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古协反。夸,苦瓜反。
[疏]注“五等”至“夸楚”。
○正义曰:大公为王官之伯,得以王命征讨天下,随罪所在,各致其罚,故五等诸侯,九州之伯,皆得征讨其罪。齐桓因大公有此王命,言已上世先公得征讨有罪,所以夸楚也。郑玄以为周之制,每州以一侯为牧,二伯佐之,九州有九侯十八伯。大公为东西大伯中分天下者,当各统四侯半,一侯不可分,故言五侯,其伯则各有九耳。侯为牧,伯佐之,言是周制,其事无所出也。且征者,征其所统之国,非征侯伯之身,何当校计人数,以充五九之言?即如其言,使伯佐牧,二伯共佐治而已,非是分州之半,复安得征九伯也?校数烦碎,非复人情,故先儒无同之者。
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疏]“东至于海,西至于河”。
○正义曰:《释例》曰:“海自辽西、北平、渔阳、章武、渤海、乐陵、乐安、北海、东莱、城阳、东海、广陵、吴郡、会稽十四郡之东界以东。河出西平西南二千里,从西平东北经金城、故北地、朔方、五原,至故云中,南经平阳、河东之西界,东经河东、河内之南界,东北经汲郡、顿丘、阳平、平原、乐陵之东南入海。”杜之此言,据其当时之河耳。《禹贡》:“导河积石,至于龙门;南至“于华阴;东至于厎柱;又东至于孟津;东过洛汭,至于大伾;北过降水,至于大陆;又北播为九河,同为逆河,入于海。”案:
验其地,自大伾以上,河道不改;大伾以下,即是汲郡以东,河水东流,秦汉以来始然也。古之河道,自大伾而北过降水,故迹不150
可复知,其大陆则赵地之广泽也。大陆以北,播为九河。九河故道,河间成平以南,平原鬲县以北。其九河者:徒骇一,大史二,马颊三,覆釜四,胡苏五,简六,絜七,钩盘八,鬲津九。徒骇最西,以次而东,故郑注《禹贡》河间弓高县往往有其处。《中候》
云:“齐桓霸,遏八流以自广。”计桓公之时,齐之西竟当在九河之最西,徒骇盖是齐之西界。其东至于海,当尽乐安、北海之东界也。
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穆陵、无棣,皆齐竟也。履,所践履之界。齐桓又因以自言其盛。○棣,大计反。竟音境,下皆同。
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包,裹束也。茅,菁茅也。束茅而灌之以酒为缩酒。《尚书》:“包匦菁茅。”茅之为异未审。○共音恭,本亦作供,下及注同。缩,所六反。裹音果。菁,子丁反。苞,或作包。匦音轨,本或作轨。
[疏]注“包裹”至“未审”。
○正义曰:《禹贡》:“荆州:包匦菁茅。”孔安国云:“其所包裹而致者,匦匣也。菁以为菹,茅以缩酒。”《郊特牲》云:“缩酌用茅。”郑玄云:“泲之以茅,缩去滓也。”《周礼·甸师》:“祭祀,共萧茅。”郑兴云:“萧字或为莤,莤读为缩。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渗下去,若神饮之,故谓之缩。缩,渗也。故齐桓公责楚不贡包茅,王祭不共,无以缩酒。”杜用彼郑兴之说也。孔安国以菁与茅别,杜云“茅,菁茅”,则以菁、茅为一。特令荆州贡茅,必当异於馀处,但更无传说,故云“茅之为异未审”也。沈氏云:“太史公《封禅书》云:?江淮之间,一茅三脊。?”杜云“未审”者,以三脊之茅,比目之鱼,比翼之鸟,皆是灵物,不可常贡,故杜云“未审”也。
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昭王,成王之孙,南巡守,涉汉,船坏而溺。周人讳而不赴,诸侯不知其故,故问之。○守,手又反。溺,乃历反。
[疏]注“昭王”至“问之”。
○正义曰:“昭王,成王之孙”,《周本纪》文也。《吕氏春秋·季夏纪》云:“周昭王亲将征荆蛮,辛馀靡长且多力,为王右。还反涉汉,梁败,王及祭公陨于汉中。辛馀靡振王北济,反振祭公。”高诱注引此传云:“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由此言之,昭王为没於汉,辛馀靡焉得振王北济也?振王为虚,诚如高诱之注。又称“梁败”,复非般坏。旧说皆言汉滨之人以胶胶船,故得水而坏,昭王溺焉。不知本出何书。
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昭王时,汉非楚竟,故不受罪。○滨音宾。
[疏]注“昭王”至“受罪”。
○正义曰:《楚世家》,成王封熊绎於楚以子男之田,国居丹阳。宋仲子云:丹阳,南郡按江县也。枝江去汉,其路甚遥。昭王时汉非楚竟,故不受罪也。
师进,次于陉。楚不服罪,故复进师。○复,扶又反。夏,楚子使屈完如师。如陉之师,观强弱。师退,次于召陵。完请盟故。
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乘,共载。○乘,绳证反。注同。齐侯曰:“岂不谷是为?先君之好是继。与不谷同好如何?”
言诸侯之附从非为已,乃寻先君之好,谦而自广,因求与楚同好。孤、寡、不谷,诸侯谦称。○是为,于伪反,注同。好,呼报反,下及注同。称,尺证反。
[疏]“言诸”至“谦称”。
○正义曰:诸侯之交,必称先君以相接。此时诸侯有鲁、宋、陈、卫、郑、许、曹,桓公以前,皆尝与齐交接,故齐侯称继先君之好,谦以自广也。《老子》曰:“孤、寡、不谷,王侯之谦称也。”《曲礼》云:诸侯与民言,自称寡人;庶方小侯自称曰孤;其在四夷,虽大曰子;於内,自称不谷。《礼记》虽为定例,事在临时所称。此齐侯自称“不谷”,襄王出奔亦称“不谷”,皆出自当时之意耳。《尔雅》训谷为善。谷是养人之物,言我不似谷之养人,是谦也。
对曰:“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齐侯曰:“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对曰:“君若以德绥诸侯,谁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方城山在南阳叶县南,以言竟土之远。汉水出武都,至江夏南入江,言其险固以当城池。○儌,古尧反,要也。“汉以为池”,本或作“汉水以为池”,“水”衍字。叶,始涉反。当,丁浪反。虽众,无所用之。”屈完及诸侯盟。
陈辕涛涂谓郑申侯曰:“师出於陈、郑之间,国必甚病。申侯,郑大夫。当有共给之费故。○费,芳味反。若出於东方,观兵於东夷,循海而归,其可也。”东夷,郯、莒、徐夷也。观兵,示威。○郯音谈。申侯曰:“善。”涛涂以告齐侯,许之。许出东方。申侯见曰:“师老矣,若出於东方而遇敌,惧不可用也。若出於陈、郑之间,共其资粮扉屦,其可也。”扉,草屦。○见,贤遍反。粮音良。扉,符费反。
[疏]“资粮扉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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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曰:《少仪》云:“君将适他,臣如致金玉货贝於君,则曰致马资於有司。”郑玄云:“资,犹用也。”然则诸所费用之物皆为资也。粮谓米粟,行道之食也。扉屦俱是在足之物,善恶异名耳。杨雄《方言》云:“扉,粗屦也。丝作之曰履,麻作之曰扉,不借粗者谓之屦。”《丧服传》曰:“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是扉用草为之也。注云“草屦者,履、屦通言耳,相形以晓人也,定本为“草屦”。
齐侯说,与之虎牢。还以郑邑赐之。○说音悦。执辕涛涂。
秋,伐陈,讨不忠也。以涛涂为误军道。
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男而以侯礼,加一等。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公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为下等。死王事,加二等。谓以死勤事。
[疏]“诸侯薨”至“二等”。
○正义曰:沈氏云:“朝、会亦王事,而别言死王事者,谓因王事或战陈而死,故别其文也。”
於是有以衮敛。衮衣,公服也,谓加二等。○衮,古本反。衮冕,上公服。敛,力验反。
冬,叔孙戴伯帅师,会诸侯之师侵陈。陈成,归辕涛涂。陈服罪,故归其大夫。戴,谥也。
初,晋献公欲以骊姬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
[疏]“卜之不吉筮之吉”。
○正义曰:《曲礼》云:“卜筮不相袭。”郑玄云:“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筮也。晋献公卜娶骊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如彼《记》文,卜之不吉,不合更筮。但献公既爱骊姬,欲必尊其位,故卜既不吉,更令筮之,冀乎筮而得吉,所以遂己心也。《诗》云:“我龟既厌,不我告犹。”郑玄云:“卜筮数而渎龟,龟灵厌之,不复告其所图之吉凶。”由是贯渎龟筮,不复告之以实,故终实不吉,而筮称其吉,是筮非不知,而不以实告也。《周礼·筮人》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郑玄云:
“当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斩也;於筮之凶,则止不卜。”而传称桓公卜季友、晋献公卜骊姬、晋文公卜纳王、赵鞅卜救郑,皆先卜而后筮者,《周礼》言其正法耳。春秋之世,临时请问者,或卜或筮,出自当时之心,不必皆先筮后卜。崔灵恩以为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筮凶则止不卜者,筮必以三代之法,若三法皆凶,则止不卜,若两法是凶,一法为吉,名为筮逆,犹是疑限,故更卜以决之,则《洪范》“筮逆龟从”是也。故大卜掌三兆、三易,《仪礼》特牲、少牢筮皆旅占,是筮有众占之法,则灵恩之说,义亦可通。
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龟象筮数,故象长数短。○不如,依字读,或音而据反。
[疏]注“物生”至“数短”。
○正义曰:“有数”以上皆十五年传文。象者,物初生之形;数者,物滋见之状。凡物皆先有形象,乃有滋息,是数从象生也。
龟以本象金、木、水、火、土之兆以示人,故为长;筮以末数七、八、九、六之策以示人,故为短。《周礼》:“占人掌占龟。”郑玄云:“占人亦占筮,言?掌占龟?者,筮短龟长,主於长者。”亦用此传为说。案《易·系辞》云:“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
神以知来,知以藏往。”然则知来藏往,是为极妙,虽龟之长,无以加此。圣人演筮以为《易》,所知岂短於卜?卜人欲令公舍筮从卜,故云“筮短龟长”,非是龟能实长。杜欲成“筮短龟长”之意,故引传文以证之。若至理而言,卜、筮实无长短。
且其繇曰:?专之渝,攘公之羭。繇,卜兆辞。渝,变也。攘,除也。羭,美也。言变乃除公之美。○繇,直救反。渝,羊朱反,下羭同音。攘,如羊反。一薰一莸,十年尚犹有臭。?薰,香草。莸,臭草。十年有臭,言善易消,恶难除。○薰,许云反。莸音由。
易,以豉反。
[疏]“专之”至“有臭”。
○正义曰:言公若专心爱之,公心必将改变,变乃除公之美。公先有美,此人将除去之。薰是香草,莸是臭草,一薰一莸,言分数正等,使之相和,虽积十年,尚犹有臭气。香气尽而臭气存,言善恶聚而多少敌,善不能止恶,而恶能消善。
○注“繇卜”至“之美”。
○正义曰:筮卦之辞,亦名为繇,但此是卜人之言,知是卜兆辞也。卜人举此辞以止公,则兆颂旧有此辞,非卜人始为之也。
卜人言其辞而不言其意,不知得何兆,此义何所出也。“渝,变”、“攘,除”皆《释言》文也。《释畜》云:“夏羊、牡羭、牝羖。”
则羭是羊之名,美善之字皆从羊,故羭为美也。“变乃除公之美”,言公心必变,而除公美也。
○注“薰香”至“难除”。
○正义曰:此传之意言善恶相杂,二字皆从草,知是香草、臭草也。《月令》五时各言其臭,中央土云“其臭香”,《易·系辞》
云“其臭如兰”,传称“在君之臭味”,则臭是气之总名,元非善恶之称。但既谓善气为香,故专以恶气为臭耳。十是数之小成,故举152
以为言焉。十年香气尽矣,恶气尚存,言善易消,而恶难灭也。杜知莸是臭者,《内则》云:“牛夜鸣则<广酋>。”彼“<广酋>”亦是臭义,其字虽异,其意亦同。“尚犹有臭”,“犹”则“尚”之义,重言之耳,犹《尚书》云“弗遑暇食”,“遑”则“暇”也。
必不可!”弗听,立之。生奚齐,其娣生卓子。及将立奚齐,既与中大夫成谋,姬谓大子曰:“君梦齐姜,必速祭之!”齐姜,大子母,言求食。○卓,吐浊反。大子祭于曲沃,归胙于公。胙,祭之酒肉。○胙,才故反。公田,姬寘诸宫六日,公至,毒而献之。
毒酒经宿辄败,而经六日,明公之惑。○寘,之豉反。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亦毙。
[疏]“公田”至“亦毙”。
○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公田,骊姬受胙,乃寘酖於酒,寘堇於肉。公至,召申生献。公祭地,地坟。申生恐而出。骊姬与犬肉,犬毙,饮小臣酒,亦毙。”此传既略,当如《国语》也。贾逵云:“堇,乌头也。”《谷梁传》曰:“以酖为酒,药脯以毒。”
○注“毒酒”至“之惑”。
○正义曰:毒酒经宿使败,而公不怪其六日仍得如故,明公之惑於骊姬,不以六日为怪也。
姬泣曰:“贼由大子。”大子奔新城。新城,曲沃。○坟,扶粉反。毙,婢世反。公杀其傅杜原款。或谓大子:“子辞,君必辩焉。”
以六日之状自理。○款,苦管反。辩,兵免反。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饱。我辞,姬必有罪。君老矣,吾又不乐。”吾自理则姬死,姬死则君必不乐。不乐,为由吾也。○乐音洛,注同。曰:“子其行乎?”大子曰:“君实不察其罪,被此名也以出,人谁纳我?”十二月,戊申,缢于新城。姬遂谮二公子曰:“皆知之。”重耳奔蒲,夷吾奔屈。二子时在朝,为明年晋杀申生传。○被,皮寄反,又皮绮反。缢,一赐反。谮,侧鸩反。
【经】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称晋侯,恶用谗。书春,从告。○恶,乌路反。)[疏]注“称晋”至“从告”。
○正义曰:《公羊传》曰:“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言父子相残,恶之甚者,是恶其用谗杀大子,故斥言晋侯以罪之。罪晋侯,则申生无罪也。传称“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实以去年死,告称今年杀,故以今年书也。《释例》曰:“晋、鲁久不交使,而告杀申生,则所告不必尝有玉帛之使,但欲广声其罪耳。”言“广声其罪”,则晋侯谓谗言为实,诬加大子以罪,时史知其实,改告而书之。此传不言书曰,则是旧史然也。
杞伯姬来,朝其子。无传。伯姬来宁,宁成风也。朝其子者,时子年在十岁左右,因有诸侯,子得行朝义,而卒不成朝礼,故系於母而曰“朝其子”。○“杞伯姬来”,绝句。来,归宁。“朝其子”,犹言其子朝。
[疏]注“伯姬”至“其子”。
○正义曰:伯姬未必是成风所生,但哀姜既死,成风得为夫人,纵非其母,亦得归宁也。沈氏云:“伯姬以庄二十五年六月归于杞,假令后年生子,则其年十四矣。”杜云“十岁左右”者,以其从母言朝,故云“十岁左右”也。桓九年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是诸侯之子得有摄君之礼行朝之义。但此子幼弱,而卒不成朝,故系於母而曰“朝其子”也。若其能行朝礼,则世子当如射姑,伯姬别言来耳。
夏,公孙兹如牟。叔孙戴伯娶於牟。卿非君命不越竟,故奉公命聘於牟,因自为逆。○竟音境。为,于伪反。
[疏]注“叔孙”至“为逆”。
○正义曰:牟是附庸之国,唯桓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自尔以来,更不朝聘於鲁。鲁不应使卿聘此小国,当是叔孙聘妻,已定,但卿非君命不得越竟,故谘公请使奉君命以聘,因自为逆妇,故传称“娶焉”,明其因娶而聘。
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惠王大子郑也。不名而殊会,尊之也。首止,卫地。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乡。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止。间无异事,复称诸侯者,王世子不盟故也。王之世子尊与王同,齐桓行霸,翼戴天子,尊崇王室,故殊贵世子。○复,扶又反。
[疏]注“间无”至“世子”。
○正义曰:《公羊传》曰:“诸侯何以不序?一事而再见者,前目而后凡也。”言此诸侯还是上会之诸侯,故从省文,不复序也。
昭十三年秋,公会刘子、晋侯云云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言诸侯者,为间无异事故也。九年夏,公会宰周公、齐侯云云于葵丘,九月,诸侯盟于葵丘,言诸侯者,为其间有伯姬卒故也。此会盟之间,无他异事,复称诸侯者,为王世子不盟故也。《谷梁传》曰:“复举诸侯何也?尊王世子,而不敢与盟也。”《释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会诸侯者,皆同会而不同盟。”是解复言诸侯者,见王世子不与盟也。王世子者,王之储副。《周礼》膳夫掌养王及后世子,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是其尊与王同也。齐桓行霸,翼戴天子,尊崇王室,故殊贵王之世子。於会则历序诸侯,言会王世子,则王世子不序诸侯之列也。盟则诸侯自盟,世子不与,是殊贵世子也。
153郑伯逃归不盟。逃其师而归也。逃例在文三年。
[疏]注“逃其”至“三年”。
○正义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族从。虽则会盟,必有师旅。郑伯弃其师众,轻身逃归。《释例》曰:“国君而逃师弃盟,违其典仪,弃其章服,群臣不知其谋,社稷不保其安,此与匹夫逃窜无异,故例在上曰逃。”是言称逃之意也。逃在盟前,辟盟而逃,故云“逃归不盟”。公还,先告会盟,故后书郑伯。
楚人灭弦,弦子奔黄。弦国在弋阳轪县东南。○轪音犬。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无传。
冬,晋人执虞公。虞公贪璧、马之宝,距绝忠谏,称人以执,同於无道於其民之例。例在成十五年。所以罪虞,且言易也。晋侯修虞之祀,而归其职贡於王,故不以灭同姓为讥。○易,以豉反。
[疏]注“虞公”至“为讥”。
○正义曰:书晋人执虞公,则从无道於民之例。虞公於传未有不道之状,但虞公贪璧、马之宝,拒绝忠谏。谏者,所以安存社稷,保佑下民。志在贪宝,无恤民之意,即为不道於民,是故称人以执之也。实是灭其国,而言执其君者,所以罪虞公,且言执之易。《释例》曰:“虞公昧於货贿,贪以自亡。国非其国,臣非其臣,晋人取之,若执一夫,故称人以执,而不言灭,罪虞且言易也。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传曰:?同姓也,故名。?虞亦晋之同姓,不言晋侯名者,传称晋侯?修虞祀,且归其职贡於王?,以是之故,不以灭同姓为讥。”谓不书晋侯名也。
【传】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周正月,今十一月。冬至之日,日南极。)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视朔,亲告朔也。观台,台上构屋,可以远观者也。朔旦冬至,历数之所始。治历者因此则可以明其术数,审别阴阳,叙事训民。鲁君不能常修此礼,故善公之得礼。○登观,古乱反,注同。“台以望”绝句。“而书”,本或作“而书云物”,非也。别,彼列反。)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分、春、秋分也。(至,冬、夏至也。启,立春、立夏。闭,立秋、立冬。云物,气色灾变也。传重申周典。不言公者,日官掌其职。○重,直用反。为备故也。素察妖祥,逆为之备。)[疏]“辛亥”至“备故也”。
○正义曰:辛亥朔者,月一日也。日南至者,冬至日也。天子班朔於诸侯,诸侯受而藏之於大祖庙,每月之朔,告庙受而行之。
诸侯有观台,所以望气祥也。公既亲自行此视朔之礼,遂以其日往登观台之上,以瞻望云及物之气色,而书其所见之物,是礼也。
凡春、秋分,冬、夏至,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为闭。用此八节之日,必登观台,书其所见云物气色。若有云物变异,则是岁之妖祥,既见其事,后必有验,书之者,为豫备故也。视朔者,月朔之礼也。登台者,至日之礼也。公常以一日视朔,至日登台。
但此朔即是至日,故视朔而遂登台也。
○注“周正”至“南极”。
○正义曰:日之行天,有南有北。常立八尺之表以候景之短长,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日最长而景最短,是谓日北至也。自是以后,日稍近南,冬至之景,一丈三尺,日最短而景最长,是谓日南至也。冬至者,十一月之中气。中气者,月半之气也。月朔而已得中气,是必前月闰。闰前之月,则中气有晦;闰后之月,则中气在朔。闰者,聚残馀分之月,其月无中气,半属前月,半属后月。是去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巳得此年正月朔大雪节,故此正月朔得冬至也。而杜《长历》僖元年闰十一月,此年闰十二月。又闰之相去,历家大率三十二月耳。杜於此闰相去凡五十月,不与历数同者,杜推勘《春秋》日月上下置闰,或稀框概,自准春秋时法,故不与常历同。
○注“视朔”至“得礼”。
○正义曰:视朔者,公既告庙受朔,即听视此朔之政,是其亲告朔也。礼,天子曰灵台,诸侯曰观台。《释宫》云:“四方而高曰台。”台上构屋,可以远观望,故谓之观台也。古之为历者,皆举其大数。周年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分,为十二月,则一月各有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是故从前月初节至后月初节必三十日有馀也。其日月之行天也,日行迟,月行疾,每二十九日过半而月及日,谓之一月,故从朔至朔,唯二十九日过半耳。计一岁则有馀十一日,而不得周年,故作闰月以补之。计十九年而有七闰,古历十九年为一章,以其闰馀尽故也。步历之始,以朔旦冬至为首历之上元,其年是十一月朔旦冬至,至十九年闰馀尽,复得十一月朔旦冬至,故以十九年为一章。积章成部,积部成纪。治历者以此章、部为法,因此可以明其术数,推之而知气朔也,审别阴阳寒暑,不失其时也,所以陈叙时事,教训下民。鲁君不能常修此事,故善公之得礼也。
○注“分春”至“其职”。
○正义曰:一年分为四时,时皆九十馀日。春之半、秋之半,昼夜长短等,画夜中分百刻,故春秋之半称春秋分也。冬之半、夏之半,昼夜长短极,极训为至,故冬夏之半称冬夏至也。四时之气,寒暑不同。春夏生物,秋冬杀物。生物则当启,杀物则当闭,故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为闭。言物谓气色者,谓非云而别有气色,杜恐与云相乱,故别云气色也。《周礼》:“保章氏以154
五云之物辩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郑玄云:“物,色也。视日旁云气之色降下也,知水旱所下之国。”郑玄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青为虫,白为丧,赤为兵荒,黑为水,黄为丰。”众之此言,盖出占候之书,计云气之占,不啻尽此而已,但世绝其学,故莫能知焉。《左传》诸所发凡,皆是周之旧典。既言“礼也”,更复发凡,是重申周典也。直言“必书云物”,不更云“公”,是日官掌其职,非公所当亲也。刘炫规云:“书云物?亦是公亲为之,但上文有?公既视朔?,故下文去?公?字耳。”今删。定知不然者,上言“公既视朔”,是传家之语,下云“必书云物”,是周公旧凡。旧凡之文,包诸侯、天子,若诸侯称“公书云物”,则天子当称“王书云物”。是知旧凡元无“王”、“公”之文,日宫掌其事。若以上文有“公既视朔”,故知公字,然则周公旧凡岂豫知自公既视朔,没去公字乎?苟生异见,妄规杜氏,非也。
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释经必须告乃书。初,晋侯使士蒍为二公子筑蒲与屈,不慎,寘薪焉。不谨慎。○为,于伪反,下“乃为”同。寘,之豉反。
[疏]注“不谨慎”。
○正义曰:不谨慎,所为多寘薪於中焉,若今栫木。
夷吾诉之。公使让之。谴让之。○谴,弃战反。士蒍稽首而对曰:
[疏]“士蒍稽首”。
○正义曰:《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郑玄云:“稽首,拜头至地也。顿首,拜头叩地也。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郑唯解此三者,拜之形容所以为异也。稽首,头至地,头下缓至地也。顿首,头不至地,暂一叩之而已。《尚书》每称“拜手稽首”者,初为拜头至手,乃复叩头以至地,至手是为拜手,至地乃为稽首。然则凡为稽首者,皆先为拜手,乃成稽首,故《尚书》“拜手稽首”连言之。传虽不言拜手,当亦先为拜手,乃为稽首,稽首拜手共成一拜之礼。此其为敬之极,故臣於君乃然。孔安国以为尽礼致敬,知此是礼之极尽也。大祝“九拜”又云:“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郑玄云:“振动,战栗变动之拜。吉拜,拜而后稽颡,谓齐衰不杖以下者。凶拜,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奇拜谓一拜,答臣下拜。褒拜,再拜,拜神与尸。肃拜,今时撎也。介者不拜。”说者又以为,稽首,臣拜君也;顿首,谓敌者相拜也;空手,谓君答臣拜也。
“臣闻之:无丧而戚,忧必雠焉;雠犹对也。无戎而城,雠必保焉。保而守之。寇雠之保,又何慎焉!守官废命,不敬;固雠之保,不忠。失忠与敬,何以事君?《诗》云:?怀德惟宁,宗子惟城。?《诗·大雅》。怀德以安,则宗子之固若城。
[疏]“诗云”至“惟城”。
○正义曰:《诗·大雅·板》之七章。怀,和也。宁,安也。和其德以抚民,则其国惟安矣。但能以德安国,则宗子之固若城。
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言城不如固宗子。三年将寻师焉,焉用慎?”寻,用也。○焉用,於虔反。退而赋曰:“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谁适从?”士蒍自作诗也。尨茸,乱貌。公与二公子为三,言城不坚则为公子所诉,为公所让;坚之则为固雠不忠,无以事君,故不知所从。○尨,莫江反,又音蒙。茸,如容反,又音戎。适从,丁历反。及难,公使寺人披伐蒲。重耳曰:“君父之命不校。”乃徇曰:“校者,吾雠也。”逾垣而走,披斩其袪。遂出奔翟。袪,袂也。○难,乃旦反。披,普皮反。校音教。徇,似浚反。垣音袁。袪,起鱼反。翟音狄。袂,面世反。
[疏]注“袪袂也”。
○正义曰:《礼·深衣记》云:“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丧服》云“袂属幅,袪尺二寸。”幅谓衣之身也。袂属於幅,长於手,反屈至肘,则从幅尽於袖口,总名为袂。其袂近口又别名为袪,此斩其袪,斩其袖之末也。《诗·唐风·羔裘》传云:“袪,袂末。”