪不纯在其臣故也。卫献公出奔不名,郑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书名者,从彼告辞。故《释例》曰:“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随赴而书之,义在彼不在此也。”言责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与不名,不复着义,故从告也。昭三年传曰:“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是变例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称世子者,忽为大子,有母氏之宠,宗卿之援,有功於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而守介节,以失大国之助;知三公子之强,不从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从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计,故君子谓之善自为谋,言不能谋国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郑人亦不君之,出则降名以赴,入则逆以大子之礼。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乱郑国者,实忽之由。复归例在成十八年。○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注“忽实”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子。忽父之丧於今五年,世子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子,是有母氏之宠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出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子复归,是逆以大子之礼也。逆以大子之礼者,以突是庶子,无道出奔,更欲择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子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子;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为君,乱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子,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於隐公之世每称公子,六年称大子,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子故也。
许叔入于许。许叔,庄公弟也。隐十一年,郑使许大夫奉许叔居许东偏。郑庄公既卒,乃入居位,许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国,虽称入,非国逆例。
[疏]注“许叔”至“逆例”。
○正义曰:入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处,言其自许东偏而入于许国,非从外国入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入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阳生入皆称名,此叔称字,故云许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来归,亦以书字,故知之也。杜以传例云“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嫌此亦为国逆之例。《释例》曰:“诸在例外称入,直是自外入内,记事常辞,义无所取。贾氏虽夫人姜氏之入皆以为例。由先儒以为国逆,故言许叔本不去国,非国逆之正例。”国逆正例,据去国而来。许叔本非去国,故云非国逆例。其实许始复国,许叔得还,上下交欢,同心迎逆,指其实事有国逆之理。故於《释例》云许叔有国逆之文,但非国逆正例耳。刘君不达此旨,妄规杜失,非也。
93公会齐侯于艾。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无传。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牟国,今泰山牟县。葛国在梁国宁陵县东北。○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东北”。
○正义曰:三国俱称人,合行礼,知其尊卑同也。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郳黎来来朝,附庸书名,此若君自亲来,则亦应称名。若遣臣来聘,又不得称朝。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是世子有称朝之义。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摄行父事而来朝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释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诸侯世子则名,?会王世子于首止?,?曹世子射姑来朝?,是也。附庸世子称人,?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是言世子称谓之等级也。《地理志》:“泰山郡牟县,故牟国也。”陈留郡宁陵县,应劭曰:“故葛伯国。”然则於晋属梁国也。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别都也,今河南阳翟县。未得国,直书入,无义例也。○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袲,宋地,在沛国相县西南。先行会礼而后伐也。○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会礼”。
○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袲”,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於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车服,上之所以赐下。)天子不私求财。(诸侯有常职贡。)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妇人在室则天父,出则天夫。女以为疑,故母以所生为本解之。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
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汪,池也。周氏,郑大夫。杀而暴其尸以示戮也。○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出,愍其见杀,故载其尸共出国。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伯,郑守栎大夫。○檀,徒丹反。
冬,会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经】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春既谋之,今书会者,鲁讳议纳不正。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春既”至“后至”。
○正义曰:宣七年传例云:“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此“春既谋之”,例当言“及”,今书“会”者,鲁讳与诸侯聚议纳不正之人,故从不与谋之文。《释例》曰:“鲁既春会于曹,以谋伐郑,夏遂兴师,而更从不与谋之文者,厉公篡大子忽之位,谋而纳之,非正,故讳之,从不与谋之例。”是其义也。诸侯之序,以大小为次班序,《谱》称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征伐盟会者,凡十六国,时无霸主,会同不并,无有成序,其间蔡与卫凡七会,六在卫上,唯此处在陈下,故以为盖后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用饮至之礼,故书。
冬,城向。传曰:“书,时也。”而下有十一月,旧说因谓传误。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异,各随本而书之耳。经书“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传云:“五月,叔弓如滕。”即知但称时者,未必与下月异也。又推校此年闰在六月,则月却而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此未正中也。功役之事,皆总指天象,不与言历数同也。故传之释经,皆通言一时,不月别。○向,失亮反。定,丁佞反。
[疏]注“传曰”至“月别”。正义曰:杜以城向与下同月,故捡“叔弓如滕”经、传之异,“如滕”与“葬”同月,知此城向与出奔同月,但本事既异,各随本而书之。下有月而此无月耳,其实同是十一月也。俱十一月,水星昏犹未正,故复推校历数,此年月却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又方者,未至之辞,故以“定之方中”为方欲向中,而实未正中。十一月可以兴土功,书时,非传误也。刘炫《规过》以为:“案《周语》云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营室之中,土功其始。先儒以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见霜降之后,寒风至而心星见。郑玄云?辰角见谓九月本,天根见谓九月末?。天根谓氏星是也,自然火见是建亥之月。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诗》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定星岂正月未正中乎!据此诸文,则火见土功,必在建亥之月。则建戌之月,94
必无土功之理。而杜以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今以为《周语》之文,单子见陈不除道,故讥为此言,故所举时节并在早月也。《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单子云“陨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且《周语》之文,据寻常节气,九月而除道,十月而兴土功。杜以此年闰在六月,则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节气,是十月节气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为不可?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卫人初作宫室,必在其前。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刘君广引《周语》之文以规杜,杜以月却节前,何须致难?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惠公也。朔谗构取国,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传】十六年,春,正月,会于曹,谋伐郑也。(前年冬谋纳厉公不克,故复更谋。○复,扶又反。)夏,伐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
“冬,城向”,书,时也。
初,卫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夷姜,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烝,之承反。急,如字,《诗》作汲。上,时掌反,一音如字。
[疏]注“夷姜”至“曰烝”。
○正义曰:晋献公烝於齐姜,惠公烝於贾君,皆是淫父之妾。知此亦父妾,故云庶母也。成二年传称楚庄王以夏姬“予连尹襄老,襄老死,其子黑要烝焉”。淫母而谓之烝,知烝是上淫。盖训烝为进,言自进与之淫也。《世家》云“初,宣公爱夫人夷姜”。烝淫而谓之夫人,马迁谬耳。
属诸右公子。为之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於左公子。左右媵之子,因以为号。○属音烛,下同。为,于伪反。
媵,羊政反。
[疏]注“左右”至“为号”。
○正义曰:公子法无左右,明其因母为号。《公羊》称诸侯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有二媵,故分为左右。说《公羊》者,言右媵贵於左媵,义或当然。此左右公子,盖宣公之兄弟也。
夷姜缢。失宠而自缢死。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宣姜,宣公所取急子之妻。构,会其过恶。○构,古豆反。会,古外反。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莘,卫地。阳平县西北有莘亭。○公使,所吏反。莘,所巾反。寿子告之,使行。行,去也。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恶,安也。○恶音乌,注同。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泄、右公子职立公子黔牟。黔牟,群公子。○饮以酒,於鸩反;一本“以”作“之”。泄,息列反。黔,其廉反,又音琴。
[疏]“载其旌”。
○正义曰:代之而载其旌,盖旌有志识故也。《世家》云:“与太子白旄,而告盗曰,见白旄者杀之。”或当以白旄为旌,但马迁演此文而为之说,其辞至鄙,未必其言可信也。
惠公奔齐。
【经】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黄,齐地。)二月,丙午,公会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称字,义与蔑盟同。二月无丙午;丙午,三月四日也。日月必有误。○趡,翠轨反。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奚,鲁地背陈曰战。○陈,直觐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十一年,大夫盟于折。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季,蔡侯弟也。言归,为陈所纳。
癸已,葬蔡桓侯。无传。称侯,盖谬误。三月而葬,速。
[疏]注“称侯,盖误”。
○正义曰:五等诸侯卒,则各书其爵,葬则举谥称公,礼之常也。此无贬责而独称侯,故云盖谬误也。《释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称名。慎死考终,不敢违大典也。书葬者,皆从主人;私称,客主之人,敬各有本,谦敬各得其所,而后二国之礼成也。葬蔡桓侯,独不称公,刘、贾、许曰:桓卒而季归,无臣子之辞也。蔡侯无子,以弟承位,群臣无废主,社稷不乏祀,故传称蔡人,嘉之,非贬所也。杞伯称子,传为三发,蔡侯有贬,传亦宜说。史书谬误,疑有阙文。”是其疑之意也。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甲乙者,历之纪也。晦朔者,日月之会也。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晦朔须甲乙而可推,故日食必以书朔日为例。
【传】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齐欲灭纪,卫逐其君。)95
“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蔑盟在隐元年。○“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争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下皆同。於是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备其不虞,虞,度也。不度犹不意也。○埸音亦,度,待洛反,下同。
[疏]“疆埸”至“不虞”。
○正义曰:疆埸,谓界畔也。至此易主,故名曰埸。典封疆者,不得已往侵人,无使人来侵己,谨慎守其一家之所有,以备不意度之事。
姑尽所备焉。事至而战,又何谒焉?”齐背盟而来,公以信待,故不书侵伐。○背音佩,下同。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陈,桓侯无子,故召季而立之。季内得国人之望,外有诸侯之助,故书字,以善得众。称归,以明外纳。
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嘉之,故以字告。
“伐邾”,宋志也。邾、宋争疆,鲁从宋志,背趡之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日御,典历数者。
[疏]注“日官”至“历数”。
○正义曰:《周礼》大史“掌正岁年以序事,颁告朔于邦国”。然则天子掌历者,谓大史也。大史,下大夫,非卿,故不在六卿之数。传言居卿,则是尊之若卿,故知非卿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平历数者,谓掌作历数,平其迟速,而颁於邦国也。晦、朔、弦、望交会有期,日月五星行道有度,历而数之故曰:“历数也。
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厎,平也,谓平历数。○厎音旨,下同。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日官平历以班诸侯,诸侯奉之,不失天时,以授百官。
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已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公子亹,昭公弟。○恶,乌路反,下及注“所恶”皆同。亹音尾。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公子达曰:公子达,鲁大夫。
[疏]“君子”至“恶矣”。
○正义曰:弑君者,人臣之极恶也。昭公恶其人,其人果行大恶,是昭公知所恶矣。言昭公恶之不妄也。韩子以为君子言“知所恶”者,非多其知之明,而嫌其心不断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如早诛焉,以及於死,故言“知所恶”以见其无权也。昭公知其恶而不能行其诛,致使渠弥含憎惧死以徼幸,故昭公不免於弑。戒人君使强於断也。
○注“公子达鲁大夫”。
○正义曰:知非郑人者,若是郑人,当在君子之前言之。传先载君子之议,后陈子达之言,是达闻其言而评之,与臧文仲闻蓼六之灭,其事相类,故知是鲁人也。
“高伯其为戮乎?复恶,已甚矣”。复,重也。本为昭公所恶,而复弑君,重为恶也。○复,扶又反,注同;一音服,则乖注意。
重,直用反,下同。
【经】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泺水在济南历城县西北,入济。○泺,卢笃反,又力角反,一音洛;《说文》,匹沃反。)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本与夫人俱行,至泺,公与齐侯行会礼,故先书会泺,既会而相随至齐,故曰遂。
[疏]“公与”至“如齐”。
○正义曰:僖十一年“公及夫人会齐侯于阳谷”。彼言“及”,此不言“及”者,公并,传曰,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言夫人淫於齐侯而疏外,公故不言及也。《谷梁传》曰:“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不称数也。”言夫人骄伉不可及,故舍而不数也。
杜无明解。传载申繻之言,讥公男女相渎,盖以相亵渎之故,果致大祸。时史讥其男女无别,故不书及也。
○注“公本”至“曰遂”。
○正义曰:据传文,知其乡会之时,即与夫人俱行至於泺水之上,不言及夫人会者,夫人从公行耳。其会之时,夫人不与。既会,乃相随向齐,故如齐之上始书夫人。公自因会而行,故言“遂”耳。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不言戕,讳之也。戕例在宣十八年。○戕,在良反。丁酉,公之丧至自齐。无传,告庙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无月。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无传。九月乃葬,缓慢也。
【传】十八年春,公将有行,遂与姜氏如齐。(始议行事。)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女安夫之家,夫安妻之室,违此则为渎。今公将姜氏如齐,故知其当致祸乱。○渎,徒木反。)96[疏]“女有家,男有室”。
○正义曰:沈氏云,卿大夫称家,家者,内外之大名。户内曰室,但男子一家之主,职主内外,故曰家;妇人主闺内之事,故为室也。刘炫云:“《释宫》云?宫谓之室,其内谓之家?。则家之与室义无以异,欲见男女之别,故以室属之。其实室、家同也。”
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谪,谴也。○谪,直革反,责也,王又工革反。谴,遣战反。以告。夫人告齐侯。
夏,四月,丙子,享公。齐侯为公设享燕之礼。○为,于伪反。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上车曰乘。彭生多力,拉公干而杀之。○乘,如字,又纯证反,注同。上,时掌反。拉,力答反。干,古旦反。
[疏]注“上车”至“杀之”。
○正义曰:庄元年《公羊传》曰:“夫人谮公於齐侯,齐侯怒,与之饮酒。於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於其乘焉。胁干而杀之。”
何休云:“胁,折声也。”《齐世家》云:“襄公使力士彭生抱上鲁君车,因摺杀鲁桓公,下车则死矣。”胁、摺、拉,音义同也。
鲁人告于齐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宁居,来修旧好。礼成而不反,无所归咎,恶於诸侯。请以彭生除之。”除耻辱之恶也。
○好,呼报反。咎,其九反。齐人杀彭生。不书,非卿。
秋,齐侯师于首止。陈师首止,讨郑弑君也。首止,卫地,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乡。子亹会之,高渠弥相。不知齐欲讨已。○相,息亮反。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车裂曰轘。○轘音患。裂音列。
[疏]注“车裂曰轘”。
○正义曰:襄二十二年传称“轘观起於四竟”,又曰“观起车裂”,是其事也。《周礼》“涤狼氏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然则周法有此刑也。
祭仲逆郑子于陈而立之。郑子,昭公弟子仪也。是行也,祭仲知之,故称疾不往。人曰:“祭仲以知免。”仲曰:“信也。”时人讥祭仲失忠臣之节。仲以子亹为渠弥所立,本既不正,又不能固位安民,宜其见除,故即而然讥者之言,以明本意。○知音智,又如字。
周公欲弑庄王而立王子克。庄王,桓王太子。王子克,庄王弟子仪。○弑,申志反。辛伯告王,遂与王杀周公黑肩。王子克奔燕。辛伯,周大夫。初,子仪有宠於桓王,桓王属诸周公。辛伯谏曰:“并后,妾如后。○属音烛。匹嫡,庶如嫡。○嫡,丁历反,注同。两政,臣擅命。○擅,巿战反。耦国,都如国。乱之本也。”周公弗从,故及。及於难也。○难,乃旦反。
卷八庄元年,尽十年◎庄公○陆曰:“庄公,名同,桓公子,母文姜。”谥法:“胜敌克乱曰庄。”
[疏]正义曰:《鲁世家》云:“庄公名同,桓公之子,文姜所生,即桓六年?子同生?者也。以庄王四年即位。谥法:胜敌克壮曰庄。”是岁,岁在鹑火。
【经】元年,春,王正月。
三月,夫人孙于齐。夫人,庄公母也。鲁人责之,故出奔,内讳奔,谓之孙,犹孙让而去。○逊,本亦作孙,音同,注及传同。
[疏]“元年春王正月”。
○正义曰:此月无事,而空书月者,庄虽不即君位,而亦改元朝庙,与民更始。史书其事,见此月公宜即位,而父弑母出,不忍即位,故空书其文。闵、僖亦然。
○注“夫人庄公母”至“而去”。
○正义曰:夫人孙意,传文不明,故云鲁人责之。盖责其诉公於齐侯,而使公见杀,故惭惧而出奔也。《公羊传》曰:“孙者何?
孙犹孙也。内讳奔,谓之孙。”《谷梁传》曰:“孙之为言犹孙也,讳奔也。”杜用彼为说。昔帝尧孙位以让虞舜,故假彼美事而为之名,犹孙让而去。《释例》曰:“使若不为臣子所逐,自孙位而去者。”
夏,单伯送王姬。无传。单伯,天子卿也。单,采地;伯,爵也。王将嫁女於齐,既命鲁为主,故单伯送女,不称使也。王姬不称字,以王为尊,且别於内女也。天子嫁女於诸侯,使同姓诸侯主之,不亲昏,尊卑不敌。○单,音善。采,七代反。别,彼列反。
[疏]注“单伯”至“不敌”。
97
○正义曰:检经上下公卿书爵,大夫书字。单伯书爵,故为卿也。单者,天子畿内地名,人君赐臣以邑,令采取赋税,谓之采地。《礼运》曰:“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食邑为采地。单氏世仕王朝,此及文公之世皆云单伯,成公以下常称单子,知伯、子皆爵也。此时称伯,后降为子耳。又解不称王使之意,王於时将遣鲁主昏,必先有命,岂得未尝命鲁,径送女来,故知王巳命鲁为主,鲁巳承受王命,单伯送女付鲁而已,不复重宣王命,故不称使也。十一年王姬不云王使送者,为送者微也。以姬系王不称女字,以王为尊,故系之於王,且以别於内女。内女则以字配姓,谓之伯姬是也。《公羊传》曰:“使我主之,曷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诸侯同姓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所以然者,昏之行礼,必宾主相敌。天子於诸侯,诸侯於大夫,不亲昏者,尊卑不敌故也。二王之后,虽王使宾客,示崇先代而已,不得即与王敌。嫁於二王之后,亦使诸侯主之。秦汉以来,使三公主之呼为公主。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公在谅闇,虑齐侯当亲迎,不忍便以礼接於庙,又不敢逆王命,故筑舍於外。○谅,音梁,又音亮。迎,鱼敬反。
[疏]注“公在”至“於外”。
○正义曰:《谷梁传》曰:“筑之外,变之正也。仇雠之人,非所以接昏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其意言公与齐为雠,又身有重服,不得与齐侯为礼,故筑于外也。左氏先儒亦用此为说。杜案传文称“请以彭生除之”,齐人虽为杀彭生,心实雠齐,但不敢逆王命,故以谅闇为辞,故筑馆于外。杜谓诸侯之丧,既葬,则衰麻除矣,不得以丧服为言也。若雠不除,服未释,则诸侯之国同姓多矣,天王不应强使鲁侯冒斩衰接父雠,与之行吉礼也。以此益明杜谅闇之言为得其实,徒以昏姻吉礼行事在庙,公在谅闇之内,虑齐侯当来亲迎,不可便以全吉之礼接宾於庙。又雠除服释,不敢逆王命辞主昏,故筑舍於外,使齐侯从外迎之。
冬,十月,乙亥,陈侯林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
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无传。荣叔,周大夫。荣,氏;叔,字。锡,赐也。追命桓公,褒称其德,若昭七年王追命卫襄之比。
○比,必利反。
[疏]注“荣叔”至“之比”。
○正义曰:《公羊传》曰:“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诗·唐风·无衣》之篇,晋人为其君请命於天子之使,以无衣为辞,则王锡诸侯,当有服也。传称王赐晋惠公命受玉惰,则王赐又有玉也。但赐诸侯以玉者,欲使执而朝觐,所以合瑞。今追命桓公,若追命卫襄之比,止应褒称其德,赐之策书,或当有服以表尊卑,不复合瑞,未必有玉也。《释例》曰:“天子锡命,其详未闻,诸侯或即位而见锡,或历年乃加锡。或巳薨而追锡。鲁桓薨后见锡,则亦卫襄之比也。鲁文即位见锡,则亦晋惠之比也。
鲁成八年、齐灵二十三年乃见锡,随恩所加,得失存乎其事。”言存乎其事者,观其锡之早晚,知恩之厚薄,观其人之善恶,知事之得失。故传不复显言其是非也。杜於追命卫襄之下,注云“命如今之哀策”。魏晋以来,唯天子崩乃有哀策,将葬,於是遣奠读之,陈大行功德,叙臣子哀情,非此类也。人臣之丧不作哀策,良臣既卒,或赠之以官,褒德叙哀,载之於策,将葬,赐其家以告柩,“如今哀策”盖此谓也。
王姬归于齐。无传。不书逆,公不与接。
[疏]注“不书逆,公不与接”。
○正义曰:成九年伯姬归于宋,杜云“宋不使卿逆,非礼”。以逆者非卿,故不书。此云公不与接者,杜意以公不与接,虽卿亦不书也。所与知者,十一年齐侯来逆共姬,而经不书故也。又嫁伯姬于宋,鲁与宋无故,此时有故,知不与接也。《春秋》之例,送女不书者,取受我而厚之,此单伯书者,为逆至於鲁,不至於齐故也。
齐师迁纪郱、鄑、郚。无传。齐欲灭纪,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郱在东莞临朐县东南。郚在朱虚县东南。北海都昌县西有訾城。○郱,蒲丁反。鄑,子斯反。郚音吾。朐,其俱反。訾,子斯反。
[疏]注“齐欲”至“訾城”。
○正义曰:齐人迁此三邑,非三邑之人自迁也。故知齐欲灭纪,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也。苏氏云,直取其地,不取其民,故云迁,不云取。不言所往之处者,志在去之而已,非欲安存其人,故与宋人迁宿文同。其又异於邢迁也。《释例》曰:“邢迁于夷仪,则以自迁为文。宋人迁宿,齐人迁阳,则以宋、齐为文,各从彼此所迁之实,记注之常辞,亦非例也。”郱在东莞言郡,郚在朱虚不言郡者,《释例·土地名》“朱虚亦属东莞”,使之蒙上郡。
【传】“元年,春”,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文姜与桓俱行,而桓为齐所杀,故不敢还。庄公父弑母出,故不忍行即位之礼。
据文姜未还,故传称文姜出也。姜於是感公意而还,不书,不告庙。○父杀,音试,一音如字。)[疏]注“文姜”至“告庙”。
98
○正义曰:不称即位为文,姜出故也。则即位之日,文姜未还,故知庄公以父弑母出不忍行其即位之礼也。经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是夫人来而复去,故知文姜於是感公意而还也。三月以来,经、传皆无夫人还事,故解之“还,不书,不告庙”。《释例》
曰:“文姜之身,终始七如齐,再如莒,皆以淫行,书行而不书反,则元年之还,亦不告庙,推此可知也。”《公羊传》曰:“夫人固在齐矣,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谷梁传》曰:“接练时,录母之变,始人之也。”其意言文姜往年如齐,至此年三月犹尚不反,三月练祭念及其母,乃书其出奔,非三月始从鲁去也。左氏先儒皆用此说。杜不然者,史之所书,据实而录,未有虚书其事者也。夫人若遂不还,则孙巳久矣,何故至是三月始言孙于齐乎!公若念及於母,自可迎使来归,何以反书其孙?岂庄公召命史官使书其母孙乎!又《礼》三年之丧,期月而练。桓公以往年四月薨,至今年三月未得一期,何故巳得为练,而云接练录变存君念母也。若以经无还文,即言留齐不反,则自是以后亦无还。文二年“夫人会齐侯于禚”,岂复自齐会之哉?以此知三月始从鲁去也。
“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姜氏,齐姓。於文姜之义,宜与齐绝,而复奔齐,故於其奔,去姜氏以示义。○复,扶又反。去,起吕反。
[疏]注“姜氏”至“示义”。
○正义曰:文姜终始皆称姜氏,唯此一文独异,故传解其意云“不称姜氏,绝,不为亲”。言於夫人之义,宜与齐绝,不复为亲也。姜氏者,齐之姓也。《礼》“妇人在家则天父,出嫁则天夫。为夫斩衰三年,为兄大功九月”。今兄杀已夫,於文姜之义宜与齐绝,姜意不与齐绝而复奔之,故於其奔也特去姜氏。去姜氏者,若言夫人不是齐女,不姓姜氏,以示应绝之义。应绝不绝,所以刺文姜也。传言“礼”者,为夫绝兄礼之意也。《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其与弑公奈何?夫人谮公於齐侯:公曰,同非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使公子彭生胁干而杀之。”《谷梁传》亦云:“不言氏姓,贬之也。”《左氏》先儒取二传为说,言传称“绝,不为亲,礼也”,谓庄公绝母,不复以之为亲。为父绝母,得礼,尊父之义,故曰“礼也”。杜不然者,《释例》曰:“文姜与公如齐,以淫见谪,惧而归诉於襄公。襄公杀公,而委罪於彭生。弑公之谋,姜所不与,疑惧而自留於齐。庄公感其不反,以阙即位之礼。故姜氏自齐而还鲁,鲁人探情以责之,故复出奔。夫子以为姜氏罪不与弑,於庄公之义,当以母淫於齐而绝其齐亲,内全母子之道,故经不称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明绝之於齐也。文姜称夫人,明母义存也。哀姜外淫,故孙称姜氏,明义异也。”观此解之意,夫宜与齐绝。《释例》之文,言庄公宜与齐绝者,夫人犹尚宜绝,庄公固宜绝矣。先儒谓庄公宜与母绝,杜意庄公宜与齐绝,故偏据庄公为文,所以排旧说耳。其实夫人及公俱当与齐绝也。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外,礼也。齐强鲁弱,又委罪於彭生,鲁不能雠齐,然丧制未阕,故异其礼,得礼之变。○未阕,苦穴反。
[疏]注“齐强”至“之变”。
○正义曰:传不直言礼,而云:“为外,礼”者,筑之是常,未足褒美,正为筑之于外,是应变之礼,故解其意。齐强鲁弱,又委罪彭生,鲁既不能雠齐,虽内实深雠,外若无怨。既不敢辞王命,又不欲见齐侯。因其丧制未阕,故异其礼,为之於外,是其得礼之变也。乐息为阕,则“阕”训为“息”也。未阕,言其未止息也。王姬之馆,必筑之者,《公羊传》曰:“主王姬者,必为之改筑,於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其道必为之改筑者也。”《谷梁传》曰:“於庙则巳尊,於寝则巳卑,为之筑,节矣。”郑《箴膏肓》云:“宫庙朝廷各有定处,无所馆天子之女,故宜筑于宫外。”是言须筑之意也。但杜意若其内不恨齐,非有丧制,不须筑於城之外耳。此言外者,谓城之外说《公羊》、《谷梁》者,亦以为城外。然王姬来嫁,必须筑馆,所以十一年王姬不筑馆者,或因其旧馆,或筑而不书也。
【经】二年,春,王二月,葬陈庄公。(无传。鲁往会之,故书。例在昭六年。)夏,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无传。於馀丘,国名也。庄公时年十五,则庆父,庄公庶兄。
[疏]二年注“於馀”至“庶兄”。
○正义曰:《公羊》、《谷梁》皆以於馀丘为邾之别邑,左氏无传,正以春秋上下,未有伐人之邑而不系国者,此无所系,故知是国。《释例》注阙,不知其处,盖近鲁小国也。庄公时年十五者,以桓六年生,至此二年为十五。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曰:
“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左氏》先儒用此为说,杜以不然,故明之。《释例》曰:“经书?公子庆父伐於馀丘?。而《公羊》以为庄公母弟,计其年岁,既未能统军,又无晋悼、王孙满幼知之文,此盖《公羊》之妄,而先儒曾不觉悟,取以为《左氏》义。”今推案传之上下,羽父之弑隐公,皆谘谋於桓公,则桓公巳成人也。传曰:“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谓生在薨年也。桓以成人而弑隐即位,乃娶於齐,自应有长庶,故氏曰孟,此明证也。公疾,问后於叔牙,牙称庆父材,疑同母也。传称季友,文姜之爱子,与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义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是杜明其异母之意也。氏曰孟氏,传文实然,而经称仲孙,杜无明释。八年传称仲庆父,其举谥称之,则谓之共仲,盖庆父虽为庶长,而以仲为字,其后子孙以字为氏,是以经书仲孙。时人以其庶长称孟,故传称孟孙,其以谥配字而谓之共仲,犹臧僖伯、管敬仲之类也。刘炫云,盖庆父自称仲,99
欲同於正适,言巳少次庄公,为三家之长,故以庄公为伯,而自称仲。《春秋》之例,皆传言实而经顺其意,经称当时之事,书其自称之辞,其人自称仲孙,不得不书为仲。传序巳适之事,举其时人之语,时人呼为孟氏,不得不以孟录。《论语》云“孟孙问孝於我”,是时人呼云孟氏也。楚公子弃疾弑君取国,改名为居,经书楚子居卒,是从其自称也。
秋,七月,齐王姬卒。无传。鲁为之主,比之内女。
[疏]注“鲁为”至“内女”。
○正义曰:他国夫人之卒,例皆不书,唯鲁女为诸侯之妻书其卒耳。王姬非是内女,亦书其卒,为比之内女故也。《檀弓》曰:
“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内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夫人行不以礼,故还皆不书,不告庙也。禚,齐地。○禚,诸若反。
乙酉,宋公冯卒。无传。再与桓同盟。○冯,皮冰反。
[疏]注“再与桓同盟也”。
○正义曰:桓十一年盟于折十二年于谷丘,是再也。
【传】二年,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奸也。文姜前与公俱如齐,后惧而出奔,至此始与齐好会。会非夫人之事,显然书之。传曰“书,奸”,奸在夫人。文姜比年出会,其义皆同。)【经】三年,春,王正月,溺会齐师伐卫。(溺,鲁大夫。疾其专命而行,故去氏。○溺,乃狄反。去,起吕反。)[疏]三年注“溺鲁”至“去氏”。
○正义曰:隐四年翚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传曰:“羽父请以师会之,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
彼不称公子,传言疾之。今溺亦不称公子,传亦言疾之,知其事与翚同,疾其专命而行,故去氏也。公子非氏,贬与氏同,故言氏也。
夏,四月,葬宋庄公。无传。
五月,葬桓王。
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季,纪侯弟。酅,纪邑。在齐国东安平县。齐欲灭纪,故季以邑入齐为附庸,先祀不废,社稷有奉,故书字贵之。○酅,户圭反,本又作携。
[疏]注“季纪”至“贵之”。
○正义曰:《公羊传》曰:“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谷梁传》曰:“酅,纪之邑也。入于齐者,以酅事齐也。”杜取彼为说,知季是纪侯之弟,以酅邑入齐,为附庸之君,附属齐国也。诸侯之卿,例当书名,善其能自存立,故书字贵之也。《释例》曰:“齐侯、郑伯诈朝于纪侯以袭之,纪人大惧,而谋难於鲁,请王命以求成于齐。
公告不能,齐遂逼之,迁其三邑。国有旦夕之危,而不能自入为附庸,故分季以酅,使请事于齐。大去之后,季为附庸。先祀不废,社稷有奉,季之力也。故书字不书名,书入不书叛也。判,分也。传曰始分,为纪侯大去张本也。刘、贾谓纪季以酅奔齐,不言叛,不能专酅也。传称?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季非叛也。纪王之后,叔姬归于酅,明为附庸犹得专酅,故可归也。”是杜具说贵之意也。以叔姬归酅,知酅为附庸。附庸之君,虽无爵命,而分地建国,南面之主,得立宗庙,守祭祀。僖二十一年传曰:“任、宿、须句、颛臾,皆风姓也。实司大皞与有济之祀。”《论语》云:“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须句、颛臾,皆附庸也。得祀所出之祖,主其竟内山川,明得祀先君、奉社稷。
冬,公次于滑。滑,郑地,在陈留襄邑县西北。传例曰:“凡师,过信为次。兵未有所加,所次则书之。既书兵所加,则不书其所次,以事为宜,非虚次。”○滑,乎八反,又干八反。
[疏]注“滑郑”至“虚次”。
○正义曰:此解略,而释例详。《释例》曰:“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此周公之典,以详录师出入行止迟速,因为之名也。兵事尚速,老师费财,不可以久。故《春秋》告命三日以上,必记其欠。舍之与信不书者,轻碎,不以告也。兵未有所加,所次则书之,以示迟速。?公次于滑?,?师次于郎?,是也。既书兵所加,则不书其所次,以事为宜,非虚次。诸久兵而不书次,是也。既书兵所加,而又书次者,义在取於次。?遂伐楚,次于泾?,?盟于牡丘,遂次于匡?,是也。所记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
或次在事后,事成而次也。皆随事实,无义例也。”杜言既书兵所加,则不书其次者,或伐或战,旷日持久,其间必有二日之次。
既书战伐,则不书次。虽次在事前,次在事后,皆不书也。既书兵所加,而又书次者,义在取於次。齐侯伐楚,楚疆,齐欲缓之以德,故不速进,而次于陉。盟于牡丘,本为救徐,各使大夫救徐,次匡以为之援,义取於次。故书兵所加,而又书其次。次在事前,谓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也。次在事后,谓襄二十三年,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榆也。聂北之下,《公羊传》
100
曰:“曷为先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雍榆之下,《公羊传》曰:“曷为先言救,而后言次?先通君命也。”《左氏》先儒取彼为说,言齐桓,君也,进止自由,故先次后救。叔孙,臣也,先通君命,故先救后次。杜以传无此言,故改正其谬,言此二事,或次以成事,或事成而次,皆随事实先后而书之,无义例也。先儒又言书次者,皆美之辞。《释例》曰:“?叔孙救晋,次于雍榆?,传曰:
?礼?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为礼也。?齐桓次于聂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师人无私见善,不在次也。而贾氏皆即以为善次。次之与否,自是临时用兵之宜,非礼之所素制也。”言非素制者,非礼家制此名以为善号也。沈氏云:“将会郑伯,非军旅而书次者,古者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故亦从师行之例也。”
【传】“三年,春,溺会齐师伐卫”。疾之也。(传重明上例。○重,直用反。)“夏,五月,葬桓王”。缓也。以桓十五年三月崩,七年乃葬,故曰缓。
“秋,纪季以酅入于齐”。纪於是乎始判。判,分也。言分为附庸始於此。
“冬,公次于滑”。将会郑伯谋纪故也。郑伯辞以难。厉公在栎故。○难,乃旦反。栎音历,或音书灼反。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为经书次例也。舍宿不书,轻也。言凡师,通君臣。
[疏]“传注为经”至“君臣”。
○正义曰:舍者,军行一日止而舍息也。信者,住经再宿得相信问也。《谷梁传》曰:“次,止也。”则次亦止舍之名。过信以上,虽多日亦为次,不复别立名也。通君臣者,“公次于滑”,君也;“叔孙豹次于雍榆”,臣也。但是师行,皆从此例。君将不言帅师,故止云“公次”,亦师次也。非师之次,则不在此例。《释例》讥贾氏云:“若鲁公次乾侯之比,非为用师,不应在例,而复例之,亦为滥也。”
【经】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无传。享,食也,两君相见之礼,非夫人所用,直书以见其失。祝丘,鲁地。○食音嗣,又如字,本或作会。以见,贤遍反。)[疏]“四年注享食”至“鲁地”。
○正义曰:郑玄《仪礼》注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则享是饮酒大礼,与会小别。而以享为会者,言夫人与齐侯会而设享礼,故书享齐侯也。定十年夹谷之会,传称“齐侯将享公”,孔丘拒之,乃不果享。是享者,两君相见之礼。二年《谷梁传》曰:“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是享非夫人所当用也,礼不合用而夫人用之,故直书以见其失也。定本“享会”作“享食”也。
三月,纪伯姬卒。无传。隐二年裂繻所逆者。内女唯诸侯夫人卒葬皆书,恩成於敌体。
[疏]注“隐二”至“敌体”。
○正义曰:《谷梁传》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适诸侯,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为之变者,为之服也。礼,诸侯绝期,尊同,则为之变服,服大功九月,恩成於敌体,故书其卒。适大夫则略之。《释例》曰:“内女唯诸侯夫人卒乃书,恩成於敌体。其非适诸侯,则略之,以服制相准也。生书其来,而死不录其卒,从外大夫之比也。”
夏,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无传。
纪侯大去其国。以国与季,季奉社稷,故不言灭;不见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辞。
[疏]注“以国”至“之辞”。
○正义曰:传称“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是往年分酅与之,纪国犹在,今则全以纪与之,故云以国与季。《释例》曰:“纪侯力弱虑穷,自以列国,不忍屈臣於齐,使季以酅求安,而脱身外寓。季果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灭。不见迫逐,故不言奔。
大去者,不反之辞。盖时史即实而言,仲尼弗改。故传不言故书书曰也。”是说大去之意也。灭人国者,皆毁其宗庙,迁其社稷。
纪季虽降为附庸,得自立庙社,而其国不灭也。诸侯之奔,皆被逐而出,此则不见迫逐,故不言奔。时史谓之大去,仲尼以为得理,故因而用之。十二年,“叔姬归于酅”,则纪季虽全得纪国,亦不移就纪都,纪之宗庙、社稷皆迁之於酅,承祀如本,故为不灭。虽云国祚不灭,其实为齐所吞。纪之器物财贿亦应为齐得。成二年传称“纪甗、玉磬”,目之以纪,得非灭纪所得也。季既入臣於齐,纵使齐不自取,必应以之为赂,假令季以赂齐,亦是灭纪所得也。
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无传。纪季入酅,为齐附庸,而纪侯大去其国,齐侯加礼初附,以崇厚义,故摄伯姬之丧,而以纪国夫人礼葬之。
[疏]注“纪季”至“葬之”。
○正义曰:纪侯由齐大去,则是齐为纪雠,而葬其夫人,故解其意云云。虽为齐侯所葬,亦由鲁往会之,故书。《释例》曰:“纪侯大去其国,令弟纳邑附齐,齐侯嘉而愍之,恩及伯姬。伯姬,鲁女,故以来告,大夫会葬,故书齐侯葬纪伯姬也。不书谥者,亡国之妇,夫妻皆降,莫与之谥。而贾、许、方以诸侯礼说,又失之也。”
101秋,七月。○冬,公及齐人狩于禚。无传。公越竟与齐微者俱狩,失礼可知。○狩,于又反。竟音境,本又作境。
【传】四年,春,王正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尸,陈也。荆亦楚也,更为楚陈兵之法。扬雄《方言》:“孑者,戟也。”然则楚始於此参用戟为陈。○孑,吉热反。《方言》云“楚谓戟为孑”。为陈,直觐反。)[疏]注“尸陈”至“为陈”。
○正义曰:“尸,陈也”,《释诂》文。荆即楚之旧邑,故云荆亦楚也。楚本小国,地狭民少,虽时复出师,未自为法式,今始言“荆尸”,则武王初为此楚国陈兵之法,名曰“荆尸”,使后人用之。宣十二年传称“荆尸而举”,是遵行之也。杨雄以《尔雅·释诂》
今之语作书拟之,采异方之语,谓之《方言》。《方言》云“戟谓之孑”,郭璞云“取名於钩孑也”。戟是击刺之兵,有上刺之刃,又有下钩之刃,故以钩孑为名也。始云“授师孑焉”,是往前未以此器授师,故云“然则楚始於此参用戟为陈”。言参用之者,参杂用之。
陈之所用,非专用戟。
将齐,人告夫人邓曼曰:“余心荡。”将授兵于庙,故齐。荡,动散也。○将齐,侧皆反,注同。邓曼叹曰:“王禄尽矣!盈而荡,天之道也。先君其知之矣,故临武事,将发大命,而荡王心焉。楚为小国,僻陋在夷,至此武王始起其众,僣号称王,陈兵授师,志意盈满,临齐而散,故邓曼以天地鬼神为徵应之符。○僻,匹亦反。僣,子念反。应,应对之应。若师徒无亏,王薨於行,国之福也。”王薨於行,不死於敌。王遂行,卒於樠木之下。樠木,木名。○樠,朗荡反,又莫昆反,又武元反。
[疏]注“樠木,木名”。
○正义曰:此字之音,或为曼,或为朗。若以为声,当作“曼”;以两为声,当作“朗”。字体难定,或两为之音。杜直云木名,不知木何所似。木有似榆者,俗呼为朗榆,盖为朗也?
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营军临随。随人惧,行成。时秘王丧,故为奇兵更开直道。溠水在义阳厥县西,东南人郧水。
梁,桥也。随人不意其至,故惧而行成。○重,直用反,一音直容反。溠,高贵乡公音侧嫁反,水名;《字林》壮加反。郧音云,或作员。
[疏]注“时秘”至“行成”。
○正义曰:除道,谓除治新路,故知更开直道。梁溠,为作梁於溠,故为桥也。《释例》曰:“义阳厥县西有漈水,源出县北,从县西东南至随县入郧水。”杜以漈解溠,盖声相近而字转耳。
莫敖以王命入盟随侯,且请为会於汉汭而还。汭,内也,谓汉西。○汭,如锐反,水曲曰汭。济汉而后发丧。
[疏]“且请”至“发丧”。正义曰:莫敖既与随侯盟,且又请随侯与楚为会礼於汉水之汭,而我还楚也。随侯畏楚,遂从莫敖为会礼。
会讫,随侯因济汉还国,而后发王丧也。
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不能降屈事齐,尽以国与季,明季不叛。○下,遐嫁反。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违,辟也。
○难,乃旦反。
【经】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无传,书奸。
[疏]“五年夫人”至“齐师”。
○正义曰:於时齐无征伐之事,不知师在何处。盖齐侯疆理纪地,有师在纪。杜云“书奸”,奸发夫人,当向纪地从之。不言会者,往其军内就齐侯耳,不行会礼。
秋,郳犁来来朝。附庸国也。东海昌虑县东北有郳城。犁来,名。○郳,五兮反,国名,后为小邾。犁,力兮反。虑,如字,又力於反。
冬,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传】五年,“秋,郳犁来来朝”。名,未王命也。(未受爵命为诸侯,传发附庸称名例也。其后数从齐桓以尊周室,王命以为小邾子。○数音朔。)[疏]注“未受”至“邾子”。
○正义曰:郳者,附庸之国。犁来,其君之名。传言未王命者,解其称名之意。由未得爵命为诸侯,故称名也。经书其名,传言未王命,此传所发即是附庸称名之例。例当称名,故仪父称字为贵之也。郳之上世出於邾国。《世本》云:“邾颜居邾,肥徙郳”,宋仲子注云:“邾颜别封小子肥於郳,为小邾子。”则颜是邾君,肥始封郳。《谱》云:“小邾,邾侠之后也。夷父颜有功於周,其子102
友别封为附庸,居郳。曾孙犁来,始见《春秋》,附从齐桓以尊周室,命为小邾子。穆公之孙惠公以下。《春秋》后六世而楚灭之。”
《世本》言肥,杜《谱》言友,当是一人。僖七年经书“小邾子来朝”,知齐桓请王命命之。
冬,伐卫,纳惠公也。惠公,朔也。桓十六年出奔齐。
【经】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卫。(王人,王之微官也,虽官卑而见授以大事,故称人而又称字。)[疏]“六年注王人”至“称字”。
○正义曰:昭十二年传称“叔孙昭子三命逾父兄”,则昭子之父叔孙豹再命也,再命而名见於经。知诸侯之卿再命、三命皆书名,一命乃称人。诸侯之臣既然,则王朝之臣亦然。《周礼》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杜以为刘夏石尚称名氏者,上士、中士也,称王人者,下士也。僖八年《公羊传》曰:“王人微者”。知此王人亦微者,故云“王人,王之微官也”。春秋之世,二字而子在上者,皆是字,故知子罕是字。救卫必以师救,而文不称师,於例为将卑师少,以卑官而帅少师救卫,不能使卫侯不入,是无功也。无功而称字者,以朔既谗构取国,而又不能於民,王意即定,黔牟不欲使朔得人,故遣师救之。时史恶诸侯逆王命,故尊王使,言子突虽则官卑,蒙王授以大事,故称人而又称字,贵王人所以责诸侯也。《释例》曰:“庄六年,五国诸侯犯逆王命以纳卫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谓之子突。”是说进之意也。进之不称名而越称字者,王之上士、下士爵同而命异耳。进之同中士,未足以为荣,故超从大夫之例,称字以贵之也。文二年,垂陇之会,晋士谷堪其事即书名氏,似若真为卿然,故不复称人。此贵子突止为敦责诸侯,非是人实堪进,故称人,依其本班,称字,见其别有所为耳。《谷梁传》曰:“王人,卑者也,称名,贵之也,善救卫也。救者善,则伐者不正矣。”杜意取彼为说,唯以子突为字耳。范宁注《谷梁》,亦云此“名”当为“字”误尔。
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朔为诸侯所纳,不称归而以国逆为文,朔惧失众心,以国逆告也。归入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朔为”至“八年”。
○正义曰:去年齐、宋、陈、蔡伐卫,传曰:“纳惠公也。”此年卫侯得入,则是诸侯纳之,当言归,而经书“入”。成十五年宋华元奔晋,宋人迎而反之,当言“复归”,而经书“归”。《释例》曰:“朔惧有违众之犯,而以国逆告。华元实国逆,欲挟晋以自助,故以外纳赴,《春秋》从而书之,示二子之情也。”凡诸侯外纳有三:一者,以言语告请得入,“蔡季归于蔡”是也;二者,兴师送入其国,“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是也;三者,所纳之君别在他国,而诸侯师伐彼国,令其得入,今公及诸侯伐卫是也。
秋,公至自伐卫。无传。告於庙也。
螟。无传。为灾。○螟,亡丁反。
冬,齐人来归卫俘。《公羊》、《谷梁》经传皆言“卫宝”,此传亦言“宝”。唯此经言“俘”,疑经误。俘,囚也。○俘,芳夫反。
[疏]注“公羊”至“囚也”。
○正义曰:《释例》曰:“?齐人来归卫宝?,《公羊》、《谷梁》经传及左氏传皆同。唯左氏经独言?卫俘?,考三家经传有六,而其五皆言?宝?,此必左氏经之独误也。案《说文》?保,从人,省声。古文不省?。然则古字通用?宝?或??字,与?俘?相似,故误作?俘?耳。”杜既以为误,而又解俘为囚,是其不敢正决,故且从之。
【传】六年,春,王人救卫。
夏,卫侯入,放公子黔牟于周,放甯跪于秦,杀左公子泄、右公子职,甯跪,卫大夫。宥之以远曰放。○甯,乃定反。跪,其毁反。宥音又。乃即位。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为不度矣。夫能固位者,必度於本末而后立衷焉。不知其本,不谋。知本之不枝,弗强。本末,终始也。衷,节适也。譬之树木,本弱者其枝必披,非人力所能强成。○度,待洛反,下同。衷,丁仲反,注同;王音忠。强,其丈反,注同。披,普靡反,又普知反。《诗》云:“本枝百世。”《诗·大雅》,言文王本枝俱茂,蕃滋百世也。○蕃音烦。
[疏]“君子”至“百世”。
○正义曰: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也,为不知揆度形势矣。夫立人为君,使能自坚固其位者,必当揆度於本末。度其本者,谓其人才德贤善,根本牢固;度其末者,谓其久终能保有邦国,蕃育子孙,知其堪能自固而后立其衷焉。衷谓节适,言使得节适时,乃立之也。若不能知其本之可立与否,则不当谋之。如似树木,知其根本之弱,不能生长枝叶,以喻所立之人材力劣弱,不能保有邦国,蕃育子孙,则不须自强立之。《诗》以树木本干喻适,枝叶喻庶,言文王子孙,本干枝叶,适子庶子,皆传国百世。由文王之德堪使蕃滋故也。刘炫云:度其本谓思所立之人,有母氏之宠,有先君之爱,有强臣之援,为国人所信服也。度其末,谓思所立之人有度量,有知谋,有治术,为下民所爱乐也。
103冬,齐人来归卫宝,文姜请之也。公亲与齐共伐卫,事毕而还。文姜淫於齐侯,故求其所获珍宝,使以归鲁,欲说鲁以谢惭。
○说音悦。
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祁,谥也。姊妹之子曰甥。○祁,巨支反;《字林》上尸反。
[疏]注“祁谥”至“曰甥”。
○正义曰:谥法,经典不易曰祁。卫有石祁子,亦谥也。《释亲》云:“谓我舅者,吾谓之甥。”是姊妹之子曰甥。
止而享之,骓甥、聃甥、养甥请杀楚子,皆邓甥,仕於舅氏也。○骓音隹。邓侯弗许。三甥曰:“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若啮腹齐,喻不可及。○噬,市制反。齐,粗兮反。啮,五结反。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邓侯曰:“人将不食吾馀。”言自害其甥,必为人所贱。
[疏]“人将不食吾馀”。
○正义曰:食谓啖之,为甥设享而因享害之,所有馀食,更为人设之,将贱吾,不肯复食啖吾之馀食也。《膏肓》以为楚、邓强弱相县,若从三甥之言,楚子虽死,邓灭曾不旋踵,若刳腹去疾,炊炭止沸,《左氏》为短。郑箴云:“楚之强盛,从灭邓以后。
於时楚未为强,何得云?强弱相县?。”苏氏云:“三甥既有此语,左氏因史记之文录其实事。非君子之论,何以非之?”
对曰:“若不从三臣,抑社稷实不血食,而君焉取馀?”言君无复馀。○焉,於虔反。复,扶又反,下文同。弗从。还年,楚子伐邓。伐申还之年。十六年,楚复伐邓,灭之。鲁庄公十六年,楚终强盛,为经书楚事张本。
[疏]注“鲁庄公十六年”。
○正义曰:知非楚文王十六年者,以文王庄五年即位,至十九年卒。唯十五年耳。
【经】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防,鲁地。)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恒,常也,谓常见之星。辛卯,四月五日,月光尚微,盖时无云,日光不以昏没。○不见,贤遍反,注及传皆同。
[疏]七年注“恒常”至“昏没”。
○正义曰:“恒,常”,《释诂》文。夜者,自昏至旦之总名。但此经不言夜中,则此言夜者,夜未至中,谓初昏之后耳,非竟夜不见星也。《谷梁》“夜”作“昔”。传曰:“日入至於星出谓之昔,不见者,可以见也。”必如彼言,星出以前名之曰昔,则名昔之时法当未有星矣。何以怪其不见而书为异也?明经所言夜者,夜昏之后,星应见之时,而不见耳。《公羊传》曰:“恒星者何?列星也。”言天官列宿常见之星也。於时周之四月,则夏之仲春。《月令》“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郑玄云:“弧在舆鬼南。”则於时南方之星,尽当列见,谓常见之星者,谓南方星也。杜以《长历》校之,知辛卯是四月五日也。杜以五日月光尚微,不能奄星使不见。若有云蔽,当时复无云,盖日光不以昏没,是故以为异也。
夜中,星陨如雨。如,而也。夜半乃有云,星落而且雨,其数多,皆记异也。日光不匿,恒星不见,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
○夜中,夜半也,丁仲反,又如字。陨,于闵反,落也。匿,女力反。
[疏]注“如而”至“知之”。正义曰:《公羊》说“如雨”者,言其状似雨也。此传言“星陨如雨,与雨偕也”,偕训为俱,与雨俱下,不得为状似雨也。故转如为而,谓星落而且雨,其数多,与雨杂下,所落非一星也。非常为异,害物为灾,此二事虽是天之变异,不见物被灾害,皆记异也。星陨非常,固可记异。雨乃常事,亦言之者,见星之陨,其势宜明,时乃阴雨,雨内见星,所以为异。
主言星之异,不言雨之为异也。夜之早晚,以星为验。日光不匿,恒星不见,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漏者,昼夜百刻。於时春分之月夜当五十刻,二十五刻而夜半也。
秋,大水。无传。
无麦、苗。今五月,周之秋。平地出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漂,匹妙反,又匹遥反。
[疏]注“今五”至“之苗”。
○正义曰:直言无麦、苗,似是麦之苗,而知麦、苗别者,《公羊传》曰:“曷为先言无麦,而后言无苗?待无麦,然后书无苗。”
如彼传文,知麦、苗别也。且此秋,今之五月,麦巳熟矣,不得方云麦之无苗,故知熟麦及五稼之苗皆为水漂杀也。种之曰稼,敛之曰穑。《月令》五时食谷、黍、稷、麻、麦、豆,《周礼》谓之五谷,故云五稼之苗。何休云:“禾初生曰苗,秀曰禾。”
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无传。谷,齐地,今济北谷城县。
【传】七年,春,文姜会齐侯于防,齐志也。(文姜数与齐侯会。至齐地,则奸发夫人;至鲁地,则齐侯之志,故传略举二端以言之。○数音朔。)104
[疏]注“文姜”至“言之”。正义曰:文姜数与齐侯会者:二年于禚,四年于祝丘,五年如齐师,此年于防、于谷是也。哀十五年传称“齐致禚、媚、杏於卫”,则禚是齐地。定五年传称“季平子行东野,卒于房”,则防是鲁地。传於齐地言书奸,於鲁地言齐志,故知至齐地则奸发夫人,至鲁地则齐侯之志也。二年会之始,此年会之末,故传略举二端以言之,明其馀意同也。杜于禚、于谷,皆言齐地,于祝丘言鲁地,见其有二意。若其不然,桓五年经书“城祝丘”,祝丘鲁地,不须解之。《释例》曰:“妇人无外事,见兄弟不逾阈。故其他行,非礼所及,亦例所不存。而当其时实有出入,或以事宜,或以淫纵,小君之行,不得不书,故直书其行,而其善恶各系於本。会于禚,传称书奸,夫人入齐地也。会于防,传称齐志,齐侯入鲁地也。於经无例,传以实言之。”
夏,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与雨偕也。偕,俱也。○偕音皆。秋,无麦、苗,不害嘉谷也。黍稷尚可更种,故曰不害嘉谷。
【经】八年,春,王正月,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无传。期共伐郕,陈、蔡不至,故驻师于郎以待之。)[疏]“八年注期共”至“待之”。
○正义曰:唯言以俟陈、蔡,不知何故待之。下有“师及齐师围郕”,或与陈、蔡同计,故云“期共伐郕,陈、蔡不至,故待之”。
贾逵及说《谷梁》者皆云陈、蔡欲伐鲁,故待之。陈、蔡於鲁竟绝路遥,《春秋》以来末尝构怨,何因辄伐鲁也?又俟者,相须同行之辞,非防寇拒敌之称,若是畏其来伐,当谓之御,不得称俟,故知“期共伐郕”耳。何休、服虔亦言欲共伐郕。
甲午,治兵。治兵於庙,习号令,将以围郕。
[疏]注“治兵”至“围郕”。正义曰:《周礼》:“中春,教振旅;中秋,教治兵。”《谷梁传》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公羊传》曰:“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释天》云:“出为治兵,尚威武也;入为振旅,反尊卑也。”孙炎云:“出则幼贱在前,贵勇力也;入则尊老在前,复常法也。”彼言治兵、振旅皆谓因田猎而选车徒、教战法、习号令,知此治兵亦是习号令,此治兵於庙,欲就尊严之处,使之畏威用命耳。但军旅之众非庙内所容,止应告於宗庙,出在门巷习之。昭十八年传称“郑人简兵大蒐,将为蒐除”,杜云:“治兵於庙,城内地迫,故除广之。”是告於庙,习於巷也。下有围郕,知治兵为围郕也。沈云《周礼》“中秋治兵”,《月令》孟春令云“是月也,不可以称兵”。所以甲午治兵者,以为围郕。故非时治兵,犹如备难而城,虽非时不讥。沈又云治兵之礼,必须告庙。告庙虽是内事,治兵乃是外事,故虽告庙,仍用甲午。且治兵则征伐之类,又为围郕,虽在郊内,亦用刚日。甲午治兵,《公羊》以为祠兵,谓杀牲飨士卒。
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二国同讨而齐独纳郕。○降,户江反,传皆同。
[疏]“师及”至“齐师”。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此直言师,则公不自将。传称“仲庆父请伐齐师”,闻郕降齐师,在国请耳,非是军中请也。
秋,师还。时史善公克己复礼,全军而还,故特书师还。
[疏]注“时史”至“师还”。
○正义曰:《春秋》之例,公行征伐,还则书至,命将出师未有书师还者也。庆父请伐齐师,欲以自围郕之师,回伐齐师。若用其言,则方相战斗,师或丧败。公乃自责无德,引罪归己。时史善公克己复礼,全军而还,喜其得还,故特书师还也。传言“君子是以善鲁庄公”。君子谓当时之史,书此师还,以善鲁庄公也。仲尼以为得理,故因而用之。“克己复礼”,《论语》文也。克,胜也。己虽恨齐胜情而止,责己而不责於人,合於礼意。僖三十年“秦、晋围郑”,传称“秦人窃与郑盟,子犯请击秦师,晋侯不许”,与此事同。而彼无善文者,鲁庄中平之主,能有善事,故为可嘉。晋文身为霸主,而私自恨郑,引秦共伐,而秦人背之,失其所与,则为不知。得免不知之讥,巳为幸矣,虽不从子犯,未足可尚。时史不善其事,故仲尼亦无褒文。
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称臣,臣之罪也。○儿,如字,一音五兮反。
【传】八年,春,治兵于庙,礼也。“夏,师及齐师围郕。郕降于齐师”。仲庆父请伐齐师。(齐不与鲁共其功,故欲伐之。)公曰:“不可!我实不德,齐师何罪?罪我之由。《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夏书》,逸《书》也。称皋陶能勉种德。迈,勉也。○夏,户雅反,后放此。陶音遥。)德,乃降。?
[疏]“夏书”至“乃降”。
○正义曰:此《虞书·皋陶谟》之文,以述禹事,故传谓之《夏书》。孔安国以为迈,行;种,布;降,下也。言皋陶能行、布其德,德乃下洽於民,故民归之。今引之断章,取证降义,当言皋陶能布行其德,由其有德,乃为人降服也。杜不见古文,故以为逸《书》,以迈为勉,言皋陶能勉力种树功德,不知“德乃降”亦是《书》文,谓为庄公之语,故隔从下注,言能自慕皋陶之种德,乃人自降服之。自恨不能如皋陶也。
105姑务修德以待时乎。”言苟有德,乃为人所降服,姑,且也。“秋,师还”。君子是以善鲁庄公。传言经所以即用旧史之文。
齐侯使连称、管至父戌葵丘。连称、管至父,皆齐大夫。戍,守也。葵丘,齐地,临淄县西有地名葵丘。○称,尺证反,又如字。瓜时而往,曰:“及瓜而代。”期戍,公问不至。问,命也。○期音基,本亦作期。请代,弗许。故谋作乱。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孙无知,有宠於僖公,衣服礼秩如适,适,大子。○适,丁历反,注同。襄公绌之。二人因之以作乱。二人,连称、管至父。○绌,敕律反。连称有从妹在公宫,无宠。使间公,伺公之间隙。○从,才用反,下从者皆同。间,如字,注同;或古苋反,非。曰:“捷,吾以女为夫人。”捷,克也。宣无知之言。○捷,在接反。女音汝。
冬,十二月,齐侯游于姑棼,遂田于贝丘。姑棼、贝丘,皆齐地。田,猎也。乐安博昌县南有地名贝丘。○棼,扶云反。贝,补盖反。乐音洛。见大豕,从者曰:“公子彭生也。”公见大豕,而从者见彭生,皆妖鬼。公怒,曰:“彭生敢见!”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惧,队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於徒人费,诛,责也。○敢见,贤遍反。射,食亦反。啼,田兮反。队,直类反。丧,息浪反。屦,九具反。费音秘。弗得,鞭之,见血。走出,遇贼于门,劫而束之。费曰:“我奚御哉!”袒而示之背,信之。费请先入,诈欲助贼。○御,鱼吕反。袒音但。伏公而出,斗死于门中。石之纷如死于阶下。石之纷如,齐小臣,亦斗死。○纷,敷文反。遂入,杀孟阳于床。孟阳,亦小臣,伐公居床。○床,士良反。曰:“非君也,不类。”见公之足于户下,遂弑之。而立无知。经书十一月癸未,《长历》推之,月六日也。传云十二月,传误。
初,襄公立,无常。政令无常。鲍叔牙曰:“君使民慢,乱将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鲍叔牙,小白傅。小白,僖公庶子。
○鲍,步卯反。乱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纠来奔。管夷吾、召忽,皆子纠傅也。子纠,小白庶兄。来不书,皆非卿也。为九年公伐齐、纳子纠、齐小白入于齐传。○召,时照反。纠,居黝反。初,公孙无知虐于雍廪。雍廪,齐大夫。为杀无知传。○廪,力锦反。
【经】九年,春,齐人杀无知。(无知弑君而立,未列於会,故不书爵,例在成十六年。)[疏]九年注“无知”至“六年”。
○正义曰:无知弑君自立,则是为齐君矣,而不言弑其君者,为未列於会,故不书爵,不书爵者,正谓不书弑其君也。《释例》
曰:“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与诸侯会者,则以成君书之。齐商人、蔡侯般之属是也。若未得接於诸侯,则不称爵。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蔡人杀陈佗,齐人杀无知,卫人杀州吁、公子瑕之属是也。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巳定,故虽杀不成君,亦与成君同义也。”是言杀而不称君之义也。曹伯负刍杀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晋侯讨而执之,十六年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侯会矣。是列会则成君,故指彼以为例。
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乱无君,故大夫得敌於公,盖欲迎子纠也。来者非一人,故不称名。蔇,鲁地,琅邪缯县北有蔇亭。○蔇,其器反。缯,才陵反。
[疏]注“齐乱”至“蔇亭”。
○正义曰: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是大夫不得敌公也。若敌公,则经没公不书,而贬卿称人,翟泉之盟是也。此不没公者,齐乱无君,故大夫得敌公,既得敌公,当书名氏,而直言齐大夫者,来者非一人,故不称名也。文十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是众则不得书名。
夏,公伐齐,纳子纠。
[疏]“公伐齐,纳子纠”。
○正义曰:《公羊传》曰:“纠者何?公子纠也。何以不称公子?君前臣名也。”何休曰:“嫌当为齐君,在鲁君前不为臣礼。”
故去公子,见臣於鲁也。贾逵云:“不言公子,次正也,《公羊》之说不可通於《左氏》,次正不称公子,其事又无所出。”案今定本经文纠之上且有子字。自外入内不称公子者多,唯有楚公子比称公子。盖告辞有详略,故为文不同。此有伐齐之文,故不须言于齐。纳捷菑于邾,为无伐邾之文,故须言于邾。
齐小白入于齐。二公子各有党,故虽盟而迎子纠,当须伐乃得入,又出在小白之后。小白称入,从国逆之文,本无位。
[疏]注“二公”至“无位”。
○正义曰:传称鲍叔牙以小白奔莒,管夷吾、召忽奉子纠来奔。则二子在国宠均势敌,故国内各有其党,令齐大夫来盟于蔇,直是子纠之党来迎子纠耳。小白之党犹自向莒迎小白也。若其举国同心共推子纠,来迎即宜付之,不须以盟要之。今既与之盟而兴师送纠,是二公子各自有党,须伐乃得入,故公伐齐也。昭十三年传称“桓公有国、高以为内主”,则国子、高子是小白之党也。彼云小白既早,公送子纠又迟,公伐齐纳子纠始行即书,小白入齐得告乃书。故至齐之时,出小白之后。然传例曰:“凡去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小白称入,从国逆之文,以其本无位也,若本有位,则当云复归。贾、服以为齐大夫来迎子纠,公不亟遣,而盟以要之。齐人归迎小白。谓迎小白者,疑是盟蔇大夫,故杜言各自有党以解之。
106秋,七月,丁酉,葬齐襄公。无传。九月乃葬,乱故。
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小白既定而公犹不退师,历时而战,战遂大败。不称公战,公败讳之。乾时,齐地,时水在乐安界,岐流。旱则竭涸,故曰乾时。○乾音干。岐,其宜反,又巨移反。涸,户各反。
[疏]注“小白”至“乾时”。正义曰:公以夏伐齐,巳出小白之后。齐人得葬襄公,便是国宁位定。公可退而不退,战而败绩,是公之罪。时史书策不称公战,公败,为公讳也。若言此战非公,是将卑师众,故直言师战师败耳。此战虽讳,犹书败。升陉之战,败亦不书者,彼为获公胄,耻,讳之深,故不书败也。
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公子为贼乱,则书。齐实告杀而书齐取杀者,时史恶齐志在谲以求管仲,非不忍其亲,故极言之。
○恶,乌路反。谲,古穴反。
[疏]“取子纠杀之”。正义曰:此名纠耳,称子者,《公羊传》曰:“其称子纠何?贵也。其贵奈何?宜为君者也。”何休云:“以君薨,称子某,言之者,着其宜为君,从未逾年君例。”贾逵云:“称子者,愍之。”案定本上“纳子纠”巳称子,则此言子,非愍之也。
沈云:齐人称子纠,故鲁史从其所称,而经书子纠,知者,传云“子纠,亲也,请君讨之”,岂复是愍之乎!刘与贾同。注“公子”至“言之”。
○正义曰:诸侯之臣为卿,乃见经。公子为贼乱者,则书其名,不问位之贵贱。《释例》曰:“祸福不告则不书,然则国之大事见告,则皆承告而书,贵贱各以所告为文也。福莫大於享国有家,祸莫甚於骨肉相残。故公子取国及为乱见杀者,亦皆书之。不必系於为卿,故子纠、意恢以公子见书於经也。”是说公子书经之意也。
冬,浚洙。无传。洙水在鲁城北,下合泗。浚深之,为齐备。○浚,苏俊反,深也。洙音殊,水名。泗音四。
[疏]注“洙水”至“齐备”。
○正义曰:《释例》云:“洙水出鲁国东北,西南入沇水,下合泗。”《公羊传》曰:“洙者何?水也。浚之者何?深之也。曷为深之?畏齐也。”是畏齐,故深之为阻固也。
【传】九年,春,雍廪杀无知。
“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无君也。
夏,公伐齐,纳子纠。桓公自莒先入。桓公,小白。
秋,师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公丧戎路,传乘而归。戎路,兵车。传乘,乘他车。丧,息浪反。传,直专反。又丁恋反。
传乘,绳证反,注“传乘”字同。乘他如字。
秦子、梁子以公旗辟于下道,二子,公御及戎右也,以误齐师。○僻音避,本亦作辟,一音婢亦反。是以皆止。止,获也。鲍叔帅师来言曰:“子纠,亲也,请君讨之。鲍叔乘胜而进军,志在生得管仲,故讬不忍之辞。管、召,雠也,请受而甘心焉。”管仲射桓公,故曰雠。甘心,言欲快意戮杀之。○召,诗照反。雠,市由反。射,食亦反。乃杀子纠于生窦,生窦,鲁地。○窦音豆。
召忽死之。管仲请囚,鲍叔受之,及堂阜而税之。堂阜,齐地。东莞蒙阴县西北有夷吾亭。或曰:鲍叔解夷吾缚於此,因以为名。
○税,本又作“说”,同,上活反,一音失锐反。解,古买反。缚,扶略反。归而以告曰:“管夷吾治於高傒,高傒,齐卿高敬仲也。
言管仲治理政事之才,多於敬仲。○治,直吏反,注同。傒音兮。使相可也。”
[疏]“鲍叔”至“可也”。
○正义曰:此传大略,世有《管子》书者,或是后人所录,其言甚详。其《小匡》篇曰:“桓公自莒反於齐,使鲍叔牙为宰。鲍叔辞曰:?君有加惠於臣,使臣不冻馁,则是君之赐也。若必治国家,则非臣之所能也,其唯管夷吾乎!臣之所不如夷吾者五:宽惠爱民,臣不如也;治国不失秉,臣不如也;忠信可结於诸侯,臣不如也;制礼义可法於四方,臣不如也;介胄执枹,立於军门,使百姓皆知勇,臣不如也。夫管子,民之父母也,将欲治其子,不可弃其父母。?公曰:?管夷吾亲射寡人,中钩,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鲍叔曰:?彼为其君勤也,君若宥而反之,其为君犹是也。?公曰:?然则为之奈何??鲍叔曰:?君使人请之鲁。?公曰:?夫施伯,鲁之谋臣也。彼知吾将用之,必不吾与。?鲍叔曰:?君诏使者曰,寡君有不令之臣在君之国,原请之以戮於群臣。鲁君必诺。
且施伯之知夷吾之才,必将致鲁之政。夷吾受之,则鲁能弱齐矣。夷吾不受,彼知其将反齐,必杀之。君亟请之,不然无及。?公乃使鲍叔行成,曰:?公子纠,亲也,请君讨之。?鲁人为杀公子纠。又曰:?管仲,雠也,请受而戮之。?鲁君许诺。施伯谓鲁侯曰:
?勿与。非戮之也,将用其政也。管仲,天下之贤人,今齐求而得之,则必长为鲁国忧,君何不杀之而授其尸。?鲁君曰:?诺。?将杀管仲。鲍叔进曰:?杀之齐,是戮齐也。杀之鲁,是戮鲁也。寡君原先得之,以徇於国,为群臣戮;若不生得,是君与寡君之贼比也。非敝邑之所请也,使臣不敢受命。?於是乎鲁君乃不杀,遂生束缚而以与齐。鲍叔受而哭之,三举。施伯从而笑之,谓大夫曰:
?管仲必不死矣,鲍叔之不忍戮贤人,其知知称贤以自成也。?至於堂阜之上,鲍叔祓而浴之三。桓公亲迎於郊。遂与归,礼之於庙,三酌而问为政焉。”《外传·齐语》与《管子》大同,《管子》当是本耳。《管子》无“治於高傒”之言。鲍叔之美管子,其言非一,说者各记所闻,故不同耳。
107公从之。○相,息亮反。
【经】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齐人虽成列,鲁以权谲稽之,列成而不得用,故以未陈为文。例在十一年。长勺,鲁地。○勺,上酌反。陈,直觐反,十一年经注同。)[疏]“十年注齐人”至“鲁地”。
○正义曰:例称“敌未陈曰败某师,背陈曰战”。此传称齐人成陈击鼓,不应称败齐师,故解之。《孙子兵书》曰:“誓稽之使失其先后。”谓稽留彼敌,不时与战,使先后失其次第。鲁以曹刿之语,权谋谲诈以稽留之,列成而不得用,与未陈相似,故以未陈为文。《释例》曰:“长勺之役,虽俱陈,而鼓音不齐。槜李之役,越人患吴之整,以死士乱吴,虽皆巳陈,犹以独克为文,举其权诈。”是也。此注“稽”或作“掩”,误耳,今定本作“稽”。
二月,公侵宋。无传。侵例在二十九年。
三月,宋人迁宿。无传。宋强迁之而取其地,故文异於邢迁。○强,其丈反。
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不言侵伐,齐为兵主,背蔇之盟,义与长勺同。○背,音佩,传同。
[疏]注“不言”至“勺同”。
○正义曰:此春败齐师于长勺,传称“齐师伐我”,则今次于郎,亦是欲来伐我。而经并不称侵伐,侵伐者,责罪之文也。桓十年,齐侯,郑伯来战于郎,传曰:“我有辞也。”故不称侵伐。则知此与长勺不书侵伐,亦为“我有辞也”。我有辞者,齐来伐我,为公伐齐纳子纠来报伐也。公之伐齐,大夫来盟于蔇,许以子纠为君,令鲁伐齐,纳子纠,彼自背盟伐鲁,非责鲁也,鲁有此辞,故齐人不合伐也。杜言二公子各有党,则迎子纠者,非小白之徒,而责齐背盟者,言彼蔇盟,大夫背盟而从小白,误公使伐齐耳,不言桓公背盟也。杜以传於长勺之役有“伐我”之语,故就传为解,而以此同之。
公败宋师于乘丘。乘丘,鲁地。○乘,绳证反。
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荆,楚本号,后改为楚。楚辟陋在夷,於此始通上国,然告命之辞犹未合典礼,故不称将帅。莘,蔡地。○莘,所巾反。将率,子匠反,率又作帅,同,所类反。
[疏]注“荆楚”至“蔡地”。
○正义曰:荆、楚一木二名,故以为国号亦得二名。终庄公之世,经皆书荆。僖之元年,乃书楚人伐郑,盖於尔时始改为楚,以后常称楚也。他国虽将有尊卑,师有多少,或称师,或称将,不得直书国名,史之书策承彼告辞。此直称国,知其告命之辞,未合典礼,故不称将帅也。
以蔡侯献舞归。献舞,祭季。
[疏]“以蔡侯献舞归”。
○正义曰:《谷梁传》曰:“以归,犹愈乎执也。”杜於隐七年注云:“但言以归,非执也”。则以归者,直将与其归,不被囚执,其耻轻於执也。《释例·得获例》曰:“敌国交兵,亦有兵器之获,欲殊别君臣,故於君曰灭,於臣曰获。国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当与社稷宗庙共其存亡者也,而见获於敌国,虽存若亡,死之与生,皆与灭同。至於偏军元帅,君之臣仆,出身致命,荣辱得失,自其常事。故传曰:胡子髡、沈子逞灭,获陈夏啮?,君臣之辞也。”如杜此言,师败身虏亦应称灭。此不言灭。而云以归者,《释例》所云据宗庙社稷巳亡,而君见获於敌,君身虽在,与亡无异,皆以灭为文,则定六年“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是也。
若社稷宗庙不亡,君身见获於敌,则云以归,“此蔡侯献舞归”是也。刘炫云“在陈死,则称灭,以还者,则言以归”,以规杜氏,非也。
冬,十月,齐师灭谭。谭国在济南平陵县西南。传曰:“谭无礼。”此直释所以见灭。经无义例,他皆放此。灭例在文十五年。
○谭,徒南反。谭子奔莒。不言出奔,国灭无所出。
[疏]注“不言”至“所出”。
○正义曰:《公羊传》曰:“何以不言出?国巳灭矣,无所出也。”
【传】十年,春,齐师伐我。(不书侵伐,齐背蔇之盟,我有辞。)公将战,曹刿请见。(曹刿,鲁人。○刿,古卫反。见,贤遍反,下同。)[疏]注“曹刿,鲁人”。
○正义曰:《史记》作“曹沬”,亦云:“鲁人”。
108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肉食,在位者。间犹与也。○间,间厕之间,注同。与音预。
[疏]注“肉食”至“与也”。
○正义曰:《孟子》论庶人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是贱人不得食肉,故云在位者也。襄二十八年传说子雅、子尾之食云“公膳日双鸡”,昭四年传说颁冰之法云“食肉之禄,冰皆与焉,大夫命妇丧,浴用冰”。盖位为大夫,乃得食肉也。间谓间杂,言不应间其中而为之谋,故云“间犹与也”。
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疏]“衣食所安”。
○正义曰: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巳有之,必以之分人。
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枯未徧,民弗从也。”分公衣食,所惠不过左右,故曰未徧。○徧音遍,注同。公曰:“牺牲玉帛,[疏]“牺牲玉帛”。
○正义曰:四者皆祭神之物。《曲礼》曰:“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郑玄云:“牺,纯毛也。肥,养於涤也。”然则牲谓三牲,牛、羊、豕也。牺者,牲之纯色也。鲁自得用天子之礼,要牺牲相配之语,未必为得用,乃言之也。
弗敢加也,必以信。”祝辞不敢以小为大,以恶为美。○牺,许宜反。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孚,大信也。
[疏]注“孚大信也”。
○正义曰:孚亦信耳,以言“小信未孚”,故解孚为大信以形之。
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必尽巳情。察,审也。对曰:“忠之属也,上思利民,忠也。○属音蜀。
[疏]注“上思利民,忠也”。
○正义曰:桓六年传文也。言以情审察,不用使之有枉,则是思欲利民,故为忠之属也。
可以一战,战则请从。”公与之乘。共乘兵车。○从,才用反。乘,绳证反。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视车迹也。○三,息暂反,又如字。辙,直列反。登轼而望之,[疏]“登轼而望之”。正义曰:《考工记》云:兵车之广六尺有六寸三分,车广去一以为隧,隧谓舆内,前后深四尺四寸也。三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后,以揉其式。式在舆间,从前量之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也。以其广之半为之式崇,崇三尺三寸也。谓当车舆之内,去前轸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下去车板三尺三寸,横施一木名之曰轼,得使人立於其后,时依倚之。曹刿登轼,得臣云君冯轼,皆谓此也。
曰:“可矣。”遂逐齐师。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恐诈奔。○轼音式。伏如字,旧扶又反。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旗靡辙乱,怖遽。○旗音其。靡音美。
怖,普布反。遽,其据反。
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师不整,可败也。公子偃,鲁大夫。宋败,齐必还,请击之。”公弗许。自雩门窃出,蒙皋比而先犯之。雩门,鲁南城门。皋比,虎皮。○雩音于。比音毗,注同。
[疏]注“雩门”至“虎皮”。
○正义曰:雩门,为鲁南城门。盖时人犹以名之,故知也。僖二十八年传称“胥臣蒙马以虎皮”,此云“蒙皋比而先犯之”,事与彼同。知皋比是虎皮也。以胥臣之事譬之,必知定是虎皮,其名曰皋比,则其义未闻。《乐记》云:“倒载干戈,包之以虎皮,名之曰建櫜。”郑玄以为兵甲之衣曰櫜。櫜,韬也,而其字或作建皋。故服虔引以解此。
公从之,大败宋师于乘丘。齐师乃还。
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妻之姊妹曰姨。
[疏]注“妻之姊妹曰姨”。
○正义曰:《释亲》云“妻之姊妹同出为姨”,孙炎云“同出,俱已嫁也”。
止而见之,弗宾。不礼敬也。息侯闻之,怒,使谓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楚子从之。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
109齐侯之出也,过谭,谭不礼焉。及其入也,诸侯皆贺,谭又不至。以九年入。○过,古禾反。冬,齐师灭谭,谭无礼也。谭子奔莒,同盟故也。传言谭不能及远,所以亡。
卷九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经】十有一年,春,王正月。(无传。)夏,五月,戊寅,公败宋师于鄑。鄑,鲁地。传例曰:“敌未陈曰败某师。”○鄑,子斯反。
[疏]十一年“公败宋师于鄑”。
○正义曰: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今为乘丘之役侵我,则是报复前怨,鲁当无辞。亦不称侵伐者,庄立以来,未尝犯宋,宋党齐伐我,故败于乘丘。今复重来,更是宋之可责。非鲁罪也。
秋,宋大水。公使吊之,故书。
冬,王姬归于齐。鲁主昏,不书齐侯逆,不见公。
【传】十一年,夏,宋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御之。宋师未陈而薄之,败诸鄑。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通谓设权谲变诈以胜敌,彼我不得成列,成列而不得用,故以未陈独败为文。○为乘,于伪反。陈,直觐反,下及注皆同。)[疏]注“通谓”至“为文”。
○正义曰:设权谲变诈以胜敌者,谓若长勺之役,待齐人三鼓气衰,乃击之;定十四年槜李之役,越子患吴之整,使罪人属剑自刭,吴师属之目,越子因而伐之。此二者敌虽已陈,设权胜之,成列而不得用也。此及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大卤,传皆云“未陈而薄之”,是其未成列也。彼我不得成列,与成列而不得用,皆以未陈独败为文,言彼不能拒,而此独克之也。昭五年,叔弓败莒师于蚡泉,传曰“莒未陈也”。此已发例,彼复发者,《释例》曰:“鲁败宋莒,再发未陈之例者,嫌君臣有异也。”
皆陈曰战,坚而有备,各得其所,成败决於志力者也。
[疏]注“坚而”至“者也”。
○正义曰:战者,共斗之辞。彼此成列,权无所施,故为各得其所,成败决於志力者也。两国交战,必有胜负。或有未至成败,各自收敛,故有言战不言败者。桓十年“齐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二年“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如此之类,交战而未至於败,故不书败也。或有彼实未陈,应从未陈之例,亦书战者,或有实败而不书败者,皆从告辞也。《释例》曰:“令狐之役,晋人潜师夜起,而书战者,晋讳背其前意,而夜薄秦师,以战告也。河曲之战,秦、晋交绥;长岸之战,吴、楚两败,交绥并退,军士未慭,吴楚俱病,莫肯以告。故皆书战而不书败也。邲之战,上军先陈,林父乃败,故书战又书败也。
大崩曰败绩,师徒桡败,若沮岸崩山,丧其功绩,故曰败绩。○桡,乃孝反,一音乃巧反。沮,在吕反,坏也,一音子馀反。
岸崩谓之沮。丧,息浪反。
[疏]注“师徒”至“败绩”。
○正义曰:“师徒挠败”,成二年传文。《谷梁传》曰:“高曰崩,厚曰崩。”解其师非高厚而称崩意。沮训坏也,沮岸,谓河岸崩也。师旅大败,似岸崩、山崩也。绩训为功,丧其功绩,故曰败绩。诸言败绩者,皆云某师败绩,唯成十六年言“楚子、郑师败绩”
者,《释例》曰:“鄢陵之战,楚师徒未大崩,楚子伤目而退,故指事而言也,言楚子身败,非师败也,故言楚子败绩。”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其君彼获,而不书败者,晋侯戎马还泞而止,为秦所获,师不大崩,故不书败也。城濮之战,传称楚左右师溃,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败。是二军败,而经书“败绩”。鄢陵之战,传称子反曰“臣之卒实奔”,是一军败,而杜云师未大崩。然则绩者是大崩之名,败多存少,乃称败绩;败少存多,则不称败绩也。
得儁曰克,谓若大叔段之比,才力足以服众,威权足以自固。进不成,为外寇强敌,退复狡壮,有二君之难,而实非二君,克而胜之,则不言彼败绩,但书所克之名。○儁音俊,本或作俊。比,必利反。复,扶又反。狡壮,交卯反,下测亮反。难,乃旦反。
[疏]注“谓若”至“之名”。
○正义曰:克训胜也。战胜其师,获得其军内之雄儁者,故云“得儁曰克”。《春秋》称“克”者,唯有叔段一事而已。既非敌国相伐,又非君之讨臣,而於战陈之例别立此名。彼传复云:“如二君,故曰克。”故具迹叔段之事以充之。凡例乃是旧典,非独为段发,故云“叔段之比”。《释例》与此尽同。
覆而败之曰取某师,覆,谓威力兼备,若罗网所掩覆,一军皆见禽制,故以取为文。
[疏]注“覆谓”至“为文”。
110
○正义曰:取谓尽取,无遗漏之意也。哀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于雍丘”,传称:“皇瑗围郑师,每日迁舍,垒合,郑师哭”。是自知尽死,无逃逸之路也。又曰“使有能者无死”,是其合军之内,死生在宋也。取状如此,而云覆而败之,知其如罗网掩覆,一军皆见禽制,故以取为文。服虔云:“覆,隐也,设伏而败之。谓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敌人不知,败之易,故曰取。”即如服言,与未陈何异?而别以为例,为之取也?荀吴败狄于大原,於越败吴于槜李,并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而经不言取。郑二公子败燕师于北制,郑人大败戎师,是设伏败之,而传不言取。服谓此为取何也?宋围郑师,垒合而哭,自知必败,非敌人不知,而书取何也?
京师败曰王师败绩于某。王者无敌於天下,天下非所得与战者。然春秋之世,据有其事,事列於经,则不得不因申其义。有时而败,则以自败为文,明天下莫之得校。○京师败,本或作京师败绩者,非。校音教。
[疏]注“王者”至“得校”。
○正义曰:此亦周公旧凡,杜解旧凡之意。得有王师败绩者,以周公制礼,理包盛衰,故《周礼》载大丧及王师不功之事,故旧凡例有败绩之文。杜以尊卑逆顺言之,天王不应有战败之事,遂申说凡例,故云:“无敌於天下,天下非所得与战者。然春秋之世,据有其事。”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茅戎,是事列於经,丘明不得不因申旧凡之义。苏氏之说,义亦如此。沈氏不解杜意,以京师败绩非周公旧凡,是孔子新意,丘明为传,不得不因申孔子新意之义。刘炫亦不达杜旨,谓杜与沈氏意同,非也。
秋,宋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於粢盛,若之何不吊?不为天所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又以为君忧,拜命之辱。”谢辱厚命。臧文仲曰:“宋其兴乎!臧文仲,鲁大夫。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悖,盛貌。○悖,蒲忽反,一作勃,同。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忽,速貌。○纣,直久反。
[疏]“禹、汤罪己,桀、纣罪人”。
○正义曰:《汤诰》云:“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是罪己也。《泰誓》数纣之罪,云:“焚炙忠良,刳剔孕妇。”是罪人也。
禹、桀之时书多亡矣,固亦应有此事。沈引《帝王世纪》云:“禹见罪人,下车泣之。”是罪己也。桀杀关龙逢,是罪人也。
且列国有凶,称孤,礼也。列国,诸侯。无凶则常称寡人。
[疏]注“列国”至“寡人”。
○正义曰:列国,谓大国也。《曲礼》曰:“庶方小侯,自称曰孤。诸侯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其在凶服,曰适子孤。”郑玄云:
“与臣言亦自谓寡人。”是无凶则常称寡人,有凶则称孤也。
言惧而名礼,其庶乎!”言惧,罪己;名礼,称孤;其庶,庶几於兴。○“言惧而名礼”,绝句。或以“名”绝句者,非。既而闻之曰:“公子御说之辞也。”宋庄公子。○御,鱼吕反,本或作御。说音悦。臧孙达曰:“是宜为君,有恤民之心。”
[疏]“既而”至“之心”。
○正义曰:谓御说明年为君之后,方始闻之,闻之时已为君,故云是人宜其为君也。传以御说有礼,故以此言实之。
冬,齐侯来逆共姬。齐桓公也。○共音恭。
乘丘之役,在十年。公以金仆姑射南宫长万,金仆姑,矢名。南宫长万,宋大夫。○射,食亦反。长,丁丈反。
[疏]注“金仆姑,矢名”。
○正义曰:用之射人,必知是矢;其名仆姑,其义未闻。
公右歂孙生搏之。搏,取也。不书获,万时未为卿。○歂,市专反。搏音博。
[疏]“公右颛孙生搏之”。
○正义曰:《檀弓》云:“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县,贲父御,卜国为右。”车右与此不同者,《礼记》后人所录,闻於所闻之口,其事未必实也。案传云:“公子偃先犯宋师,公从而大败之。”则本非交战。《礼记》称“马惊,败绩,公队,佐车授绥,御与车右皆死之”。必如《记》言,则是鲁师败绩,安得称“公败宋师于乘丘?”传、《记》不同,固当《记》文妄耳。
宋人请之,宋公靳之,戏而相愧曰靳。鲁听其得还。○靳,居觐反;服云,耻而恶之曰靳。
[疏]注“戏而”至“得还”。
○正义曰:服虔云“耻而恶之曰靳”。传称“宋人请之”,若是耻恶其人,不应为之请鲁。故杜以为“戏而相愧曰靳”。郑玄注《礼记·儒行》云:“遭人名为儒,而以儒靳故相戏。”俗有靳故之语,知是戏而相愧之名也。《公羊传》以为,宋万“与闵公博,妇人皆在侧。
万曰:?甚矣!鲁侯之淑,鲁侯之美!?闵公矜此妇人,妒其言,曰:?此虏也。鲁侯之美恶乎至??”何休云:“恶乎至,犹何所至。”“万怒,搏闵公,绝其脰。”是其靳之事也。
111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万不以为戏,而以为已病,为宋万弑君传。
【经】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无传。纪侯去国而死,叔姬归鲁。纪季自定於齐而后归之。全守节义以终妇道,故系之纪而以初嫁为文,贤之也。来归不书,非宁,且非大归。○酅音携。)[疏]十二年注“纪侯”至“大归”。
○正义曰:《公羊传》曰:“其言归于酅何?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归于叔尔。”《谷梁传》曰:“其曰归何?吾女也。
夫国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杜略取彼意为说,《释例》与此尽同,大意以其贤,愍其国亡,乃依附於叔,故书之耳。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万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捷,闵公,不书,葬,乱也。万及仇牧皆宋卿。仇牧称名,不警而遇贼,无善事可褒。○警,居领反。
[疏]注“捷闵”至“可褒”。
○正义曰:隐十一年《公羊传》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雠,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左氏》无此义,故杜明之。不书葬,为乱故也。凡葬,鲁不会则不书,若使宋乱不葬,鲁本无可会之理,兼见此义,故言乱也。万及仇牧,并名见於经,知皆卿也。万不书氏者,《释例》曰:“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贬也。”是杜意以为史有详略,无义例也。文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曰:“司马握节以死,故书以官。”然则有善可褒,当变文以见义,此仇牧书名,不警而遇贼,无善可褒,故不变其文。《公羊》书其“不畏强御”,故言此以异之。
冬,十月,宋万出奔陈。奔例在宣十年。
【传】十二年,秋,宋万弑闵公于蒙泽。(蒙泽,宋地。梁国有蒙县。)[疏]注“蒙泽”至“蒙县”。
○正义曰:昭十三年,楚弑其君虔于乾谿,书地。此弑闵公于蒙泽,不书地者,《释例》曰:“先儒旁采二传,横生异例。宋之蒙泽,楚之乾谿,俱在国内。闵公之弑,则以不书蒙泽国内为义,楚弑灵王,复以地乾谿为失所,明仲尼本不以为义例,则丘明亦无异文也。”是亦言史自详略,无义例也。
遇仇牧于门,批而杀之。手批之也。○批,普迷反,又蒲穴反;《字林》云,击也,父节反。遇大宰督于东宫之西,又杀之。
杀督不书,宋不以告。○大音泰。立子游,子游,宋公子。
[疏]注“子游宋公子”。
○正义曰:《世族谱》:“子游,杂人,不知何公之子。”
群公子奔萧,公子御说奔亳。萧,宋邑,今沛国萧县,亳,宋邑,蒙县西北有亳城。○亳,步各反。南宫牛、猛获帅师围亳。
牛,长万之子。猛获,其党。○冬,十月,萧叔大心叔,萧大夫名。
[疏]注“叔萧大夫名”。
○正义曰:卿大夫采邑之长则谓之宰,公邑之长则曰大夫,此则是宋萧邑大夫也。以此年有功,宋人以萧邑别封其人为附庸。
二十三年经书“萧叔朝公”,附庸例称名,故杜以叔为名。
及戴、武、宣、穆、庄之族,宋五公之子孙。以曹师伐之。杀南宫牛于师,杀子游于宋,立桓公。桓公,御说。猛获奔卫;南宫万奔陈,以乘车辇其母,一日而至。乘车,非兵车。驾人曰辇。宋去陈二百六十里,言万之多力。○“南宫万奔陈”,本或作“长万”,“长”衍字也,下亦然。乘,绳证反,注同。宋人请猛获于卫。卫人欲勿与,石祁子曰:“不可!石祁子,卫大夫。天下之恶一也,恶於宋而保於我,保之何补?得一夫而失一国,与恶而弃好,非谋也。”宋、卫本同好国。○好,呼报反,注同。卫人归之。亦请南宫万于陈,以赂。
[疏]“于陈,以赂。”正义曰:断“以赂”为句,言用赂请于陈也。请猛获于卫,不言以赂,盖於卫无赂。
陈人使妇人饮之酒,而以犀革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见。宋人皆醢之,醢,肉酱。并醢猛获,故言“皆”。○“亦请南宫长万於陈以赂”绝句。饮,於鸩反。犀音西。裹音果。比,必利反。见,贤遍反。醢音海。
【经】十有三年,春,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北杏,齐地。○杏,户猛反。)夏,六月,齐人灭遂。遂国在济北蛇丘县东北。○蛇音移。
112秋,七月。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此柯,今济北东阿,齐之阿邑。犹祝柯今为祝阿。○柯,古何反。
【传】十三年,春,会于北杏,以平宋乱。(宋有弑君之乱,齐桓欲修霸业。)[疏]十三年传注“宋有”至“霸业”。
○正义曰:桓二年“会于稷,以成宋乱”者,为会之意,欲平除宋督弑君之贼。此云“平宋乱”者,宋万已诛,宋新立君,其位未定,齐桓欲修霸业,为会以安定之,非欲平除新君,故宋人听命,来列於会也。
遂人不至。
夏,齐人灭遂而戍之。戍,守也。
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始与齐桓通好。○好,呼报反。
宋人背北杏之会。○背音佩。十四年经、注同。
【经】十有四年,春,齐人、陈人、曹人伐宋。(背北杏会故。)夏,单伯会伐宋。既伐宋,单伯乃至,故曰会伐宋。单伯,周大夫。
[疏]“十四年注既伐”至“大夫”。
○正义曰:传称“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则伐事巳成,单伯始至,故云“会伐宋”,言来就宋地会之也。元年注云“单伯,天子卿也”,此云“周大夫”者,大夫亦卿之总号,故两言之。
秋,七月,荆入蔡。入例在文十五年。
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鄄,卫地,今东郡鄄城也。齐桓修霸业,卒平宋乱,宋人服从,欲归功天子,故赴以单伯会诸侯为文。○于鄄,音绢。甄城,音绢,一音真,或音盭,又举然反;或作鄄。
[疏]“单伯”至“于鄄”。
○正义曰:《春秋》因鲁史之文,鲁史自书其事,会他国者皆言已往会之,不问君之与臣,会诸侯者,皆鲁人在会字之上。若微人往会,则会上无字,直言其会,明鲁往会之微人,不合书名,书其所为之事而已,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是也。若鲁人不与,而诸侯自会,则并序诸侯,言会于某,十五年,“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是也。虽霸主召会诸侯,霸主之身列在诸侯之上耳,不言霸主会诸侯,以其俱是王臣,不得与诸侯为主故也;若霸主之国遣大夫往会诸侯,虽政在霸国,大夫名列诸侯之下,由非诸侯之主,列位从其班爵,文十四年,“公会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同盟于新城”,是也。若王臣在会,不问尊卑,皆列诸侯之上,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是也。此会鲁人不与,单伯宜列在诸侯之上,下言会于鄄耳。今会字乃在齐侯之上,是齐桓归功天子,故赴以单伯会诸侯为文,所以尊天子、示名义也。
此会鲁自不与,鲁所与者,皆鲁人在上,史文以鲁为主耳。当会之时,以大小为序,鲁不在上也。《释例》曰:“鲁为《春秋》主,常列诸侯上,非其实次也。子帛,卿也,依鲁大夫之比,列於莒上,故传曰?鲁故也?。叔孙豹曰?宋、卫,吾匹也?,又曰?诸侯之会,寡君未尝后卫君?,是鲁在卫上也。宋既先代之后,又襄公一合诸侯,以绍齐桓之伯,宋在齐上,则鲁次宋也。”
【传】十四年,春,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齐欲崇天子,故请师。假王命以示大顺。经书人,传言诸侯者,总众国之辞。)[疏]注“齐欲”至“之辞”。
○正义曰:齐既以诸侯伐宋,而更请师于周者,齐桓始修霸业,方欲尊崇天子,故请师,假王命以示大顺耳,非虑伐不克而藉王威也。经书人,而传言诸侯,先儒以为,诸如此辈,皆是诸侯之身。《释例》曰:“传灭入例,?卫侯毁灭邢。同姓,故名?。又云?谷伯绥、邓侯吾离来朝。名,贱之也?。又云?不书蔡、许之君,乘楚车也,谓之失位?。此皆贬诸侯之例,例不称人也。诸侯在事,传有明文,而经称人者,凡十一条,丘明不示其义。而诸儒皆据案生意,原无所出。贬诸侯而去爵称人,是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谓也。又澶渊,大夫之会,传曰?不义其人?,案经皆去名称人。至诸侯亲城缘陵,传亦曰?不书其人?,而经总称诸侯,此大夫及诸侯经、传所以为别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数十年,诸侯之咎甚多,而皆无贬称人者,益明此盖当时告命记注之异,非仲尼所以为例故也。”是言诸侯之贬,或书名,或没而不书,必不得称人,故以此经书人,传言诸侯,为总众国之辞。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救邢,於例将卑师众称师,则三国皆大夫帅也,传称诸侯救邢,亦是总众国之辞,与此同也。
夏,单伯会之,取成于宋而还。
郑厉公自栎侵郑,厉公以桓十五年入栎,遂居之。○栎音历。及大陵,获傅瑕。大陵,郑地。傅瑕,郑大夫。傅瑕曰:“苟舍我,吾请纳君。”与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杀郑子及其二子,而纳厉公。郑子,庄四年称伯,会诸侯。今见杀,不称君,无谥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礼成丧告诸侯。○舍音舍。郑子,子仪。初,内蛇与外蛇斗於郑南门中,内蛇死。六年而厉公入。
113[疏]“六年而厉公入”。○服虔云:“蛇,北方水物,水成数六,故六年而厉公入。”
公闻之,问於申繻曰:“犹有妖乎?”对曰:“人之所忌,其气焰以取之。妖由人兴也。《尚书·洛诰》:“无若火始焰焰。”未盛而进退之时,以喻人心不坚正。○蛇,市奢反。繻音须。妖,於骄反。焰以,音艳。诰,古报反。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
[疏]“犹有”至“有妖”。
○正义曰:公闻厉公之入,问於申繻曰:犹有蛇妖,而厉公得入乎?古者由、犹二字义得通用。申繻对公曰:人之所忌,谓子仪畏惧厉公,心不坚正,其畏忌之气焰焰未盛而进退之时,以取此妖来应人也。蛇斗之事,由人兴也。若使人无衅隙焉,则妖孽不能自作。人弃其常,则妖自兴,以此故有妖。弃常,谓既不能强,又不能弱,失常度也。
厉公入,遂杀傅瑕。使谓原繁曰:“傅瑕贰,言有二心於已。○衅,许靳反。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吾原与伯父图之。上大夫,卿也。伯父谓原繁,疑原繁有二心。且寡人出,伯父无里言。无纳我之言。○里音里。
入,又不念寡人,不亲附已。寡人憾焉!”对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礻石。桓公,郑始受封君也。宗礻石,宗庙中藏主石室。
言已世为宗庙守臣。○憾,户暗反。礻石音石,藏主石函也。守,手又反。
[疏]注“桓公”至“守臣”。
○正义曰:桓公初封西郑,盖其畿内之国。周礼,王子母弟有功者,得立祖王之庙,故桓公始封为君,即命臣使典宗礻石。宗礻石者,虑有非常火灾,於庙之北壁内为石室,以藏木主,有事则出而祭之,既祭,纳於石室。礻石字从示,神之也。
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子仪在位十四年矣,子仪,郑子也。而谋召君者,庸非二乎?庸,用也。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臣闻命矣。”乃缢而死。○“庄公之子,犹有八人”,传唯见四人:子忽、子亹、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缢,一赐反。○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莘役在十年。绳,誉也。○为莘,于伪反,下所巾反。语,鱼据反。绳,食承反;《说文》作譝。誉音馀,又如字。
[疏]注“绳,誉也”。
○正义曰:字书绳作譝字,从言,训为誉。
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伪设享食之具。○食音嗣,注同。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未与王言。○堵敖,丁古反,下五羔反。杜云:楚人谓未成君为敖。《史记》作杜敖。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欲以说息妫。○说音悦。秋,七月,楚入蔡。君子曰:“《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商书·盘庚》。言恶易长而难灭。○易,以豉反,注同。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乡,许亮反。
朴,普卜反。般,步丹反,本又作盘。长,丁丈反。
“冬,会于鄄”,宋服故也。
【经】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
夏,夫人姜氏如齐。无传。夫人,文姜,齐桓公姊妹。父母在则礼有归宁,没则使卿宁。
[疏]注“夫人”至“宁卿”。
○正义曰:文姜,僖公之女,故为桓公姊妹。《诗》美后妃之德,云“归宁父母”,是父母在则礼有归宁。襄十二年传曰:“秦嬴归于楚。楚司马子庚聘于秦,为夫人宁,礼也。”是父母没则使卿宁,兄弟不得自归也。但不知今桓公有母以否,故杜不明言得失。
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齐上。○郳,五兮反。郑人侵宋。
冬,十月。
【传】十五年,春,复会焉,齐始霸也。(始为诸侯长。○复,扶又反。长,丁丈反。)秋,诸侯为宋伐郳。郳,附庸,属宋而叛,故齐桓为之伐郳。○为宋,于伪反。
郑人间之而侵宋。○间,间厕之间,一本作闻。
【经】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齐人、卫人伐郑。宋主兵也。班序上下,以国大小为次,征伐则以主兵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疏]“十六年注宋主”至“放此”。
○正义曰:往年齐桓始霸,未敢即尸其任,救患讨罪。今为宋伐郑,仍使宋自报怨,故宋主兵,序於齐上也。诸侯会,许男在曹滑之上,班序上下,以国大小为次,不以爵之尊卑也。隐五年,邾人、郑人伐宋,附庸在伯爵之上,是以主兵为先也。历检上下114
皆然,知是《春秋》常法。《礼记·祭义》云:“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而《春秋》序会,不先同姓,而大国在上者,孔子修《春秋》,有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也。
秋,荆伐郑。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书会,鲁会之。不书其人,微者也。言同盟,服异也。陈国小,每盟会皆在卫下,齐桓始霸,楚亦始强,陈侯介於二大国之间,而为三恪之客,故齐桓因而进之,遂班在卫上,终於《春秋》。滑国都费,河南缑氏县。幽,宋地。○介音界。“为三恪”,苦各反;本或作“为三恪之客”。费,扶味反,又音秘。缑,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疏]注“书会”至“宋地”。
○正义曰:《公羊传》曰:“同盟者何?同欲也。”《谷梁传》曰:“同者,同尊周也。”杜云服异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书同盟者,当盟之时,告神称同。《释例》曰:“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以服异为言也。”是言载辞称同也。二十七年,同盟于幽,传曰:“陈、郑服也。”文十四年,同盟于新城,传曰:“从於楚者服,且谋邾也。”成五年,同盟于虫牢,传曰:“郑服也。”七年,同盟于马陵,传曰:“寻虫牢之盟,且莒服故也。”襄三年,同盟于鸡泽,传曰:“晋为郑服,故合诸侯。”二十五年,同盟于重丘,传曰:“齐成故也。”昭十三年,同盟于平丘,传曰:“齐服也。”如此之类,皆是服异,故称同也。《丧服》“继父不同居”,传曰:“尝同居,乃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春秋》同盟亦犹是也。尝同盟而异,乃称服异;未尝同盟,则不为服异。故盟不称同也。僖二年,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传曰:“服江、黄也。”定四年,陈、许、顿、胡、楚之属国,皆来会于召陵,其下云:“公及诸侯盟于皋鼬。”二盟并不称同,皆为未尝同盟,非服异,故不称同也。应称同而不称同者,僖五年,首止之盟,郑伯逃归。七年,盟于甯母,郑伯使大子华听命於会,而不称同者,郑心未服,故传称子华请去三族,管仲曰:“君其勿许!郑必受盟。”是甯母之时,郑未服也。八年,盟于洮,郑伯乞盟,传称“请服也”,而洮盟不称同者,郑伯始请服耳,未列于会,故不称同也。文十五年夏,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其冬,诸侯盟于扈。传称“晋侯、宋公、卫侯、蔡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扈”,则是蔡新来服,不称同者,传称郤缺入蔡,以城下之盟而还。是则蔡巳先服,故不称同也。宣十二年,同盟于清丘,传曰:“恤病讨贰。”十七年,同盟于断道,传曰:“讨贰也。”成九年,同盟于蒲,传曰:“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於晋。晋人惧,会於蒲,以寻马陵之盟。”十五年,同盟于戚,传曰:“讨曹成公也。”十七年,同盟于柯陵,传曰:“寻戚之盟也。”十八年,同盟于虚朾,传曰:“谋救宋也。”此六盟皆非服异,称同盟者,清丘、断道与蒲,於时诸侯巳有二心,同心讨贰,故称同盟;戚与虚朾同心疾恶,故称同盟;柯陵之盟,郑人不服,欲令诸侯同心伐郑,故称同盟,犹襄十八年,诸侯同心疾齐,称同围齐。自此以前,陈在卫下,今在上,知齐桓始进之。《释例·班序谱》,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卫与陈凡四会,卫在陈上;自庄十五年尽僖十七年三十五岁,凡八会,陈在卫上。故知是齐桓进之,遂班在卫上,终於《春秋》也。
邾子克卒。无传。克,仪父名。称子者,盖齐桓请王命以为诸侯,再同盟。
[疏]注“克仪”至“同盟”。
○正义曰:北杏之会,邾人在焉,今而称子,故云盖齐侯请王命以为诸侯,得为子爵见经也。隐元年,盟于蔑;桓十七年,盟于趡。是再同盟也。
【传】十六年,夏,诸侯伐郑,宋故也。(郑侵宋故。○“宋故也”,本或作“为宋故”。)郑伯自栎入,在十四年。缓告于楚。秋,楚伐郑及栎,为不礼故也。郑伯治与於雍纠之乱者,在桓十五年。○为,于伪反。与音预。九月,杀公子阏,刖强鉏。二子,祭仲党。断足曰刖。○公子阏,安末反。案隐十一年,郑有公孙阏,距此三十五年,不容复有公子阏。若非“阏”字误,则“子”当为“孙”。刖音月,又五刮反。鉏,仕鱼反。断,丁管反。
[疏]注“二子”至“曰刖”。
○正义曰:《周礼·司刑》:刖罪五百。《尚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孔安国云:“刖足曰剕。”《释言》云:非,刖也。”
李巡曰:“断足曰刖也。”《说文》云:“刖,绝也。”则剕、刖是断绝之名、斩足之罪,故云断足曰刖。
公父定叔出奔卫。共叔段之孙。定,谥也。○父音甫。王音如字。共音恭。三年而复之,曰:“不可使共叔无后於郑。”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焉。”数满於十。
[疏]注“满於十”。
○正义曰:《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至十而止,是数满於十也。
闵元年传曰:“万,盈数也。”数至十则小盈,至万则大盈。传具载定叔事者,服虔云:“定叔之祖共叔段有伐君之罪,宜世不长,而云不可使共叔无后於郑,言其刑之偏颇。郑厉公以孽篡适,同恶相恤,故党於共叔,欲令其后不绝,传所以恶厉公也。”
君子谓“强鉏不能卫其足”。言其不能早辟害。
115冬,“同盟于幽”,郑成也。
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并,如字;王,必政反。
[疏]注“曲沃”至“一军”。
○正义曰:桓八年传称曲沃武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是宝器赂献於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於是尽并晋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巳即位二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而卒代晋为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
初,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夷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诡,九委反。采,七代反,后放此。蒍国请而免之。蒍国,周大夫。○蒍,于委反。既而弗报,诡诸不报施於蒍国。○施,始豉反。故子国作乱,谓晋人曰:“与我伐夷而取其地。”使晋取夷地,遂以晋师伐夷,杀夷诡诸。周公忌父出奔虢。周公忌父,王卿士,辟子国之难。○难,乃旦反。惠王立而复之。鲁桓十五年,经书“桓王崩”。鲁庄三年,经书“葬桓王”。自此以来,周有庄王,又有僖王,崩、葬皆不见於经传。王室微弱,不能复自通於诸侯,故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不见,贤遍反,下同。复自,扶又反。
[疏]注“鲁桓”至“之末”。
○正义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庄王元年当鲁桓十六年,即位十五年而崩。僖王元年当鲁庄十三年,即位五年而崩。惠王元年当鲁庄十八年,即位在十八年,而此年传说惠王之立者,杜云“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立在此年之末”,是杜以周公忌父此年出奔,至惠王立而得复,与《史记》不违。
【经】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齐桓始霸,郑既伐宋,又不朝齐。詹为郑执政大臣,诣齐见执,不称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诸执大夫,皆称人以执之,大夫贱故。○詹,之廉反。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疏]十七年注“齐桓”至“贱故”。
○正义曰:僖七年传曰“郑有叔詹、堵叔、师叔”,先言詹,是詹最贵也。且传称郑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执,明詹是执政大臣,为不道君使朝,故执之也。若詹不至齐,则无由被执。知是诣齐见执,盖聘齐也。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
“罪不在行人也。”无罪乃称行人,知不称行人,罪之也。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书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为例也。执诸侯,有称人称侯之异;执大夫者,悉皆称人以执之,为大夫贱故也。
刘炫以此注云“诣齐见执”,《释例》曰“詹本非出使”,谓二者自相矛盾。今知非者,齐以郑不朝而责於郑,郑令詹请齐谢罪,齐人执之,故《释例》云元非出聘之使。《集解》云“诣齐被执”,二文虽异,事实同耳。刘炫不寻此意,乃为规过,非也。
夏,齐人歼于遂。歼,尽也。齐人戍遂,玩而无备,遂人讨而尽杀之,故时史因以自尽为文。○歼,子廉反。玩,五乱反。而尽,津忍反。
[疏]注“歼尽”至“为文”。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时史恶其轻敌,而以自尽为文,罪齐戍也。《释例》曰:“齐人歼于遂,郑弃其师,亦时史即事以安文,或从赴辞,故传亦不显明义例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无传。詹不能伏节守死以解国患,而遁逃苟免,书逃以贱之。○遁,徒逊反。
[疏]注“詹不”至“贱之”。
○正义曰:伏节守死以解国患,当如昭元年叔孙豹之居位待罪也。逃,若匹夫逃窜,故云“书逃以贱之”。郑詹自齐逃来,过鲁而后归郑,故书之。
冬,多麋。无传。麋多则害五稼,故以灾书。○麋,亡悲反。
[疏]注“麋多”至“灾书”。
○正义曰:麋是泽兽,鲁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则害五稼,故言多,以灾书也。
【传】“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郑不朝也。
夏,遂因氏、颌氏、工娄氏、须遂氏飨齐戍,醉而杀之,齐人歼焉。飨,酒食也。四族,遂之强宗。齐灭遂,戍之,在十三年。
○颌,乌纳反。又苦答反。娄,力侯反。飨,本作享。
【经】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无传。不书日,官失之。)[疏]十八年注“不书日,官失之”。
○正义曰:经亦无朔字,当云不书朔与日,注不言朔,脱也。
116夏,公追戎于济西。戎来侵鲁,公逐之於济水之西。
秋,有<或虫}。<或虫},短狐也。盖以含沙射人为灾。○<或虫},本又作蜮,音或;《本草》谓之射工。短弧,本又作断,同,丁管反。弧又作狐,音胡。射人,食亦反。
[疏]注“蜮短”至“为灾”。
○正义曰:《谷梁传》曰:“<或虫},射人者也。”《洪范五行传》曰:“<或虫}如鳖,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妇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虫},淫女惑乱之气所生也。”陆机《毛诗义疏》云:“<或虫},短狐也,一名射景,如鳖,三足,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景见水中,投人景则杀之,故曰射景,或谓含沙射人,入皮肌,其创如疥。”服虔云:“遍身濩濩,或或故为灾。”沈氏云:“此有<或虫},传重发例者,以螟螽与蜚同是害禾稼,此<或虫}则害人,故传特发之。”
冬,十月。
【传】十八年,春,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王之觐群后,始则行飨礼,先置醴酒,示不忘古。饮宴则命以币物。
宥,助也,所以助欢敬之意,言备设。○醴,音礼。宥音又。)[疏]注“王之”至“备设”。
○正义曰:“王飨醴,命之宥”者,王为之设飨礼,置醴酒,命之以币物,所以助欢也。“宥,助”,《释诂》文。《周礼·掌客》,王待诸侯之礼,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三飨再食再燕,子男壹飨壹食壹燕。三礼先言飨,是王之觐群后,始则行飨礼也。《酒正》
辨五齐之名,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醍齐,五曰沈齐。郑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醴犹体也,成而汁滓相将,如今恬酒矣。盎犹翁也,成而翁翁然,葱白色。缇者,成而红赤。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清矣。自醴以上尢浊。”然则以其尢浊,故先置之,示不忘古也。知者,《礼运》云“燔黍捭豚”,下即云“以燔以炙,以为醴酪”,是醴酒在先而有,故曰先置醴酒,云不忘古也。《诗·序》曰:“《鹿鸣》,燕群臣嘉宾也。既饮食之,又实币帛筐篚,以将其厚意。”《聘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朝服致之,以侑币致飨以酬币,亦如之。”是飨礼有酬币也。礼,主人酌酒於宾曰“献”,宾答主人曰“酢”,主人又酌以酬宾曰“酬”,谓之酬币,盖於酬酒之时赐之币也,所赐之物,即下“玉”、“马”是也。传称飨醴、命宥,言其备设盛礼也。此注命之宥者,命在下以币物宥助。僖二十八年“命晋侯宥”,注云:“命晋侯助以束帛,以将厚意。”皆命,不同者,以彼有命晋侯之事故也。
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双玉为瑴。○瑴音角,字又作钰。
[疏]注“双玉为瑴”。
○正义曰:《苍颉篇》“瑴”作“钰”,双玉为瑴,故字从两玉。
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借,子夜反。
[疏]注“侯而”至“人礼”。
○正义曰:虢君不知何爵,称公,谓为三公也。《周礼》,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是其名位不同也,其礼各以命数为节,是礼亦异数也。今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也。假、借同义,取者假为上声,借为入声;与者假、借皆为去声。
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虢、晋朝王,郑伯又以齐执其卿,故求王为援,皆在周,倡义为王定昏。陈人敬从。得同姓宗国之礼,故传详其事。不书,不告。○为王,于伪反。实惠后,陈妫后号惠后,宠爱少子,乱周室,事在僖二十四年,故传於此并正其后称。
夏,公追戎于济西。不言其来,讳之也。戎来侵鲁,鲁人不知,去乃追之,故讳不言其来。
[疏]注“戎来”至“其来”。
○正义曰:传例,有钟鼓曰伐,无曰侵。戎之来也,鲁人不知,宜无钟鼓,故故以侵言之。《释例》曰:“戎之入鲁,鲁人不知,去而远追,又无其获。边竟不备,候不在疆,所以为讳。讳此君之阙,亦所以示戒将来之君也。”
秋,有蜮,为灾也。
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权,国名,南郡当阳县东南有权城。斗缗。楚大夫。○缗,亡巾反。
[疏]“斗缗尹之”。
○正义曰:尹训正也。楚官多以尹为名,此灭权为邑,使缗为长,故曰尹也。
以叛,围而杀之。缗以权叛。○以叛,绝句;本或作畔,俗字也。迁权於那处,那处,楚地,南郡编县东南有那口城。○那处,那又作再阝,同,乃多反;下昌吕反,又昌虑反。编,必绵反,一音步典反。使阎敖尹之。阎敖,楚大夫。及文王即位,与巴人伐117
申而惊其师。惊巴师。巴人叛楚而伐那处,取之,遂门于楚。攻楚城门。阎敖游涌而逸。涌水在南郡华容县。阎敖既不能守城,又游涌水而走。○涌音勇,水名。楚子杀之。其族为乱。冬,巴人因之以伐楚。
【经】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无传。公子结,鲁大夫。《公羊》、《谷梁》皆以为鲁女媵陈侯之妇,其称陈人之妇,未入国,略言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结在鄄闻齐、宋有会,权事之宜,去其本职,遂与二君为盟,故备书之。本非鲁公意,而又失媵陈之好,故冬各来伐。○媵,以证反,又绳证反,送也。竟音境。好,呼报反。
[疏]“十九年注公子”至“来伐”。
○正义曰:《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书。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谷梁》文虽不明,其意亦为鲁女。左氏无传,取彼为说,故云《公羊》、《谷梁》皆以为鲁女媵陈侯之妇。《谷梁传》曰:“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以未入国,略而不言陈侯夫人。成九年,伯姬归于宋,晋、卫、齐三国来媵,然则为人媵者,皆送至嫁女之国,使之从适而行。此鄄是卫之东地,盖陈取卫女为妇,鲁使公子结送媵向卫,至鄄,闻齐、宋为会,将谋伐鲁,故权事之宜,去其本职,不复送女至卫,遂与二君会盟,故备书之也。送女至鄄,停女会盟,鄄是盟处,故言于鄄,非本期送女使至鄄也。既盟之后,遂不复送女。其盟本非公意,又失媵陈之好,故至冬而三国来伐。结之此盟,於鲁无益,故无嘉善之文。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四日之间,不容反报,亦是专命而盟,患难俱解,故再称名氏,珍而贵之。与此异也。宣十二年,宋华椒承群伪之言以误其国,宋人被伐而贬华椒。今三国伐鲁,不贬公子结者,结之为盟,本欲安社稷、利国家,与华椒事异,故不贬。
夫人姜氏如莒。无传。非父母国而往,书奸。
[疏]注“非父”至“书奸”。
○正义曰:此既无传,不知何为如莒。妇人不以礼出,为奸,故曰书奸。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无传。幽之盟鲁使微者会,鄄之盟又使媵臣行,所以受敌。鄙,边邑。
【传】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败於津。(御巴人,为巴人所败。津,楚地,或曰江陵县有津乡。)还,鬻拳弗纳。遂伐黄,(鬻拳,楚大阍。黄,嬴姓国,今弋阳县。○鬻音育。拳,求圆反。阍音昏,守门人也。嬴音盈,姓也,字从女。)[疏]注“黄嬴姓”。
○正义曰:《世本》文。
败黄师于踖陵。踖陵,黄地。○踖,在亦反,一音七略反。还,及湫,有疾。南郡鄀县东南有湫城。○湫,子小反。鄀音若。
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诸夕室,夕室,地名。○夕,朝夕之夕。亦自杀也,而葬於绖皇。绖皇,冢前阙。生守门,故死不失职。○绖,田结反。绖皇,阙也。
[疏]注“绖皇”至“失职”。
○正义曰:鬻拳自杀以殉,当是近墓之地。宣十四年传称楚子闻宋杀申丹,投袂而起,屦及於窒皇,剑及於寝门之外。则窒皇近於门外,当是寝门阙也。知此绖皇亦是冢前阙也。且此人生为大阍,职掌守门,明此亦是守门,示死不失职也。馀书无绖皇之名,盖唯楚有此号也。
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若今城门校尉官。○强,其丈反。大伯音泰。校,户教反,字从木。
[疏]“以为大阍,谓之大伯”。
○正义曰:《周礼·天官》“阍人掌守主宫之中门之禁”,郑玄云:“阍人,司错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刖者使守囿”。则阍不使刖,而鬻奉得为阍者,《周礼·地官》之属有司门,下大夫二人,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郑玄云:
“若今城门校尉,主王城十二门。”此注亦云“若今城门校尉官”,然则鬻拳本是大臣,楚人以其贤而使典此职,非为刑而役之。其为大阍者,当如《地官》之司门,非《天官》之阍人,亦主晨昏开闭,通以阍为名焉。谓之大伯,伯,长也,为门官之长也。
使其后掌之。使其子孙常主此官。君子曰:“鬻拳可谓爱君矣,谏以自纳於刑,刑犹不忘纳君於善。”言爱君,明非臣法也。楚能尽其忠爱,所以兴。
[疏]注“言爱君,明非臣法也”。
118○正义曰:何休《膏肓》云:人臣谏君,非有死亡之急,而以兵临君,开絪弑之路,左氏以为爱君。於义左氏为短。故注言此以释何休之难。
初,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王姚,庄王之妾也,姚姓也。○姚,羊消反。嬖,必计反。颓,徒回也。子颓有宠,蒍国为之师。
及惠王即位,周惠王,庄王孙。取蒍国之圃以为囿。圃,园也。囿,苑也。○圃,必古反,又音布。囿音又。徐,于自反。苑,於阮反。
[疏]注“圃,园也;囿,苑也”。
○正义曰:《冢宰职》云:“园圃毓草木。”郑玄云:“树果蓏曰圃,园其樊也。”《诗》云“折柳樊圃”,成十八年“筑鹿囿”。然则圃以蕃为之,所以树果蓏;囿则筑墙为之,所以养禽兽。二者相类,故取圃为囿。
边伯之宫近於王宫,王取之。边伯,周大夫。○近,附近之近。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三子,周大夫。○跪,求委反。而收膳夫之秩,膳夫,石速也。秩,禄也。○收,式周反。故蒍国、边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乱,因苏氏。苏氏,周大夫,桓王夺其十二邑以与郑,自此以来遂不和。
秋,五大夫奉子颓以伐王,石速,士也,故不在五大夫数。不克,出奔温。温,苏氏邑。苏子奉子颓以奔卫。卫师、燕师伐周。
燕,南燕。
冬,立子颓。
【经】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无传。)夏,齐大灾。无传。来告以大,故书。天火曰灾,例在宣十六年。
[疏]二十年注“来告”至“六年”。
○正义曰:襄九年、三十年宋灾,昭九年陈灾,十八年宋、卫、陈、郑灾,皆不言大,知此来告以大,故书大也。
秋,七月。
冬,齐人伐戎。无传。
【传】二十年,春,郑伯和王室,不克。(克,能也。)执燕仲父。(燕仲父,南燕伯,为伐周故。○为伐,于伪反,下文同。)[疏]注“燕仲父南燕伯”。
○正义曰:《谱》亦云南燕伯爵,不知所出。服虔亦云南燕伯爵。
夏,郑伯遂以王归,王处于栎。秋,王及郑伯入于邬。邬,王所取郑邑。○邬,乌苦反。遂入成周,取其宝器而还。冬,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徧舞。皆舞六代之乐。○徧音遍。
[疏]注“皆舞六代之乐”。
○正义曰:言乐及徧舞,则乐之所有,舞悉周徧,故知皆舞六代之乐也。《周礼》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郑玄云,此周所存六代之乐也。传记所说《云门》、《大卷》,黄帝也;《大咸》,尧也;《大韶》,舜也;《大夏》,禹也;《大濩》,汤也;《大武》,周武王也。是为六代。奏黄锺,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奏蕤宾,歌林钟,舞《大夏》,以祭山川;奏夷则,歌中吕,舞《大濩》,以享先妣;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
郑伯闻之,见虢叔,叔,虢公字。曰:“寡人闻之:哀乐失时,殃咎必至。今王子颓歌舞不倦,乐祸也。夫司寇行戮,司寇,刑官。○乐音洛。殃咎,上於度反,下巨九反。君为之不举,去盛馔。○去,起吕反。馔,仕眷反。
[疏]注“去盛馔”。
○正义曰:《周礼·膳夫职》曰:“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乐侑食。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灾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郑玄云:“杀牲盛馔曰举。”襄二十六年传曰:“古之治民者,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是不举者,贬膳食,彻声乐也。
而况敢乐祸乎?奸王之位,祸孰大焉?临祸忘忧,忧必及之。盍纳王乎?”虢公曰:“寡人之愿也。”○奸音干。盍,胡猎反,何不也。
【经】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十六年,与鲁大夫盟于幽。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无传。薨寝祔姑,赴於诸侯,故具小君礼书之。○祔音附。
119[疏]二十一年注“薨寝”至“书之”。正义曰:经无所阙,礼具可知,杜为此注者,以先儒之说使庄公绝母子之亲,故於此明之,知母子不绝。下葬注亦然。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无传。八月葬,缓慢也。
【传】二十一年,春,胥命于弭。夏,同伐王城。(郑、虢相命,弭,郑地。○弭,面尔反。)郑伯将王自圉门入,虢叔自北门入,杀王子颓及五大夫。郑伯享王于阙西辟,乐备。(阙,象魏也。乐备,备六代之乐。○圉,鱼吕反。辟,蒲历反。)[疏]注“阙象魏也”。
○正义曰:定二年,雉门及两观灾,注云:“两观,阙也。”《礼运》云:“昔者仲尼与於蜡宾,事毕,出游於观之上。”郑玄云:
“观,阙也。”《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周礼·大宰》“正月之吉,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郑玄云:“象魏,阙也。”哀三年鲁灾,传称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由此言之,则观阙、象魏,其事一也。刘熙《释名》云:“阙,在门两旁,中央阙然,为道也。”然则其上县法象,其状巍巍然高大谓之象魏,使人观之,谓之观也。阙西辟者,辟是旁侧之语也。服虔云:“西辟,西偏也。”当谓两观之内道之西也。
王与之武公之略,自虎牢以东。略,界也。郑武公傅平王,平王赐之自虎牢以东,后失其地,故惠王今复与之。虎牢,河南成皋县。○复,扶又反。
[疏]注“略界”至“皋县”。
○正义曰:《孟子》云:“仁政必自经界始。”昭七年传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孟子》经界即传之经略。且云“封略之内”,封是竟,则知略是界也。武公,东郑之始封君也。言武公之略,则是武公旧竟,若其由来不失,不须今日复与,故知后失其地,惠王今复与之。隐十一年,王取邬、刘、蒍、邘之田于郑,盖桓王之世失之也。
原伯曰:“郑伯效尤,其亦将有咎!”原伯,原庄公也。言效子颓舞徧乐。○效,户教反。徧音遍。五月,郑厉公卒。王巡虢守。
巡守於虢国也。天子省方,谓之巡守。○守音狩,本或作狩,后放此,注同。
[疏]注“巡守”至“巡守”。
○正义曰:《孟子》云:“诸侯朝天子曰述职,天子适诸侯曰巡守”。守者,守也。言诸侯为天子守土,天子时巡行之。《易》
称“后不省方”,故云“天子省方,谓之巡守”。
虢公为王宫于玤,玤,虢地。○玤,蒲顶反。王与之酒泉。酒泉,周邑。郑伯之享王也,王以后之鞶鉴予之。后,王后也。鞶,带而以鉴为饰也。今西方羌胡犹然,古之遗服。○鞶,步干反,又蒲官反,绅带也。鉴,工暂反,镜也。
[疏]注“后王”至“遗服”。
○正义曰:鞶是带也,鉴是镜也,此与定六年传皆鞶鉴双言,则鞶鉴一物,故知以镜饰带,举今羌胡之服以明之。
虢公请器,王予之爵。爵,饮酒器。郑伯由是始恶於王。为僖二十四年郑执王使张本。○恶,乌路反,又如字。使,所吏反。
[疏]“虢公”至“於王”。
○正义曰:郑伯谓厉公子文公也。服虔云:鞶鉴,王后妇人之物,非所以赐有功。爵,饮酒器,玉爵也,一升曰爵。爵,人之所贵者,言郑伯以其父得赐,不如虢公,为是始恶於王,积而成怨,僖二十四年,遂执王使,此为彼张本。
冬,王归自虢。传言王之偏也。
【经】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无传。赦有罪也。《易》称“赦过宥罪”,《书》称“眚灾肆赦”,传称“肆眚围郑”,皆放赦罪人,荡涤众故,以新其心。有时而用之,非制所常,故书。○眚,所景反。荡音荡,本又作荡。涤,徒历反。)[疏]二十二年注“赦有”至“故书”。
○正义曰:“肆大眚”者,肆,缓也;眚,过也。缓纵大过,是赦有罪也。大罪犹赦,则小罪亦赦之,犹今赦书大辟罪以下悉皆原免也。《易·解卦·象》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为雷,坎为雨,雷动雨下,而万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放赦有过、宽宥罪人也。《书》称“眚灾肆赦”,《舜典》文。孔安国云:“眚,过。灾,害。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肆眚围郑”,襄九年传文也。此诸言肆眚者,皆是放赦罪人,荡涤众故,除其瑕秽,以新其心也。必其国有大患,非赦不解,或上有嘉庆,须布大恩,如是乃行此事。故《释例》曰:“天有四时,得以成岁。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齐之,春阳以暖之,云雨以润之,然后能相育也。天且弗违,而况於人乎!物不可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同人者,与人同也。解天下之至结,成天下之亹亹,肆大眚之谓也。尧曰:?咨!尔舜!有罪不敢赦。?所以须待革命,有时而用之,非制所常,故书之也。”杜唯言有时用之,亦不知此时何以须赦。《谷梁传》曰:“肆大眚,为嫌天子之葬也”。其意言文姜有罪,不合以礼而葬。若不赦,不复书葬,嫌天子许120
之,明须赦而后得葬,故为赦也。贾逵以文姜为有罪,故赦而后葬,以说臣子也。鲁大赦国中罪过,欲令文姜之过因是得除,以葬文姜。杜不明说,要文姜出奔之日,尚称夫人,夫人之名,未尝有贬,何须以赦除之?此赦必不为文姜。但夫人以去年七月薨,十一月则当合葬,乃至此年正月经七月始葬,如此迟缓,必是国家有事,须赦解之,但不知其所由耳。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无传。反哭成丧,故称小君。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宣公太子也。陈人恶其杀太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御音御,本亦作御。恶,乌路反。
[疏]注“宣公”至“子告”。
○正义曰:传言大子,必是大子也。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称君、称世子,此不然者,《释例》曰:“古者讨杀其大夫,各以罪状宣告诸侯,所以惩不义,重刑戮也。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卫杀孔达,传载其辞,辞虽有临时之状,其告则常也。”
然则杀大夫、公子,当以罪状告人。此传不说御寇之罪,则陈人不以罪告;而经书公子,是恶杀大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
夏,五月。
[疏]“夏五月”。
○正义曰:《释例》曰:“年之四时,虽或无事,必空书首月,以纪时变,以明历数。庄公独称?夏五月?,及经四时有不具者,丘明无文,皆阙缪也。”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无传。高傒,齐之贵卿,而与鲁之微者盟,齐桓谦接诸侯,以崇霸业。
冬,公如齐纳币。无传。公不使卿而亲纳币,非礼也。母丧未再期而图昏,二传不见所讥,左氏又无传,失礼明故。○见,贤遍反,又如字。
[疏]注“公不”至“明故”。
○正义曰:《释例》曰:“宋公使华元来聘,聘不应使卿,故传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孙寿来纳币,纳币应使卿,故传明言其得礼也。”是纳币当使卿,公不使卿,亲纳币,非礼也。
【传】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大子御寇,(传称太子,以实言。)陈公子完与颛孙奔齐。(公子完,颛孙,皆御寇之党。○颛音专。)颛孙自齐来奔。(不书,非卿。)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陈公子完。)辞曰:“羁旅之臣,(羁,寄也。旅,客也。)幸若获宥,及於宽政,(宥,赦也。)赦其不闲於教训,而免於罪戾,弛於负担,(弛,去离也。○弛,失氏反。担,丁暂反。离,力智反。)君之惠也,所获多矣。敢辱高位,以速官谤?(敢,不敢也。○谤,布浪反。)请以死告。(以死自誓。)《诗》云:?翘翘车乘,招我以弓,岂不欲往?畏我友朋。?”(逸《诗》也。翘翘,远貌。古者聘士以弓,言虽贪显命,惧为朋友所讥责。○翘,祁尧反。乘,绳证反。)使为工正。(掌百工之官。)饮桓公酒,乐。(齐桓贤之,故就其家会,据主人之辞。故言饮桓公酒。○饮,於鸩反,注同。乐音洛,下注同。)[疏]注“齐桓”至“公酒”。
○正义曰:春秋之世,设享礼以召君者,皆大臣擅宠,如卫公叔文子、宋桓魋之徒始为之耳,为之非礼法也。敬仲,羁旅之臣,且知礼者也,必不召公临己,知是桓公贤之,自就其家会也。据敬仲为主人辞,故言饮公酒耳。
公曰:“以火继之。”辞曰:“臣卜其昼,未卜其夜,不敢!”
[疏]“臣卜”至“不敢”。
○正义曰:服虔云:“臣将享君,必卜之,示戒慎也。”此桓公自就其家,非敬仲发心请享,不得言将享必卜也。盖桓公告其往日,乃卜之耳。言未卜其夜者,《诗》云:“厌厌夜饮,在宗载考。”郑玄云:考,成也。夜饮之礼,在宗室同姓则成,於庶姓让之则止,引此敬仲之事,云此之谓不成。是言敬仲非齐同姓,故不敢也。
君子曰:“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夜饮为淫乐。以君成礼,弗纳於淫,仁也”。初,懿氏卜妻敬仲。懿氏,陈大夫。龟曰卜。○妻,七计反。
[疏]注“龟曰卜”。
○正义曰:《曲礼》文也。《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郑玄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亹鏬,是用名之焉。原,原田也。颂,谓繇也,每体十繇。”然则卜人所占之语,古人谓之为繇,其辞视兆而作,出於临时之占,或是旧辞,或是新造,犹如筮者引《周易》,或别造辞,卜之繇辞,未必皆在其颂千有二百之中也。此传“凤凰于飞”下尽“莫之与京”;襄十年传称卫卜御寇,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121
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哀九年传称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三者皆是繇辞,其辞也韵,则繇辞法当韵也。郭璞撰自所卜事,谓之“辞林”,其辞皆韵,习於古也。
其妻占之,曰:“吉!懿氏妻。是谓?凤皇于飞,和鸣锵锵。雄曰凤,雌曰皇。雄雌俱飞,相和而鸣锵锵然,犹敬仲夫妻相随适齐,有声誉。○和,如字,又户卧反,注同。锵,七羊反,本又作将将。
[疏]注“雄曰”至“声誉”。
○正义曰:《释鸟》云:“鶠、凤,其雌皇。”郭璞云:“瑞应鸟。”《说文》云:“凤,神鸟也。天老曰:凤之象也,鸿前麟后,蛇颈鱼尾,鹳颡鸳思,龙文龟背,燕颔鸡喙,五色备举,出於东方君子之国,翱翔四海之外,过昆仑,饮砥柱,濯羽弱水,莫宿丹穴,见则天下大安宁。从鸟,凡声。凤飞则群鸟从之以万数,故古文凤作朋字。”《山海经》云:“丹穴之山有鸟焉,其状如鹤,五采而文,名曰凤皇;首文曰德,翼文曰顺,背文曰义,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鸟也,饮食则自歌自舞。”是说凤皇之状也。凤皇雄雌俱飞,喻敬仲夫妻相随。锵锵,鸣之声,故以喻有声誉也。
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妫,陈姓。姜,齐姓。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京,大也。○并于,本或作“并为”,误。
[疏]“五世”至“与京”。
○正义曰:五世其昌,言其始昌盛也。并于正卿,位与卿并得为上大夫也。莫之与京,谓无与之比大,言其位最高也。五世、八世当是卜兆之间有其象。传言其占之辞,不言其知之意,固非后学所得详之。
陈厉公,蔡出也,姊妹之子曰出。
[疏]注“姊妹之子曰出”。
○正义曰:《释亲》云:“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言姊妹出嫁而生子也。
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五父,陈佗也。杀陈佗在桓六年。○佗,大多反。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周大史也。○少,诗照反。见,如字,又贤遍反。大音泰。
[疏]注“周大史也”。
○正义曰:直言周史,知是大史者,《周礼》大史掌书,昭二年传称韩宣子观书於大史氏,此以《周易》见陈侯,故知是大史也。以《周易》见者,自以知《周易》见陈侯,言己明《易》能筮,故陈侯使之筮也。
陈侯使筮之,蓍曰筮。○筮,上制反。蓍音尸。
[疏]注“蓍曰筮”。
○正义曰:《曲礼》文也。其揲蓍求卦之法,则《易·系辞》具焉。
遇观坤下巽上,观。○观,古乱反,注皆同。之否。坤下乾上,否。观六四爻变而为否。○否,备矣反,注皆同。
[疏]“遇观之否”。正义曰:此注坤下巽上观,坤下乾上否及六四爻变,诸如此辈,皆据《周易》之文知之。刘炫《规过》云:“观之否者,为观卦之否爻;屯之比者,屯卦之比爻,皆不取后卦之义。”今删定以为不然。何者?以闵元年毕万筮仕,遇屯之比,云“屯固比入”。僖十五年,晋献公筮嫁伯姬,得归妹之睽,云“士刲羊,亦无衁”,归妹上六爻辞;又云“归妹、睽孤,寇张之弧”,睽之上九爻辞;又云“归妹之睽,犹无相也”。昭五年明夷之谦,云“明夷于飞”,“垂其翼”,又云“谦不足,飞不翔”。此之等类,皆取前后二卦以占吉凶,今人之筮亦皆如此。故贾、服及杜并皆同焉。刘炫苟异前儒,好为别见,以规杜氏,非也。沈云:遇者,不期而会之名。筮者所得卦之吉凶,非有宿契,逢遇而已,故谓之遇。刘炫云:下体坤,坤为地为众,上体巽,巽为风为木,互体有艮,艮为门阙,地上有木而为门阙,宫室之象,宫室而可风化,使天下之观焉,故谓之观也。下体坤,坤为地,上体乾,乾为天,天不下降,地不上腾,天地不通其气,上下否塞,故谓之否也。
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周易》观卦六四爻辞。《易》之为书,六爻皆有变象,又有互体,圣人随其义而论之。
○爻,户交反。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
[疏]“是谓”至“子孙”。
○正义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二句,《周易》文也。此先云:“不在此,其在异国”,后云“非此其身,在其子孙”,所以在下覆结,先云“其在后乎”,后云“在异国”者,“其在异国”之下,更欲演说异国是大岳姜姓,其言稍多,且须以结末,故进“其在后乎”
122
於上,先解之也。“庭实旅百”以下,方解“利用宾于王”,则上句“故曰观国”之下,未须宾王之句,而再言“利用宾于王”者,盖以“观国之光”即是朝王之事,直言观光,以文不足,故连言宾王,但未解宾王之义,故於下更重解之。传称引《诗》断章,则引《易》论事,《易》未必如本。此言“观国之光”,谓所为筮者观他人有国之光荣也,此有国之人,利用为宾客於王朝也,其意言见其子孙有国,作宾於王家耳,非其身也。“代陈有国”,言代陈正适子孙,有其国家,陈灭此兴,是代之也。
○注“此周”至“论之”。
○正义曰:《易》之为书,揲蓍求爻,重爻为卦,爻有七、八、九、六。其七、八者,六爻并皆不变,卦下总为之辞,名之曰“彖”,《彖》者,才也,总论一卦之才德,若乾“元亨利贞”之类皆是也。其九、六者,当爻有变,每爻别为其辞,名之曰“象”,象者,像也,指言一爻所象,若乾“初九,潜龙勿用”之类皆是也。不变者聚而为彖,其变者散而为象。计每於一卦,当书两体,但以此爻阴阳既同,唯变否有异,且每爻异辞,不可爻作二画,从上可知,故不画二也。传之筮者指取《易》义,不为论卦,丘明不画卦也。
诸为注者皆言上体下体,若其画卦示人,则当不烦此注,注亦不画卦也。今书有画卦者,当是后之学者,自恐不识,私画以备忘,遂传之耳。每爻各有象辞,是六爻皆有变象。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谓之互体,圣人随其义而论之,或取爻象或取骏体,言其取义为常也。
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
[疏]“光远”至“耀者也”。正义曰:《易》称“观国之光”,故解其光义,言光在此处,远照於他物,从他物之上而有明耀者也。谓光能远照,於他物有明,故下云“照之以天光”是也。
坤,土也。巽,风也。乾,天也。风为天於土上,山也。巽变为乾,故曰风为天。自二至四,有艮象。艮为山。○乾,其然反。
[疏]“於土上山也”。
○正义曰:六四之爻位在坤上,坤为土地,山是地之高者,居於土上,是为土上山也。又巽变为坤,六四变为九四,从二至四,互体有艮之象,艮为山,故言山也。
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於是乎居土上,山则材之所生。上有乾,下有坤,故言居土上,照之以天光。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四为诸侯,变而之乾,有国朝王之象。
[疏]“有山”至“于王”。
○正义曰:山则材之所生,此人有山之材,言其必大富也。上天以明临下,照之以天光,言天子临照之也。於是乎又居於土上,既富矣,而彼天照又复居有土地,是为国君之象也。《易》位四为诸侯,变而为乾,乾为天子,是有国朝王之象,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艮为门庭,乾为金玉,坤为布帛。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旅,陈也。百,言物备。○挚音至,本又作贽,同。
[疏]“庭实”至“于王”。
○正义曰:《觐礼》,侯氏执圭见王,王受圭,礼成乃出。又入行享礼,献国之所有。此说行享礼也。旅,陈也。庭之所实,陈有百品,言物备也。“奉之以玉帛”,谓执玉帛而致享礼。彼天之照,有地之材,天子赐之土田,国君献国所有,天地之美备具焉,朝王之仪毕足矣,故曰“利用宾于王”。
○注“艮为”至“物备”。
○正义曰:《易·说卦》:艮为门阙,乾为金玉,坤为布帛。杜以门内有庭,传言庭实,故改言艮为门庭耳。杜言“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者,谓陈之以行享礼也。《觐礼》,侯氏既见王,乃云:“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郑玄云:“四当为三,《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纩、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物非一国所能有,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内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丹、漆、丝、纩、竹、箭,与众共财也。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郊特牲》曰:“旅币无方,所以别土地之宜,而节远迩之期也;龟为前列,先知也;以锺次之,以和居参之也。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郑玄《觐礼》之注所言出於彼也。杜言“贽币”即郑所谓“璧帛”也,此“奉之以玉帛”,执以致庭实耳。其玉帛不入王也,《觐礼》侯氏致享,执玉致命,王抚之而已,不受之也。又曰侯氏降授宰币,是庭实之币皆庭受之,唯马受之於门外耳。“旅,陈”,《释诂》文也。百者,言其物备也。
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因观文以博占,故言犹有观,非在已之言,故知在子孙。○观,古乱反。
123[疏]注“因观”至“子孙”。
○正义曰:以卦名观,故因观文以博占也。观者,视他之辞。此宾王之事,若所为筮者身自当有,则不应观他。此卦犹有观焉,观非在已之言,其人观他有之,故知在其子孙也。
风行而着於土,[疏]“风行而着於土”。
○正义曰:服虔云:巽在坤上,故为着土也。一曰巽为风,复为木,风吹木实落去,更生他土而长育,是为在异国。
故曰:?其在异国乎!?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姜姓之先为尧四岳。○着,直略反。大岳,音泰,下音岳。
[疏]注“姜姓”至“四岳”。
○正义曰:《周语》称尧命禹治水,“共之从孙四岳佐之,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贾逵云:“共,共工也。
从孙,同姓未嗣之孙。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然则以其主岳之祀,尊之故称大也。
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变而象艮,故知当兴於大岳之后。得大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故知陈必衰。
[疏]注“变而”至“必衰”。
○正义曰:六四爻变为九四,与二共为艮象,艮为山,故知兴於山岳之国。姜姓,大岳之后,知其将育于姜。地之高者,莫过於山,《诗》云“崧高虽岳,骏极于天”,言其大能至天,故山岳则配天也。且乾在上艮在下,亦是山岳配天之象。此人子孙养於大岳之后,官尊位贵,得大岳之权,则其功德有配天之大。然天子其功配天,今纵得大岳之权,唯诸侯耳,言配天者,以其功大,故甚言之。物莫能两大,此有兴兆,故名陈必衰也。
及陈之初亡也,昭八年,楚灭陈。陈桓子始大於齐;桓子,敬仲五世孙陈无宇。
[疏]注“桓子”至“无宇”。
○正义曰:《史记·田完世家》:完卒,谥为敬仲。仲生穉孟夷,夷生湣孟庄,庄生文子须无,文子生桓子无宇,是为敬仲五世孙也。
其后亡也,哀十七年,楚复灭陈。○复,扶又反。成子得政。成子,陈常也,敬仲八世孙。陈完有礼於齐,子孙世不忘德,德协於卜,故传备言其终始。卜筮者,圣人所以定犹豫,决疑似,因生义教者也。《尚书·洪范》通龟筮以同卿士之数。南蒯卜乱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则可。臧会卜僣,遂获其应。丘明故举诸县验於行事者,以示来世,而君子志其善者、远者。他皆放此。○豫音预,本亦作预。蒯,居怪反。僣,子念反。应,应对之应。县音玄。
[疏]注“成子”至“放此”。
○正义曰:沈氏云:“《世家》:?桓子生武子启及僖子乞。乞卒,子常代之,是为田成子。?是於敬仲为七世,言八世者,据其相代在位为八世也。”成子弑简公,专齐政,是莫之与大也。成子生襄子磐,磐生庄子白,白生大公和,和迁齐康公於海上,和立为齐侯。和孙威王称王,四世而秦灭之。作传之时,完之子孙巳盛,故传备言其终始也。《世家》云“敬仲之如齐,以陈字为田氏”,《左传》终始称陈,田必非敬仲所改,未知何时改耳。《左传》之初,至此始有卜筮,故杜於此通说之。《曲礼》曰:“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是先王立之本意也。因而生义教,谓教人以行义行善,则德协於卜;行恶则遇吉反凶,必以行义乃可卜也。《洪范》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谋及卿士而以卜筮同之,是通龟筮以同卿士之数也。南蒯卜为乱,不信则不可;臧会卜为僣,不信乃遂吉,二事相反,故特引之,言卜筮应人行也。南蒯在昭十二年,臧会在昭二十五年。南蒯筮而言卜者,卜筮通言耳。杜引《洪范》者,欲明龟筮未必神灵,故云以同卿士之数,言龟筮所见,才与卿士同耳。又引南蒯者,明吉凶由行,不由卜筮,欲使人修德行不可纯信卜筮也。又引臧会者,吉凶亦由卜筮,不可专在於行,欲使人敬龟筮也。故丘明举县验於行事者,以示来世修德行,敬龟筮。言验於行事者,南蒯则行验而龟筮不验,臧会则行不验而龟筮验。言君子志其善者远者,善者谓劝人修德行、敬龟筮是也;远者谓举其大纲,劝人为善,长久远道,非有临时应验。此远者即上善者,指其事谓之善,指其教谓之远。刘炫云:“计春秋之时,卜筮多矣,丘明所载唯二十许事,举其县验於行事者,其不验者不载之。”君子之人,当记其忠之善者,知之远者,他皆放此。
卷十
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经】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无传。)祭叔来聘。无传。《谷梁》以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与其得使聘。○祭,侧界反。为,于伪反。
[疏]二十三年注“谷梁”至“使聘”。
124
○正义曰:诸言聘者,皆言某侯使某来聘,此不言使,左氏无传,故取《谷梁》为说。《谷梁传》云:“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内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与使也。”然则言内臣不得外交,必是畿内之国,畿内之国,非为祭耳。传不言为祭公来聘,杜言为祭公来聘者,但祭叔连祭为文,必是祭人。虞叔子虞公之弟,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故以为为祭公来聘。天子内臣不得外交诸侯,故不言使,不与其得使聘也。鲁受其聘,行其礼,故书“聘”耳。二十五年陈女叔来聘,嘉之,故不名,此无可嘉,亦称叔者,杜意叔为名为字,无以可知,故不明言。
夏,公如齐观社。齐因祭社蒐军实,故公往观之。
[疏]注“齐因”至“观之”。
○正义曰:《鲁语》说此事云“夫齐弃大公之法而观民於社”,孔晁云“聚民於社,观戎器也”。襄二十四年传称楚子使薳启疆如齐,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知此亦然,故公往观之。《释例》曰:“凡公出朝聘、奔丧、会葬,皆但书?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然则丧葬常事,故不书;观社,非常,故特书。
公至自齐。无传。
荆人来聘。无传。不书荆子使某来聘,君臣同辞者,盖楚之始通,未成其礼。
[疏]注“不书”至“其礼”。
○正义曰:《释例》曰:“楚之君臣最多混错,此乃楚之初兴,未闲周之典礼,告命之辞,自生同异。楚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然犹未能自同列国,故称“荆败蔡师”、“荆人来聘”,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是言楚之始通,未成其礼之意。言君臣同辞者,此云“荆人来聘”,是臣来也。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巾来献捷”,言“使”,则是君也。而经亦书“楚人”,是君臣同辞。
公及齐侯遇于谷。无传。○谷音谷。
萧叔朝公。无传。萧,附庸国。叔,名。就谷朝公,故不言来。凡在外朝,则礼不得具,嘉礼不野合。
[疏]注“萧附”至“野合”。
○正义曰:无爵而称朝,知是附庸国也。邾仪父贵之,乃书字,此无所贵,知叔为名也。《公羊传》曰:“其言朝公何?公在外也。”文连“遇于谷”,是就谷朝公,谷是齐地,故不言“来”也。定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来会公”,比蒲,鲁地,故言“来”也。《谷梁传》曰:“朝於庙,正也;於外,非正也。”是言在外行朝,则礼不得具。定十年传称嘉乐不野合,知嘉礼亦不野合。嘉礼谓善礼,非五礼之嘉也,朝於五礼属宾。
秋,丹桓宫楹。桓公庙也。楹,柱也。○楹音盈。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射,示亦反,又音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无传。扈,郑地,在荥阳卷县西北。○扈音户。卷音权;《字林》,丘权反;韦昭,丘云反;《说文》,丘粉反。
【传】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贡赋多少。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不然,不用命。○长,丁丈反。)[疏]“夫礼”至“不然”。
○正义曰:夫礼者,所以整理天下之民,民谓甿,庶贵贱者皆是也。诸侯会聚,所谋皆是尊王室,修臣礼,故会以训上下之则。
以诸侯事天子,训在下事其君也。於会必号令诸国,出贡赋多少,即是制财用之节度也。礼使小国朝大国,是朝以正班爵之等义也。
爵同则小国在下,是帅长幼之次序也。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此言长幼,谓国大小也。沈氏云:“爵同者,据年之长幼,故云?帅长幼之序?。”不朝不会,则征讨之,故言“征伐以讨其不然”。
诸侯有王,从王事。王有巡守,省四方。以大习之。大习,会朝之礼。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於策。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晋桓、庄之族偪,桓叔、庄伯之子孙强盛,偪迫公室。○偪,彼力反。献公患之。士蒍曰:“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士蒍,晋大夫。富子,二族之富强者。○蒍,于萎反。去,起吕反,下同。公曰:“尔试其事。”士蒍与群公子谋,谮富子而去之。以罪状诬之,同族恶其富强,故士蒍得因而间之。用其所亲为谮则似信,离其骨肉则党弱,群公子终所以见灭。○恶,乌路反。间,间厕之间。
秋,丹桓宫之楹。
【经】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刻,镂也。桷,椽也。将逆夫人,故为盛饰。○刻音克。桷音角。《字林》云,齐鲁谓榱为桷。椽,直专反。)125
[疏]二十四年注“刻镂”至“盛饰”。
○正义曰:《释器》云:“金谓之镂,木谓之刻。”刻木镂金,其事相类,故以刻为镂也。桷谓之榱,榱即椽也。《谷梁传》曰:
“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庙也。取非礼与非正而加之於宗庙,以饰夫人,非正也。刻桓宫桷,丹桓宫楹,斥言桓宫,以恶庄也。”是言丹楹刻桷皆为将逆夫人,故为盛饰。
葬曹庄公。无传。
夏,公如齐逆女。无传。亲逆,礼也。
[疏]注“亲逆礼也”。
○正义曰:《公羊传》曰:“何以书?亲迎,礼也。”亲逆是正礼,有故得使卿逆,亦无讥也。
秋,公至自齐。无传。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哀姜也。《公羊传》以为姜氏要公,不与公俱入,盖以孟任故,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庙。○要,於遥反。任音壬,后孟任皆同。
[疏]注“哀姜”至“朝庙”。
○正义曰:《公羊传》曰:“其言入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可使入,与公有所约,然后入。”唯言有所要,不知要何事,故云盖以孟任故也。明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夫人若未朝庙,不得受臣觌礼。知明日乃朝庙,既朝,乃见大夫宗妇。杜言朝庙者,为“觌用币”发也。书“入”不书“至”者,《释例》曰:“庄公顾割臂之盟,崇宠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虽丹楹刻桷,身自纳币,而有孟任之嫌,故与姜氏俱反而异入。经所以不以至礼书也。
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宗妇,同姓大夫之妇。礼,小君至,大人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大夫、宗妇同贽俱见。○觌,徒历反,见也。以见,贤遍反,下同。夸,苦瓜反。
[疏]注“宗妇”至“俱见”。
○正义曰:襄二年葬齐姜,传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诸姜是同姓之女,知宗妇是同姓大夫之妇也。礼,小君至,大夫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礼亦无此文。《士相见礼》称大夫始见於君,执贽。夫人尊与君同,臣始为臣,有见君之礼,明小君初至,亦当有礼以见也。且传唯讥妇贽不宜用币,不言觌之为非,知其礼当然也。大夫当用羔雁,用币亦为非礼也。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男女同贽。恶其男女无别,且讥僣为失礼,故书之。
大水。无传。
冬,戎侵曹。无传。
曹羁出奔陈。无传。羁盖曹世子也。先君既葬而不称爵者,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
[疏]注“羁盖”至“名赴”。
○正义曰:此事《左氏》、《谷梁》并无传。《公羊》以曹羁为曹大夫,三谏不从而出奔。杜以此经书“曹羁出奔陈,赤归于曹”,与“郑忽出奔卫,突归于郑”,其文相类,故附彼为之说,称盖,为疑辞,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亦如郑忽之出奔。
赤归于曹。无传。赤,曹僖公也。盖为戎所纳,故曰归。
[疏]注“赤曹”至“曰归”。
○正义曰:《史记·曹世家》与《年表》皆云“僖公名夷”,三家经传有五而皆言赤,杜以郑突类之,知赤是曹君,故以赤为僖公。
书有舛误,何必《史记》是而杜说非也。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以戎侵曹而赤归,故云盖为戎所纳也。贾逵以为羁是曹君,赤是戎之外孙,故戎侵曹,逐羁而立赤,亦以意言之,无所据也。
郭公。无传。盖经阙误也。自曹羁以下,《公羊》、《谷梁》之说既不了,又不可通之於左氏,故不采用。
[疏]注“盖经”至“采用”。
○正义曰:《公羊》、《谷梁》并以“赤归于曹郭公”连文为句,言郭公名赤,失国而归于曹,是为说不了,故不采用。
【传】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礼也。(并非丹楹,故言皆。)[疏]注“并非丹楹故言皆”。
○正义曰:《谷梁传》曰:“礼,楹,天子诸侯黝垩,大夫苍,士黈。丹楹,非礼也。”注云:“黝垩,黑色。黈,黄色。”又曰:
“礼,天子之桷,斫之砻之,加密石焉。诸侯之桷,斫之砻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加密石”,注云:“以细石磨之。”
126《晋语》云:“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砻之,加密石焉。诸侯砻之,大夫斫之,士首之。”言虽小异,要知正礼楹不丹,桷不刻,故云“皆非礼也”。
御孙谏曰:“臣闻之:?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御孙,鲁大夫。○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侈,昌纸反,又户氏反。先君有共德,而君纳诸大恶,无乃不可乎?”以不丹楹刻桷为共。
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传不言大夫,唯举非常。
[疏]注“传不”至“非常”。
○正义曰:《士相见礼》云:“天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如士相见之礼,始见於君,执挚。”郑玄云:“士、大夫一也。”如彼《礼》文,大夫始见於君用羔雁,始见夫人亦当然。然则大夫用币亦非常,而以大夫为常者,《礼》“孤执皮帛”,则诸侯之臣有执帛者矣。大夫执帛,唯上僣耳,其帛犹是男子所执。妇人执币,则全非常事,御孙唯谏妇人不宜执币,丘明为谏发传,故唯举非常也。《左传》诸为谏者,或言“谏曰”,或不言谏,意在载辞,不为例也。
御孙曰:“男贽,大者玉帛,公、侯、伯、子、男执玉,诸侯、世子、附庸、孤卿执帛。○贽,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执帛”。
○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是公、侯、伯、子、男皆执玉也。
《典命职》曰:“凡诸侯之适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是诸侯世子与孤卿执帛也。附庸虽则无文,而为一国之主,来则谓之为朝,未有爵命,不合执玉,明与世子同执帛也。且哀七年传称:“禹合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附庸是国,明执帛者,附庸也。郑玄《周礼》注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为之饰。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缯也”。《周礼》以玉作六瑞,以禽作六挚,则瑞贽有异,而此传玉帛同言贽者,郑玄《曲礼》注云:“挚之言至也,当谓执之见人,以表至诚也。”《典瑞》注云:“瑞,节信也。”礼,天子执冒以见诸侯,诸侯执圭璧以朝天子,天子以冒,冒之以为信,故以瑞为名。皮帛以下无此合信之事,故以贽为名。其实皆以表至诚,故传通以贽言之。凡贽,皆以爵,不以命数也。
小者禽鸟,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
[疏]注“卿执”至“执雉”。
○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文也。郑玄云:“羔取其群而不失其类,雁取其候时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鹜取其不飞迁,鸡取其守时而动。”《曲礼》曰:“饰羔雁者以缋。”言天子之臣饰羔雁以布,又画之,诸侯之臣饰以布,不画之,自雉以下无饰。
以章物也。章所执之物,别贵贱。○别,彼列反。女贽,不过榛、栗、枣、修,以告虔也。榛,小栗。修,脯。虔,敬也。皆取其名以示敬。○榛,侧巾反。修,锻脯加姜桂曰修。虔音乾。
[疏]注“榛小”至“示敬”。
○正义曰:《曲礼》云:“妇人之贽,椇、榛、脯、修、枣、栗。”郑玄云:“妇人无外事,见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实,今邳郯之东食之。榛,实似栗而小。”郑又注《周礼·腊人》云:“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锻修。”然则修脯大同,故以修为脯也。“虔,敬”,《释诂》文。皆取其名以示敬者,先儒以为栗取其战栗也,枣取其早起也,修取其自修也,唯榛无说,盖以榛声近虔,取其虔於事也。
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而由夫人乱之,无乃不可乎?”
晋士蒍又与群公子谋,使杀游氏之二子。游氏二子,亦桓、庄之族。士蒍告晋侯曰:“可矣。不过二年,君必无患。”
【经】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女叔,陈卿。女,氏;叔,字。○女音汝,陈大夫氏。)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无传。惠公也。书名,十六年与内大夫盟于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鼓,伐鼓也。用牲以祭社。传例曰:非常也。
[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
○正义曰:《尚书·召诰》云“用牲于郊,牛二”,如此之类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见,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则牲无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传称:“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月,谓周六月也。此经虽书六月,杜以《长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当于朝,而此鼓于社,非其处也。社应用币,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一举而有三失,故讥之。
127伯姬归于杞。无传。不书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传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门国门也”。
○正义曰:《祭法》云:“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其门皆曰国门。”知此门亦国门,国门谓城门也。传称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则鼓与牲二事皆失,故讥之。
冬,公子友如陈。无传。报女叔之聘。诸鲁出朝聘,皆书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庄公之母弟,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亲,异於他臣,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笃睦,非例所与。或称弟,或称公子,仍旧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报反,传同。
[疏]注“报女”至“七年”。
○正义曰:鲁出朝聘,多有在道复者,假令得到彼国,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书“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为《春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朝讫乃书,故即称为朝。此公子友,庄公之母弟也。於庄世称公子。昭元年陈公子招,陈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称公子。故解之“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释例》曰:“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秦伯之弟针适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释例》又曰:“兄而害弟,则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云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也。《释例》又曰:“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与,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案经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彼皆称弟,季友、陈招并称公子,俱无褒贬,所称不同,知是史文之异,不为义例。仲尼无所见义,故仍旧史耳。
【传】二十五年,春,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鲁,原仲相陈,二人有旧,故女来聘,季友冬亦报聘。嘉好接备。卿以字为嘉,则称名,其常也。○相鲁,息亮反,下同。)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致月错。
[疏]注“非常”至“月错”。
○正义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有食之”。昭十七年传称“祝史请所用币,昭子许之。平子御之,曰:?止也。
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经书“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则知传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谓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传直说天子诸侯鼓币异礼,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明此经虽书六月,实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长历》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由置闰失所,故致月错,不应置闰而置闰,误使七月为六月也。《释例》曰:“庄二十五年经书?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实是七月朔,非六月,故传云?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明此食非用币伐鼓常月,因变而起,历误也。文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后传发例,欲以明诸侯之礼,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
刘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传云日过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则是已作之辞,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从彼推之,则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错。杜云置闰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